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虎状告瑞星不正当竞争案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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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360起诉腾讯:“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今日开庭

奇虎360起诉腾讯:“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今日开庭

奇虎360起诉腾讯:“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今日开庭2012年4月18日,奇虎360公司(NYSE:QIHU),针对腾讯公司在3Q大战期间滥用其即时通讯工具QQ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用户卸载已安装的360软件的反垄断诉讼,今日上午在广东省高院开庭进行公开审理。

奇虎360在起诉书中列举了该案件的三个诉讼理由:1、腾讯公司为了市场竞争的目的,在“3Q大战”中居然擅自中止用户服务,其利用垄断地位“二选一”对奇虎360造成巨大损害,也给网络通信造成了巨大危害。

2、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腾讯的行为,极大地打击和压制了中国互联网业的创新,以及中小公司的创业。

3、腾讯公司拥有中国最大的聊天软件QQ,其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相捆绑,并且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腾讯公司的垄断行为已经极大地影响了互联网公司的创新发展。

仅最近一个月,就有网易、捕鱼达人、IMO软件、小米公司等数家创新公司通过媒体或官方微博,公开指责腾讯公司的抄袭与垄断。

奇虎360希望通过此次“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能够制止腾讯公司越演越烈的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的行为,推动整个互联网行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腾讯的限定交易、搭售行为,并非一时兴起,而是长期的追随策略的体现。

模仿市场中成功的创新性软件,利用其庞大的用户资源,搭售进即时通讯软件,如果遇到反抗,即采用限制交易行为,扼杀企业。

为维护中国互联网的健康生态环境,并保障广大互联网创新者的共同利益,因而奇虎360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提出诉讼。

奇虎360起诉腾讯是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禁止限定交易的行为,同时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搭售。

360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在3Q期间的“二选一”行为是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

不正当竞争起诉状

不正当竞争起诉状

不正当竞争起诉状尊敬的法官:我是某某公司的代表律师,特此向贵庭提起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我所代表的某某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商业纠纷。

首先,我想向法庭描述本案的背景。

我所代表的某某公司是一家在该行业具有良好声誉和规模的企业。

多年来,我们一直秉持着诚信经营的原则,通过技术创新和高质量的产品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与支持。

然而,自从被告公司进入市场以来,我们公司的利益受到了严重威胁。

被告公司采取了一系列诋毁我们产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我们商业秘密、垄断供应链等行为,给我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重大损失。

以下是本案中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被告利用市场营销手段散布虚假信息,诋毁我们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这种不实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损害了我们公司的声誉,直接导致了我们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丧失。

第二,被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我们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设计方案、客户名单和供应商信息等。

这些商业秘密是我们公司多年来努力积累和保护的核心资产,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被告公司采取掠夺性定价和垄断供应链的方式,以迅速占领市场份额为目的,严重破坏了我公司的正常销售秩序。

他们借助折扣和优惠等手段,扼杀了我们公司的利润空间,使我们难以维持持续的合理竞争。

基于以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所代表的某某公司向贵庭提起以下具体的诉讼请求:第一,要求法庭判令被告企业立即停止诋毁我公司产品声誉的行为,并就此发布正式声明,恢复我公司的商誉。

第二,要求法庭责令被告公司赔偿我们公司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并支付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要求法庭裁定被告公司立即停止获取我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要求法庭就被告公司的掠夺性定价和垄断供应链行为进行审查与制止,并对其侵犯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惩罚。

最后,我代表某某公司再次强调,我们一直重视合法经营,积极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不正当竞争起诉状范本

不正当竞争起诉状范本

不正当竞争起诉状范本人民法院原告:(甲方)被告:(乙方)案号:(案号)尊敬的法院:本案原告(甲方)向贵院提起起诉,就被告(乙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依法给予支持,现提请贵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

