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须知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为了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的;(三)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的,应当说明未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经过立案审查,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行政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主要内容有哪些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主要内容有哪些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认为法院执行力度不够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由检察院对该法院的执行力度进行实质审查。
那么,申请监督应该提交哪些材料?两高发文就《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进行规范的内容有哪些?下面,我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主要内容有哪些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即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申请监督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权利,规定着眼于保障当事人权利进行制度设计,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给予了明确指引。
“只要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说。
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在申请程序方面,规定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如果执行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情况。
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造成财产损失,如果符合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利受损的主体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明确检察机关监督职能遏制法院不作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的渠道主要有三个:一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是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三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主要包括审查其他案件中发现、通过媒体发现等情形。
检察院行政监督听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省××市××区××路××号。
被申请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省××市××区××路××号。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行政监督,并举行听证。
事实和理由:一、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一起民事纠纷。
自纠纷发生以来,被申请人一直采取逃避责任的态度,不仅不履行法定义务,还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申请人已经向有关部门投诉,但问题始终未得到妥善解决。
二、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申请人已经向有关部门投诉,但问题未得到解决,故有权向贵院申请行政监督。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监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服,有权向贵院申请行政监督。
3. 举行听证有利于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确保公正、公平处理。
检察院行政监督申请书范本

检察院行政监督申请书范本申请人:XXX,男/女,汉族/少数民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XXX,单位名称,住所地:XXX。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事实和理由:一、事实经过(在此简要描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以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违反刑法的行为提起公诉;(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四)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对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六)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申请监督理由1.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的审查方法

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的审查方法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高检院控告检察厅与民事行政检察厅会议纪要的规定,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时,采取受理与办理相分离的原则,申请监督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完毕后回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上述规定界定了民事监督案件受理与办理的界限,形成了相互分工配合的工作机制,对发挥法律监督职责具有促进作用。
下面结合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2015年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受理情况,谈一下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受理与办理相分离的意义案件的受理与办理相互分离具有重要规范意义,能够将工作机制中的制约配合功能充分发挥出来。
法律监督不仅仅是寻找原案中的错误,更多的是通过对原案的审查补正瑕疵或维护正确裁判,以此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以往民事监督案件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理办理合为一体,虽然可以提高效率,但很容易造成因案而异的不良办案模式,即收到案件材料后以是否能够抗诉作为受理的依据,模糊受理与抗诉之间的界限,将法律监督仅仅定位于抗诉,忽略了法律监督的多层含义。
受理与办理相互分离的原则对检察院的民事法律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
一方面,通过合理划分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有助于提高监督效能;另一方面,通过各办案部门的监督制约,能够在加强法律监督的同时,通过内部监督制约保证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质量,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不断加强自身监督。
同时,受理与办理相分离还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文件精神一致,能够促使诉访分离,减少信访事项,规范信访案件导入法律程序。
更重要的是,可以以此来推动检察院民事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性,以往的观念是,仅对抗诉案件制作审查报告,将抗诉案件作为办理案件对待,如今的规范促使形成新观念,即受理之后不论结论是否抗诉,都需要制作审查报告,都是办理案件。
在检察业务的整体规范中,受理与办理相互分离是一项原则,如公诉、侦查监督等业务规范,民事申请监督案件的受理与办理相互分离也与此对接起来,融入了整体的规范系统,为检察院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提供了规范保障。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陈定良【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一项新权力,在权力设置及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限监督、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为主,主动监督为辅及保障公平、兼顾效率等3个基本原则;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控制、处分性执行实施行为、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以及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违法犯罪等行为;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包括抗诉、检察建议及移送刑事立案3种监督方式抗诉主要针对具有审判权性质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主要为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检察建议主要针对具有行政权属性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控制、处分性的执行实施行为;而移送刑事立案主要针对执行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挪用执行款物巨大、贪污受贿等行为.【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5)003【总页数】5页(P84-88)【关键词】险察监督;执行审查;执行实施【作者】陈定良【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嘉兴 314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应该说这一规定平息了长期以来检、法两家就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争议,但是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活动应该如何进行监督,即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应该如何设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各执己见,莫衷一是。
笔者试从民事执行权性质出发,结合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就上述3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原则,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对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有普遍性的指导准则,这一准则,对于监督者检察机关与被监督者人民法院均具有约束力,两者均不能违反。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维护法律的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第三条民事诉讼监督原则:(一)依法监督,在保障民事诉讼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二)公正监察,不偏不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依法参与,支持法院工作,为司法判决提供法律意见。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判决、裁定类民事案件和调解书等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书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行为审查案件,执行裁判案件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的其他民事案件。
第二章诉前监督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民事纠纷的调解、仲裁等预处理程序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进行。
第六条在预处理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预处理程序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提供协助。
第八条对于调解书、仲裁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诉讼监督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诉讼权利、证据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主动参与,发挥检察职能。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或口头意见,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惩罚等结果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赔偿、惩罚行为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法院创设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不得干扰司法独立。
第四章执行监督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裁判的民事案件进行监督,确保执行裁判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制度就是在民事讼诉活动中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而形成的法律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根据特定的民事案件而提起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开展过程中,大局部国家从立法的形式上授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利。
在社会快速开展和进步的过程中,我国的各项经济活动也变得更加活泼,由此产生的各种经济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各种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导致办理的困难也在增加,检察机关面临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
在社会开展的过程中,人们也开始更加重视民事讼诉中检查监督制度的开展,关于民事检查工作的作用也表现得更加明显。
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介绍〔一〕民生监督监督制度的概念制度就是大家应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者行动准那么,同时也表示在一定的环境中形成的各种标准或者规那么,制度是一个比拟广泛的概念,就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范围中统一用来调节人们相互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章、道德、习惯、以及戒律等的总称,它是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以及实施机制组成的。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就是指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了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地位、监督程序和方式等。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和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样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局部,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监督性、强制性以及程序性。
监督性就是检察机关只能够通过法定的方式来监督人民法院在民事讼诉活动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并不能对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实体纠纷进行裁判。
检察机关只是一个监督者的身份,当事人双方在进行民事讼诉活动时还是根据法官居中裁判、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模式来进行的。
我国宪法给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也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只是民事讼诉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者。
强制性表现为民事检查监督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来监督民事讼诉活动,这是一种专门和法定的权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就会表现出一定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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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须知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民事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根据职责,对民事行
政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执法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的一种法律权利。
民事行政检察主要是对涉及民事纠纷或行政行为的情形进行监督,确
保法律的正确执行和公正性。
民事行政检察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同时也强化了司法监督的
权威性和效力。
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合法
权益的争议,对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申请人已经进行过合法救济措施,但仍未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三是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的期限内。
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步:一、申请人填写民事行
政检察申请书,详细陈述争议的事实、理由以及所要求的检察处理意见;二、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三、检察机关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确认申
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行政检察的范围;四、检察机关对申请书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五、检察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作出审查
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在监督检察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申请
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申请人也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提供准确、完整的相关证据材料。
在申请检察过程中,申请人还可以请求听证,
参加听证会,并提供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
对于民事行政检察的结果,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监督
处理结果告知有关执法机关,并要求其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司法审判。
民事行政检察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监督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公正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申请人可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并促使执法机关更加依法行政,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在申请民事行政检察时应提供真实的案情和充分的证据,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申请人也应积极参与协调解决纠纷,并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