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CT诊断机检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诊断标准
【发文字号】黑价联字[2006]9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0.25
【实施日期】2006.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4日)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收费标
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6〕99号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省计划生育科研所、各市(行署)、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修改黑价联字[2004]17号文件的函》(黑人口函[2006]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收费标准:
省级800元/次,市级600元/次。
申请鉴定者初次由县(区)级计划生育部门免费鉴定(县(区)计划生育部门鉴定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2.22【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7〕7号)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和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制定儿童专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
二、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2)。
三、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3)。
四、上述规定价格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涉及本次调整的手术类项目价格,取消原政策“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下列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和反复消毒的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尿袋、手术衣、帽、口罩、手套、拖鞋、绷带、脱脂棉、消毒用品、普通缝合针线、吸头、吸管、刷手材料、电极、牙(口)垫、胶带)等用品的消耗按手术费标准的30%收取”规定;取消“传染病患者、特异性感染患者、性病患者手术使用的一次性卫生材料,按手术费标准的40%收取”规定;取消“脏器移植手术中使用的低值医用消耗品按实际消耗收费”规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社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行字[2009]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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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社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社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行字〔2009〕296号)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司法鉴定收费行为,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维护司法鉴定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我省社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6]36号)中制定的部分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修订如下:一、修订的收费项目标准(一)将《黑龙江省社会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及标准》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中的“构筑物”及“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第二十一项“资产评估鉴定”、第二十二项“司法会计鉴定”的收费标准由原规定修订为“按鉴定结论标的额及计费费率实行分段累进计费”。
收费标准如下:序号鉴定标的额费率1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2%2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1.5%3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4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0.8%5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0.5%6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0.3%71000万元以上部分0.1%(二)上述司法鉴定项目的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最高收费额为10万元。
二、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超标准或超范围收费;未取得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不得按此收费。
三、修订后的收费标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6]36号)中的相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司法技术勘验、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司法技术勘验、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4.27•【字号】黑价联字[2002]30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司法技术勘验、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30号2002年4月27日)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技术勘验、鉴定业务的发展情况和司法技术勘验、鉴定的实际材料消耗、难易程度,现将调整后的黑龙江省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司法技术勘验、鉴定收费标准批复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司法制度规定和公、检、法机关的职责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需要勘验、鉴定并允许收费的案件,均按此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公诉案件勘验、鉴定一律不得收费。
公安、检察院、法院按照案件管辖分工进行初鉴的案件,同级司法部门不许重复收费。
二、勘验、鉴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专家劳务费、鉴定人员补助费、实际材料消耗费、设备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住宿费及为鉴定服务的其他费用。
三、司法技术勘验、鉴定费按国家和省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用于司法技术勘验、鉴定业务,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本文规定的司法技术勘验、鉴定收费标准为黑龙江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收费标准,市、行署、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法院的收费标准在此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10%(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变相乱收费。
六、此批复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暂试行二年。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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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医师
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0]16号2000年4月17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收取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的请示》(黑卫财[2000]25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中有关规定,(详见《物价公报》2000年第2期),现将我省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医师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140元/人,执助理医师考试报名考务费110元/人,实践技能考试费40元/人。
二、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执业医师注册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22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的计划执行。
四、各收费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结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黑价联[2012]2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2.03.21【实施日期】2012.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2〕24号)各行署、市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未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据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开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未检项目及复检不得收费。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8]47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2006)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3.09•【字号】黑价行字[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2006年3月9日)黑龙江省司法厅:你厅《关于商请正式施行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黑司函[2005]69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情况,为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对我省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批复如下:一、社会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收费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二、开展社会司法鉴定的中介机构及单位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司法鉴定资质证书,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未进行企业注册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服务时要坚持公平、公证、自愿委托服务原则,谁委托谁付费。
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
