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衡平性(1)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企业集团化、化大为强的趋势不断增强,公司人格概念也应运而生。
公司人格是指公司在法律上被赋予了自主决策、权利义务及法律地位等权利,具有独立的法人实体性质。
然而,与其法律地位相对应的,是公司在伦理、道德和人性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逐渐被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逐步削弱和推翻。
本文将从公司人格的概念、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和是否需要公司人格否认进行探讨。
一、公司人格的概念公司人格是从一般意义上的人格概念中演化而来的,它是指公司作为一个责任主体,能够享受和承担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是法律实体。
比如,公司可以获得合法的资源分配、销售收益、知识产权和财务资产等,同时公司也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负债、违规行为等。
在法律效力上,公司人格一旦确定,就像人一样对其实体享有法律保护,甚至比人更为具有优势。
二、对公司人格的否认随着企业规模和影响力的不断增加,公司人格的地位也不断提高,但是伴随其而来的是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即对公司在人性、道德和伦理方面本质的缺失感受和反应。
1. 公司人格的自我剥夺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因而各部门和员工必需服从公司的合法指令,完成公司既定的发展目标。
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公司的权力和权威逐渐上升,公司不愿成为人性,而是成为了制度的产物。
这就导致公司本身的自我剥夺,许多员工感到公司行为没有人性关怀,同时公司在利益追求中失去了人性的底线,进行违法行为。
2. 伦理和道德的失范随着公司发展规模和竞争的加剧,利益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公司为了争夺市场、赚取巨额利润,往往会忽略其伦理和道德的缺失。
比如,一些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会忽视劳动者的福利,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这些行为直接导致员工的生活质量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3. 对人性的否认在赚取利润的过程中,一些公司忽视了对员工的尊重和人性的肯定。
比如,一些公司的管理层过分强调财务利益,不重视员工的人性需求,结果影响了员工的心理健康和情感充实。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格否认制度是针对公司的实⾏的⼀种法律制度,主要是对公司法⼈、股东等实⾏的,否认公司的⼀些事情,采取法律⼲涉改正。
它还有个很梦幻的名字:刺破公司的⾯纱,下⾯就跟随店铺⼩编⼀起来看看公司⼈格否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
”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对这⼀条款的审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点认识:即⾏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司股东,⽽不是经理等⾼管⼈员;⾏为⼈必须有逃避债务的⾏为;该逃避债务的⾏为必须是通过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式来实现的,⽽⾮通过其他⽅式;逃避债务与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为的受害者是债权⼈,⽽⾮其他股东或其他⼈;⾏为的后果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公司⼈格否认在美国⾄今依然是⼀项判例规则,英国、德国和其他极少国家,虽然在个别情形下,规定了有限责任适⽤的例外条款,但是,并没有在成⽂法上全⾯地确⽴公司⼈格否认法律制度。
然⽽,我国新《公司法》开天辟地,在成⽂法上率先完整确⽴了公司⼈格否认制度,以⾄于有学者认为在公司⼈格否认上,我国采取的是激进的⽴法体例。
三、慎⽤公司⼈格否认制度强调慎⽤公司⼈格否认制度的原因其⼀,从法理基础上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为迅速积累资本、提⾼投资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但是,也为⼀些欺诈、舞弊和不诚信⾏为提供了机会。
公司⼈格否认正是由于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提出的⼀项对策性制度,是⼀种事后规制,⾃然要处于从属和补充的地位。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95艺术文化交流2013年08月下半月刊有限公司作为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有力杠杆。
而有限公司之所以能够发挥如此巨大的功能,根本之点就在于股东有限责任。
然而,由于出资人优势地位及法人制度本身缺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不可避免的导致股东借助优势地位而损及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一、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1905年,美国在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中首先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官桑伯恩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权力状态下,如果可以建立一个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个规则就是:一般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在美国公司法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在德国法中,被称为“直索责任”;日本法则称其为“法人人格剥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有形象地称其为“透视”理论。
它是指为了制止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三、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特征首先,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以承认公司具有法人独立地位为前提的。
世上一切事物,要想否认,必先承认其存在,至少需要承认其在某些情况下是存在的,这样才有否认的空间。
法人否认制度亦然。
我们必须明确,法人的独立地位并不因此消失,只有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法人才能消灭。
而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而否认法人在该特殊情况下具备法人资格,让滥用权力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非有限责任。
其次,所谓特定情况出现,是指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第一,由于中小股东很难实际参与公司的决策,因此,这一行为基本上是由控股股东实施的。
