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强制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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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介绍如下: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是指对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商贸活动过程中必须附加的标识,以示明其来源、品种和合法性等信息。

下面介绍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主要范围:
1.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生野生动物、活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生野生动物是指未经任何工业加工或自然处理的野生动物;活体野生动物指更具有活的状态的野生动物,如芦鸡、穿山甲等;其制品则包括野生动物的各类组织、器官和制品,如象牙制品、鳄鱼皮制品、豹纹制品等等。

2.非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非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非野生动物经过加工或处理,制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物品。

比如养殖出来的泥鳅、鳗鱼,或者经过工厂加工的皮革制品、烤鸭等。

这些物品在商贸过程中无需专用标识。

3.专用标识形式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分为标识图案和标识文字两种形式。

标识图案一般包括野生动物的形象或者象征野生动物的形态图案;标识文本则主要标明野生动物的名称和产地等信息。

4.野生动物和其制品贸易的管理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减少非法交易,中国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禁止销售和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规定了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时必须附带专用标识,以明确其来源和种类。

总之,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是中国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和其制品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商贸过程中,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必须附带专用标识,以防止非法贸易和滥杀滥捕行为的发生。

希望中国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越来越严格,全球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验放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验放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验放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91.03.08
•【文号】监一货[1991]21号
•【施行日期】1991.03.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
正文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验放野生动植物
及其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一货[1991]21号)
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濒管办”)来函,反映有的海关在办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手续时,将该办签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正本留存海关,有的海关允许出口证明书上所列野生物种及其产品分若干次分批出口,最后由海关在证明书正本上予以注销。

上述两种做法都不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允许出口证明书正本用于国外通关,应随货物一同出口。

据此,对“濒管办”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签发的“允许进口/出口/再出口证明书”(正本为黄颜色纸,表格为中英文两种文字,用于国外通关;副本为白颜色纸,用于国内报关。

)海关凭证明书副本验放货物后留关备查。

二、每批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时均应备有单独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证明书一次有效,严格实行一批货一个证明。

1991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17号——进口兽药注册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17号——进口兽药注册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17号——进口兽药注册目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17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核,批准西班牙海博莱生物大药厂生产的D-氯前列醇钠注射液在我国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批准西班牙海博莱生物大药厂等2家公司生产的猪副猪嗜血杆菌病灭活疫苗等2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再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

批准法国维克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生产的氢化可的松醋丙酯喷剂等2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变更注册,并发布氢化可的松醋丙酯喷剂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兽药注册目录2.质量标准(略)3.说明书和标签农业部2016年6月27日附件1进口兽药注册目录兽药名称生产厂名称国别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有效期限备注D-氯前列醇钠注射液D-Cloprostenol Sodium Injection西班牙海博莱生物大药厂Laboratorios HIPRA S.A.西班牙(2016)外兽药证字27号2016.06.27-2021.06.26注册猪副猪嗜血杆菌病灭活疫苗Glasser’s Disease Vaccine,Inactivated(2016)外兽药证字28号2016.06.27-2021.06.26再注册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活疫苗(M.B.株)Infectious Bursal Disease Vaccine,Live (Strain M.B.)以色列雅贝克生物实验有限公司ABIC Biological Laboratories Ltd.以色列(2016)外兽药证字29号2016.06.27-2021.06.26再注册氢化可的松醋丙酯喷剂Hydrocortisone Aceponate Spray法国维克有限公司Virbac S.A.法国(2013)外兽药证字27号2013.04-2018.03变更注册:变更质量标准,增加规格31ml/瓶葡萄糖甘氨酸补液盐可溶性粉Glucose, Glycine and Electrolyte for Oral Hydration Powder 硕腾公司美国林肯生产厂Zoetis Inc.,Lincoln, USA美国(2012)外兽药证字59号2012.09-2017.08变更注册:生产企业名称由”辉瑞公司Pfizer Inc.”变更为“硕腾公司Zoetis Inc.”。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近年来,全球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贸易问题日益严重,给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采取了相关措施,并制定了专门的标识范围,以便监管和管理这一领域的活动。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

1. 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一个全球性的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公约,旨在防止濒危物种的非法贸易。

根据CITES公约的规定,禁止或限制了一些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如大象象牙制品、犀牛角制品、虎骨制品等。

这些禁止或限制的物品通常需要携带CITES许可证或标识,以便进行合法交易。

2. 野生动物保护法标识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各自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并规定了相应的标识范围。

