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性骚扰的法律检索
民法典的性骚扰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性骚扰有哪些规定在现实⽣活中,对⼥性进⾏猥亵、骚扰的⾏为是⽐较多的,对⼥性进⾏猥亵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为,最轻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强制猥亵会构成犯罪,那么民法典的性骚扰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性骚扰有哪些规定性骚扰是指违背他⼈意愿,以⾔语、⽂字、图像、肢体⾏为等⽅式对他⼈实施性骚扰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条【性骚扰】违背他⼈意愿,以⾔语、⽂字、图像、肢体⾏为等⽅式对他⼈实施性骚扰的,受害⼈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和制⽌利⽤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的认定1、⾏为的主观⽬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即⾏为者实施性骚扰的⾏为的主观⽅⾯必须含有性的⽬的,⽽这种⾏为⼜是为被侵害⼈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为。
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场等⼤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2、⾏为⽅式的认定从⼴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对妇⼥也是⼀种骚扰,从但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所以《刑法》对它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
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种性侵犯⾏为。
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或举动,包括⾝体接触、⾔语、图⽂展⽰、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笑话、评头论⾜、展⽰⾊情图⽚、刊物及⽤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迷迷的眼光、性姿势、⾝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骚扰的场合界定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是⾏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为;⼆是员⼯在为单位⼯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三是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之间的性骚扰⾏为。
第⼀、⼆类情形可以总称为⼯作场所性骚扰,⽽后者可称之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在我国,⼥性对男性施以性骚扰的情形,虽然未曾见过明⽂记载,但是近年来也时有发⽣。
我国性骚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性骚扰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深刻,性骚扰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性骚扰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和和谐稳定。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性骚扰的法律规定。
二、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是指一方以言语、行为或者信息等形式,对另一方进行性侵害、性骚扰或者性歧视,使另一方在心理、生理上产生痛苦或者恐惧的行为。
三、我国性骚扰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将性骚扰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规定如下:(1)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第二百三十八条: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第二百三十九条: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猥亵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将性骚扰纳入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具体规定如下:(1)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①侮辱、诽谤或者威胁他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②恶意骚扰他人,情节较重的;③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对他人进行性骚扰,情节较重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中的性骚扰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如下:(1)第三十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
(2)第三十四条: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性骚扰的,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发生的性骚扰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如下:(1)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有歧视、侮辱、诽谤等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
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人们对性骚扰问题的认识逐渐提高,性骚扰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身心伤害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性骚扰问题,通过立法手段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规制。
本文将从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的法律规定、性骚扰的预防和处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是指一方利用职权、地位、性别等优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动作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使他人感到恐惧、羞辱、痛苦或心理压力的行为。
二、性骚扰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规定。
2. 性骚扰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欺诈、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性骚扰的处罚措施(1)停职、免职、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用人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六)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七)用人单位有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
外国性骚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性骚扰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尊严和权利,也对社会秩序和和谐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对一些国家性骚扰法律规定的综述。
一、美国在美国,性骚扰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民权法案》第7章:该法案禁止在工作场所的就业歧视,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
性骚扰被视为性别歧视的一种形式。
2. 《性骚扰防治法》:该法规定,雇主有责任防止和纠正性骚扰行为,并对受害者提供保护。
3. 《克莱顿法案》:该法案禁止在工作场所进行性骚扰,并对受害者提供赔偿。
二、英国英国的性骚扰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中:1. 《平等法》:该法禁止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服务等领域基于性别、种族、宗教、性取向等因素的歧视,包括性骚扰。
2. 《工作场所性骚扰法》:该法规定了性骚扰的定义、责任和处罚,并对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
3. 《性犯罪法》:该法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包括罚款和监禁。
三、加拿大加拿大的性骚扰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中:1. 《加拿大人权法》:该法禁止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服务等领域基于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的歧视,包括性骚扰。
