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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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行政制度的研究

关于日本行政制度的研究

关于日本行政制度的研究本文将研究日本国的行政制度,全文分为六大部分,分别是:日本行政制度类型、日本国家中央行政制度、日本地方行政制度、日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日本政府行政过程、日本行政制度改革。

一、日本行政制度类型:日本的统治机构分设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采用三权分立制。

立法机关:国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唯一的立法部门,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两院分别由选举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行政机关: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

内阁行使的有关行政权对国会负有共同责任。

司法机关:法院——由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组成。

所有的法官都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日本的政治结构中还有作为“国家象征”的天皇,由以上可知日本的整个政治制度可称为“议会君主立宪制”。

日本的君主立宪政治制度显然跟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有所差别:英国宪法中规定英王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而日本天皇就只是国家民族的象征。

日本天皇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古代、近代、当代三大阶段。

古代天皇制始于公元7世纪,近代天皇制始于19世纪60年代后期,当代天皇制度始于20世纪40年代中期。

当代天皇制由专制主义变为象征制,天皇无任何实权,只是形式上的国家元首。

但是仍然具有凌驾于国家机关之上的最高权威性,是日本国家和国民意志的象征。

君主立宪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权利,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从政府结构来讲君主交出了立法权,但保留部分行政权,君主在制订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治理国家。

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一段时间内实行过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

在现代,日本实行的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在这种制度下,日本国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国会产生并对国会负责,天皇的实际权力被减至零,其职责大多是礼仪性的。

日本天皇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宪法没有赋予任何权力的君主。

日本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日本国是多党领导下的单一制国家。

日本的制度

日本的制度

日本的制度日本的制度是指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的体制和机制。

其中包括宪政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和经济制度等。

日本的制度相对稳定而成熟,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宪政制度方面,日本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

根据日本宪法,天皇是国家的象征,没有实际的权力。

政府的最高机关是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负责国家的行政工作。

国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分别是参议院和众议院。

两院成员由公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发表意见。

这一宪政制度保障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保证了政府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在行政制度方面,日本的政府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日本政府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各大臣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

日本通过设立各个省级部门来管理国家事务,包括经济、农业、教育、卫生等各个领域。

这种高效的行政制度使得日本政府能够迅速处理各类事务,提升了政府的管理效率。

在司法制度方面,日本实行独立的三权分立制。

司法系统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法官是独立的,不受政府和其他影响。

法官根据法律和证据审理案件,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这为日本的法治社会提供了保障,维护了公正和正义。

在经济制度方面,日本是一个自由市场经济体制。

日本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业和竞争,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使得企业能够蓬勃发展。

此外,日本在经济领域还设立了许多机构和委员会,负责监管市场,保障公平竞争。

这一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日本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机会。

总结来说,日本的制度是稳定而成熟的。

宪政制度保障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行政制度高效地推动了政府的管理工作,司法制度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正义,经济制度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制。

这些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为日本的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日本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规定现状及特征