例如,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标识通常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颁发,用于标识合法经营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3. WWF(世界自然基金会)标识作为全球自然保护组织,WWF致力于保护濒危物种和生物多样性。

WWF制定了一系列标识,用于标识符合其保护标准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这些标识通常可以帮助消费者辨别合法和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提供相关的消费建议。

4. 野生动物保护组织标识除了WWF之外,许多其他野生动物保护组织也制定了自己的标识范围,用于标识合法和可信赖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这些标识通常可以帮助消费者选择符合保护标准的产品,并支持相关的保护项目。

5. 野生动物摄影师标识为了鼓励野生动物保护和可持续旅游,一些野生动物摄影师组织制定了专门的标识范围,用于标识符合其保护和道德标准的野生动物照片。

这些标识可以帮助摄影师展示他们的作品,并向观众传达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

在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方面,专门的标识范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些标识,相关部门和组织可以更好地监管和管理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防止非法贸易的发生。

国家林业局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

国家林业局
公告
2009年第6号
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现将第八批试点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以下简称专用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新增部分企业纳入专用标识试点范围(见附件),其依法生产、销售的野生动物产品或活体野生动物全部实行专用标识制度,其中保健食品的标识范围为生产日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的产品。

二、自2009年10月1日起,以下试点企业名称变更或其试点产品撤销:
(一)原国家林业局公告2007年第8号公布的上海隽纪进出
口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天万仓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龙山鹿业酒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省华广鹿业酒业有限公司”。

(二)撤销原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4年第6号公布的黑龙江龙瀛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试点标识产品活体暹罗鳄。

特此公告。

附件:新增的野生动物工艺品、毛皮制品、保健食品以及活体野生动物专用标识试点企业及其产品名单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新增的野生动物工艺品、毛皮制品、保健食品及活体野生动物专用标识试点企业及其产品名单。

饲料原料目录

饲料原料目录

27
列表内容
1.谷物及其加工产品
包括:大麦、稻谷、高粱、黑麦、酒糟、荞麦、筛余 物、黍、粟、小黑麦、小麦、燕麦、玉米等13种来源 的125种原料。
28
几点说明
各种来源中的基本谷物无强制标识要求,其加工产品 均规定了强制性标识要求;
对于有多种谷物来源,且需要在名称中明确的产品: 以1.5.3 干酒精糟[DDG] 为例: “ ”处应标明名称栏内所列出的具体的谷物来源, 如:大麦干酒精糟; 由所列出谷物中的2种及2种以上谷物籽实获得的产品 标称为:谷物干酒精糟
1
《饲料原料目录》解读
2
主要内容
1、法律依据 2、编制过程 3、编制依据 4、编制原则 5、框架结构和具体说明
3
1、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609号):
第二条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 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 物质生产饲料”;
(Hordeum vulgare var. nudum)籽实。可经瘤胃保
护。
以大麦为原料经制粉工艺产生的副产品之一,由糊粉 层、胚乳及少量细麸组成。
淀粉 粗蛋白质 粗纤维
……
三级编号
来源、工艺等典型特征的说明 重要指标予以列出
通用名称 [**] 别名,等同采用 (**) 物质形态
特征性项目; 标签必须标识
5.2 第二部分 饲料原料加工术语
饲料原料生产中使用的加工工艺及其定义;
5.3 第三部分 饲料原料列表
具体的饲料原料品种清单;
5.4 第四部分 单一饲料品种

农业部公告第193号――关于《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农业部公告第193号――关于《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农业部公告第193号――关于《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的公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现公告如下:一、《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已在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及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二、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

三、《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序号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名称禁止用途禁用动物1β-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Zeranol、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醋酸甲孕酮Mengestrol,Acet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4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Succin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5氨苯砜Daps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6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 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Sodium nitrophenolate、硝呋烯腙Nitrovin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Methaqual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9林丹(丙体六六六)Lindane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10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杀虫剂、清塘剂所有食品动物11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12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13双甲脒Amitraz杀虫剂水生食品动物14酒石酸锑钾Antimonypotassiumtartrate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15锥虫胂胺Tryparsamide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16孔雀石绿Malachitegreen抗菌、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17五氯酚酸钠Pentachlorophenolsodium杀螺剂所有食品动物18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Calomel,硝酸亚汞Mercurous nitrate、醋酸汞Mercurous acetate、吡啶基醋酸汞Pyridyl mercurous acetate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19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Methyltestosterone、丙酸睾酮Testosterone Propionate、苯丙酸诺龙NandrolonePhenylpropionate、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 Benzoate及其盐、酯及制剂促生长所有食品动物20催眠、镇静类:氯丙嗪Chlorpromazine、地西泮(安定) Diazepam及其盐、酯及制剂、促生长所有食品动物21硝基咪唑类:甲硝唑Metronidazole、地美硝唑Dimetronidazole及其盐、酯及制剂、促生长所有食品动物注:食品动物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二〇〇二年四月九日——结束——。

