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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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融资方案

一、项目背景

北京**城建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或“融资人”)为**控股的国有大型施工企业,行业资质较高,合同履约能力强。

该企业日前中标呼和浩特市***项目工程,该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操作,工程总金额10亿元,工程款分年纳入呼和浩特市政府预算(具体支付方式待定),项目建设期两年,每半年由第三方监理机构根据施工进度核算工程量,购买服务主体根据核定的工程量确认应付账款金额,确认之后,北京城建计入主营收入,同时计入应收账款。

目前北京城建出于缓解资金压力、提前回流资金、优化财务报表的需求,拟向我行申请该项目预期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企业将根据我行的融资方案同呼和浩特市政府协商购买服务资金的支付方式及支付计划,同时可根据我行的要求在购买服务合同中加入相关条款,保障我行资金安全,同时实现施工企业应收账款彻底出表。

现根据企业需求,具体融资方案设计如下:

二、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融资方案

我行通过信托公司成立财产权信托,用于受让融资人经确权的应收账款,待政府方支付工程款时用于偿还我行资金。

1、金额的核定:融资金额为经三方确认形成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保证应收账款金额覆盖本金及利息即可),应收账款的确认应出具相关核算单,并由政府方配合确认债权债务。建议每年与购买服务主体确认一次应收账款,在两年的项目实施期内形成两次应收账款操作资产证券化业务;

2、购买服务主体确保应收账款的支付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取得人大纳入预算的批复,并有明确的支付金额及支付计划;

3、增信措施:由当地政府融资平台(外部评级为AA以上)对财产权信托本金及预期收益提供差额补足。

注意事项:购买服务合同中应对应收账款的支付义务加以约定,应收账款的支付不受后续工程的履约情况的影响。(基础合同中不存在对应收账款偿还附加可能导致应收账款可回收额减少或无法收回的不对等条款)

三、我行业务操作流程

1、尽职调查:①收集企业相关证照形成基础档案,确保融资人具备融资资质及融资能力;②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设的合法合规性,基础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存量融资不对应收账款构成权利追索;

2、形成方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3、审批通过后,落实放款前提条件;

4、签订相关合同及协议,融资资金到账,实现资金融通、美化报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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