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102.3-2010 食用动物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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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动物油脂是指由动物脂肪组织提炼出的固态或半固态脂类,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动物油脂。

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等。

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动物油脂。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等)。

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3。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原料预处理: 原料→修整→粗切→洗涤→绞碎2. 熔炼制取工艺流程: 加料→熔炼→盐析→排油→澄清或压滤、离心去杂→盐析→净油3. 油脂精炼工艺流程:净油→加温→脱胶→脱酸→静置→洗涤→干燥→脱色→脱臭→压滤→精油速冷→成品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脱酸,脱臭。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酸值(酸价)超标; 2. 过氧化值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原料库、成品库应有冷藏设施,其他要求同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熔炼制取设备(需要熔炼时)(1)绞碎设备;(2)熔炼设备(熔炼锅、夹层锅、真空夹层锅);(3)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2. 油脂精炼设备(需要精炼时)(1)过滤设备;(2)脱胶设备(炼油锅,离心机);(3)碱炼设备(炼油锅,离心机);(4)脱色设备(脱色塔);(5)脱臭设备(脱臭器);(7)包装设备;(8)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所列生产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的需要进行配置。

四、产品相关标准GB 10146-2005《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GB/T 8937-1998《食用猪油》;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符合食用卫生要求的动物体的板油、肥膘、内脏脂肪和含有脂肪的组织及器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分析天平(0.1mg);(二)电炉(可调温式)。

七、检验项目食用动物油脂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28类食品审查细则对出厂检验的相关规定

28类食品审查细则对出厂检验的相关规定

出厂检验项目及相关仪器设备汇总使用查询说明:在“一.食品……分类表”中找到产品所属类别,找到类别编号,“ctrl+f”查询编号,找到“二.食品……项目要求”所属产品介绍,查询该类别产品要求出厂必须设备及出厂检测项目。

注:查询所得项目要结合产品依据标准,两者所有要求出厂项目即该产品出厂应有项目。

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二.食品具体定义及出厂检测所需设备及项目要求0101小麦粉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

1.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高温电炉(马福炉);(二)粉筛;(三)干燥箱;(四)分析天平(0.1mg);(五)天平(0.1g);(六)粉质仪(适用于专用小麦粉)。

2.出厂检验项目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0102大米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

1.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谷物选筛;(二)干燥箱;(三)分析天平(1mg);(四)天平(0.01g)2.出厂检验项目大米0103挂面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挂面产品包括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绿豆(或绿豆粉、绿豆浆)、大豆(或大豆粉、大豆浆)、蔬菜(或蔬菜粉、蔬菜汁)、鸡蛋(或蛋黄粉)等为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改良剂,经机械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

包括: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等。

1.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天平(0.1g);(二)尺子(1mm)、测厚规(0.01mm);(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

2.出厂检验项目挂面0104其他粮食加工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

食用动物油脂 猪油-编制说明

食用动物油脂 猪油-编制说明

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猪油》(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本任务来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标准修订项目,该标准项目代替本标准代替GB/T 8937—2006《食用猪油》。

本项目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双汇集团、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

(二)起草过程起草组在起草过程中,先后开展了以下研究和相关工作:1.前期调研与研究。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于2019年5月开展生食用猪油前期研究,查阅国际标准修订情况,比对国际食品法典标准 CODEX STANDARD FOR NAMED ANIMAL FATS (CODEX STAN 211-1999)《特种动物油脂》、GB 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技术条款。

2.初稿起草。

2019年8月,成立了标准起草组,邀请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部分企业编写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猪油》初稿。

3.集中调研与标准修改。

2019年9-10月,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组织甘肃农大、山东得利斯、河南双汇等一行专家7人到四川成都新希望中鼎国际、四川嘉里粮油进行了调查和研究。

调研小组对两家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和相关人员针对现GB/T 8937-2006 《食用猪油》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初稿文本进行了2次讨论修改。

2019年11-12月,起草组对标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

4.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0年1-2月,起草组进一步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提交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一)标准编制原则标准在修订过程遵循了以下原则:1. 遵守《食品安全法》,以保证食用猪油质量安全为根本原则。

