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章_国际犯罪概述
国际刑法学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产生的影响
结合国际法和国际刑法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基本原则,从当 前国际刑法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的两种模式上分析,国际刑 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主权国家,尊重国家主权已经成为 国际社会共同追求的基本理念,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 发展同样应体现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念,但同时也要求主 权国家履行其所签订的条约、公约中规定的义务,积极提供 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此外,国际刑法在追求以国家主权为 轴心的基础上向保障人权领域扩展,从而使国际刑法的基本 原则蕴涵了国际人权保障的内容。
二、国家刑事法基本原则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 产生的影响
综合国际法和国家刑事法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 产生的影响可见,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包 括如下内容: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合法性原 则、普遍管辖原则、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刑 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
第二节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一、国家主权与刑事司法管辖权之间的关系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而派生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国际刑法的直接渊源
1 公约,是指在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主持或赞助下或在国际会议上
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问题经谈判而订立的专门规定事项的多边 条约。
2 习惯法是习惯运动的进程,通常是指经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
社会习惯。
3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在所有或大多数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
自然为各国所称许而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加以适用的法律原则。国 际公约和国际习惯并非国际刑法的唯一渊源,《国际法院规约》 强调“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与具有针对性的制定 法或国际公约及国际习惯法相比,一般法律原则属于尽可能得到 国内法认可并加以适用的普遍性原则。
荷花号案(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荷花号案法国诉土耳其国际常设法院,1927年【案情】1926年8月2日,法国船荷花号(The Lotus)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The Boz ﹣kourt)在公海上发生碰撞。
碰撞结果,博兹﹣库特号沉没,8人死亡。
法船荷花号在第二天到达土耳其君士坦丁堡(现称“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调查,随后根据土耳其法律对博兹﹣库特号的船长哈森·贝和碰撞发生时荷花号上负责了望的法国官员戴蒙上尉进行联合刑事审讯。
君士坦丁堡刑事法院于1926年9月26日判处戴蒙拘留8天和22镑的罚款,判处哈森·贝略微重一点的刑罚。
土耳其法院对戴蒙的审讯和判决,引起了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戴蒙,因为碰撞发生在公海,荷花号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审理。
土耳其法院认为,根据土耳其刑法第6条:外国人在国外做出侵害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受惩罚,当此人在土耳其被捕时就要受土耳其法律惩罚。
至于这个规定是否符合国际法,法院没有考虑之必要。
两国于1926年10月12日签订特别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常设法院解决。
特别协定请求法院裁定两个问题:(1)1926年8月2日,土耳其船与法国船发生碰撞后,法国船荷花号抵达君士坦丁堡时土耳其法院规土耳其船的船长和法国船的值班了望长官进行联合刑事审讯,是否违反1923年9月23日的《洛桑条约》第15条和违反国际法原则,如果是,违反了哪些原则?(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根据国际法对类似问题的处理,应对戴蒙所受的损失给予生命金钱上的补偿?国际常设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案是因博兹﹣库特号的损失和8名土耳其人的遇难而起的,显然,碰撞就是导致这次刑事审讯的主要原因,但从双方的说明中可以看到,两船负责人员都没有刑事犯罪的意图,所以这只能是一件非故意杀害的案件。
国际常设法院对此案进行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在1927年9月7日进行判决,评议时,除院长胡伯外,12名法官当中,同意票和发对票各为6票,最后由院长投决定票通过,在1927年9月7日宣判。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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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A国与我国交界,甲在A国土地上对我国土地上的乙某开枪,欲
杀害乙,但乙只受了伤。我国刑法对甲是否有管辖权?
