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预备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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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备立宪”运动评析

清末“预备立宪”运动评析

清末“预备立宪”运动评析文章对清末的“预备立宪”进行了评析。

认为,在列强的打击下,清政府为挽救自身危亡,自上而下地发动了一场“预备立宪”运动。

这场运动首先从改革官制以为立宪基础开始,发展到把政府权力纳入制度化轨道的《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宣布设立资政院与咨议局;进而,正式出台了《重大信条十九条》等步步推进的三个阶段。

但缓慢地立宪已无法适应蓬勃发展的革命形势,这场持续七年时间的“预备立宪”运动以最终失败而告终。

标签:清末新政;“预备立宪”;政治现代化;历程20世纪初,内外交困的清政府为挽救自身危亡,自上而下地发起了一场“预备立宪”运动,开启了中国有史以来的政治现代化的先河。

这场运动的实质,就是根据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以定宪法、开国会为核心,实现从中国社会的传统君主专制制度向现代民主制度的过渡。

但是,伴随着辛亥革命的成功,历史重新翻开了新的一页,清政府的“预备立宪”以失败而告终。

一清末“预备立宪”运动是清政府实行新政的一个重要成果。

1900年八国联军发动的对华侵略战争,虽然给苦难深重的中华民族带来了一次巨大的灾难,但客观上也为中国社会的变革提供了一次历史契机。

正如美国学者吉尔伯特·罗兹曼所指出的,清政府战后被迫与11个西方列强所签订的《庚子协定》使清政府中那部分最排外的顽固派人士坚信,时下的中国社会迫切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性改革,它也成为开始改革的标志。

[1]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了第一道变法上谕,称:“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

”[2]此后,伴随着清王朝一系列政治、行政、经济、文化、军事、外交改革措施的陆续颁布与实施,清王朝“在它的最后十年中,可能是1949年前一百五十年或二百年内中国出现的最有力的政府和最有生气的社会。

”[3]正规地说起来,清政府的“预备立宪”运动,是1905年日俄战争之后才正式启动的,它具有广阔的国际背景。

这场日俄西方列强在中国本土厮杀的、以控制中国东北三省和朝鲜半岛为目的的战争,最终以日本的胜利而告终,这一结果对于中国的政局影响极大。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第一节预备立宪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面临的各种矛盾逐渐尖锐化。

就国内而言,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的对立更加激烈。

从国际上看,列强为了进一步控制中国,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其改革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

20世纪伊始,处在内外交困之际的清王朝,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

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沙俄败于蕞尔岛国日本,舆论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专制而败,朝野上下因此要求清廷实行宪政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

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日皇位永固,二日外患渐轻,三日内乱可弭。

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确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

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挡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政权。

二、《钦定宪法大纲》(一)《钦定宪法大纲》地位及意义《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它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共14条。

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

第二部分有9条。

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其实质在于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

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

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

二、预备立宪:
1、领导者: 资产阶级立宪派 2、过程: 1)五大臣出洋考察(载泽、端方等到欧
美、可糜 2)宣布“预备仿行宪政” ①预备的内容:从改革管制入手 ②成立“编制馆” ——有名无实
“大清帝国系朕由祖宗继承之并传至子 孙以垂于无穷” ——1908年《钦定宪 法大纲》 (资产阶级彻底与朝廷对立 ) 内阁13名成员中,满蒙贵族9人,其中 皇族又占7人。 ——皇族内阁 (汉族官僚反对) 新政 (人民反对)
国向近代化迈进的重要的一步。新政主要是从经
济上、军事上、文化方面推进了近代化的进程,
而“预备立宪”是从政治上向近代化方向迈进。
大清帝国系朕由祖宗继承之并传至子大清帝国系朕由祖宗继承之并传至子孙以垂于无穷孙以垂于无穷19081908年年钦定宪钦定宪法大纲法大纲资产阶级彻底与朝廷对立资产阶级彻底与朝廷对立内阁内阁1313名成员中满蒙贵族名成员中满蒙贵族99人其中人其中皇族又占皇族又占77人
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
一、清末“新政” (1901——1905)
一、“新政”(1901年)
实质:中体西用,维护专制统治 作用:部分地吸收西方工业文明的成果; 有利于推动中国近代化的发展以 及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结果:增加捐税,加重人民负担,促使 人民不断反抗,革命形势日益高涨
二、“预备立宪”(1905-1911年)
“预备立宪”目的 遏制发展的革命形势 维护清政府专制统治
1.背景: 义和团运动,八国联军侵华 国内出现立宪运动 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兴起 清政府面临统治危机
2.目的:对外取媚洋人,对内笼络人心,挽救清朝危局, 以维持其专制统治 3.主要措施:
一、清末新政:
3、新政措施: 1)时间:1901年——1905年 2)代表人物: 刘坤一、张之洞、袁世凯 3)改革内容: ①教育:废科举、办学堂、派游学 ——近代化知识分子 ②政治:改革官制、修订刑律 ③军事:编练新军、开办警政。 ④经济:奖励实业

