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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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01.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01.夏商西周法律制度第一章夏商西周法律制度(BC21世纪──BC771年)显著特点:纵观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发展过程,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即由礼、刑两大部分组成。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国家与法律的起源理论塞尔维斯的理论:群队→部落→酋邦→早期国家→帝国的人类社会演进模式部落间合并的方式有两种:(1)以和平的方式,其过程是:说服――利益均衡――达成平等契约――合并――形成国家;(2)战争手段:征服――利益独占――达成不平等契约关系――合并――形成国家。

二、原始人的法三、中国法的起源──从原始习俗发展到习惯法1.礼的起源:用饮食供奉鬼神的祭祀。

2.刑的起源:兵战第二节奴隶制的刑一、刑、法、律的概念1.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刑罚之法(刑法),二是刑罚。

体现了我国法律所具有的公法精神。

2.法:�d。

是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过渡时期的概念。

如被庐之法、夷�L(sou)之法。

3.律:均布也,范不一而归一(普遍适用的效力)。

自商鞅改法为律后,以后的封建法律都称为律。

三、夏商西周的刑(一)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1.罪名(1)昏墨贼罪:是夏朝司法官皋陶制定的罪名。

凡犯了这三种罪,依法应处死刑。

昏:己恶而掠美者。

指自己犯罪还要掠取美名来掩饰自己的罪行。

墨:贪以败官者。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类似于贪污罪。

贼:杀人不忌者。

即肆无忌惮的随便杀人。

类似于故意杀人罪。

(2)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这是夏朝首先确立的一个罪名,并一直贯穿了中国古代社会。

2.军法:夏朝的此条军法是源于夏启讨伐有扈氏,在甘举行誓师大会所宣布的。

据《尚书?甘誓》记载,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命令: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近予惟恭行天之罚。

3.刑事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辜:罪。

经:常规常法。

指司法官宁肯不按常规办事承担失职的责任,也不要错杀无罪之人。

这一刑事原则是“罪疑惟轻”精神的体现,也是慎刑的体现。

但它只适用于同族人的疑罪。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以德厚德:周族废黜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明确提出的政治思想。

简言之,即为指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就是“以德厚德”政治思想的自然延展,“以德厚德”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出礼禁上:礼与刑就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就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为三代的主要刑罚。

包含“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

“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傅别: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借贷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债黄饰两半,合怀莆“傅”,分怀莆“别”,债权人执右唬债务人执左弧质剂: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交易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交易贸易分成大小两类,大型买卖例如奴隶、牛羊等用长,即“质”;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短唬即“剂”。

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签定程序。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设立除了遵从婚姻签定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

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

法制史研究的就是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总结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古代法律制度(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1、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出现了“禹刑”。

商朝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有“汤刑”,且在审判中注重占卜。

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盛行,形成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法律主要以习惯法为主。

2、春秋战国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

魏国李悝制定《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3、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严刑峻法,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汉朝初期采用“无为而治”,汉武帝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形成了“春秋决狱”。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北齐的《北齐律》对后世影响较大。

5、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为唐律所继承。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成熟。

6、宋元明清时期宋朝法律制度繁杂,注重民事立法。

元朝法律具有民族特色。

明朝法律重典治世,《大明律》和《明大诰》是其重要法律。

清朝法律在继承明朝法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如《大清律例》。

(二)外国古代法律制度1、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2、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二、近代法律制度(一)中国近代法律制度1、清末修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

标志着传统法律体系向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变。

2、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混乱。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建立了六法全书体系,但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外国近代法律制度1、英国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启示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启示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启示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先秦时期的重要阶段,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在现代仍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启示,为我们理解和探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首先,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人文主义特点。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多以限制和规范人的行为为出发点和目的,重视对人的尊重和保护。

如西周时期的礼乐法制就推行了以德治国的理念,倡导以礼制约,以乐化人。

其中礼制重视礼仪规范人们的行为,乐制则注重情感教育和人的精神生活,使人们获得道德、正义和准则正确行为的规范。

这种法律制度的人文主义特点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影响和启示。

其次,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注重公正和平等。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强调了公正的法律和评判,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范的审判程序,以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和损害。

如春秋时期鲁国的鲁仲连案,就表现了当时的审判制度完善、法官公正的特点。

这种法律制度的公正和平等意识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普遍的启示作用。

再次,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还体现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

此时期的法律有着比较明确和完整的规范内容,有关生产、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如《周礼》中规定了各种法律要求和行政事项,进一步完善了当时的法律体系。

这种规范法律的意识和方法对现代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也有相应的借鉴意义。

最后,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注重家庭、社会、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在家族制时期、封建社会时期提出了有关家庭、社会、国家、君臣的权力和义务的规范,并反映出对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关注。