日本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规定现状及特征

一 般 认 为 , Et本法 中的 鉴定 概 念来 自德 国法 , 旨在 借 用 专 家之 力 弥 补 法 官 欠 缺 的学 识 经 验 ,为 法 官 自由 心证 起 到辅 助 作 用 ,在刑 事诉 讼 的犯 罪 嫌疑 人 确认 和 民事 诉 讼 的 医疗 纠纷 领域 较 为 常见 , 下 文所 论 也 主要 立 足 于此 。如 果 法 官 对 案 件 的 审 理 ,凭 借 普 通 取 证 难 以形 成 心 证 ,认 为 有鉴 定 必 要 , 即可 以通 过 职 权 启 动 鉴 定 ,选 任 专 家 进 行 鉴 定 ,生 成 意 见 可 能 作 为 证 据 进 而作 为 审 判 依 据 。 关 于鉴 定 类 型 , 日本 尚未 作 出 明确 区 分 ,由 于法 院遵 循 不 告 不 理 原 则 ,只 有受 理案 件 的法 院才 能 启 动鉴 定 ,实 务 中更 为 常 见 的 鉴 定 类 型 ,是 侦查 机 关 主导 的委 托 鉴 定 和 诉 讼 当事 人 采 取 的私 人 鉴 定 。
① 日本的刑诉法颁布于 1948年 7月 10日,2017年 6月 23日最新修 订;最高裁判所的刑事诉讼 规则颁布于 1948年 12月 1日, 2016年 1o月 18日最新修订;民诉法颁布于 1996年 6月26日,2017年 6月2日最新修订;最高裁判所的民事诉讼 规 则颁布于 1996 年 12月 17日,2015年 6月 29日最新修讥 参见 日本 国立国会图书馆法令索引,网址 http://hourei.ndl go.jp/SearchSys/index.jsp
的当事人主 义更 多体现在 民事诉讼领域 的鉴定 ,而大 陆法 系的职权主 义在刑事诉讼 鉴定 中有更 多保 留。
近 年 来 有 关鉴 定 制 度 的 改 革措 施 及 其 变化 ,主要 针 对 因鉴 定造 成 诉 讼 效 率低 下 以及 鉴 定人 难 觅等 问题 ,

日本法院基本制度探析

日本法院基本制度探析

日本法院基本制度探析近日,笔者对日本的法律制度、国会议事制度、法院审判制度,以及日本律师制度、司法考试制度等进行了考察、研修。

现就日本法院组织体系、审级制度、法官制度等作一介绍。

一、日本法院组织体系日本国中央政府直辖的地方政府是,1都(东京都)1道(北海道)2府(大阪府、神户府)和43个县(相当于我国的省),共47个中央直辖的地方政府。

日本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其中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为一个审级,简易法院为最低一级法院。

日本法院分布的情况是,最高法院1所,在日本东京;高等法院8所,分布在日本8个主要城市,即东京、大阪、名古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高松市;地方法院50所,分布在1都(东京都)2府(大阪府、神户府)和43个县,北海道由于地域广阔,又分为札幌、函馆、旭川、钏路4个地方法院;家庭法院50所,分布同地方法院;简单法院438所。

(一)最高法院日本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大法官和14名大法官组成。

日本最高法院有两个功能,一是审判。

最高法院设大法庭1个和3个小法庭。

大法庭是由最高法院的全体15名法官组成,3个小法庭分别由5名法官组成。

最高法院的另种功能是司法行政。

负责处理繁杂事务的组织为法官会议,法官会议由最高法院全体法官组成,最高法院院长是法官会议的议长。

法官会议由事务总局总负责,并处理日常事务。

事务总局的下设民事局、刑事局、行政局、家庭局、经理局、人事局、总务局、宣传课和秘书谭等9个部门。

最高法院设有3个培训中心:即法官培训中心,法院调查官培训中心,书记官培训中心。

为了配备教学和为审判提供资料,还设置了图书馆。

最高法院图书馆是日本国会图书馆的一部分,图书馆中收藏了几乎所有日文的法律书籍以及一部分英国、德国、法国等世界各地的法律书籍。

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收藏在馆中。

最高法院的权限由以下几项:(1)审判权。

最高法院不管案件的种类,只要形成了法律上的诉讼,并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最高法院便可以行使审判的权力。

