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理解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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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条款,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责任的情形。

本文将探讨责任免除条款的作用、适用条件以及保险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一、责任免除条款的作用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

责任免除条款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通过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对被保险人的责任。

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控制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责任免除条款可以防止投保人故意或过失地引发事故,然后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赔偿。

它确保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滥用或欺诈行为的侵害。

3.提醒被保险人注意风险:责任免除条款中列举的免责情况,可以提醒被保险人防范和避免潜在的风险。

这对被保险人而言是一种警示和提醒,促使其更加注意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义务。

二、责任免除条款的适用条件责任免除条款并非无条件适用,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事前告知: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必须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责任免除条款,并确保其理解和接受。

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这些条款,如果不接受,则可以选择不购买该保险产品。

2.合法合理:责任免除条款必须在法律和道德范围内,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

否则,这些条款将无效。

3.免除责任情况具体明确: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清晰具体地列举出免除责任的情况,不得含糊其辞,以免引发争议。

条款中的免责情况应当与保险合同的目的和风险相对应。

三、保险合同中的注意事项1.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购买保险之前,被保险人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责任免除的内容。

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保险公司进行解答。

2.注意免责情况: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或损失时,要注意检查保险合同中关于责任免除的条款。

如果发现自己受到免责条款的限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查看其他可能适用的保险条款。

3.争议解决机制:如遇到对责任免除条款的争议,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合同约定寻求共同解决的方式。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适用争议及其效力认定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适用争议及其效力认定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适用争议及其效力认定【摘要】在车辆保险纠纷中,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交强险合同引起的纠纷频发,车辆保险中责任免除条款的适用问题显得十分突出。

在本文中,笔者将从在审判实务中案情类似而不同裁判结果的案例为切入点,解析在车辆交通强制险中关于责任免除条款适用的焦点争议及其效力认定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反思意见。

【关键词】责任免除;适用争议;效力认定;交强险一、问题的提出审判实务案例对比:①向先生为其车投保了交强险。

2009年1月25日,向先生醉酒后无证驾驶与骑自行车的黄先生发生碰撞,造成黄先生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向先生负全责。

黄先生将向先生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黄某损害费用的责任,因而判决驳回了黄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②市民刘某醉酒后驾驶公司的车肇事,将人撞死。

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和车主索赔,保险公司以“醉酒驾车不赔”为由拒绝赔偿,家属遂将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巴南区法院一审认为,保险条款中的“免责”约定不能用来约束事故的受害人,判令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

从上述两个案例的对比中,我们不难看出,在车辆保险的纠纷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常发生。

从上述两个司法实务案例来看,为什么同类型的案件的判决结果却是对立截然不同的?这说明车辆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的适用问题十分突显。

本文将从审判实务中类似案件但不同裁判的主旨为切入点,分析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以及交强险中争议较大的条文的适用问题。

二、本论2.1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大体上有三种解释:第一种是最广义的理解,即凡是保险人限制自身承保风险与赔偿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的,都属于免责条款。

第二种是较为狭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通常仅仅是指在保险条款中以“责任免除”或“免责条款”名义出现的条款。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和解释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和解释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和解释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人寿保险、车险,还是房屋保险等,免责条款和解释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和解释进行探讨。

一、免责条款的定义与作用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种约定,它规定了在某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者责任的限制。

它的作用在于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从而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免责条款通常以书面形式体现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内容。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绝对免责事由和相对免责事由两种情况。

绝对免责事由指的是保险公司在发生特定情况时,无论保险人采取了何种措施,都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例如,在车险中,如果保险人通过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以绝对免责条款的形式推脱责任。

相对免责事由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发生特定情况时,只需承担部分保险责任或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赔付。

相对免责条款常见于财产保险中,例如房屋保险中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可能存在一定的责任限制。

二、免责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免责条款的解释与适用也需要依法进行。

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往往是以简明扼要的方式表达,因此在解释和适用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理解。

