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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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38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38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38号)各市教育局: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重新确定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30号]要求,各市推荐上报了新的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

经研究,确定山东省实验中学等50所普通高中为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省级定点联系学校(以下简称“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定点联系学校要坚持课题带动、以校为本、敢于实践和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以《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试行)》为基本依据,以我厅确定的研究课题为切入点,制订切实可行的课题研究规划(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并与学校整体课程改革工作有机结合,力争在课题研究和课程改革其他难点工作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全省普通高中提供具有较强借鉴作用的研究成果,充分发挥样板学校的示范辐射和典型带动作用。

二、我厅将切实加强对省级定点联系学校的管理。

一是定期组织工作会议指导和推动定点联系学校的整体工作;二是加强对课题研究的指导,建立牵头学校和课题研究联系人制度,每个课题指定一所牵头学校,确定一名省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专家为课题研究联系人,由牵头学校校长和课程中心专家共同负责课题研究的组织工作,带领本课题研究组学校密切合作、协同攻关,充分发挥学校共同体的优势,共同推动课题研究工作的深入进行;三是加强对课题研究成果的总结、推广和表彰,充分发挥研究成果的借鉴作三、各市要继续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定点联系学校制度,把学校作为新课程实验的基地,形成在学校层面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帮助学校逐步深化课程改革实验工作。

2024年高校转学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高校转学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高校转学管理规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教育机构:为确保高等教育质量,维护教育公平,现就严格规范学生转学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及严禁违规转学行为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学生转学制度依据《规定》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高等教育机构应秉持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的原则,在遵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基础上,完善学生转学制度,保障转学过程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1. 学生应在其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

如因健康原因或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

申请转学的健康原因需由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检查证明。

特殊情况一般指家庭特殊情况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研究生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等情形。

2. 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不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3. 学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1) 入学未满一学期;(2)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4) 通过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如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5)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6)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7) 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学生转入一区招生单位;(8) 跨学科门类;(9) 应予退学;(10) 其他无正当理由。

4. 学生提出转学申请时,应详细说明理由,并得到转出学校的同意。

拟转入学校需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具备教学能力的,应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通过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将转入学生名单及表决情况如实记录。

研究生转学需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准备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教育机构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

高中生转学需学籍主管部门批准

高中生转学需学籍主管部门批准

高中生转学需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编辑:夏玉艳来源:德州新闻网——德州晚报时间:2011-01-11 10:01 查看:1031 [打印] [大中小] 论坛张先生:我的孩子现在上高中一年级,因为孩子与同学关系处理不当,想转学。

我想了解一下,转学有什么要求吗?我家的孩子可以转学吗?就学生转学的问题,帮办咨询了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据介绍,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关于转学与借读的问题有明确规定。

其中第九条规定,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条规定,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转出市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在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一经转出,因未能在转入省注册学籍又要求在本省恢复学籍的,不予办理。

帮办建议张先生,孩子转学看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如果不符合,要多做孩子的思想工作,培养孩子与同学的关系,毕竟高中生不是小学生了,应该培养其一定的自主、自立能力。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1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1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16号)各市教育局:自1992年我省开展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以来,各地创建了一大批省、市、县级规范化学校,促进了全省中小学办学水平的提高和基础教育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规范评估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我厅在总结过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做好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坚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在达到办学条件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引导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促进素质教育实施。

二、各地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要同中小学布局调整、改造薄弱学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结合起来,坚持勤俭办学、节约办学,使之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相协调。

三、普通中小学在创建过程中要积极争取政府投入,量力而行,不得负债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不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学校。

四、各地要加强对现有省级规范化学校的管理,并对照新标准促其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对取得称号满5年的学校要及时申请复评。

我厅将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对截止新标准实施前命名满5年的省级规范化学校进行复评;各市教育局要合理安排这批学校复评计划,今、明两年每年安排复评学校的数量不应少于复评总数的三分之一。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新生录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新生录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新生录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鲁教招字[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新生录取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招字〔2008〕5号)各市教育局,各普通高等院校:为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新生录取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招委各项招生政策规定。

