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印鉴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印鉴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印鉴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印鉴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印鉴管理,控制支付结算风险,保障客户及银行的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印鉴系统(以下简称印鉴系统)是基于结算业务需要开发的自动验印系统,该系统可完成印鉴采集、管理和识别的电子化、自动化处理。

第三条印鉴系统主要由电子印鉴中心及网点用户终端两部分组成。电子印鉴中心用于存储各网点的客户印鉴信息,该印鉴中心设在总行科技开发部;网点用户终端设在各营业网点,主要用于印鉴审核。第四条全行电子印鉴库按“网点采集、全行共享”的原则建立,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印鉴系统仅限于采集、核验开户单位预留印鉴之用。严禁将印鉴设备改作他用或利用本系统进行非法交易。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印鉴系统管理办法,对支行印鉴系统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并根据本行业务发展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制度建设情况,决定扩大或收缩本行印鉴系统应用的业务范围和区域范围。

第七条支行会计结算主管部门负责本网点印鉴系统建立、应用的组织工作,并结合支行实际情况,对支行印鉴系统管理工作制定操作细则。

第八条营业网点负责按照有关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采集开户单位纸质印鉴卡片,并将预留印鉴扫描录入到电子印鉴系统以建立电子印模;遇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变更、账户销户,及时进行变更或删除原有电子印鉴,并对印鉴系统录入数据进行维护。在已经建立电子印模的账户范围内,营业网点负责利用电子印鉴审查账户支付凭证。

第九条科技开发部负责印鉴系统管理、设备维护及各网点用户终端的设备维护,保障通信线路的畅通。

第三章操作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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