首先,要明确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

免责条款通常会列举出特定情况下的免责事由,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保险人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确保自身的风险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

其次,在解释和适用时需要考虑保险合同的整体性。

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和保险人共同签订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有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解释和适用免责条款时,应该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避免只从一方的利益出发进行解释。

最后,需要理解免责条款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保险对于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应该具备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合同约定中,保险公司不应过分限制保险责任,也不能将所有风险都推卸给保险人。

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

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

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保险合同纠纷是指保险合同各方就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责任、赔偿金额等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而需要诉讼或仲裁解决的争议。

保险合同纠纷是保险法律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是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常用的法律原则和条款。

首先,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纠纷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事实上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确定是否保险责任的原则。

根据近因原则,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了最初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即近因,这个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当一辆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车损和人员伤亡时,如果交通事故的近因是司机酒后驾驶导致的,则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原因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免责情形,在该情形下,保险合同的一方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这种免责条款通常是由保险公司提出并写入保险合同中,其目的是为了限制或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原因免责条款通常与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原因相关,例如在汽车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的,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因免责条款来拒绝赔偿。

在实际应用中,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常常结合使用,以确定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保险责任。

在确定保险责任时,首先要根据近因原则确定保险事故的近因,判断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如果属于,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属于,则根据保险合同的原因免责条款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然而,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和事实情况综合考虑。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的约定、事故发生的原因、理赔过程中的证据等因素,以合理、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保险责任。

总之,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常用的法律原则和条款。

近因原则通过确定保险事故的近因来确定保险责任,而原因免责条款则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一些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况。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一、保险合同及免责条款的含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同时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二、我国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免责条款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说明,对于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投保人不知道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不得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常见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及其解释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所有事项。

如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事故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标的的非法用途:保险标的用于非法用途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因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磨损、自然损耗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等: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免责条款的注意事项1.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免责条款,了解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

2.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确保投保人知晓。

3.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所有事项,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与免责条款解析

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与免责条款解析

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与免责条款解析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法律协议,其中的免赔额与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一些重要的内容。

它们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与免责条款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权益保障的影响。

一、免赔额的概念与作用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的损失负责赔偿。

免赔额的设定有助于调控保险责任范围,限制小额索赔,减少保险欺诈行为,并且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免赔额的大小可以根据不同保险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程度进行设定。

在一些大型风险险种如汽车保险中,免赔额一般较高;而在一些小额风险险种如意外险中,免赔额相对较低。

免赔额的设定旨在平衡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鼓励投保人对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二、免责条款的含义与适用范围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特定风险或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的存在是为了规避某些不可预见或不可控制的风险,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免责条款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况,如车险中对酒后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等行为的免责条款;第二,合同约定的免责期限,通常为合同生效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对某些风险不予赔付;第三,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事件。

免责条款的存在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一定的保护,但同时也要求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评估自身的风险情况和保险责任范围,以便在需要理赔时准确了解自己的权益。

三、免赔额与免责条款的影响免赔额和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到了规范保险理赔的作用,既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保障了投保人的权益。

它们共同制约了保险合同的履行和理赔赔付。

对于投保人而言,免赔额和免责条款影响了他们购买保险的选择和投保金额的确定。

较高的免赔额可能会降低理赔时的实际赔付金额,因此投保人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状况选择适合的免赔额水平。

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解析

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解析

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解析在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条款,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本文将对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条款的作用和效力。

1. 责任免除条款的定义责任免除条款,简称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

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这些情况可以包括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以及保险标的的性质等。

2. 责任免除条款的作用责任免除条款的作用在于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避免保险公司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它可以防止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来获得保险金的风险;另一方面,它也可以约束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降低事故风险。

3. 责任免除条款的解释责任免除条款的解释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来进行判断。

它通常会以清晰的措辞来表达免责的情况,比如“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等。

在解释责任免除条款时,应该注意考虑到保险合同的整体性以及在法律上的合理性。

4. 责任免除条款的限制责任免除条款并不是一项完全自由的约定,它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责任免除条款不得适用的范围,比如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中,保险公司无法免除赔偿责任。