第9讲 清末预备立宪

第9讲 清末预备立宪

后期梁启超
(1)低下的人民监 督低下的政府:人 民程度是比较性的, 以中国人比西方人, 固然程度不如,但 中国人的议会是监 督中国人的政府, 因为中国政府也比 不上西方政府,同 样低下。以低下的 人民监督低下的政 府,无何不可
后期梁启超
(2)政治团体的 陶冶作用:“务所 以进取国民程度而 长之者,则惟政治 团体,用力常最勤 而收效常最捷也。 故为政治团体者, 常从种种方面以训 练国民,务养成其 政治上之能力。政 治团体诚增进国民 程度惟一之导师哉”
钦定宪法大纲(1908)
首条: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立法:钦定颁定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 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行政: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 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军事:统率海陆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 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外交: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 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司法:总揽司法权。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自君 上委任,代行司法
速开国会三次请愿
1910年1月,各省请愿代表团代表到达北京,向都察院呈递了 “速开国会”请愿书。各省督抚也纷纷致电清廷,请求速开国会。 第一次请愿未能得到政府的重视,这使更多的人感到义愤 半年后,请愿代表团成员扩大到150人,带着征集的30万人的 签名,开始了第二次请愿,但仍遭到清廷的拒绝。张謇也曾再 次向摄政王上书,强调速开国会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但亦未被 重视
清廷预备立宪的基本规划:预备预备立宪以9年(19061916)为限,先成立谘议局及资政院,使人民练习行使 民权,作为议会预备的基础。1909年3月下诏重申预备立 宪,命各省当年内成立谘议局。10月,资政院在北京成立

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

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

风起云涌的各阶层反抗斗争
• • • • • • • • 抗捐抗税 抢米风潮 会党和农民起义 罢工斗争 兵变 学潮 反对教会与外国侵略者的斗争 保路运动
第二阶段:预备立宪(1905-1911)
一、背景 (1)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不断 (2)资产阶级宣传革命的高涨,革命形势日益高涨 (3)日俄战争中,俄国战败,一些官员的反思 (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 表明:清政府的改革是迫于形势和舆论压力
清朝晚期三次自救运动之三
——清末新政与预备立宪
第一阶段:清末新政(1901——1905)
一、背景 (1)清政府对义和团的镇压,对帝国主义的妥协暴露了清 政府的腐败无能,清政府的统治出现严重的危机 (2)民族资产阶级宣传革命
一、清末新政:
二、新政措施: 1)时间:1901年——1905年 2)代表人物: 刘坤一、张之洞、袁世凯 3)改革内容: ①教育:②政治: ③军事: ④经济: 三、目的 (1)对外取媚洋人,对内笼络人心,挽救清朝危局,以维持其专制 统治 (2)缓和统治者与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
3、经济改革:振兴商务,奖励实业和提倡民族工业
1903年清廷设立商部,以“振兴商务”,奖励发明创造,鼓励私人 投资设厂,保护工商业者的权利。1905-1910年国内新设厂矿企业资本 在万元以上的有209家,总资本7525.5万元;各省铁路公司兴起“保 路”、“招商筑路”热潮。财政上1903年在北京设铸造银钱总厂,1905 年在天津办户部银行 ,至1911年,全国共有30家银行,保险公司14家, 投资公
裁冗衙,裁吏役,停捐纳, 1901年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其目的是为了博取帝国主义的欢心 修改《大清律例》,打破了“诸法合体”的中国传统法律结构,并根 据西方近代司法体系行政、立法、司法分立的原则,实现了“政刑”分 离和司法独立,并编篡了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标志着中国法制 的近代化。