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作者:
来源:《祝您健康·文摘版》2016年第07期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八)新鲜水果、蔬菜。

(九)烟叶(不含烟丝)。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三、其他类
(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四)土壤。

(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据《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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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原料编号名称特征描述强制性标识要求9.1 动物油脂类产品9.1.1 ___油分割可食用动物组织过程中获得的含脂肪部分,经熬油提炼获得的油脂。

原料应来自单一动物种类,新鲜无变质或经冷藏、冷冻保鲜处理;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含禁用物质的动物组织。

本产品不得加入游离脂肪酸和其它非食用动物脂肪。

产品中总脂肪酸不低于90%,不皂化物不高于2.5%,不溶杂质不高于1%。

名称应标明具体的动物种类,如:猪油。

粗脂肪不皂化物酸价丙二醛9.1.2 ___油渣(饼)屠宰、分割可食用动物组织过程中获得的含脂肪部分,经提炼油脂后获得的固体残渣。

原料应来自单一动物种类,新鲜无变质或经冷藏、冷冻保鲜处理;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含禁用物质的动物组织。

产品名称应标明具体的动物种类,如:猪油渣。

粗蛋白质粗脂肪9.2 昆虫加工产品9.2.1 蚕蛹(粉)蚕蛹经干燥获得的产品。

可将其粉碎。

粗蛋白质粗脂肪酸价9.2.2 蚕蛹粕[脱脂蚕蛹(粉)]蚕蛹(粉)脱脂处理后获得的产品。

粗蛋白质粗脂肪酸价9.2.3 蜂花粉蜜蜂采集被子植物雄蕊花药或裸子植物小孢子囊内的花粉细胞,形成的团粒状物。

产品须由有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

总糖9.2.4 蜂胶蜜蜂科昆虫意大利蜂(Apis mellifera L.)等的干燥分泌物,可进行适当加工。

产品须由有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

总糖编号名称特征描述标识要求9.2.5 蜂蜡蜜蜂科昆虫中华蜜蜂(Apis cerana Fabricius)或意大利蜂分泌的蜡,可进行适当加工。

产品须由有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

粗脂肪9.2.6 蜂蜜蜜蜂科昆虫中华蜜蜂或意大利蜂所酿的蜜,可进行适当加工。

产品须由有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

总糖9.2.7 ___虫(粉)昆虫经干燥获得的产品,可对其进行粉碎。

此类昆虫在不影响公共健康和动物健康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上述加工。

产品名称应标明具体动物种类,如:黄粉虫(粉)。

粗蛋白质粗脂肪酸价9.2.8 脱脂___虫粉对昆虫(粉)采用超临界萃取等方法进行脱脂后获得的产品。

此类昆虫在不影响人类和动物健康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上述加工。

产品名称应标明具体动物种类,如:脱脂黄粉虫粉。

粗蛋白质粗脂肪9.3 内脏、蹄、角、爪、羽毛及其加工产品9.3.1 肠膜蛋白粉食用动物的小肠粘膜提取肝素钠后的剩余部分,经除臭、脱盐、水解、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

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含禁用物质的动物组织。

粗蛋白质粗灰分盐分9.3.2 动物内脏新鲜可食用动物的内脏。

可以鲜用或对其进行冷藏、冷冻、蒸煮、干燥和烟熏处理。

原料应来源于同一动物种类,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含禁用物质的动物组织。

产品名称需标注保鲜(加工)方法、具体动物种类和动物内脏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中标注物理形态。

如:鲜猪肝、冻猪肺、熟猪心、烟熏猪大肠、脱水猪肝粒。

该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

粗蛋白质水分本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编号名称特征描述标识要求9.3.3 动物内脏粉新鲜或经冷藏、冷冻保鲜的食用动物内脏经高温蒸煮、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

原料应来源于同一动物种类,除不可避免的混杂外,不得含有蹄、角、牙齿、毛发、羽毛及消化道内容物,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含禁用物质的动物组织。