#共同犯罪(实行、教唆、帮助)
•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例外)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绝大部分犯罪。但是, 全国性的刑法仍然存在对发生于该两个特别行政区内的部分犯罪进行适用 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内地机构派驻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人员利用职务实施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 (二)我国刑法对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 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 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 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解 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 基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 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而言, 包括以下几种:
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其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 罚的除外。 • 例:上述情形,如果外国人犯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 以下呢? • 我国人在外国犯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我 国是否也不应处罚?(双重犯罪原则,都!) • 在外国已受刑罚处罚的,在我国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吗?(第10条)--消极承认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学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总结: 总结
不同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不同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国 、
家—— 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
2、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主体。只具有组织章程所赋予的有 、国际组织 有限的、 有限的 派生的主体。 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 、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或“过渡性主体”。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过渡性主体” 4、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有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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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基于国际法上赋予的民族自决权,使其获得国际 法主体的资格。 从现实角度分析: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一种准国家,它的国际法主体资 格有赖于国际社会的承认。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主体,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主体,作为主体是有条 件的,被称为“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件的,被称为“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或“过渡性 主体” 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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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表现为: 表现为: 1、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直接享有国际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 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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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 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 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特征: 1.承认是既存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或新 政府所作的单方的行为。 2.承认包含两方面含义: (1)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 确认; (2)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 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 主要内容: 1.规定国家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原则(第5 原则(第5条)。 2.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家的机关、单位、实体和 代表。 3.规定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4.规定“商业交易” 4.规定“商业交易”的范围及确定一项交易是 否属于商业交易的标准。 5.在诉讼中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 CASE:湖广铁路债券案 CASE:湖广铁路债券案
(四)“微型国家”问题 微型国家” 1.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将“微型国家” 1.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将“微型国家”定义为: 一个地域、人口和人力以及经济资源都格外小, 却以独立国家出现的实体。 2.微型国家在国际法上仍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 是国际法主体,享下四项: (一)独立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 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独立权包括两方面的意义: (1)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 事务; (2)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 3.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包括政治独 立和经济独立。
(三)中国学者的观点 1.中国许多学者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2.我们认为在这些领域范围内个人已成为国际 法主体: (1)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人的权利的规定。 (2)有关国际犯罪的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 (3)有关个人权利的司法保护的规定。 (4)某些解决争端公约对个人在解决争端程序 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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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犯罪的特征 第三节 国际犯罪的构成 第四节 国际犯罪的分类 第五节 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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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犯罪的概念
一、关于国际犯罪概念的不同表述 二、国际犯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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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际犯罪概念的不同表述
国际刑法学协会对“国际犯罪”的理解 国际刑警组织对“国际犯罪”的理解 国际刑法学会主席巴西奥尼对“国际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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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警组织 对“国际犯罪”的理解
国际刑警组织秘书处编著的《国际刑警 组织五十年》指出:
国际犯罪“指的不外是那种已列入这国 或他国法律中的犯罪行为,只不过这些罪行具 有相对多的国际特点罢了。实际上,许多国家 碰到的每种犯罪行为,只要其犯罪的方式,或 是参与犯罪的人及其同谋者具有国际性,均可
视之为国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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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犯罪的特征