第二,所谓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是指股东为一己获利,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分析

摘要2005年我国《公司法》才正式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肯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鼓励投资的同时为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若适用不当,必将危害公司法人制度和社会经济稳定,阻碍甚至破坏公司发展。
因此,必须严格把握该制度的适用条件,杜绝滥用。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60-01一、概述公司人格否认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实际上“是对已丧失独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通过剥离徒有人格之名而无人格之实的公司人格,导致隐藏于公司背后股东的凸现,使其承担的责任由有限向无限复归,”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仍然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根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该制度的否认,而是对其的维护和完善,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公司、股东、债权人三者间利益失衡的一种事后救济。
我国的公司立法起步较晚,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长期以来均未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刺破公司面纱”、“直索责任”等,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最初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一般通过适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这两大基本原则来间接地、合法地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和司法解释也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提供了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关于行政单位和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30日《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
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改,才正式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肯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鼓励投资的同时为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企业法律主体上否认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
这种制度的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责任追究:人格否认制度使得公司的法律责任得以转嫁给个人,从而降低了公司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
一些不法企业可以通过人格否认制度将责任转嫁给个人,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造成违法行为的泛滥。
2.伤害债权人利益:人格否认制度给了公司机会在债务累积或破产时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置之度外。
企业可以通过人格否认制度将债务转嫁给控股公司或其他相关公司,从而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3.缺乏营商环境透明度:人格否认制度使得企业的所有权和责任关系复杂隐蔽,缺乏透明度。
由于隐藏在背后的控制利益关系不容易被察觉,相关信息不易获取,甚至产生虚假信息来规避监管并获取不当利益。
为完善这一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透明的公司治理机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的权责关系和所有权结构。
加强对公司高管履职情况的监督,确保公司以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运营,消除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
2.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管体系,强化对不同公司间资金流动和债务关系的监督。
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也是关键,加强对各种债权债务的登记备案和执行力度,减少企业通过人格否认制度逃避债务的可能性。
3.强化违法行为追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企业和个人不法行为的追究责任,并做出相应的法律惩处。
加强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联动合作,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人格否认制度滥用的行为,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
4.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及时向公众披露企业的所有权结构、重大决策和相关信息,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的监督和舆论监察,推动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公众利益。
5.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各国应加强对跨国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监管合作,分享经验和相互学习,形成国际上的治理标准和最佳实践。
论新《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新 《 司 法》 公 “法人 人 格 否认制 度"
孙 伟
( 州广播 电视大 学 , 南 郑 河 摘 郑州 400 ) 50 2
要 : 司人格 制度 的积极 作 用显而 易见 , 一旦 独 立人 格 和 有 限责任 被 滥 用 , 司即 以其 公 但 公
“ 法人 面纱” 法律 上 隔断股 东与公 司债权 人 之 间的联 系, 盖 股 东公 司经 营 中的 地 从 遮
关键词 : 公 司法》 公 司法人 格 否定制度 ; 开公 司面 纱规 则 ; 格混 同; 《 ; 揭 人 人格 独 立滥 用
中图分 类号 : 9 2 2 1 D 2 .9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15 ( 0 0 0 0 9 10 7 0 2 1 )5— 0 0—0 3
认 法理 仅为法 官指 出 了一 个方 向 , 要他 朝着 这个方
也是市 场经 济存 在 的 前提 。公 司独 立 的法 人 人格
的确 立 , 味着公 司独 立 于股 东 , 为 以 自己的名 意 成 义、 财产 和 民事活动 承担 民事责 任的独 主体 。其
向进行裁 判 , 于 在这 个 方 向 到底 走 多 远 , 全 凭 至 则
该制 度规则 时 , 主要 应 当考虑 下列两个 适用要 件 。 1 主体要 件 .