如《周礼》中规定了家庭法、丧葬礼仪、财务管理和人事任免等内容,具有一定的社会维稳和保障社会和谐的作用。

这种法律制度的和谐意识和方法对于当代社会关于家庭友好、社会和谐等方面的探讨和规范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总之,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参考。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下)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下)

第一讲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下)三、法制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1、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见教材P15)①墨: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后,再染以墨。

②劓:割鼻子。

③髌:又称刖刑、剕刑,即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④宫: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即毁坏罪犯生殖机能的酷刑。

⑤大辟:即死刑。

(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1、孥戮2等。

2、罪名(1)夏商时期:弃灰于公道罪(2)西周时期:群饮罪3、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见教材P31)《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眚:过失;非眚:故意。

非终:偶犯;惟终:惯犯。

(4)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5)世轻世重原则:“三典”,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见教材P32)(二)民事法制:1、土地所有权制西周实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制,由周王代表国家对全国的土地享有所有权。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3便是对西周土地制度的形象描述。

以分封制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宗法社会在经济上主要表现为对土地的分配方式与占有方式上。

天子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他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王畿之外的土地进行分封,诸侯所分得的土地称为诸侯国,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禄田。

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4他们还必须定期向周王交纳贡赋,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掌握1 劓殄:株连全族。

2 孥戮:本人及妻儿。

3 《诗经·小雅·北山》。

4 《礼记·王制》。

在周王手里,周王可以“削地”的方式收回分封给诸侯的土地。

2、契约制度(见教材P39)(1)买卖契约:质、剂(2)借贷契约:傅别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见教材P40)(1)婚姻制度①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

夏商西周时期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夏商西周时期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夏商西周时期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2023年,中国正在迎来历史悠久的夏商西周时期的重要节日。

在这一天,全球各地的历史研究院校和历史学者们聚集在一起,探讨夏商西周时期的历史、文化和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大家普遍关注的是夏商西周时期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夏商西周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也经过了一系列的发展和变化。

以下,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夏商西周时期的这些制度。

首先,我们来了解夏朝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贵族王朝,它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比较简单和原始,主要以家族氏族法为主。

在家族氏族法中,统治者以上级别的贵族拥有制定和改变法律的权力。

而一般百姓则要受到这些法律的管制。

此外,在夏朝还存在一种叫做“姓”的概念,即通过姓氏来区分不同的社会阶层。

这些姓氏所属的人,都必须遵守一套严格的法律和礼仪。

接下来,我们来说说商朝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因此其法律和司法制度也相对复杂和规范。

在商朝时期,国家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刑法、律法、礼法等法律,并对这些法律进行了制度化的管理和执行。

在社会管理上,商朝还采取了“分封制”,将国土划分成许多封地,每个封地都由一位封臣负责管理。

这种制度保证了各个地区的秩序和稳定。

最后,我们来看看西周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西周是中国历史上最长久的王朝之一,在政治制度、文化艺术、科技发展等方面都有很重要的成就。

西周时期,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也更加完善和规范。

首先,西周制定了“九章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刑律法典之一。

在社会管理上,周天子以礼、乐、刑、政为中心,通过推行礼法制度、注重音乐、发展官制等方式,把天子的权力放到最高处,实现了统一的政治管理。

综上所述,夏商西周时期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和变化,从最初的原始、简单到渐渐规范、复杂和完善。

这些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管理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后来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奠定了基础。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刑法与民法的特点与区别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刑法与民法的特点与区别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刑法与民法的特点与区别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是我国古代历史中的重要阶段,这个时期在经济、政治和法律等方面都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

其中,刑法和民法是这个时期的两个重要法律领域,二者的相互作用和区别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本文将就夏商西周春秋时期刑法与民法的特点与区别进行阐述。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刑法的特点刑法是一种惩罚犯罪行为并恢复社会秩序的法律机制。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刑法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刑罚种类丰富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刑罚种类丰富,既有命案死罪,也有流放、鞭打、刻割等刑罚。

不同的刑罚适用于不同的犯罪行为,这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刑法判决的要求越来越高。

2. 刑罚量刑公正夏商西周春秋时期刑法的另一个特点是量刑公正。

在这个时期,刑罚量刑主要以罪行的严重程度为准,判决过程趋于公正合理。

这种公正的判罚标准为后世学者提供了很多研究价值。

3. 刑事审判程序繁琐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刑罚量刑公正,但其审判程序却繁琐。

这主要是因为审判程序需要依据礼制规定和族谱等社会制度进行判决。

在这个时期,审判程序是一种相当缓慢且具有相当程度的仪式化程度的程序。

二、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民法的特点民法是一个以规范民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民法也有着自己的特点。

