文件管理办法(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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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文件的修订办法

修改公司文件的修订办法

修改公司文件的修订办法为了规范公司的文件管理,确保文件及时传递到相关部门而不耽误上下级或同级的工作,以规范公司的各项文件收、发(拟稿、会签、审批、签发及实施)工作,制定本法。

1 管理原则1.1办公室是公司文件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全公司行政公文、协议、合同类传递处理工作。

1.2公司上报下发正式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向上、向下发送正式文件。

2 基本要求2.1各部门需要正式文件发文应向公司提出发文申请,并将文件底稿交办公室审核备案后。

经相关领导签批同意发文.2.2 送件部门(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文件类别、编号、接件人等事项在收发文件登记簿中填写清楚。

办公室应及时把审阅结果反馈给报送部门。

3 内部文件3.1文件起草需公司正式下发的文件由指定的拟稿人拟稿:公司文件由发起部门拟稿,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会审;属部门专业文件由各部门指定人员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

3.2文件审核各拟稿部门负责提报文件内容、方案、文件格式规范审核上报总经理或董事长签批文件的审核,。

办公室负责审核,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公司有关制度、规定,是否发起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协商、会签,文字表达、文种使用、文件格式是否符公司有关规定。

3.3文件签发文件形成后,主管领导签发。

办公室负责复印、盖章、转发(送)、执行和归档。

4 外来文件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责签收,签收人应于接件当日即按文件的要求报送给有关部门,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后即时报送。

文件收发部门应在文件登记簿中填写清楚交接事项。

5 业务流程5.1文件管理业务流程分为收文和发文。

5.1.1 收文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5.1.2发文指以公司、或部门名义制发文件的过程,一般包括草拟、会签、审核、签发、复核、用印、分发等程序。

5.2发文程序与要求拟稿→校对审核→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部门会签→领导签发→打印公文→盖章→分发→立卷→归档。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21年12月31日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威政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6〕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8日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和各区市政府(含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下同)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等,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和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意见、通知、通告、公告等,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但在制定审查程序上区别于规范性文件。

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及工作表彰、通报,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涉密文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和各区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和各区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备案、评估和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虽未授权,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三)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能,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行政法规、规章、指令、通知、通告、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批、印发、备案、公布等管理活动。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批1.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合规性、科学性等方面的要求;2.起草单位应当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评估意见,认真审查需求、理论基础、实施方案等内容,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实用性和可行性;3.规范性文件的审批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层级关系和程序管理要求,确保审批人员权利合法、决策程序公开透明;4.领导审批人员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合规性、科学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认。

四、规范性文件的印发、备案、公布1.规范性文件印发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由起草单位负责送交印制单位,确保印制质量;2.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由起草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确保备案审查的公开、公正、公平;3.规范性文件公布的内容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时间、效力、范围等法律效力要素,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公开透明、权威性;4.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形式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性质、范围等因素进行选择,公告的渠道应当多样化推广,确保公告的及时有效;五、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修改1.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由起草单位负责制定解释意见,保证解释的权威性和规范性;2.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进行,由起草单位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确保修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六、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2.规范性文件备案表;3.规范性文件公告申请表。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通知、通告等文件;2.层级关系:是指本单位内部的组织架构、职权等方面的上下级关系;3.备案:是指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及其制定经过情况交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审核归档并且存储。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8•【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2014年9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发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款修改为:“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三、第七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修改为“行政强制和机构编制”。

四、第十条修改为:“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产生直接影响的,制定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国家政策”。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013]142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013]142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013〕142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3日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审议、公布、备案、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定发布的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针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台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不够具体、不便操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一、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关于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的安排,税务总局组织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以下简称《文件办法》)进行了修改。

2021年9月,中央宣传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对《文件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对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是税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必然要求。

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把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作为中心,维护好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2021年以来,税务总局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明确提出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这将使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工作贯穿政策措施制定、执行、监督全过程,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国家文件管理制度