一、国际犯罪是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 益的行为。(实质特征)
二、国际犯罪是违反国际刑法规范的行为, 即具有国际法上的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
三、国际犯罪是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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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质特征——严重危害国际社会 共同利益
国际犯罪的国际危害性是国际犯罪区别于国内犯 罪的最主要特征。
违反国际刑法规范,就应受到国际刑法的否定评 价。
在刑事违法性上,国际犯罪具有不同与国内犯罪 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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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国际刑法发展的滞后性以及规范的分散性、不 统一性相当突出。国内刑法由一国立法机关制 定,具有完整的规范体系。
国际刑法的间接适用模式决定了国际刑法在裁 量和执行刑罚上具有不确定性。罪刑法定原则 是国内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国际刑法中的表 现是不完整的。
刑法学绪论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保护管辖 1、保护管辖的含义: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 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是本 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2、立法: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立法:刑法第8条:“ 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的除外。” 8
(一)属人管辖 1、属人管辖的含义:本国人在国外犯罪的,也适 用本国刑法。 2、立法: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立法:刑法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 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7
未经法院审判或是判决未确定,就按不同 情况处理: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 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 认为是犯罪,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没 有溯及力(从旧原则)。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 认为是犯罪,适用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 任,刑法有溯及力(从新原则) 任,刑法有溯及力(从新原则)。 19
3、法律有特别规定: 法律有特别规定: ⑴不适用中国刑法:(外交代表刑事管辖 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 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11条) 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11条) ⑵不适用大陆刑法:港、澳、台地区不适 用大陆刑法 ⑶不适用刑法典中的部分条文:①法条竞 合;②民族地方变通或补充 4
3、适用限制: (1)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 犯罪; (2)管辖国应是有关条约的缔约国或参与 国; (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 犯罪; (4)罪犯出现在管辖过领域内。 11
国际刑法

1.国际刑法:是国际公约中旨在制裁国际犯罪、维护各国共同利益的各种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国际刑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刑事法律规范(主体特征)2国际刑法在内容上是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统一(内容特征)3国际刑法适用模式有直接适用模式和间接适用模式之分(适用特征)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2罪刑法定及保障人权原则3个人刑事责任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
2.国际犯罪是指违反国际刑法规范,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
特征:1国际犯罪是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
(实质特征)2国际犯罪是违反国际刑法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国际法上的刑事违法性。
(法律特征)3国际犯罪是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法律后果)分类:1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2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危害人类基本权利的犯罪)3破坏国际公共秩序的犯罪(危害国际秩序的犯罪)4危害公众利益的犯罪(危害国际公共秩序的犯罪)5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3.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包括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灭绝种族罪。
特点:1与战争有关2对人类的危害最为严重,表现在此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人和财产,或特定的某种人、某些人和财产安全,以及国际社会共同维系的和平与安全秩序。
4.战争犯罪是指违反战争法而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中的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通常被合称为战争犯罪。
5.侵略罪是指一国动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者以任何不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侵略罪,是国际刑法明确规定应予惩罚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
侵略罪,是一种战争犯罪。
6.战争罪是指严重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的犯罪行为。
战争罪是适用于在国际协议中提出的国际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禁止的,以及有关武装冲突的一般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为和不作为。
7.反人道罪又称反人类罪、危害人类罪,反人道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平民的谋杀、奴役、放逐、强制转移或其他非人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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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犯罪的主体
国际犯罪主体,是指依据国际刑法规定,实 施国际罪行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者。 1、国际犯罪以个人的犯罪行为为基础,国际 犯罪的刑事责任以“个人刑事责任”(individu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为基本原则。 2、在现代社会,国际犯罪也可以由团体(或 组织)实施。 3、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是一个长 期争论的话题。
二、国际犯罪构成的概念
国际犯罪构成,是指国际刑法所规定的,决定 行为的国际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 国际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三、国际犯罪构成的特征
(一)国际犯罪构成是成立国际犯罪所 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国际犯罪构成是对行为的国际危 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诸事实特征的统一
特点
国际刑法发展的滞后性以及规范的分散性、不 统一性相当突出。国内刑法由一国立法机关制 定,具有完整的规范体系。 国际刑法的间接适用模式决定了国际刑法在裁 量和执行刑罚上具有不确定性。罪刑法定原则 是国内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国际刑法中的表 现是不完整的。 国际刑法公约中的罪刑规范具有独立于国内法 的特点。
特征三
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成立国际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 观要件是认定犯罪和实行处罚的依据,具有国际 法的拘束力。 缔约国或加入国在立法时,要考虑国内刑法规范 与国际公约规定的衔接问题。 如我国1979年刑法在反革命罪一章中规定有以反 革命为目的的劫持飞机罪,其适用范围较窄。 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 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修订为劫持航空器罪,删 除“以反革命为目的”的构成要素,将“飞机” 改为“航空器”。
三、法律后果特征——应受刑事处罚