一、案情介绍甲方系(简要介绍原告的身份背景及从事的经营活动),乙方则从事(简要介绍被告的身份背景及从事的经营活动)。

自(起始日期)起,甲方发现乙方涉嫌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为:1. (详细描述乙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包括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信息)2. (详细描述乙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包括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信息)3. (详细描述乙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包括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信息)上述行为直接导致甲方(列举具体损害情况,如财务损失、商誉受损、客户流失等),给甲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商业损失。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盗用、模仿他人企业名称、企业标识、产品包装、企业名称缩写等;2. 虚假宣传、不实比较或者其他欺骗性手段误导他人;3. 故意制造与竞争对手的混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4. 以恶意降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妨碍竞争对手正常经营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5. 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乙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请求判决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甲方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请求:1. 判令乙方立即停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列举具体被告需要停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 判令乙方删除和消除已造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恢复甲方的商业信誉;3. 判令乙方赔偿甲方因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具体列举损失项目,如财务损失、商誉受损、客户流失等);4. 判令乙方赔偿甲方的合理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甲方请求法院尽快受理本案,并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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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视、游戏等页面。(网址导航劫持流量)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理
被告辩称
1.原告不适格,应分案审
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诉讼费被告承担
2.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行为 3.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和依 据虎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
案例一
案情
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争议焦点
案情
在安装“3示安全风险提示(插标行为)。用户在点
击该提示后,会被逐步引导安装360安全浏览器,而该浏览器又会
将用户导入360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要停止抵 毁腾讯及腾讯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 2、要求被告连续三个月在360网站及其他网站首页显著位置, 以及在《法制日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3、诉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腾讯经济损失1.25亿元; • 4、承担腾讯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全部诉讼费用。
•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11年4月26日,奇虎360败诉,之后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2011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2012年4月,奇虎向广东高院起诉腾讯滥用在即时通讯市场的支配地位 2013年3月,驳回奇虎全部诉讼请求,奇虎不服上诉至最高院 2013年11月,最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2012年4月,腾讯向广东高院起诉奇虎“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 2013年4月25日,广东高院做出一审判决奇虎败诉 2013年12月4日,最高院公开进行一审 2014年2月24日,最高院做出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书

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书

(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发布时间:2013-04-25作者: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琼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中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姚彤,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被告奇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以(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奇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以(2012)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的裁定。

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于2012年9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邹良城、徐炎,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琼飞、朱小荔,被告奇虎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烨、李中圣,被告奇智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姚彤到庭参加诉讼。

起诉书不正当竞争追责

起诉书不正当竞争追责

起诉书不正当竞争追责起诉书原告:XXX公司被告:XXX公司案由:不正当竞争追责一、案件背景原告XXX公司是一家经营XXXX产品的合法经营者,成立于XXXX年,具有丰富的市场经验和良好的声誉。

被告XXX公司是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并在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

二、案件事实自XX年起,被告XXX公司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对原告XXX公司进行恶意攻击,损害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市场地位。

1.虚假宣传被告XXX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对原告公司的产品产生怀疑和质疑。

这些虚假宣传包括XXX技术优势、产品成分等方面的虚构和夸大宣传。

2.恶意比价被告XXX公司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市场上与原告公司进行恶意比价,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类似产品,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这种恶意比价行为不仅造成原告公司销售量的下降,还使得原告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商业诋毁被告XXX公司通过网络等渠道,对原告公司进行恶意诋毁,发布不实言论,散布负面消息,严重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商业声誉和形象。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禁止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秩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经营者发布不实的商业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四、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X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不得再对原告公司进行负面宣传。

2.判令被告XXX公司立即停止恶意比价行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3.判令被告XXX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公司进行商业诋毁的行为,消除影响,并公开向原告公司道歉。

4.赔偿原告公司因被告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等。

五、证据清单1.原告公司提供的XXXXX证据2.原告公司提供的XXXXX证据3.原告公司提供的XXXXX证据六、案件举证责任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请求法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一审判决书(三)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一审判决书(三)

奇虎360诉腾讯滥⽤市场⽀配地位案⼀审判决书(三)四、关于被告是否滥⽤市场⽀配地位(⼀)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限制交易⾏为,依据是:1.在⽹址为/zt2010/360defameqq/index.htm的⽹站登载的《反对360不正当竞争及加强⾏业⾃律的联合声明》称:“我们特此发表本联合声明,⼀⽅⾯披露该公司恶意竞争的真相,同时也表明我们对此种恶意竞争⾏为予以坚决抵制的⽴场。

在此,我们郑重承诺,并呼吁⼴⼤同⾏和我们⼀起做到:⼀、公平竞争,维护⾏业健康、良好的市场氛围;⼆、不与360发⽣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三、共同推动及协助⾏业主管机构出台⾏业规范,有效约束市场竞争⾏为。

……联合声明企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公司百度公司腾讯公司傲游天下可⽜杀毒 2010年10⽉27⽇”。

2.在⽹址为/qq.shtml的⽹站登载的腾讯公司《致⼴⼤QQ⽤户的⼀封信》称:360公司停⽌对QQ进⾏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们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运⾏QQ软件。

落款⽇期为2010年11⽉3⽇。

该⽹页还记载以下内容:如果您选择QQ,请选择以下任⼀⽅式卸载360软件:⼯具卸载:下载360软件下载⼯具,⼿⼯卸载:查看360软件卸载指引。

在进⼊QQ2010⽹页后,会弹出⼀对话框:致QQ⽤户的⼀封信: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将停⽌运⾏QQ软件。

3.在⽹址为/qq.shtml的⽹站登载的腾讯公司《难以承受之痛的背后—致QQ⽤户的第⼆封信》称:360打着“安全”的名义,以“恐吓”的⽅式胁迫不明真相的⽤户卸载掉360的竞争对⼿。