国家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文件管理,推动政府工作科学决策,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政府文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发的关于国家事务的书面文件,包括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报告材料等。

国家文件管理是指对国家文件的制发、传阅、备案、存档、销毁等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国家文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民原则,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知识辨别权。

第四条国家文件管理应当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采用电子文件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家文件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落实到位,有效维护国家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文件的制发第六条国家文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制发的主体、程序和内容,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政府文件应当由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委办公厅或授权单位统一起草,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或各部委领导审定签发。

第八条会议纪要、报告材料等文件应当由会议召集人或报告人起草,经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领导审定签发。

第九条文件制发过程中,应当保障决策的正当性和程序的严谨性,避免出现违法违纪和失实虚假的情况。

第十条政府文件应当慎重明确文号、日期、标题、正文、签章等内容,确保文件的正式性和权威性。

第三章文件的传阅第十一条国家文件的传阅应当根据文件的性质和内容,确定传阅范围和密级等要求,确保传阅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政府文件的传阅应当按照上行下达、平级传递、交叉审阅等方式进行,避免传阅渠道的混乱和泄密风险。

第十三条会议纪要、报告材料等文件的传阅应当由文件的主要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和确认,保障传阅的及时性和顺畅性。

第十四条文件的传阅应当注意保护文件的机密性和私密性,避免泄露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五条文件的传阅过程中,如发现传阅范围有误或遗漏等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文件的备案第十六条国家文件的备案应当按照文件的重要性和历史意义,确定备案的方式和时限,确保备案的全面性和规范性。

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新)

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逐步实现xxx文书档案工作规范化,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为xxx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文件整理细则》(DA/T22-2000)和xxx实际情况,档案工作要“全面、及时、真实、规范、考核、保密”的重要指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书档案是指xxx各部门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对xxx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形式的历史记录。

文书档案包括党群管理类档案、行政管理类档案、经营管理类档案、生产技术管理类档案。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文书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xxx行政中心主管整个xxx的文书档案工作,对xxx的文书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

第三章文书档案的收集第五条凡是反映xxx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重要文书类文件材料都是xxx归档材料的范围。

主要有:一、xxx召开的重要会议资料、在重大活动形成的重要指示等材料;二、xxx党委、工会在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三、xxx颁布的各种正式文件;四、xxx及内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五、xxx业务活动和科学技术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六、xxx检查下级部门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七、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和备案材料;八、xxx成立、合并、撤销、更名、启用印章及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九、xxx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十、xxx大事记及反映xxx重要活动的简报;十一、xxx人事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党员、团员、纪律检查及职工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等工作文件材料;十二、党工团组织介绍信及存根;十三、xxx编印的简报等刊物定稿、样本;十四、xxx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十五、与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颁布的需要执行和协商的重要文件材料;十六、其它对xxx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2年)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9年7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2018年7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一次修改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第二章起草和审查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部门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七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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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文件管理的目的第一条为了使公司的文件管理工作标准化,提高公司各部门草拟文件的质量,强化文件学习、执行的力度,加强公司文件的严肃性和保密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文件的种类公司的文件是公司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董事会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规范和规章制度,施行行政、财务、业务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二条公司文件的种类包括以下八种一、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部门的文件,转发上级部门和不相属部门的文件;发布规章制度,传达要求下级部门执行或有关单位周知的事项,任免和聘用领导。

二、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大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四、指示适用于对下级部门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1则。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获得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请示的事项。

八、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文件格式第三条文件的格式、字体、字号、用纸等以本文件为准。

第四条文件由发文机构、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构、印发机构、印发时间、学习范围、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等部分构成。

一、发文机构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构应当排列在前。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构发文字号。

三、文件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文件的主要内容,标明文件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2般不用标点符号。

四、文件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五、文件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构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文件,联合发文机构都应加盖印章。