因此,在解读责任免除条款时,应该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的条款以及法律规定。

5. 如何提高自身权益保护作为被保险人,为了提高自身的权益保护,有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

首先,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了解免除责任的具体情况。

其次,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况中出现。

最后,如果对于责任免除条款存在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保险从业人员或寻求法律意见。

6. 责任免除条款的争议由于责任免除条款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其解释和适用常常引发争议。

在实际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或是保险公司与受益人之间,可能因为对责任免除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发生纠纷。

理解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和免赔额

理解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和免赔额

理解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和免赔额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和免赔额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对于保险理赔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理解这两个概念可以帮助投保人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以及在出险时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在本文中,将对责任免除和免赔额进行详细解释和分析。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免除理赔责任的条款。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中会列明一些特定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特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酒后驾驶引发的事故、战争、核爆炸等无法预见的灾难。

责任免除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保险公司不因一些不可控因素而承担责任,同时也提醒投保人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安全和规避风险。

而免赔额则是指在保险理赔时,投保人需要先承担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损失,超过这个金额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免赔额的设定是为了避免小额索赔,减少保险公司的负担和管理成本。

通常来说,投保人可以选择较高的免赔额来降低保费,也可以选择较低的免赔额来增加理赔时的保障范围。

选择合适的免赔额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实际需求来进行权衡。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投保人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和免赔额条款,了解清楚保险公司对于理赔的限制和要求。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或专业保险代理人进行解答。

同时,投保人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意遵守规定,避免触及责任免除的范围,以免影响到后续的理赔申请。

总之,理解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和免赔额对于投保人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在清楚了解相关条款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及时享受到保险带来的保障和安全感。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两个重要概念,为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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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理解与法律适用[摘要]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保险人维持正常运营、防范自身风险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保险人的一项正当权利。

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此项权利,我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

如何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内涵与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本文采用比较法的角度,联系我国保险实践与保险诉讼司法实践情况,作了有益的探索,提出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及防范保险欺诈的平衡。

[关键词] 免责条款;明确说明;无效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既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共性,又具有作为商事合同的特殊性。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不仅反映在诸如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等特殊原则的适用,也反映保险行业本身的一些特殊性,即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得保险合同独具射幸性①。

通常认为保险合同是由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保险协议或批单等组成,但作为保险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条款又通常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这使得保险合同又具有附合性特征。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通常对保险人免除自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情形,都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对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如何准确理解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含义,准确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正确维护保险秩序、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保险人作为专业的风险经营单位,其产品开发、设计的核心内容在于如何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合理规避自身的风险。

保险人合理规避自身风险的方式很多,如通过对各种风险的甄别,选择设计合理的承保风险范围,通过设计责任免除条款、通过特别约定及免赔额(率)的设定等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一定的风险管理的义务、通过合理确定保险金额、赔偿责任限额确定保险人自身最大风险承担范围。

这些措施对于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健康运营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保险法》也赋予了保险人许多法定的免责情形。

对于什么是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人们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我国《保险法》第17条只是笼统提到“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限定自身风险的方式有很多种,大体上有三种理解:一种是最广义的理解,即凡是保险人限制自身承保风险与赔偿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的,都属于免责条款,包括承保范围、保险标的限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免赔额(率)的设定,条件与保证的设定,保险人在特别约定栏的约定等,都属于免责条款。

一种是较为狭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通常仅仅是指在保险条款中以“责任免除”或“免责条款”名义出现的条款。

第三种则是一种较为折中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该条款不仅仅指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中的条款,还包括散落于各章节的限制或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

但是不包括保证与条件条款、承保风险与承保标的等条款。

②我们认为,正确理解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应重点考虑如下因素:(一)法律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立法目的与文义法律之所以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旨在防止保险人利用格式条款的拟定权,排除自身的主要义务,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或排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基于上述理解,我们认为免责条款应该理解成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对属于承保风险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免除自身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③。