过去两年,国内⼏乎所有浏览器都遭到了360“感染⽊马”名义的恐吓,国内⼏乎所有杀毒软件都遭到360发出的“过期”、“安全隐患”的打击,360杀毒因此⼀家独⼤。

360作为安全软件控制了整个QQ的聊天⼊⼝。

QQ的所有数据包括登录账户、密码、好友、聊天信息都得被360过滤之后才送还给QQ⽤户。

这相对于每个⽤户⾃家门⼝不请⾃来的“保镖”,每次进门都被“保镖”强制搜⾝才能进⾃家门。

不正当竞争起诉书范本

不正当竞争起诉书范本

不正当竞争起诉书范本【案号】:不正当竞争民事起诉书范本【原告】:(原告名称)【身份证号码】:(原告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联系方式】:(原告联系方式)【被告】:(被告名称)【住所地】:(被告住所地)【联系方式】:(被告联系方式)【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事实与理由】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原告名称),我在此向贵院起诉(被告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将案情具体陈述如下:一、基本事实(详细描写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背景关系、合作关系等)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描述(详细描述被告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细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1 虚假宣传行为(具体描述被告对产品或服务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1.2 商业贿赂行为(具体描述被告通过行贿、送礼等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违法行为)1.3 恶意诽谤行为(具体描述被告通过散布谣言、诋毁原告声誉等方式进行的恶意诽谤行为)1.4 不当比较广告行为(具体描述被告通过与原告进行不当比较等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权利侵害与损失(详细描述原告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权益侵害及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1 市场份额的损失(详细描述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市场份额的影响及损失)3.2 商誉的损害(详细描述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商誉的影响及损害)3.3 经济利益的损失(详细描述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经济利益的影响及损失)四、法律依据(列明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五、诉讼请求1. 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撤销相关虚假宣传,消除负面影响;2. 要求判决被告公开道歉、恢复原告声誉;3. 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4.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证据目录(列明自己所持有的证据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资质证明文件2. 产品宣传资料3. 交流记录、书面函件等4. 证人证言、调查报告等七、诉讼代理人及联系方式(填写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及其联系方式)再次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恢复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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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状告瑞星不正当竞争案的起诉书
奇虎360状告瑞星不正当竞争案的起诉书
来源:360安全中心发布日期:2010-02-08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齐向东
第一被告: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莘
第二被告: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莘
案由:不正当竞争案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两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以及在中央电视台、新浪网、搜狐网、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等媒体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壹佰万元,精神损失赔偿壹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公司是专业计算机安全(包括木马检测、防御、查杀,以及病毒检测、防御、查杀等)软件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原告旗下的360品牌和360安全卫士产品在界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被告也是专门从事计算机杀毒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并共同运营网站:(详见证据4),与原告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

在原告市场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二被告捏造事实,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攻击。

原告的360安全卫士和360杀毒产品,是向用户完全免费的电脑安全软件,均合法取得公安部核发的检测合格证书(详见证据5)与销售许可证,也深受广大网民喜爱。

据艾瑞市场调查数据,至2009年底,360安全卫士的市场份额已超过72.8%,用户也超过2.1亿(详见证据6)。

尤其是360杀毒自去年10月正式发布以来,在几个月内即超越瑞星杀毒成为市场份额第一,而二被告的杀毒产品的市场份额与用户数却急剧下降,对此二被告怀恨在心。

2010年2月2日,两被告(以下简称"瑞星公司")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about/news/rising/2010-02-02/6617.html)上发布了标题为《瑞星揭露黑幕:奇虎360给用户装"后门"》
(详见证据7)的文章,诬蔑说:"360安全卫士在安装进用户电脑时,会私下开设"后门",更为可怕的是此"后门"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黑客可以利用此后门对系统注册表和用户信息(文件)进行任意操作,例如读取、修改、删除等。

"
瑞星公司更恐吓用户说:"奇虎给用户安装的后门程序可以用来读取系
统文件、隐私信息。

"并映射说:"我们真心的希望,原来制造流氓软件的公司,能够投身到安全行业中来,而不要试图用"免费的流氓软件",来侵犯用户隐私。

"两被告在媒体上广泛传播上述文章,不断扩大对原告的损害(详见证据8)。

同时,瑞星公司在其客户端软件上,不时出现弹窗(详见证据9),传播说:"瑞星揭露免费安全软件黑幕"、"360安全卫士为用户装"后门",可能被黑客利用,面临极大风险。

"等。

原告认为:被告采取上述宣传完全是捏造事实,污蔑原告的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这些言论给原告的良好商誉造成极大的损害,是对原告形象的严重诋毁;使广大消费者对原告产品产生怀疑,对该产品今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致使原告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以及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其官方网站(、、)和、新浪网、搜狐网、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等媒体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精神损失赔偿1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201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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