六、成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

七、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只用简短的几组词概括文件的主要内容。

八、文件的印发数量、学习范围同文件秘密等级相关,应按照签发文稿纸中的要求填写。

九、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五条文件用纸为A4开型(长210毫米,宽297毫米)52G纸。

第六条公司文件一律用公司统一文头纸(见附件一),发文号用3号仿宋体,标题用2号黑体,主题词用小2号黑体。

第七条公司文件正文用小2号仿宋体,每页26行,行间距磅值为25.8(特殊情况可调整),每行26字,字间距为标准字间距(特殊情况可调整);文件附表高235毫米、宽162毫米。

第八条装订文件的左侧,在上下三分之一处共订两3处订书钉,订书钉距左边距离为10毫米至15毫米。

第九条留档文件要有公司经理签署“同意签发”字样的签发文稿纸(见附件二)及原文,传阅文件要附《文件传阅签名表》(见附件三)。

第四章文件办理第十条文件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承办、催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一条文件的拟订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由公司综合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一拟稿。

在签发稿纸签写主办单位及拟稿人。

二、各有关部门在拟定文件时,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格式进行拟订,文件中要避免低维错误(如格式不规范、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等),文件的草稿要经综合办主任签字后方可提交公司执行经理。

三、征求意见稿拟稿后,要召集有关人员讨论补充,并标注意见。

四、会签公司基本文件在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参加讨论的人员要在签发文稿纸“核稿与会签”栏签字。

五、校对4会签后文稿要综合办主任进行校对。

六、复核文件经公司综合办秘书校对后报综合办主任复核。

第十二条文稿质量的控制一、各部门在向上级上报文件草稿时,要填写《文稿差错统计表》(见附件四)。

二、文稿差错以页为单位计算,一页文稿上不管有多少处差错都按一页计算,文稿差错率等于有差错的文稿页数除以上报文稿的总页数。

三、公司各部门的文稿差错页数每月不得超过四页,文稿差错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四。

四、文稿差错的考评采取逐级的原则,从上到下依次为董事长、执行经理、总监、子公司经理、助理经理、商品部经理和店长。

第十三条文件的签发公司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为使公司全体员工周知而下发的通知、通报等普通文件由公司经理签发;公司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长及董事、监事会签后,由公司经理签发。

文件经公司经理审核同意并在签发文稿纸上签署“同意印发”并签名后,由公司综合办打印出台。

文件的出台应注明文件的印发份数、签发单位及签发时间。

第五章文件的保管和学习第十四条文件的发放5公司文件的发放工作由公司综合办主任主管,应自文件签发之日起5日内发放完毕。

各部门在收到文件时,由接收人在《文件发放登记表》(见附件五)上签名,标注接收文件日期;若文件需要转发,转发人及接收人需在《文件转发登记表》(见附件六)上签名,并标明转发及接收文件日期。

第十五条公司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公司综合办主管,公司综合办要对各部门文件的管理、执行情况定期检查。

各子公司经理办是本部门的文件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对文件的管理、学习、传阅等工作。

第十六条文件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学习,否则视为泄密,学习的形式以集中学习和传阅、借阅等为主。

一、公司执行经理、三购销子公司经理负责本部门的文件学习工作,新文件应在下发之日起5日内组织学习完毕。

二、两个销售子公司的下属门店文件的学习工作,新文件应在自签收之日起10日内组织学习完毕。

三、一般情况下,文件应利用晨会时间学习,特殊情况下,组织者应及时安排其他时间组织学习。

四、员工参加学习后要在文件传阅签名表上签字。

五、因故未参加文件学习的员工,由直接上级负责其正常上岗后三个工作日内传达文件内容。

六、需要查阅、借阅文件的员工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6方可查阅、借阅。

借阅要履行借阅手续,填写《文件借阅登记表》(见附件七)。

七、文件的借阅将根据具体情况限定归还期限,文件借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办理续借手续后,方可续借。

第十七条公司综合办每月对各部门文件的学习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上报公司执行经理。