1. 民商交易发达夏商西周春秋时期,大量的农民和工匠开始进入商业领域,商品经济得到发展。

这也促进了民法的形成和完善,从而出现了一系列的民事行为规范,例如信用保障、财产保护等。

2. 家庭地位权利得到保护夏商西周春秋时期,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

同样,家庭中的各个成员也被视为法律主体,对于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分配也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3. 劳动与疆界产权制度夏商西周春秋时期,封建制度已然形成,不少土地被分配给土地持有者,也就是贵族、官僚等先進戶。

由此也产生了相关的土地流转问题,为此便诞生了劳动与疆界产权制度,该制度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民与子女的利益。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审判流程分析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审判流程分析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审判流程分析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和审判流程逐渐形成、发展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司法制度和审判流程的发展,不仅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密不可分,也与人们的法律观念、文化素养等直接相关。

本文将从司法制度和审判流程两个方面,对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司法制度和审判流程进行分析。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司法制度1. 夏代司法制度夏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存在于公元前2070年至公元前1600年之间。

夏代的司法制度,以神权为中心,笃信鬼神的力量,往往把人的行为看作是触怒神明的结果,因此在刑事审判中常采取祈祷、问卜、降神等方法,以神明的旨意为判决标准。

同时,夏代也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如《夏小正》中记载的“法制”,但具体内容较为模糊,也缺乏制度化的建设。

2. 商代司法制度商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朝代,存在于公元前1600年至公元前1046年之间。

商代时期,司法制度逐渐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法律渐趋明确,同时也采取了一定的审判程序。

商代法律有《周礼》、《殷墟法》等,其中《周礼》规定了九品制度,也就是按照官职的高低来划分罪名等级。

此外,商代以阴阳五行为依据的卜筮也常被用于判决,以求得天意。

3. 周代司法制度周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三个朝代,存在于公元前1046年至公元前256年之间。

周代时期,司法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周代法律有《周礼》、《渐》、《律》等,其中《渐》与《律》是周代法律的代表。

《渐》规定了正义和刑罚的性质,同时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必须有证人、证据等多种条件的限制;《律》则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和刑罚。

此外,周代还出现了“止观法”和“行刑法”,标志着审判程序进一步规范化。

二、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审判流程1. 夏代审判流程夏代的审判流程,以“王法”为中心。

实行王庭审判,即在王宫正殿中召开庭审,由王作出审判。

庭审中,常采取祈祷、问卜等方式向神明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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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下面按朝代对每一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做一个总结:(一)夏商法律制度:(1)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汤刑”。

(3)奴隶制五刑:墨、劓[yì]、剕[fèi]、宫、大辟。

(剕,古代把脚砍掉的酷刑。

大辟拼音:夏商五刑之一,是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又称杀罪。

)(4)天罚与神判:夏、商两朝(特别是商朝)将宗教意识与神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5)监狱: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商代因袭夏朝,监狱仍然称为“圜土”,同时另外还设专门关押要犯的监狱,称为“囹圄”。

[líng yǔ](二)西周法律制度:(1)明德慎罚:西周将天与德、德与刑巧妙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以德配天”原则指导下的“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2)吕刑:“吕刑”也称“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指西周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4)礼刑关系: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

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5)刑事立法:A.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

4.宽严适中原则。

B.主要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kāo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

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

(6)民事立法:A.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B.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C.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

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

)(7)司法制度:A.大司寇:西周时期,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实际负责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B.狱、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C.五听:一是“辞听”,二是“色听”,三是“气听”,四是“耳听”,五是“目听”,即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

(三)春秋法律制度:(1)郑国“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邓析“竹刑”:最初属私人著作,但他的竹刑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认可,从而成了官方的法律。

(3)晋国铸刑鼎: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夏朝的法律制度(1)一、法与国家的起源国家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同世界上其他古老的国家一样,曾经历过漫长的原始氏族社会,在氏族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靠的是氏族首领的权威和原始习惯,维持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公元前21世纪夏朝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产生。

夏朝同以前氏族社会有了区别。

夏启是通过暴力夺取政权的,他破坏了氏族成员共同选举部落首领的原始民主制度的传统习惯;夏启过着不劳而获的生活,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最高统治者;夏朝统治者设立了各种官吏和军队以及监狱等作为国家政权的暴力机关;同时,打破了按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部落界限,开始按地域划分居民,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夏朝的法律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中华民族从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所产生的法有其自身的特点。

根据史书记载,夏朝已经出现了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并不是禹所做,而是他的后代---夏朝的统治者制定的,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来命名。

我们现在无法考证禹刑的具体内容,根据后人的追述可知:“夏刑,大辟二百,膑(BIN)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夏朝已经有了五刑。

而且“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

”五刑共三千条。

夏朝的刑罚是否有这么多条文,需要进一步考证。

我们理解也不必过于拘泥,三千条不过是言其多而已。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夏后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曾在“甘”(今陕西户县西南)发布战争动员令,即后来的《甘誓》。