国际犯罪是否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特征往往受到质 疑。但从国际刑法的有关规定看,这一特征应该肯定。 第一,国际刑法公约要求缔约国与加入国将所规定 的国际罪行在国内刑法上规定为犯罪,承担管辖的义务。 第二,“或起诉或引渡”是一项强制性义务,使国 际罪犯难逃法网。如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 的公约》(海牙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有罪必罚是现代刑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只有坚 持这一原则,才能实现刑法的目的,才符合正义观念。这 在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上没有区别。(案例)
第二节 国际犯罪的特征
一、国际犯罪是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 益的行为。(实质特征) 二、国际犯罪是违反国际刑法规范的行为, 即具有国际法上的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 三 、 国 际 犯 罪 是 应 受 刑 事 处 罚 的 行 为。 (法律后果)
一、实质特征——严重危害国际社会 共同利益
释义
上述规定中的“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就是 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该危险即为作为结果的危 险。当然,危害结果必须是危害行为所引起的, 即危害性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上 述规定中的“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 全”已经表明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上述规定中的“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表明破 坏行为所作用的对象必须是“使用中的航空器”。
案例说明:
专案民警与云南警方协同作战,于 11 月 16 日 在昆明海逸大酒店将刘林抓获。 通过省公安厅指导协调,在云南警方的大力配 合下,专案组跨出国门,与缅甸警察局、军情 局、移民局、外交部展开合作,将躲藏在缅甸 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刘伟及参与作案的 2 名缅甸 籍劫匪抓获。
案例说明: 经专案组突审,刘伟供述了犯罪经过: 刘林、刘伟兄弟为图财萌生抢劫郁博文夫妇的 恶念,刘林以购买玉器的名义骗郁博文夫妇从 新加坡飞抵缅甸仰光,由刘伟在仰光实施杀人。 2004 年 2 月 20 日,专案民警、检察机关的人 员和受害人亲属再次前往缅甸,与缅甸的军、 警、外交人员一起联合核查作案地点,将受害 人尸体挖出,对证据事实逐一进行印证。
国际犯罪的国际危害性是国际犯罪区别于国内犯 罪的最主要特征。 一般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也是各国国内 法上的犯罪(在国内法中予以犯罪化、国际犯罪 的国内化)。但有些国际犯罪并非如此。 有些国际犯罪须具有跨国因素方能构成,如劫持 航空器罪。 行为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 程度。
(三)国际犯罪的主体
关于国际犯罪主体的范围,国际刑法学界争议很 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认为国际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曹建明等在 《国际公法学》中指出:“国际犯罪的主体是个 人,国际犯罪刑事责任主要是个人责任。” (2)认为国际犯罪的主体是国家。万鄂湘在《国 际强行法与国际公共政策》中持此观点。 (3)认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包括个人、组织或团体、 国家、国际组织。巴西奥尼持此观点。
(三)国际犯罪的主体
国际犯罪的主体之一:自然人
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必须对自己 实施的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5条第1款规定: “本法院根据本规约对自然人具有管辖权。”
(三)国际犯罪的主体
国际犯罪的主体之二:团体(或组织)
其一,国内的政府组织(或团体)。 其二,非政府团体(或组织)。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依法成立的团体(或组织);二是非法的犯 罪组织。如黑手党。 其三,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组织。对此尚未达成 共识。
特征二
各种国际犯罪行为均包含众多的事实特征,其中对犯 罪性质、对行为的国际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特 征,才被选择为构成要件。
例如,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13条规 定,“如果罪行仅发生在一个国家内,而人质和嫌疑 犯都是该国国民,且嫌疑犯也是在该国领土内被发现 的,本公约即不适用。”这就特别规定了跨国因素。
国际刑法学会主席巴西奥尼 对“国际犯罪”的理解
国际刑法学会主席巴西奥尼在其草拟的 《国际刑法典草案》(A Draft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中指出: “国际犯罪就是本法分则所列出的任何犯 法行为,或在国际公约中确认的犯罪行为”。 (狭义的国际犯罪)
二、国际犯罪的概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案例选编》,第93 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
第三节 国际犯罪的构成
一、国际犯罪构成概述 二、国际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国际犯罪构成的特征 三、国际犯罪构成的要件
一、国际犯罪构成概述
国际犯罪的概念概括地表述国际犯罪现象的最 基本的、本质的特征;国际犯罪构成则在此基 础上阐明国际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规 格或标准)。 犯罪构成在刑法学犯罪论中居于核心地位,对 国际犯罪构成,各国学者一般运用本国刑法理 论进行研究。
三、国际犯罪构成的要件
国际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包括: (一)国际犯罪的客体 (二)国际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国际犯罪的主体 (四)国际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国际犯罪的客体
国际犯罪的客体是指国际刑法所保护而为 国际犯罪所侵害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二)国际犯罪的客观方面
国际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国际刑法所规定的危害 国际社会的行为、危害结果等客观事实特征。 1、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任何国际犯罪都必须 具备的基本要件。 2 、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国际刑法规定的危 害行为引起的直接损害结果或危险状态。 3.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对象。这些 客观事实特征是部分国际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 (条文示例)
二、法律特征——违反国际刑法规 范(国际法上的刑事违法性)
国际刑法规范散见于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法中, 前者表现为成文法,后者表现为不成文法。不论 是国际公约中刑法规范,还是国际习惯法中的刑 法规范,都属于广义刑法规范的范畴。 违反国际刑法规范,就应受到国际刑法的否定评 价。 在刑事违法性上,国际犯罪具有不同与国内犯罪 的特点。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第1条第1款
“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 罪: (a)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 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b)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 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 (c)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 放置一种将会危及其飞行的装置或物质; (d)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 种行为将会危及航空器的安全; (e)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 航空器的安全。”
国际犯罪是指违反国际刑法规范,危害国 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
案例说明:
临沂侦破特大跨国抢劫杀人案
(2004年3月19日)
近日,临沂市警方与云南警方、国际刑警 组织、缅甸警方和我国驻缅甸大使馆等密切合 作,历经三个多月的不懈努力,一举侦破一起 特大跨国抢劫杀人案件。
案例说明:
2003 年 10 月中旬,临沂知名民营企业家郁博文 ( 又名郁万盈 ) 与新婚妻子张红霞出国到新加坡、 缅甸等地度蜜月期间失踪,其家人怀疑被害,遂 向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报案。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刘杰担任破案总指挥,市 局和兰山分局调集精兵强将攻坚。 专案组通过侦查,分别在新加坡和中缅边境发现 重要线索。市公安局逐级向省公安厅和公安部报 告,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与新加坡警方联系,顺线 追击至缅甸,发现长期混迹于中缅边境的临沂籍 人刘林、刘伟兄弟有重大嫌疑。
国际刑警组织 对“国际犯罪”的理解
国际刑警组织秘书处编著的《国际刑警 组织五十年》指出: 国际犯罪“指的不外是那种已列入这国 或他国法律中的犯罪行为,只不过这些罪行具 有相对多的国际特点罢了。实际上,许多国家 碰到的每种犯罪行为,只要其犯罪的方式,或 是参与犯罪的人及其同谋者具有国际性,均可 视之为国际犯罪。”
第三章 国际犯罪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国际犯罪的概念 国际犯罪的特征 国际犯罪的构成 国际犯罪的分类 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