10.清末法制的变革

10.清末法制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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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 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权。 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和 司法机关的管辖。他们如成为刑事、民事 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只能 由各该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制裁。 这是中国丧失独立司法主权,司法 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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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单独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的法 律也始于清末。为了配合清末司法制度的 改革,清政府陆续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 制法》、《法院编制法》等有关法院组织 的法律。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共5节,45条, 于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年颁行。它只是 有关中央大理院和京师地区审判组织的法 规。 《法院编制法》系仿照日本的《裁判所 构成法》拟成,共16章,164条,于宣统元 年,1910年2月颁行,适用于全国法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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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统一释法 律学独秀 (一)中国古代律学的发 展历程 (二)清代律学的成就 (三)中国古代律学的基 本特点 (四)中西法文化的比较 十一、诸法并存 民刑有 分 (一)法典体例上的沿袭 与保守 (二)法律体系上的“诸 法并存,民刑有分”
十二、立法修律 比附判例 (一)制定法在传统法律中 的地位 (二)判例法的发展及其作 用 (三)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相 互,立即受到猛烈攻 击。以张之洞、劳乃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 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与以沈家本为代 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派” 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即“礼法之争”。 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 理派”被迫妥协,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 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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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 商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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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1.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筹设 咨议局和资政院。 2.1908年7月,颁布了《咨议局章 程》,确定了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 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 旨”。1909年9月,除新疆外,各省都成 立了咨议局。 3.1909年8月,颁布了《资政院院 章》,确定了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立 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1910年9月,资 政院正式成立。

法律毕业论文--晚清预备立宪述评

法律毕业论文--晚清预备立宪述评

法律毕业论文--晚清预备立宪述评一、晚清预备立宪概述晚清预备立宪实际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预备实行宪政的活动。

宪政(Constitutionai Politics)指的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

它源于古希腊文的“民主”(Democracy)一词,意为“人民的权力”。

宪政最基本的要求是政府应受制于宪法以及公民权利的广泛保护。

晚清政府之所以实行预备立宪,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从国际环境看,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经过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帝国主义进一步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步伐。

但是,19的义和团运动粉碎了他们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保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权,实行“以华治华”,从而维护其殖民利益的政策。

从自身利益出发,他们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宪政”的外衣。

就国内形势而言,十九世纪晚期,中国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已发生了明显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正在兴起,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与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与不断高涨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锐;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发展,而代表资产阶级右翼和一部分地主官僚的'君主立宪派也积极活动,企图通过立宪分得一点权力。

不愿接受任何变革的清朝统治集团,在义和团运动的沉重打击下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震撼下觉察到,如再不作任何“革新”的表示,必将“全局糜烂”,“溃决难收”,必须慎重选择“善后之策”,才能苟延残喘,保持危在旦夕的统治地位。

而所谓“善后之策”,就是“一曰用严峻之法,摧锄逆拭氛,二曰行公溥之政,潜消戾气”,即在加强镇压的同时,用“政治上导以希望”的策略,欺骗人民,瓦解革命,拉拢立宪派。

篇2:法律毕业论文经典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在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内容时代背景是什么

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内容时代背景是什么

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内容时代背景是什么以史为镜可以知得失,历史是一本书,值得人们品读和回味。

下面介绍的是清末预备立宪主要内容,仅供参考。

清末预备立宪主要内容政治上政治上的改革主要包括:改革官制,修订刑律,整饬吏治。

文化教育上文化教育方面最明显的改革是:废科举,兴学堂,奖励游学。

军事上军事上主要是编练新军。

经济上经济上的改革主要包括:振兴商务,奖励实业。

清末预备立宪时代背景清光绪三十一年(1904年),在中国东北的日俄战争中,日本以一个“撮尔岛国”一举搬倒了老牌欧洲强国俄罗斯让国人感到震惊和不可思议。

经过反思,国人认为其原因是“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宪政改革使得日本一跃而成为能与欧洲列强匹敌的强国。

最早持这种看法的是末代状元张謇。

他在给袁世凯的信中说“不变政体,枝枝节节之补救无益也。

不及此日俄全局未定之先,求变政体,而为揖让救焚之迂图无益也⋯⋯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

今全球完全专制之国谁乎?一专制当众立宪尚可幸乎?”在这之后,又有驻法大臣孙宝琦、胡惟德、张德彝、杨兆鉴等人联名上书请求立宪。

其中驻法大臣孙宝琦指出“溯自庚子以来,维新谕旨,不为不多,督励臣工,不为不切。

而百事之玩世依然,天下之精神不振者,则以未立纲中之纲,而壅蔽之弊未除,无由上下一心,共扶危局也”,在其后出使欧洲的清末务大臣之首镇国公载泽也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说“最强之国,所以立宪最后者,其受外来之震撼轻,故其动本国之感情缓。

然而强大如俄,犹激动于东方战败,计无复之,不得不出于立宪,以冀挽回国势。

观于今日,国无强弱,无大小,先后一揆,全出宪法一途,天下大计,居可知矣。

”。

在汹汹的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清廷对立宪的进一步认识,以及鉴于现有立宪之国“东西诸国,大军大政,更易内阁,解散国会,习为常事,而指视所集,从未及于国君。

”,在光绪三十二年发布上谕:“方今时局艰难,百端待理,朝廷屡下明诏,力图变法,锐意振兴。

数年以来,规模初具而实效未彰,总由承办人员向无讲求,未能洞达原委,似此因循敷衍,何由起衰弱而救颠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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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就是正式立宪前的准备工作。