其中说有扈氏犯了“威侮五行”和“怠弃三正”二条罪。

“威侮五行”就是不敬上天,“怠弃三正”就是不重用大臣。

从而引起“天怒”,所以启奉天讨伐。

3、昏、墨、贼,杀《左传》中记载的“刑侯与雍子争田案”时征引夏朝的规定,据此可知夏朝已经有了昏、墨、贼三种罪名。

“刑侯与雍子争田案”发生于鲁召公十四年(前528)。

晋国的刑侯和雍子争夺土地,调解了很久也没成功。

韩宣子命令叔鱼处理。

叔鱼认为罪在雍子。

雍子为了贿赂叔鱼,就把女儿嫁给他。

叔鱼宣判刑侯有罪。

刑侯发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

韩宣子询问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

叔向说:“三人罪状相同,杀了活着的,三个人全暴尸。

雍子明知自己有罪,还要用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刑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及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墨、贼,杀。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周穆王曾命令吕侯依照夏朝的赎刑修订刑律,作《吕刑》。

《史记》记载:“夏后氏罪疑唯轻,死者千馔(ZHUAN ),中罪五百,下罪二百。

”(馔是重量单位,铜六两一馔)意思是说可依罪轻罪重用铜赎罪。

夏朝虽然出现了青铜冶炼,但很贵重,并非人人可以用来赎罪。

三、夏朝的监狱制度夏朝的监狱叫“圜土”。

圜土是监狱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省禹县南)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均台也叫夏台,相传夏桀曾把商朝的首领汤囚在夏台,所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四、法律名称的演变在我国古代,有许多表示法律名称的字、词,如典、彝、法、刑、范、律等,都指的是法律。

但是,关于古代的基本法律或重要法律,在每个历史时期又都有一个比较一致的称谓。

夏、商、西周叫刑,比如禹刑、汤刑、九刑、吕刑、刑鼎、竹刑;春秋和战国时期叫法,比如被庐之法、常法、仆区法、茆门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将法律称为律。

刑、法、律有时也泛指该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

从刑到法再到律的演变,不是简简单单文字的更替,每一次改变就标志着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入。

刑,着重惩罚;法,不仅要求惩罚,还具有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意思;而律则又进一步强调标准的统一。

至此,法律的含义才变得全面。

夏朝的法律制度(2)1、刑,最早有两种意义。

一是单纯的杀戮。

二是惩罚犯罪的法规,泛指国家的全部法律。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刑,是三代刑法的总称。

2、法,古文写作灋。

该字由三部分组成:(1)氵,表示公平无颇。

在原始时代,河流是人们生活空间的终点,对违背部落行为规范的人常常处以“流放”的惩罚即赶到河对岸去,这样无异于宣布死刑。

(2)廌,是独角神兽,传说是善于审判的法官。

廌可能上古老部落的图腾,由图腾崇拜演化出民族禁忌,这种禁忌就是最早的行为规则,它是法律的(一种)前身。

(3)去,《说文解字》:“去,人相违也。

”该字甲骨文和金文由弓、矢二字组成。

古人捕猎,常常因猎物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判断是非的最可靠办法是出示其弓,看弓上的徽号和矢上的是否一致,一致就是“夷”(弓矢一体),不一致便是“去”。

在裁判前常发誓诅咒,不实的一方便有亵渎神灵的罪过,于是罚他到河那边去。

经过水的冲洗,可将他对神明的罪过清除掉。

古文的法字凝结了古人关于法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见解。

它是当人们发生争执时由社会权威机构加以裁判的审判活动,又是该活动的行为规范。

这种行为规范是靠社会权威和宗教观念保障实施的。

3、律,最初指调整乐器音调的工具。

第二部分法典学习一、禹刑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法典为平定“乱政”而作,因追念其先祖而命名为禹刑,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考,据《周礼·秋官·司刑》记载:“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说明夏朝已经有了五种刑罚,共三千条。

当然,这些记载都是后人的追述,禹刑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考证。

二、甘誓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今陕西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甘誓是迄今发现的最早的带有军法性质的规范。

甘誓里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等内容。

“威侮五行”就是不敬上天,“怠弃三正”就是不重用大臣。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指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先祖的神位前颁行赏赐;不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社神的面前给予惩罚。

第三部分历史人物[夏启] 夏朝国王。

禹之子,姒姓。

禹死后,启打破禅让制,通过暴力夺得王位,建立夏王朝,开创了子承父位的世袭王位制度。

讨伐有扈氏时,发布迄今为止所存最早的军法《甘誓》,内容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

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左不攻于左,汝不攻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攻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攻命。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主张“奉天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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