新增司法鉴定项目需按程序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鉴定机构在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额度在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基础上由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五、此批复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黑龙江省社会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及标准┌───────────┬──────────┬────────┐│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一、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元/具│500-1000│├───────────┼──────────┼────────┤│死亡方式鉴定│元/具│ 500-l 000│├───────────┼──────────┼────────┤│死亡时间鉴定│元/具│500-1000│├───────────┼──────────┼────────┤│致伤(死)物认定│元/件│200—500│├───────────┼──────────┼────────┤│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元/件│500—800│├───────────┼──────────┼────────┤│死后个体识别│元/件│500—800│├───────────┼──────────┼────────┤│尸体尸表检验│元/具│200—500│├───────────┼──────────┼────────┤│尸体解剖│元/具│ 1000-1500│├───────────┼──────────┼────────┤│尸体检验照棚│元/具│50-80│├───────────┼──────────┼────────┤│开棺验尸│元/具│ 1000-1500│├───────────┼──────────┼────────┤│病理组织切片检验│元/片│30-50│├───────────┼──────────┼────────┤│二、法医临床鉴定│││├───────────┼──────────┼────────┤│活体检验照相│元/人│30-50│├───────────┼──────────┼────────┤│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元/例│300-800│├───────────┼──────────┼────────┤│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元/例│800-1000│├───────────┼──────────┼────────┤│交通事故、职工工伤职业│元/件│500-1000││病等致残程度订定│││├───────────┼──────────┼────────┤│劳动能力评定│元/例│400-600│├───────────┴────┬─────┼────────┤│疾病鉴定、活体年龄鉴定│元/例│400 600│├────────────────┼─────┼────────┤│性功能鉴定│元/例│600 800│├────────────────┼─────┼────────┤│医疗纠纷鉴定│元/例│ 1500-3200│├────────────────┼─────┼────────┤│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元/例│500-1000│├────────────────┼─────┼────────┤│医疗费审查和续医费鉴定│元/例│300-800│├────────────────┼─────┼────────┤│三、法医毒物鉴定│││├────────────────┼─────┼────────┤│定性毒物分析│元/项│500-1000│├────────────────┼─────┼────────┤│定量毒物分析│元/项│500-1000│├────────────────┼─────┼────────┤│四、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元/例│800-2000│├────────────────┼─────┼────────┤│亲子鉴定(DNA)│元/例│ 1200-2000│├────────────────┼─────┼────────┤│性别鉴定│元/例│500-l000│├────────────────┼─────┼────────┤│种族和种属认定│元/例│ 1000-1500│├────────────────┼─────┼────────┤│五、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法定能力鉴定│元/例│500-1000│├────────────────┼─────┼────────┤│精神损伤(疾病)程度鉴定│元/例│ 1000-2000│├────────────────┼─────┼────────┤│智能障碍鉴定│元/例│ 1000-1500│├────────────────┼─────┼────────┤│六、测绘鉴定│元/项│ 1000-2000│├────────────────┼─────┼────────┤│七、文字鉴定│元/例│500-1200│├────────────────┼─────┼────────┤│八、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元/例│ 2500-3000│├────────────────┼─────┼────────┤│其他痕迹鉴定│元/例│ 1000-1500│├───────────┬────┴─────┼────────┤│九、微量物证鉴定│元/例│ 500—1 500│├───────────┼──────────┼────────┤│十、计算机司法鉴定│元/例│5000—1 2000│├───────────┼──────────┼────────┤│十一、建筑工程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200平方米以下│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0(最低收费额500││││元)│├───────────┼──────────┼────────┤│200(含)-500平方米│元/平方米│18(最低收费额500││││元)│├───────────┼──────────┼────────┤│500(含)-1000平方米│元/平方米│15(最低收费额100││││0元)│├───────────┼──────────┼────────┤│1000平方米以上│元/平方米│1O(最低收费额100││││0元)│├───────────┼──────────┼────────┤│构筑物│总造价│2-4%(最低收费额││││2000元)│├───────────┼──────────┼────────┤│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按鉴定结论标的│1.5-2%(最低收费││││额2000元)│├───────────┼──────────┼────────┤│十二、农机质量鉴定│元/件│500—800│├───────────┼──────────┼────────┤│十三、环境监测鉴定│元/件│ 1OOO-2000│├───────────┼──────────┼────────┤│十四、动、植物鉴定│元|件│500-1500│├───────────┼──────────┼────────┤│十五、石化有毒物质鉴定│元|件│500-1500│├───────────┼──────────┼────────┤│十六、文物检验鉴定│元/件│500-1500│├───────────┼──────────┼────────┤│十七、机电产品鉴定│元/件│500-1500│├───────────┼──────────┼────────┤│十八、车辆质量鉴定│元件│500-1500│├───────────┼──────────┼────────┤│十九、保险赔偿鉴定│││├───────────┼──────────┼────────┤│寿保│按赔付金│1-3%(最低收费额││││500元)│├───────────┼──────────┼────────┤│财保│按赔付金│l-2%(最低收费额││││500元)│├───────────┼──────────┼────────┤│二十、煤矿资源、资产鉴│按鉴定结论标的│l-5%(最低收费额││定││1000元)│├───────────┴────┬─────┼────────┤│二十一、资产评估鉴定│按鉴定结论│1-2%(最低收费额│││标的│500元)│├────────────────┼─────┼────────┤│二十二、司法会计鉴定│按鉴定结论│1-2%(最低收费额│││标的│1000元)│├────────────────┼─────┼────────┤│二十三、声像图片鉴定│││├────────────────┼─────┼────────┤│录音制品鉴定│元/件│500-1000│├────────────────┼─────┼────────┤│录像制品鉴定│元/件│500-1000│├────────────────┼─────┼────────┤│磁盘、光盘鉴定│元/件│500-1000│├────────────────┼─────┼────────┤│图片鉴定│元/件│500-800│├────────────────┼─────┼────────┤│二十四、知识产权鉴定│元/件│500-1000│├────────────────┼─────┼────────┤│二十五、种子质量鉴定│元/件│500-1000│├────────────────┼─────┼────────┤│二十六、化肥、土壤鉴定│元/件│500-1000│├────────────────┼─────┼────────┤│二十七、农产晶质量鉴定│元/件│500-1000│├────────────────┼─────┼────────┤│二十八、司法鉴定人出庭赞│ 元/人次│50-1OO│└────────────────┴─────┴────────┘附注:1、涉及现场勘验的项目,差旅费按实另计。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审验费的通知-黑财综[2005]3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审验费的通知-黑财综[2005]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f8fc16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faa1756.png)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审验费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审验费的通知
(黑财综〔2005〕39号)
省物价收费许可证发放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延期执行黑价联字[2002]94号文件的请示》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取消全省各级收费许可证发放机构收取的收费许可证审验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收费许可证发放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收费许可证审验费取消后,全省各级收费许可证发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履行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解决。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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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CT诊断机检定收费标准的批
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黑价联字[2000]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0.02.25
【实施日期】200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CT诊断机检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0]8号2000年2月25日)
省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修改CT诊断机检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黑技监计发[1999]119号)收悉。
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CT诊断机检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1998]62号)已试行一年以上,对加强CT诊断机运行质量,保护患者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按照新颁布的《医用诊断X射线CT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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