2. 《性骚扰防治法》:该法规定了性骚扰的定义、责任和处罚,并对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
3. 《性犯罪法》:该法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包括罚款和监禁。
四、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性骚扰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中:1. 《工作场所性骚扰法》:该法规定了性骚扰的定义、责任和处罚,并对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
2. 《平等机会法》:该法禁止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服务等领域基于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的歧视,包括性骚扰。
3. 《性犯罪法》:该法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包括罚款和监禁。
五、日本日本的性骚扰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中:1. 《性骚扰防治法》:该法规定了性骚扰的定义、责任和处罚,并对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
2. 《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该法要求雇主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性骚扰行为。
民法典中的“性骚扰”

MMimpufa I I聚焦民法典民法典中的“性骚扰乃文/张颜民法典在第四编人格权篇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新设了关于“性骚扰”的规定,强调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距“性骚扰”的概念最初被美国著名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在1974年提出的时间相隔45年;距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时间相隔24年;距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2005年修订中第一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时间相隔了14年。
在这漫长的14年里,性骚扰的规定在民事领域中一直很难被法院直接适用于判决中。
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之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并没有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这一项案由,受害人若想起诉只能在现有的名誉权、隐私权、身体权等案由中找一个最接近的案由立案,法院不接受以性骚扰为案由的直接立案。
因此,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最初发布时,曾有部分法律人士一度戏称其为“无牙的老虎”,看似充分的权利保护并没有在实践中履行的通路。
而本次民法典的新设规定为司法实践中的性骚扰权利保护提供了一柄利刃,其丰富的法律内涵远不止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将“她乃变成了“他乃2015年6月26日,作为英美法系判例制度适用的典型代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奥伯格费尔诉霍奇斯案”中以5:4的大法官投票结果宣告同性婚姻合法,推翻了全美14个州的婚姻法,自此美国成为全球第21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暂且不论这对我国婚姻制度此后是否会有一定的影响,但这则新闻确确实实将同性问题再次带入到大众的视野中,而我们可以暂时不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却不得不去处理同性之间的侵权问题。
在现实中,性骚扰的受害者并不止限于女性,但在民法典规定之前,涉及性骚扰的直接规定仅针对的是女性权益的保护。
因此,在诉讼中,男性被男性骚扰是否能被认定为性骚扰,也给审判人员带来了很多苦恼。
我国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性骚扰作为一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还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性骚扰问题,不断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以期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本文将从我国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定1.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国第一部涉及性骚扰的法律是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2.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性骚扰行为的处罚规定。
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性骚扰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性骚扰。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性骚扰。
”4.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性骚扰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性骚扰。
”5.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性骚扰行为纳入犯罪范畴,对性骚扰犯罪进行了规定。
该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我国对性骚扰的实施情况1. 法律宣传与教育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性骚扰问题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通过举办讲座、制作宣传片、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性骚扰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2. 调查与处理针对性骚扰案件,我国政府鼓励受害者积极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性骚扰案例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性骚扰作为一种侵犯个人尊严和权益的行为,在全球范围内都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打击和预防性骚扰。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性骚扰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适用性,旨在提高公众对性骚扰法律知识的认识。
二、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李某,在单位内部被同事张某长期性骚扰。
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对李某进行言语和肢体上的骚扰,使李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李某多次向公司反映情况,但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张某的行为。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对李某进行言语和肢体上的骚扰,已构成强制猥亵他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保护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在本案中,公司未能及时制止张某的性骚扰行为,未能保障李某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李某因公司未能制止张某的性骚扰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李某经济补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虽然本案并非家庭暴力案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性骚扰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案。
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张某的性骚扰行为。
性骚扰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性骚扰是指以不适当的方式进行,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以下将对我国性骚扰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性骚扰的定义与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的规定,性骚扰是指以下行为:1. 侮辱性语言或者文字;2. 嘲笑、嘲讽;3. 故意触摸他人身体;4. 强迫他人观看色情物品;5. 其他可能对他人性自主权造成侵犯的行为。