日本是什么制度的国家

日本是什么制度的国家

日本是什么制度的国家战后日本的政治体制是议会制,具体来说属于议会中的议会君主制(也叫君主立宪制)。

日本政府是代议制民主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

议会、内阁和法院行使相应的权力,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为国家象征被保留。

政党制度日本有多党制。

虽然有很多政党在国会占据席位,但自民党从1955年开始已经垄断了几十年的权力,其他政党也在途中掌权了一段时间。

许多预定管理的政策议程文件来不及公布,或者它们要么胎死腹中,要么被自民党搁置。

自民党内派系林立,派系斗争从未停止。

在斗争中,主流和反主流不断重组,这是日本政党制度的一个特点。

(几大党:自民党、公明党、民主党、共产党、社民党等。

),现在的安倍政权是两党(自由党和公明党)的联盟。

因为形势、政策、舆论、投票、理念,不得不临时联手,这是有策略无策略。

每个人都想占主导地位,但是要遵循一定的市场规律!!!这样的眼神,挺符合与人分享功绩的任用机制。

宪法制定是一个主权国家基本权力的体现,按常理,中国的由中国人来定,美国的由美国人说了算,俄罗斯的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审议通过。

可恰恰邻国日本的宪法是由美国人代劳编写和定稿的,why?大家都懂,不再讨论了。

现行的《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从以上不难看出,二战结束后美国就全领域的实权操控日本这个国家。

作为美国的仆人也好,附属国也好,远东地区的桥头堡或第一岛链守护者也罢,对日本的定位就是要钱给钱(现金提款机),要人给人(富商精英),要地给地(驻日美军)。

对内对外政策我来定,安全争端危机我来搞。

(美帝并不是慈善家,比如:钓鱼岛争端,朝鲜的日本人质和导弹问题,日韩领土争端等等,重大问题上也玩两手策略,模糊自己对日本的防务承诺,两头获利等常套手段。

简述现代日本三权分立原则

简述现代日本三权分立原则

简述现代日本三权分立原则现代日本的三权分立原则受到了欧洲国家的法律制度影响,特别是法国大革命后的法治思想。

三权分立原则强调政府的权力应该分散到不同的机构中,以实现权力的制衡和有效运行。

以下将对现代日本的三权分立原则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现代日本的三权分立原则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是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由国会行使。

日本的立法机构是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议会组织。

立法权的核心职能是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权益。

其次,行政权是指实施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由政府行使。

日本的政府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包括内阁和官僚机构,并由首相领导。

行政权的核心职能是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制定政策、规划和实施各项计划、管理公共资源等。

再次,司法权是指解释和适用法律、裁决争议的权力,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

日本的司法机构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

司法权的核心职能是进行司法审判,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争议和纠纷。

除了三权分立之外,现代日本还强调了法律至上的原则。

这意味着所有机构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准则和标准。

法律至上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自由,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并确保政府依法行使权力。

三权分立原则在现代日本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它确保了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和限制,避免了权力的滥用和集中。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维护了政府的公正和透明。

这是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次,三权分立原则使日本的法治社会得以建立和发展。

它确保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执行,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法律能够公正地裁决争议和纠纷,以及制约政府的行为。

最后,三权分立原则促进了日本政府的高效运行和发展。

通过权力分散和制衡,各个机构可以专注于自己的职能和责任,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质量。

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可以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日本新陪审制

日本新陪审制

日本新陪审制2009年5月,日本颁布《裁判员法》,正式恢复了陪审制,即混合陪审制(参审制)。

本文对日本司法制度的历史沿革作了细致梳理,介绍了达马斯卡的分级设想与协调设想,并在此基础上阐发了陪审制改革的缘起、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法律基础和新陪审制的功能,进而剖析了日本公民社会和民众心理。

新陪审制的出台是陪审员代表的民众力量和职业法官代表的精英群体相互博弈的结果。

本译文是国家重点学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上海市教委法律翻译学科建设成果之一。

2009年,日本在刑事审判中正式引入陪审制(日语称“裁判员制度”),由非职业陪审员①和职业法官联合受理严重刑事案件并共同负责定罪与量刑。

日本建立新陪审制的目的之一在于将公众意见引入案件裁决当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公众对法院的满意度,并为司法制度构建民主基础。