它是清政府为抵制革命,笼络资产阶级上层,巩固自己的统治所采取的措施。

20世纪初,由于民主革命运动的迅速发展和群众反抗斗争的持续高涨,使清政府感到再也不能照旧统治下去了。

与此同时,由于清政府的“新政”没有触及政治体制改革,因而日益受到人们的批评,他们要求实行君主立宪,以挽救严重的危机。

1904年,在中国东北,爆发了日本和沙俄为争夺东北权益和领土的战争,软弱的清政府竟然宣布“严守中立”。

战争的进程和结局给中国资产阶级和一部分官僚士大夫以很大的刺激和震动,他们分析日胜俄败的原因,认为是立宪国战胜了专制国,于是,要求立宪的呼声日益高涨。

迫于各方压力,1905年10月,清政府派载泽、端方、戴鸿慈、李盛铎、尚其享等五大臣出国“出洋考察政治”。

1906年7—8月间,考察宪政的大臣回国。

在召见中,他们提出了实行立宪有三大好处:“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这成为清廷实行立宪的指导思想。

1906年9月1日,慈禧正式下诏宣布"预备仿行立宪"。

第二天,下令进行官制改革。

清朝最高统治者企图通过立宪来巩固自己的特权,削弱地方督抚的权势,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汉族官僚则企图借立宪限制满族亲贵的权势,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发展机会。

而中央官制也有五不议:军机处、内务府、八旗、翰林院、太监不议。

在这种情况下,1906年11月6日,清政府宣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
一、军机处不变,“一切规制,著照旧行。

其各部尚书均著充参预政务大臣,轮班值日,听候召对”。

二、设外务、吏、民政、度支、礼、学、陆军、法、农工商、邮传、理藩等11部,“各部堂官,均设尚书一员、侍郎二员,不分满汉。


三、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增设资政院以“博采群言”、审计院以“核查经费”。

四、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并入礼部;练兵处、太仆寺并入陆军部;都察院改为都御史一员、副都御史二员,六科给事中改为给事中,“其余宗人府、内阁、翰林院、钦天监等均毋庸更改”。

通过这些调整,各部13名主管官员由满汉平分变为满9汉4,又将一些重要部门:外交、陆军、度支和农工商等部的实权集中到满族亲贵手里。

还将地方督抚中最有实力的汉族官僚袁世凯和张之洞采用明升暗降的办法内调为军机大臣。

1907年,清政府又公布地方官制改革,将各省督抚的军权、财权分别收归陆军部和度支部。

官制改革,旨在排斥汉族官僚和削弱地方督抚的势力,借以巩固满洲贵族的统治。

1907年秋,上谕宣布在中央筹备资政院,各省筹备成立谘议局,准备作为议会的过渡。

随后,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归并会议政务处于内阁。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该大纲以确保封建专制制度、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为根本目的,规定皇统永远世袭,皇权不可侵犯)以及附属法《议院法选举法要领》,规定9年内完成立宪的筹备工作。

1909年各省成立谘议局,1910年中央成立资政院。

但清政府的9年完成立宪的规定引起各省立宪派的强烈不满,1910年,他们在北京发起了三次请愿运动,要求明年即开国会。

在立宪派的压力下,1910年11月,清政府被迫将预备立宪期限提前三年,即“宣统五年实行议院……预即组织内阁”。

1911年5月,清政府宣布颁布新订内阁制,新内阁中共计13人,其中满族7人,汉族4人,蒙古1人,汉军旗1人,其中皇族竟占了5个,因此这个内阁被称为“皇族内阁”。

这使立宪派感到大为失望,大多
数立宪派人丢掉对清政府幻想,开始转向革命的阵营。

清政府将本来倾向于自己的力量推向了革命的一方,加速了自己的灭亡。

1911年11月,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又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但已挽救不了它的覆灭,预备立宪也最终随清王朝的灭亡而付之东流。

预备立宪是对政治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在这次改革中,第一次颁布了宪法大纲,成立了经过选举产生的具有议院雏形的资政院和谘议局,对传统的中央和地方行政体制进行了改革,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但是,清政府的预备立宪又是在内外危机的情况下被迫实行的,而且其预备立宪的动机确实存在着消除革命危机,调整、强化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适应帝国主义需要的根本目的。

因而在改革的过程中,清政府一方面竭力保护君权、保护自身的既得利益;另一方面又抑制民权、抑制新兴社会力量的参政要求,这决定其在立宪过程中难以克服诸如满、汉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新政需求与财政困难之间的矛盾,最终必定因背离人民而走向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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