产品名称需标明具体动物种类,若能确定原料来源于何种动物内脏,产品名称可标明动物内脏名称,如:鸡内脏粉、猪内脏粉、猪肝脏粉。

粗蛋白质粗脂肪胃蛋白酶消化率9.3.4 动物器官新鲜可食用动物的器官,可以鲜用或对其进行冷藏、冷冻、蒸煮、干燥和烟熏处理。

原料应来源于同一动物种类,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含禁用物质的动物组织。

产品名称需标明具体动物种类,如:羊蹄、猪耳。

该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

本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9.3.5 动物水解物洁净的可食用动物的肉、内脏和器官经研磨粉碎、水解获得的产品,可以是液态、半固态或经加工制成的固态粉末。

原料应来源于同一动物种类,新鲜无变质或经冷藏、冷冻保鲜处理,除不可避免的混杂外,不得含有蹄、角、牙齿、毛发、羽毛及消化道内容物。

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含禁用物质的动物组织。

产品名称需标明具体动物种类和物理形态,如:猪水解液、牛水解膏、鸡水解粉。

该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

粗蛋白质pH值水分本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9.3.6 膨化羽毛粉家禽羽毛经膨化、粉碎后获得的产品。

原料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变质家禽羽毛。

粗蛋白质粗灰分胃蛋白酶消化率编号名称特征描述标识要求9.3.7 ____皮新鲜可食用动物的皮,可以鲜用或对其进行冷藏、冷冻、蒸煮、干燥和烟熏处理。

原料应来源于同一动物种类,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变质的动物皮,不得使用皮革及鞣革副产品。

产品名称需标注具体动物种类,如:水牛皮。

该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

粗蛋白质水分本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9.3.8 禽爪皮粉加工禽爪过程中脱下的类角质外皮经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

原料应来源于同一动物种类,产品名称应标明具体动物种类,如:鸡爪皮粉。

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灰分9.3.9 水解蹄角粉动物的蹄、角经水解、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

若能确定原料来源为某一特定动物种类和部位,则产品名称应标明该动物种类和部位,如:水解猪蹄粉。

粗蛋白质胃蛋白酶消化率9.3.10 水解畜毛粉未经提取氨基酸的清洁未变质的家畜毛发经水解、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

本产品胃蛋白酶消化率不低于75%。

粗蛋白质粗灰分胃蛋白酶消化率9.3.11 水解羽毛粉家禽羽毛经水解后,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

原料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变质的家禽羽毛。

本产品胃蛋白酶消化率不低于75%。

产品名称应注明水解的方法(酶解、酸解、碱解、高温高压水解),如:酶解羽毛粉。

粗蛋白质粗灰分胃蛋白酶消化率9.4 禽蛋及其加工产品9.4.1 蛋粉食用鲜蛋的蛋液,经巴氏消毒、干燥、脱水获得的产品。

产品不含蛋壳或其它非蛋原料。

粗蛋白质粗灰分9.4.2 蛋黄粉食用鲜蛋的蛋黄,经巴氏消毒、干燥、脱水获得的产品。

产品不含蛋壳或其它非蛋原料。

粗蛋白质粗脂肪9.4.3 蛋壳粉禽蛋壳经灭菌、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

粗灰分钙9.4.4 蛋清粉食用鲜蛋的蛋清,经巴氏消毒、干燥、脱水获得的产品。

产品不含蛋壳或其它非蛋原料。

粗蛋白质编号名称特征描述标识要求9.5 蚯蚓及其加工产品9.5.1 蚯蚓粉蚯蚓经干燥、粉碎的产品。

粗蛋白质粗灰分9.6 肉、骨及其加工产品9.6.1 __骨新鲜的食用动物的骨骼。

可以鲜用或对其进行冷藏、冷冻、蒸煮、干燥处理。

原料应来源于同一动物种类,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变质的动物骨骼。

产品名称需标明保鲜(加工)方法和具体动物种类。

如:鲜牛骨、冻猪软骨。

该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

钙灰分水分本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9.6.2 __骨粉(粒)未变质的食用动物骨骼经灭菌、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