高等学校跨省计划的调整须通过教育部来源计划管理系统确认后方可执行。

未经同意,各地方和高等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

严格执行新生电子注册人数与国家下达招生计划相挂钩的政策,不按规定招收的考生,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不予办理录取手续,教育部将不予新生电子注册。

二、严禁高等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和介入招生录取工作。

各级招生办公室和各中学不得向任何中介机构和非招生工作人员提供考生信息。

对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各级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对进行招生诈骗活动的,要配合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打击。

三、严禁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各种费用。

对违反相关规定乱收费的招生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坚决制止违规录取行为。

高等学校必须规范招生宣传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招生,一律不得擅自录取考生。

未经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任何军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无军籍学生开展高等教育。

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对违规学校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

五、加强对录取通知书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的管理。

招生院校根据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连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山东省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确认)表

山东省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确认)表
(公章)
年月日
转出省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转入省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1.本表一式五份。
2.随表附上载有申请转学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参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7〕23号)或《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相关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18〕5号)执行。
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确认)表
鲁教学转字〔〕号
姓名
性别
入学时间
考生号
转出学校
校名
专业
年级
学历层次
转入学校
入学校同年同科类生源地录取分数线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公示渠道






公示渠道
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负责人:

山东省学生转学流程

山东省学生转学流程

山东省学生转学流程【中英文实用版】Title: Transfer Process for Students in Shandong ProvinceTitle: 山东省学生转学流程---The process of transferring schools for students in Shandong Province involves several steps.First, the student must obtain a Transfer Certificate from their current school.This certificate serves as proof of the student"s academic standing and attendance record.山东省学生转学流程包括几个步骤。

首先,学生必须从当前学校获得转学证书。

这个证书作为学生学术表现和出勤记录的证明。

---ext, the student must apply for admission to the new school.This通常involves submitting the Transfer Certificate, academic transcripts, and other relevant documents.The new school will then review the application and decide whether to accept the student.接下来,学生必须向新学校申请入学。

这通常包括提交转学证书、成绩单和其他相关文件。

新学校将然后审查申请并决定是否接受学生。

---Once the new school has accepted the student, the student must complete any necessary registration procedures.This may include submitting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paying tuition fees, and obtaininga student ID.一旦新学校接受了学生,学生必须完成任何必要的注册程序。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落实我省素质教育政策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08]28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落实我省素质教育政策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08]28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落实我省素质教育政策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落实我省素质教育政策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08〕28号)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中心),各有关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全省素质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配合我省素质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做好2008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研究,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好高考与素质教育的关系基础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居于奠基性的地位。

在基础教育阶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可以为社会、国家和高校培养高素质的、全面发展的人,意义重大。

高考作为连接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桥梁,承担着为社会、国家、高校选拔高素质人才的任务。

素质教育与高考之间的关系应是建立在培养与选拔高素质和全面发展的人才基础上的,相互合作、互有交叉和辩证统一的关系。

各市、各高校招生考试机构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我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对我省实施素质教育改革迫切性的认识,正确理解高考与素质教育的关系。

要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

在高考命题中,要突出素质教育的内容,注重对考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要进一步改进不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制度和做法;对目前正在推进的高校自主招生、自主命题考试等政策和举措,要积极探索,不断加以完善,使招生工作更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要继续改进和完善高考报名工作多年以来,我省认真执行教育部高考报名工作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已形成了比较科学、高效的报名工作流程和以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为主体的报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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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学发[2015]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7.02
【实施日期】2015.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的通知
(鲁教学发〔2015〕2号)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7月2日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和高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要求,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高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同层次(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同批次(或转出高校的下一个批次--在生源地同专业或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且本校在该专业点及研究方向又无其他导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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