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

合集下载

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

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

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近年来,保险⾏业发展太快,潜⼒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合同也呈现出格式化的趋势,所以保险合同也属于格式合同的⼀种,⽽有的保险格式条款却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那么,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是如何认定的呢?下⾯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案情简介】2012年2⽉5⽇,张某为其所有的奔-驰轻型客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员责任险,保险⾦额45万元,保险期间⾃2012年2⽉6⽇0时⾄2013年2⽉5⽇24时⽌。

2012年7⽉21⽇14时许,张某驾驶该保险车辆时,因⽔坑路⾯积⽔,车辆涉⽔经过时,发⽣熄⽕事故,张某遂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保险公司派⼈到现场进⾏查勘,车辆事故现场查勘记录上载明此次事故涉及险别为商业车损险,同时载明“奔-驰BJ6453A3F车型客车,路过⽔坑,导致车辆熄⽕,有发动过”。

张某为维修事故车辆共花费了维修费93635元,之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第七条第⼗项“发动机进⽔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规定拒赔。

张某遂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93635元。

庭审中,张某认为保险公司只向他交付了机动车保险单,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没有任何提⽰和告知。

保险公司辩称按照公司⼯作规程保险出单员均会就保险条款对投保⼈进⾏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保险公司保险出单员⼯作规程。

【法律解读】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由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发动机进⽔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在订⽴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以引起投保⼈注意的提⽰,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或者⼝头形式向投保⼈作出明确说明,以使投保⼈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合同格式条款的合法约束力

合同格式条款的合法约束力

合同格式条款的合法约束力合同是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协商一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在合同中,格式条款是指预先由一方提供并在多次合同中重复使用的标准化条款。

这些格式条款通常包括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

然而,对于格式条款的合法约束力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探讨合同格式条款的合法约束力,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合同是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合同格式条款则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只有在符合这些要求的前提下,合同格式条款才具有合法约束力。

合同格式条款的合法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格式条款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受到合同自由原则的保护。

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当明确告知对方,并经过对方的明确接受。

只有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合同格式条款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 公平交易原则: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对一方过分不利。

如果合同格式条款存在明显的不公平之处,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合理解释、修改或者撤销。

3. 具体约定原则:合同格式条款是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约定,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

当合同中存在争议时,法院会根据合同格式条款的明确约定进行解释和判断。

二、合同格式条款的具体应用合同格式条款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提高合同的效率和可操作性。

以下是合同格式条款的具体应用情况:1. 保护当事人权益:合同格式条款可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例如,在商品购销合同中,可以通过合同格式条款明确规定商品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2. 规范交易行为:合同格式条款可以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可靠性。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可以通过合同格式条款明确规定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使租赁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有明确的约束。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保险单的附件、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保险条款、声明及授权书等组成,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及终止,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第五条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公司不承担下列情况的赔偿责任:1.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2.保险合同未约定的事项;3.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第七条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八条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条款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支付。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再接受保险费用的支付。

第四章保险期限和解除合同第十条保险期限为双方约定的时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被保险人,并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

第五章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对符合赔偿条件的,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应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保险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保险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保险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是指国家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规定和监管的法律制度。

它的目的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和合法的保险市场秩序。

在许多国家,保险条款的使用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一般来说,保险条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清晰明确:保险条款应当用简明的文字和结构表达,避免模糊和误导,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明确地理解条款内容。

2. 合法有效:保险条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包含违法、不合法或不道德的内容。

3. 公平公正:保险条款应当平衡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得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合理的利益,同时也不能将不合理的责任转嫁给投保人。

4. 不得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条款不得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不得包含过于苛刻的免赔条款、赔偿限额等内容。

5. 公示与审批:保险公司在使用格式条款前,通常需要将其向监管机构进行公示和审批,确保其合法、合规。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确保保险公司遵守保险格式条款的规定。

总之,保险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保险市场秩序,并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及其解释的个案透析

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及其解释的个案透析

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及其解释的个案透析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经保险公司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标准化条款,适用于该类型的保险合同。

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起到了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作用,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的保险合同中,由于标准化条款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与模糊性,常常因为各种因素而存在解释争议,使得标准条款的效力和解释受到质疑,甚至引发纠纷。

以某地发生的“交通事故理赔争议案”为例,被保险人认为标准保险合同中的“全责险”条款可以免除其责任,但保险公司认为该条款并不包括因被保险人驾驶失误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因此不予理赔。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主张其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所确立的约定与规定应当得到全面实施,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到的“合同约定原则”,即约定无颠覆法律强制规定者应当充分应用,并被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达成的具体表现。

这是因为司法实践中,标准合同格式条款的约定通常被视为被保险人针对风险而让渡的基本权利,可以依据保险合同标准化条款的约定内容进行解释,而该解释应该被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具体表现。

在此案中,法院最终考虑到被保险人对于上述风险的承担限度,以及保险公司对支付赔款的责任限制等因素,审慎地对保险合同的标准化条款进行了解释,确定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结论。

这样的裁决充分反映了标准化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双方意思,
并从历史的和实践的角度,维护了保险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标准化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需要在具体实践中综合考虑和解释其约定条款,以达成双方的公平合理的结果。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如前所述,法律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是一种一定程度的限制,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提示义务限定在“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条款”的范围之内。

为了保障合同相对方缔约选择权与知情权,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成立前、以合理的方式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说明的义务,和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相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瑕疵,但该瑕疵尚并不构成对国家、集体或公共利益的损害,那么,就应当将使合同无效还是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状态的.权利赋予合同当事人,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