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者:昆山律师发布时间:2013-7-24 阅读:1068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背景及其特点(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第3款是修改后公司法的新增条款,其明确了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是一条典型的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
该条款引起国内广大学者热议。
几乎所有公司法学者都认为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就是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有学者甚至评价认为,我国公司法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上升为成文法是一项大胆的创举,是对世界公司法的贡献。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背景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独立责任是现代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基本标志,也是我国公司立法的责任基础,公司法人格制度将公司、股东和公司经营管理者三者的人格予以明确区分,即三者均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民事主体。
人格独立也就意味着财产独立、意志独立,这就意味着各自的债权人不可以超越债务人本身而追向另外主体的财产主张债权。
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公司法人格制度不仅很好地维护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权益,同时也比较好地维护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者三者各自债权人的权益。
然而这潜藏着一种道德风险,即股东可利用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这层"面纱",以公司作为其从事不法活动和欺诈债权人的理由。
所以当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公司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的滥用打破时,便需要一种衡平的法律制度来纠偏校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要: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独立的人格,股东承担有限的责任,形成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该制度存在缺陷,公司法设置法人格否认制度来对公司法人制度予以弥补与完善。
本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内涵、渊源、本质特征、认适用的条件、适用的程序以及以适用的情形予以阐述。
关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持着谨慎的态度予以思考并对相应问题进行阐明。
关键词:公司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法人、人格、公司三者合为一体,形成公司法人制度。
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基本特征。
股东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股东可能滥用其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我国公司法明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条文规定笼统,制度具体运用阐述粗略,操作性不强,且未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问题。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之内涵张汉槎认为特定情况下,法律不顾公司的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后面的经济实情,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成员直接承担公司义务与责任,称为揭开法人团体面纱。
森本滋教授称法人格否认的法理,是指按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当认为某公司所保持的形式上的独立性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时,或者公司所具有的法的形式超越了法人格的目的,非法地加以利用时,并不全面否认公司的存在,而是认定它作为法人的存在的同时,针对特定事例,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以保障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一视同仁的地位。
王利明称揭开公司面纱指司法审判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司的股东特别是董事在管理公司的事物中,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造成公司债权人的损害,应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要求公司的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朱慈蕴认为法人格否认是为阻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要求而设置的一项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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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衡平性(1)
[摘要] 公司人格否认相对于公司人格独立属于衡平性规范。
衡平性规范的品格在于非规范性、模糊性和补充性。
我国司法解释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存在的诸多缺陷皆渊源于对该制度性质的认识偏差。
因此,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路径在于:回归衡平性。
[关键词] 公司人格否认衡平
目前,对中国应否借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已取得共识,但对于该制度的性质及由此决定的其在立法上和适用上的特性却鲜有论及。
对该制度性质认识的任何偏差都将直接妨碍其功能的发挥,甚至可能会导致适用上的南辕北辙,本文拟就此略陈管见,以期有益于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伟大实践。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性质公司
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是支撑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1](P21)但其对经济秩序的实际作用却似一柄双刃之剑,既为奋发进取者提供了保护伞,也充当了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
以其作为调整相关各方利益关系的准则,在具
体的个案中,出现了相当程度的不合目的性。
该原则作用的两面性早在产生之初就受到人们的强烈关注,英国1855年有限责任法议案提交讨论并获得普遍赞誉的同时,并未获得法律出版物的认许,《法律时报》甚至将该法案称为“无赖特许状”。