日本刑事司法制度长期由职业法律人主导,此前曾有一些努力试图改变这一局面,但均告失败。

依1928—1943年间日本最早实行的陪审制,陪审员曾参与过司法,但他们发挥的作用因传统因素而日渐式微。

而战后为制约检察官而设立的检察院审查委员会,以及为制约最高法院法官而设计的国民投票审查(electoralreview)宪法条款等改革措施,均收效甚微,甚至毫无效果。

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对日本新陪审制的最主要担心无疑就在于,法官是否照旧会利用他们在合议庭中的地位而将陪审员对司法判决的影响边际化。

本文认为,对职业法律人主导司法的担忧会使人们无法看到日本建立陪审制的另一个目的,并对混合陪审制中的司法权应发挥的作用有所误读。

建立新陪审制的目的除实现民主外,还在于它能使司法裁判、量刑保持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同时也能确保司法裁决可反映最高法院的司法观,但不一定完全受最高法院司法观的约束。

法官作为法律专家,应向非职业陪审员解释复杂法律概念和司法裁决程序的法理基础,同时应允许非职业陪审员对整个裁决过程提出异议和修正意见。

非职业陪审员则应在裁决中反映社会常识和多元化视角。

日本司法改革之综述

日本司法改革之综述

这是一篇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译文,文章翻译仓促,且语言也未进行润色与修饰,请同学们权当学习过程中的域外阅读资料吧!日本司法改革之综述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现状日本现行司法制度建立至今已经有五十余年了。

由于社会、政治和经济各方面与制度创立之初相比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变化。

于是自进入80年代以来,日本社会各界要求全面进行司法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1999年日本国会通过《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通盘考虑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智囊班子。

审议会于2000年向日本内阁提出了《中间报告》,并于2001年6月向内阁提出了《最终报告》,即《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简称司法改革意见书)。

该《司法改革意见书》勾画了日本新世纪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和各司法领域中制度改革的基本设想。

《司法改革意见书》实际上是当今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指南。

目前的司法改革的审议会,是从司法制度利用者即国民的角度出发,来寻求就司法制度的机能和作用的充实强化的。

其所构筑的是“符合二十一世纪为国民服务的司法”。

二、日本司法制度的历史概观(一)日本司法制度的变迁1.日本司法制度变迁的过程(1)战前的司法制度日本近代的司法制度的基本的架构是在明治宪法制定后的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经由所谓的《裁判所构成法》所确定的。

裁判所(法院)由所谓的大审院、控诉院、地方裁判所、区裁判所的组织机构加以构成。

在裁判所下设了检事局(检察机关),裁判官和检察官均作为司法官来加以培养,司法行政的监督权由司法大臣等所掌控,该制度的主要架构显然类似于德国的司法制度的架构,在裁判程序上基本上采用的是职权主义的裁判模式。

法曹(法律执业人员)的培养上采用的是将司法官(裁判官、检事)与律师分别加以培养的制度。

(具体参见表1)(2)战后的司法制度随着战后日本国宪法的制定与颁布,日本的司法制度仿效美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重大的变革。

其中在赋予了裁判所违宪审查权的同时,将司法权完全归属于了裁判所,废止了日本战前所存在的诸如行政裁判所之类的特别裁判所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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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
司法制度
行政法院
近代日本司法制度在《明治宪法》颁布后正式确立:
(1)法院实行四级三审
(2)法院由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法院和大审院组成
二战以后,日本于1947年先后颁布《法院法》和《检察厅法》废除明治宪法体制下设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实行单一的法院体系,将法院分为五级:
(1)最高法院
(2)高等法院
(3)地方法院
(4)家庭法院
(5)简易法院
检察厅分为:
(1)最高检察厅
(2)高等检察厅
(3)地方检察厅
(4)区检察厅
法曹三者:律师、法官、检察官
民事诉讼制度:日本政府效仿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起草新的民事诉讼法典,1884年聘请德国法学家泰哈喔帮助起草,1890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典》颁布,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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