《文件学习情况抽查记录表》(见附件八)。

第六章文件的传递第十八条为保证公司文件安全、及时、准确的传递,公司各部门均设专职文件收发员,由各部门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专职文件收发员分部门固定收发员和中转收发员。

两个销售子公司的固定收发员由行政助理经理担任;中转收发员由仓储配送部送货车司机担任;各门店的固定收发员由各门店店长担任。

配送中心的固定收发员和中转收发员均由配送中心经理办主任担任。

公司综合办的固定收发员和中转收发员均由公司综合办主任担任。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办有需要往销售子公司或门店传递的文件,由公司综合办秘书交给送货车司机,由送货车司机在《文件转发登记表》上签字后,在送货时传送给销售子公司或门店的固定文件收发员。

第二十一条销售子公司和各门店有需要传送的文件,在送货车送货时,直接交给送货车司机,由送货车司7机传回。

第二十二条中转收发员要及时地传送收到的文件,不得延误。

第二十三条为了完善文件收发手续,明确责任,文件收发员要备有《文件传递记录簿》(见附件九),收发文件时要详细填写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综合办负责对此项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对文件收发记录和文件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无特殊原因而耽误传送或对文件管理不善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文件的立卷、归档和销毁第二十五条文件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安全、及时、准确,公司文件由公司综合办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六条文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文件草拟稿、正本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二十七条文件的归档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公司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综合办每年度末要对公司下发的文件进行一次清查。

发给各部门的文件由公司综合办收回后进行分类整理,将废止的文件销毁,将仍在执行的文件在每年1月20日前装订成册下发给各部门留存。

8第二十九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文件,经过鉴别,经公司执行经理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

销毁秘密文件,应当登记,并由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在销毁文件时要填写《文件销毁记录表》(见附件十)。

第八章文件的保密第三十条为了防止公司文件的外泄对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公司的文件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一条公司综合办印发的文件,经密封后传递给有关部门固定文件收发员,各部门固定文件收发员要认真检查所收到的文件密封是否良好,并详细填写文件收发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部门的文件要由固定文件收发员派专人妥善保管。

更换人员要严格办理文件交接手续,发现文件丢失的现象,要及时向公司综合办汇报。

第三十三条公司文件不得复印。

如特殊情况需要复印时,需经综合办主任签字同意后,并加盖公司公章,方可视同正式文件使用。

第三十四条公司员工对文件规定的学习范围之外的人员不得泄漏公司文件的内容,要严格保守公司的机密。

第九章罚则第三十五条对于文稿差错率超标的处罚公司各部门上交给上级部门的文稿,如果文稿差错超过公司规定标准,则给予文稿上交人当月记1分警告处分。

9第三十六条对未按时下发文件的处罚公司综合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及时下发文件,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下发文件,每延期一天给予直接责任人每天10元的罚款,每笔罚款以50元为限。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时学习文件的处罚文件下发后,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员工学习,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学习文件的部门,每延期一天给予直接责任人10元的罚款,每笔罚款以50元为限。

第三十八条对借阅文件未按时归还的处罚文件借阅后,借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也未办理延期借阅手续,给予借阅人每延期一天10元的罚款,每笔罚款以50元为限。

第三十九条对丢失文件的处罚各部门应妥善对本部门的文件进行管理和保存,文件不得丢失。

如发生丢失文件事故,则视为事故,给予以下处罚:一、发生普通文件丢失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每页文件10元的罚款,每起事故罚款以300元为限;给予领导责任人与直接责任人同样的处罚。

二、发生秘密文件丢失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每页文件20元的罚款,每起事故罚款以500元为限;给予领导责任人与直接责任人同样的处罚。

三、发生文件丢失事故,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名10誉损失的,同进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

四、发生文件丢失事故,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的,除上述处罚外,同进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降级、降职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对泄漏文件机密的处罚对于泄漏文件秘密的,一经确认,无论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分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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