不应包括保险人不排除自身保险责任的承担,但限制自身赔偿金额范围的条款,典型的如免赔额(率)的设定,也不包括对于自身承保风险因素、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等所做的限制。

(二)应注意法定免责条款与约定免责条款之分法定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其实质来源于《保险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

如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1条、第27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8条、第49条、第52条、第61条等都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

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 2009版新版财产险条款将绝大部份内容都规定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一节中,并约定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如2009版行业示范版《财产一切险》条款第19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上述免责情形的约定,虽然体现在保险合同中,但其实质却是基于《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内容。

这种免责情形,属于典型的法定免责情形。

约定的免责条款则是指保险人于法定免责情形外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除自身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这些免责条款设定的原因大体有如下几种情形:1.与承保风险本质相违背。

如保险承保风险的最大特征之一便是风险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后是否造成损失及造成多大损失的不确定性。

如果是保险标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与费用,保险人通常约定不负责赔偿保险金。

2.巨灾风险。

该风险,往往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需要特别的承保方案解决,一般条款费率精算时并未将其考虑在内,需要通过约定将其排除。

常见的如地震、海啸等地质灾害及其次生灾害,战争、放射性污染等。

3.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

保险合同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在于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的逆选择。

故绝大多数保险条款都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列为除外责任。

此种情形多半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只是保险人在运用法律此项规定时,不时有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情形,下文另有专节论述。

4.基于与其他条款承保风险的划分。

有些免责条款的设定,往往是其他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

仍以上述2009版《财产一切险》条款为例,其除外责任中的“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等,则正是20095.保险人基于限制自身风险的考虑。

如保险人通常会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一般的财产损失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除外)只负责赔偿保险标的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而对于由此造成的各种间接损失不予以赔偿的约定。

法定免责条款与约定免责条款二者之间的关系,应注意约定免责条款不得高于法律的要求。

即如果法律规定了法定的免责情形,保险人不得另行约定高于法定标准且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更为不利的约定;另一方面,法律只规定保险人在某种情形下只享有某些权利,而没有规定保险人享有拒赔的权利,则保险人不应高于法律的规定标准而另行制定对投保险人、被保险人更为不利的免责条款,典型的如《保险法》第51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而在2009版之前的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此项义务的违反,却都规定了保险人可以拒赔的权利。

二、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我国《保险法》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极具中国特色的保险人对于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及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条规定连同《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第30条的规定①,并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抗保险人的三大法宝,成为司法实践中保险人败诉的主要原因。

《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提出“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并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后果,即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正确适用本条规定,需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一)什么样的免责条款需要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首先应准确界定免责条款范围。

因为虽然各国立法均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如我国规定明确说明义务且规定一旦违反义务将产生免责条款无效的,则并不多。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项原则也是从严掌握,认为保险人在投保单中书面提醒客户注意阅读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的,不能认定保险人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有法官明确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什么是责任免除条款没有明确界定,导致保险人对明确说明的对象和内容无所适从,并且一旦产生争议,往往做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②笔者曾收集近千份保险纠纷判决书进行统计,只要被保险人抗辩理由中提出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主张的,保险人基本上都无法完成举证责任。

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在投保单上印制“投保人声明”的方式,强调保险人对条款进行了说明,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然后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也被很多法院认为属于格式条款一部分而不被采信。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需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的范围,宜从严掌握。

其次,我们认为法定免责事由不应当属于明确说明的范围。

因为从法谚我们得知,法律的颁布即认为所有的人应该知道法律的规定。

(二)明确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

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的判断标准有二种方式:一种是形式上的判断标准,即只要有证据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则认为保险人完成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一种是实质上的判断标准,即保险人不仅仅要证明自己在形式上完成了明确说明义务,而且投保人真的明白了全部免责条款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2000年1月24日(法研[2000]5号)规定,“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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