2. 以GB/T 8937-2006《食用猪油》为基础,增补和修改相关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将贡献率超过5%-10%的食品或食品类别以及热点关注的食品列入关注重点,对于已经确定PTWI 或TDI者的污染物,将超过5% PTWI 或5%TDI的食品或者食品类别特别重点关注,按大类(如蔬菜)、亚类(如叶菜)、品种(如菠菜)、加工方式(如罐头菠菜、干食用菌)为主线,尽量以大类和亚类为主整合限量,辅以品种和加工方式例外单列,提出我国需要制定限量指标的污染物项目和食品类别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污染物国家安全标准建议值。

PCR法检测食用植物油中动物源性成分

PCR法检测食用植物油中动物源性成分

PCR法检测食用植物油中动物源性成分王立平;刘晓莉;曹悦;蔡雪凤;张帆【摘要】针对目前国家标准无法鉴别食用植物油是否掺入动物油脂的问题,尝试用PCR法测定植物油中动物源性成分,鉴别是否掺入动物油脂,为食用植物油监管,特别为治理在食用植物油中掺入地沟油的非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期刊名称】《粮油食品科技》【年(卷),期】2013(021)004【总页数】4页(P95-98)【关键词】食用植物油;动物源性成分;多聚酶链式反应【作者】王立平;刘晓莉;曹悦;蔡雪凤;张帆【作者单位】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100094;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100094;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100094;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100094;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10009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S227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健康意识的增强,对食用植物油消费量日益增加。

不法商家将地沟油按一定比例添加到新鲜食用的植物油中,谋取暴利,危害消费者健康。

地沟油分为三类:一是狭义的地沟油,即来自于餐饮企业的剩菜、剩饭使用后排到下水道里,由不法商贩利用隔油器收集的潲水油;二是屠宰加工厂动物内脏、皮及经简单加工利用劣质猪肉及工厂炼制的废弃动物油脂;三是经过多次反复使用超过规定使用次数的煎炸油脂[1]。

现行的国家食用油检验标准与检测方法只是对酸价和过氧化值等理化指标的检测,不能确定食用油中的外源动物成分。

而且经过加工后的废弃油脂,其色泽、气味、滋味等感官指标,以及酸价和过氧化值等理化指标常接近或完全符合国家《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掺混后与正常食用植物油难以区分。

因此,探索一种快速、有效、准确的地沟油检查方法势在必行。

PCR(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技术主要是通过热循环,实现对目的基因片段的大量扩增。

因其具有快速、灵敏、特异性高等特点,已被广泛应用于食品成分掺假鉴别检测中[2-4]。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关于磷酸酯双淀粉等14个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关于磷酸酯双淀粉等14个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关于磷酸酯双淀粉等14个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7.19
•【文号】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10.07.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卫生部公告
(2010年第12号)
关于磷酸酯双淀粉等14个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规定,经审核,现公布磷酸酯双淀粉等14个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附件:
磷酸酯双淀粉等14个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
二、醋酸酯淀粉。

食用动物油脂标准(一)

食用动物油脂标准(一)

食用动物油脂标准(一)食用动物油脂标准什么是食用动物油脂标准?食用动物油脂标准是规定食品中动物油脂的质量、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标准。

它是保障人们食品安全的重要法规之一。

食用动物油脂标准的作用食用动物油脂标准的制定,可以保证消费者在食用食品时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

食用动物油脂标准规定了油脂的质量、含量、添加剂、包装等方面要求,制定标准可以寻找到油脂生产和食品加工环节产生的问题,起到优化食品生产工艺、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作用。

食用动物油脂标准的核心内容食用动物油脂标准包括生产环节、产品标识、质量标准、包装标准以及加工工艺相关的标准。

以下是标准内容的概述:•生产环节:规定食用动物油脂应保证生态环境健康,生产工艺规范,原料应保证安全,加工工序应符合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商应在包装盒上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商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质量标准:规定食用动物油脂应该符合特定的理化特性、准确的组成成分,非法添加物、重金属和类致癌物的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而必需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应符合要求;•包装标准:规定食用动物油脂包装必须符合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加工工艺:要求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进行生产。