性骚扰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言语性骚扰:包括侮辱性语言、嘲笑、嘲讽等;2. 行为性骚扰:包括故意触摸他人身体、强迫他人观看色情物品等;3. 环境性骚扰:指在特定环境下,通过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
三、性骚扰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性骚扰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性骚扰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性骚扰行为;(2)消除影响:性骚扰行为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性骚扰行为对受害人的影响;(3)赔偿损失:性骚扰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性骚扰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性骚扰行为人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性骚扰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罪名:(1)强制猥亵、侮辱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猥亵儿童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组织淫秽表演罪:指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四、性骚扰的预防和处理1. 预防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性骚扰的认识;(2)建立健全反性骚扰制度,明确性骚扰的界定和处理流程;(3)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监管,对性骚扰行为人进行处罚;(4)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综上:我国法律不认为性骚扰成立独立案由,受骚扰人往往以人格权侵权起诉,但就性骚扰认定,证明责任,处罚程度,责任承担等方面并无法律规定,法院在自由裁量时难以对受骚扰人起到足够保护。
社会建议:
建议用人单位:
1、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性骚扰行为的惩处;
2、建立有效的举报途径及举报程序,该途径程序最好区别其他违纪举报;
3、规定有相应的保密及反报复措施,保障举报员工隐私和安全;
4、建立调查程序,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开展调查处理;
5、根据性骚扰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行为人进行惩处,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6、在合适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等设备,以便事先预防和事后取证;
7、建立反“性骚扰”工作环节,非封闭式办公环境、人数众多的公共场所设立性别分开的特殊通道等;
(案件时间为2003年6月一审,时间较久远未查到判决书。)
3.西安首例性骚扰案(来源:网络)
2001年7月,西安市一位30岁的国有企业女职员童女士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其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这是我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该案于去年10月26日在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在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后,法院认为,此案由于原告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5.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卫生条件和安全设施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以揭发隐私相威胁迫使妇女从事违背其意愿的活动;禁止以宣扬隐私的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有关性骚扰的法律检索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武汉性骚扰案例(来源:网络)
对于性骚扰案件,法院在自由裁量时所得判决并不统一,网上有武汉第一起性骚扰案件,一审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为一人民女教师,被告为其上司,对其存在性骚扰行为,一审法院判决骚扰事实成立,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认为被告行为未对原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撤销一审精神损失费。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遭受性骚扰或者性别歧视,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协助遭受性骚扰或者性别歧视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施性骚扰或者性别歧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性骚扰有可能造成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4.上述法律法规不涉及性骚扰具体定义,有类似定义的为北京市相关的实施办法:
8、建立反“性骚扰”企业文化,通过宣传或培训等活动,传授员工反性骚扰知识,同时也表明公司对于该行为坚决严厉打击的态度。
6.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反性骚扰行为指南,指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预防、制止性骚扰。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制止性骚扰,并职工进行反性骚扰的教育。
对违背他人意愿,利用职务、雇佣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形式,作为录用、晋升、报酬、奖励等利益交换条件实施性骚扰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处理。职工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综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化。不涉及具体性骚扰的界定,处罚程度的规定。大多数性骚扰案件中当事人取证举证困难,难以获胜。同时,缺乏对用人单位连带责任的规定,受骚扰者难以获得赔偿。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8.如果严重,超越性骚扰的程度,可能触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齐某对闫某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闫某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和威胁性手机短信的方式,引起了闫某的心理反感,侵扰了闫某保持自己与性有关的精神状态愉悦的性权利,故齐某的行为构成了性骚扰,并非齐某辩称之玩笑过火行为。在我国,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各种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所以齐某应承担自己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责任,故对于阎某要求齐某停止短信骚扰和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该《解释》第8条第(2)项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时,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齐某的性骚扰行为已对闫某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故对于闫某要求齐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齐某停止对闫某利用通讯工具进行性骚扰侵害的行为。2.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闫某赔礼道歉。3.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闫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4.驳回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9.某些骚扰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司法案例:
1.闫某诉齐某短信性骚扰纠纷案(北大法宝)
(注,本案例来源为北大法宝,但是具体审判法院不可察,权威性不高)
(本案涉及性骚扰的界定,并将其认定为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闫某的丈夫与齐某系同事关系,闫某通过其夫与齐某认识,齐某本人也已结婚。2003年12月31日、 2004年1月1日,齐某用自己的手机向闫某的手机发送带有淫秽性和威胁性内容的短信8条,该内容系齐某专门针对闫某编写的。上述短信给闫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家庭关系。闫某在接到上述短信后,曾用短信警告齐某停止上述行为,并于2004年1月1日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就此事曾传唤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齐某对此事予以认可。闫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