具体到格式合同提供方违反上述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情形中,即是将使合同有效无效的权利赋予格式合同相对方,由格式合同相对方来决定。

上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依据该条款如果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同时具备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该格式条款系当然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主张其无效,法院应依职权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但该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诉讼无效及对策

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诉讼无效及对策

1 】 许章 润. 法律信 仰—— 中国语境 及其 的普法教育形式 比较单一, 政府应 当采取 语 言和素质一样 , 它融于社会主体 的共 同 [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2 0 0 3 . 形式多样、百姓喜闻乐见的活动来进行 , 信念和 民族意识 当中。 法律信仰 的培植也 意 义.
论 保 险合 同格 式条 款诉讼 无效 及对策
口文 /郭 钢
( 中国人保财 险邢 台市分公 司 河北 ・ 邢 台)
[ 提要] 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在诉讼 中 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 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第四项“ 持未
的效hi , L 定是 困扰保 险公 司的焦点 问 题 之一 ,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 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属于

判决保险公司条款无效。
保险 公司在 内部 理赔 时通 常是按 照 8 0 %的 比


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 的常见情形
即便保 险 ( 二) 条款不合法导致条款无效。 保险条款 例承担医疗 费用 。但在 法院判决 中,
( 一) 无 法证 明承保 过程 中履行 了解释 说 不能违 反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 , 否则该 条款 即便 公司 给法 院提供 了受害 人用药 清单 中超 出医 除 了个别 法院 明义务导致条款无效。新《 保险法》 十七条规 是保险人尽到了投保提示义务, 也会因其违反 疗保 险范 围的用 药项 目和数额 , 绝大部分判决也不支持保 险公司 定: “ 订立保 险合 同, 采 用保险人提供 的格式条 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比如 , 保 险公司鉴 的个别法 官, 更不清 评 估费等项 目因与 《 保 险法》 冲突而渐渐 的主张 。因为法 官并不熟悉医保 目录 , 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 定费、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在咱们日常生活中,保险合同就像是一个小伙伴,虽然平时可能没啥存在感,但在关键时刻却能给我们提供大大的帮助。

说到保险合同,你可能会觉得那玩意儿晦涩难懂,就像看外星文似的。

不过,民法典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其实有一些挺重要的规定,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些。

格式条款是啥呢?简单说,就是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时,会用固定的、标准化的文字来描述条款。

就好比你去餐厅点菜,服务员给你一份菜单,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你点的每道菜都没啥悬念。

这样的条款呢,有时候听起来挺官方,像是写在古老卷轴上的文字,但其实它们保护着咱们的权益。

可问题来了,很多人对这些格式条款一头雾水,明明看得懂字,却不一定懂意思。

民法典就对此进行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提供这些条款的时候,要做到通俗易懂。

就像你和朋友聊天一样,别搞得跟学术报告似的,让人听得一头雾水。

这样一来,大家在签合同之前,就能清楚明白自己到底在同意啥,心里也能有个谱儿。

民法典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更改这些格式条款,尤其是那些对消费者不利的部分。

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结果他临时说要换个片子,而那个新片子正好是你不喜欢的类型。

这种情况可不太公平吧?所以,民法典就站在了消费者这边,让大家的权益不受到随意侵犯。

再说说这条款的合理性,保险公司在制定这些格式条款时,得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

就像过年时家里人一起吃饭,得保证每个人都有自己喜欢的菜,大家才能吃得开心。

保险公司在设置这些条款时,也得让消费者感到满意,不能让人觉得这保险买了就像买了个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爆炸。

这里面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要保证消费者有足够的信息去做出选择。

就像在选购手机时,你肯定要看清楚各个参数、功能,才能选到心仪的那款。

保险合同里的格式条款也是一样,消费者得在签字之前,明白自己在买什么,后续可能会遇到什么情况,这样才能心里有底。

更有趣的是,民法典还提到,如果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使用了一些特别复杂的表述,那这些内容在争议发生时,往往会被解读为对保险公司不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师新兵
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日常生活中,大家会遇到许多具有格式条款性质的合同,比如一些供水合同、供电合同,还有最多的,就是保险合同。

对于保险合同的大体内容和一般约定,事先听到最多的是代理人的宣传。

在签订时,往往是对方将早已准备好、打印好的合同往我们面前一放,让我么们签字,我们只有签字同意一种选择,否则,只能走人另寻他路。

我们知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对某一项或多项事情共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应当体现签约双方共同的意愿。

那么,对具有格式条款性质的保险合同,由于在签订时没有充分体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合同自愿、公平的基本原则,法律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适用就有相关专门性和限制性的规定。

一、增加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的充分说明义务
1、《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发生争议时,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不利的解释
1、《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三、其他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法律规定
1、《保险法》第15、16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这是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方面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规定。

2、《保险法》第60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这就是说,一旦投保人认为投保时没有完全理解保险合同内容,致使保险合同与所希望的保险保障不符合,或感觉自身经济能力不能满足保险费用的交纳,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不能强制要求投保人继续交纳保险费。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
1、《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这就是说,当投保人、被保险人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受到了误导而错误的签字,或认为保险合同的约定明显不公平,或被人利用自己对保险合同和法律的缺乏了解而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直接撤销保险合同。

2、在投保、理赔或退保过程中,对有争议的条款内容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起诉保险公司,捍卫自身的权益。

我相信,这对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长远、共同利益,保证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有益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