目前的食用动物油脂标准如何执行?国家对食用动物油脂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还有生产执照审核、检测和监管等,关键环节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发现问题产品,可以拨打举报电话“12331”,以行动落实标准,保障饮食安全。

如何选择安全的食用动物油脂?为了保证自己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消费者在购买食用动物油脂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选择大品牌产品,生产厂家的信誉可以保证食品质量;2.观察包装,食用动物油脂包装上要有产品名称、厂家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相关标准编号;3.注意保质期,过期的食用动物油脂虽然不一定会对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却会影响食品品质;4.注意口感和气味,如果出现异常的气味和口感,应该停止使用;5.选择适合自己的用途的食用动物油脂,例如烹饪用油和食用用途不同。

动物油脂相关的标准法规_解释说明以及概述

动物油脂相关的标准法规_解释说明以及概述

动物油脂相关的标准法规解释说明以及概述1. 引言1.1 概述动物油脂是指从动物身上提取的油脂,被广泛用于食品加工、化妆品、医药制剂等行业。

为了确保动物油脂的质量和安全性,以及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各国和地区制定了一系列标准法规用于监管和规范动物油脂产品的生产、存储和销售。

本文旨在解释并概述与动物油脂相关的标准法规。

首先,我们将介绍什么是动物油脂标准法规以及它们的重要性。

然后,我们将探讨这些法规的应用范围,并深入了解动物油脂标准法规的制定过程。

最后,我们还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动物油脂相关主要标准法规,并总结对动物油脂行业的启示和建议。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来阐述与动物油脂相关的标准法规。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文章进行总览,并简要说明每个部分所涉及内容。

其次,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详细解释什么是动物油脂标准法规,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应用范围。

接下来,在第三部分中,我们将介绍国际标准组织及其角色以及国家和地区的动物油脂标准制定机构与流程。

随后,我们将在第四部分中介绍一些主要的国际和地区动物油脂标准法规以及行业内常用的自愿性认证体系与标志。

最后,在第五部分中,我们将得出结论并提出关于动物油脂标准法规意义、发展趋势以及对行业的启示和建议。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了解动物油脂相关标准法规,并为读者提供对于动物油脂质量和安全性有关的基本知识。

同时,通过探讨国际、国家和地区制定这些法规的程序与原则,读者可以更加清晰地理解这些法规对于促进动物油脂行业发展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所起到的作用。

此外,本文还旨在展望未来动物油脂标准法规的发展趋势,并为行业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启示和建议,以进一步提升动物油脂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动物油脂相关的标准法规解释说明:2.1 什么是动物油脂标准法规:动物油脂标准法规是指为了确保动物油脂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相关标准和规定。

这些标准和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贸易便利以及推动动物油脂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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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02
CCGF 102.3—2010
食用动物油脂
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食用动物油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食用动物油脂食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及其他食用动物油脂产品等。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 产品种类
食用动物油脂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等单一品种动物油脂产品及多品种混合动物油脂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食用动物油脂:指由动物脂肪组织提炼出的固态或半固态或液态脂类,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动物油脂。

包括单一品种动物油脂和多品种混合动物油脂产品。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用动物油脂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动物油脂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5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与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
的测定
GB/T 5009.32 油脂中没食子酸丙酯(PG)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81 猪油中丙二醛的测定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8 动植物油脂过氧化值测定
GB 10146 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
GB/T 21927 食品中叔丁基对苯二酚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373 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与
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测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优先抽取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应形态正常,并且其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6.2.2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食用动物油脂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个包装,且总量不少于20kg。

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分别取出样品。

抽样数量为1.5kg,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不少于3
个包装,大包装产品加抽两个空包装或经企业确认盖章的标签。

6.2.3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相同。

6.2.4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应分别进行包装、封样。

样品处置要求见表3。

表3 样品处置要求
6.4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食用动物油脂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

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表4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接收样品由检验机构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后入库,按照产品明示储存条件保存。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4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
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尹华涛)、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赵立群)、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戈)、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文红)。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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