原料应来源于同一动物种类,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变质的动物骨骼。

产品名称需标明具体动物种类,如:猪骨粉、牛骨粒。

粗灰分钙总磷9.6.3 骨胶可食用动物骨骼经轧碎、脱油、水解获得的蛋白类产品。

原料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变质的动物骨骼。

凝胶强度勃氏粘度粗灰分9.6.4 ___骨髓新鲜可食用动物骨腔内的软组织。

可以鲜用或对其进行冷藏、冷冻、蒸煮、干燥处理。

原料应来源于同一动物种类,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变质的动物骨骼。

产品名称需标明保鲜(加工)方法和动物种类。

如:鲜牛骨髓。

该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

粗蛋白质粗脂肪水分本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9.6.5 明胶以来源于食用动物的皮、骨、韧带、肌腱中的胶原为原料,经水解获得的可溶性蛋白类产品。

原料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变质的动物组织,不得使用皮革及鞣革副产品。

产品须由有资质的食品或药品生产企业提供。

凝胶强度勃氏粘度粗灰分编号名称特征描述标识要求9.6.6 __肉食用动物的鲜肉或带骨肉、带皮肉。

可以鲜用或对其进行冷藏、冷冻、蒸煮、干燥或烟熏处理。

原料应来源于同一动物种类,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含禁用物质的动物组织。

产品名称需标明保鲜(加工)方法和动物种类,如:鲜羊肉、冻猪肉、熟鸡肉、干牛肉、烟熏鸡肉。

该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

粗蛋白质粗脂肪水分本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9.6.7 __肉粉以分割可食用鲜肉过程中余下的部分为原料,经高温蒸煮、灭菌、脱脂、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

原料应来源于同一动物种类,除不可避免的混杂,不得添加蹄、角、畜毛、羽毛、皮革及消化道内容物;不得额外添加骨;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含禁用物质的动物组织。

产品中总磷含量不高于3.5%,钙含量不超过磷含量的2.2倍,胃蛋白酶消化率不低于85%。

产品名称应标明具体动物种类,如:鸡肉粉。

粗蛋白质粗脂肪总磷胃蛋白酶消化率酸价9.6.8 __肉骨粉以分割可食用鲜肉过程中余下的部分为原料,经高温蒸煮、灭菌、脱脂、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

原料应来源于同一动物种类,除不可避免的混杂,不得添加蹄、角、畜毛、羽毛、皮革及消化道内容物。

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含禁用物质的动物组织。

产品中总磷含量不低于3.5%,钙含量不超过磷含量的2.2倍,胃蛋白酶消化率不低于85%。

产品名称应标明具体动物种类,如:鸡肉骨粉。

粗蛋白质粗脂肪总磷胃蛋白酶消化率酸价9.6.9 酸化骨粉[骨质磷酸氢钙]脱胶骨粉经食品级或饲料级磷酸酸化、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

粗灰分总磷钙编号名称特征描述标识要求9.6.10 脱胶骨粉食用动物骨骼经脱胶、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

原料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变质的动物骨骼。

粗灰分总磷钙9.7 血液制品9.7.1 喷雾干燥__血浆蛋白粉以屠宰食用动物得到的新鲜血液分离出的血浆为原料,经灭菌、喷雾干燥获得的产品。

原料应来源于同一动物种类,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变质的动物血液。

产品名称应标明具体动物来源,如: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

粗蛋白质免疫球蛋白(IgG或IgY)9.7.2 喷雾干燥__血球蛋白粉以屠宰食用动物得到的新鲜血液分离出的血细胞为原料,经灭菌、喷雾干燥获得的产品。

原料应来源于同一动物种类,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变质的动物血液。

产品名称应标明具体动物来源,如:喷雾干燥猪血球蛋白粉。

粗蛋白质9.7.3 水解__血粉以屠宰食用动物得到的新鲜血液为原料,经水解、干燥获得的产品。

原料应来源于同一动物种类,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变质的动物血液。

产品名称应标明具体动物来源,如:水解猪血粉。

粗蛋白质胃蛋白酶消化率9.7.4 水解__血球蛋白粉以屠宰食用动物得到的新鲜血液分离出的血球为原料,经破膜、灭菌、酶解、浓缩、喷雾干燥等一系列工序获得的产品。

原料应来源于同一动物种类,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变质的动物血液。

产品名称应标明具体动物来源,如:水解猪血球蛋白粉。

粗蛋白质胃蛋白酶消化率9.7.5 水解珠蛋白粉以屠宰食用动物获得的新鲜血液分离出的血球为原料,经破膜、灭菌、酶解、分离等工序得到得珠蛋白,再经浓缩、喷雾干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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