同样商业圈也未形成一致的见解,曼彻斯特商会宣称:该项法案毁灭性地破坏了我们合伙法律中由来已久的高度道德责任感。
[2](P43-44)公司人格独立的正义性和存在价值始终受到来自以下两方面的严峻挑战。
1.制度设计本身,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从法律上看,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不管个案的实际情况如何,至少股东是公司名义上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力,并有权获得可能与其出资额相应的股息或红利。
而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制的介入则为股东筑起了一道牢固的篱笆,将其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公司经营风险的一部分可能将转嫁给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者。
毋庸置疑,债权人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但其通常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过程,甚至可能对公司的内部管理一无所知,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
在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体制下,一旦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必将因他人行为蒙受重大损失。
可见,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注意了对股东的
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2.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所滥用,谋求法外利益。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是法律抽象的结果,现实中的公司在经济上不可能独立于股东,其运营还是要靠人来实现,公司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根据控制股东的指令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少数股东或控制股东的个人意图因此不可避免地渗入公司行为之中。
控制股东在强劲有力的经济理性支配下,利用其事实上的控制力量,可能迫使公司牺牲自身利益,从事有利于控制股东的不正当交易;也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规避公法义务,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还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等行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往往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不但出现了高度危险来源,而且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日益普遍,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均可能因此种侵权行为遭受损害,成为“非自愿债权人”,他们在与公司间的“交易”中往往没有机会讨价还价,采取积极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在公司侵权场合,有限责任制度常常使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外化了一部分因公司的冒险行为造成的损失。
这样公司及其股东从公司的冒险行为
中获益,但却将损失转嫁到受害人和社会身上,这种转嫁损失的能力促使公司及其经营者不顾后果,热衷于冒险。
因此,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侵权行为法作用的发挥,[3](P14)甚至会沦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
凡此种种,因片面强调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导致的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构成了令人困惑的“公司问题”。
解决因公司人格独立带来的“公司问题”,有两条基本的进路。
其一是取消公司的人格独立,这虽然可以最终消解“公司问题”,但我们也因此不能再享受公司人格独立给人类带来的福祉,这条进路显然得不偿失,不能成为理想的选择。
其二是设置相应的对立性衡平制度,与公司人格独立形成反思性平衡,进而消解公司问题。
这虽然会增加制度的复杂程度和适用上的变数,但却使我们能够在解决公司问题的同时,可以继续利用公司人格独立推动人类物质文明的繁荣。
实践证明,人类正是沿着第二条进路,展开了积极的努力,并最终成功地解决了“公司问题”。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要义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以抛开公司的独立人格为前提,配置公司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义务和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适用的结果通常是使股东在某些场合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撇开公司的存在重新确定股东应承担的公法义务。
[4]第2卷英国法学家高尔(Gower)指出:在否认公司人格的案件中,法律或者绕开公司的独立人格而找到其股东或董事本人,或者忽略由一组关联公司构成的经济实体的每个成员的独立人格。
[5](P148)因此,首先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其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和特定事件中。
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
[6](P34)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通适用的。
其次,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的对立性因素出现的,它构成了后者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两者在深沉的张力中,保持一种反思性平衡,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把公司人格独立带来的公司问题消弭于无形。
对此,公司人格否认的开先河者美国法官桑伯恩(Sanborn,J.)指出:公司在无充分反对理由的情形下,应被视为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但是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被用以破坏公共利益,使不法行为正当化,袒护欺诈或犯罪,法律即应将公司视为多数人之组合而已。
[7](P247255)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从产生的背景和规律、实际运作情况
及功能发挥角度看,呈现出很强的衡平性,衡平性是该制度特性的集中体现。
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本质应该被概括为衡平性规范。
首先,衡平性规范的目的是救济普通规定的不足。
衡平(equity)一词主要有三种含义:它最普通的含义是正义的代名词,表示“平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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