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行为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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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解读金融犯罪的证券交易违法行为

经济法解读金融犯罪的证券交易违法行为

经济法解读金融犯罪的证券交易违法行为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以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或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行为。

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则是金融犯罪中的一种,主要指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各类违法行为。

本文将通过对经济法的解读,对证券交易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或者其他掌握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其掌握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投资者利益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属于主观罪,即犯罪人必须具备明知的故意,即明知自己掌握的信息还未公开,却以此为基础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有证券交易行为,并形成非法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减少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度,通常采取法定证据推定的方式,即交易人及其关联人在信息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股票,即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二、市场操纵行为市场操纵是指个人或组织利用自身权力或资金实力,通过操纵市场供求关系、价格等手段,干扰市场公平、公正运行,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市场操纵行为对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3条的规定,市场操纵分为两种类型,即创造虚假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行为以及其他可以干扰正常市场运行的行为。

如创造虚假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行为主要包括拉高或者压低证券价格以及制造交易量等。

其他可以干扰正常市场运行的行为则包括滥用公众资金购买或者卖出证券、利用政府行为推动证券价格上涨或者下跌等。

三、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与证券发行和交易相关的人,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刻意发布虚假的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大信息,误导和蒙骗投资者,从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信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6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包括虚假陈述证券发行材料、上市公司年度和中期报告、证券交易所债券信息披露文件等。

研究公司内幕交易案例中的违规交易

研究公司内幕交易案例中的违规交易

研究公司内幕交易案例中的违规交易公司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经营信息,通过股票、债券、衍生品等金融工具进行买卖,从而获得非公开信息的利益。

这种违规交易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投资者的利益,而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某公司内幕交易案例为例,分析其中违规交易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

案例背景:某公司高管A在担任该公司重要职位期间,获得了即将公布的财务报表中的内幕信息,并选择在这些信息公布之前,利用自己持有的公司股票大量减持。

此行为不仅导致A获得非公开信息的利益,也给其他股东和市场带来了不公平的损失。

法律分析:1.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禁止“公司、发行人和有关公司的人员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泄露、散布非公开信息”的禁止。

该法条的目的在于保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2.证券法第76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根据该法条,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买卖或者泄露相关非公开信息,触犯刑法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证监会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证券账户等。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益追回办法》第四条规定了违规交易的证券追回权。

根据该规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在认定某交易构成内幕交易后,要求其返还非法获利,追回其他买卖人的损失。

治理建议:1.加强内控机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明确内幕交易的禁止,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监督。

同时,应加强信息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的泄漏。

2.加强监管力度:证监会应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和处罚机制。

加大对内幕交易案件的查处力度,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的利益。

3.加强法律意识培养:加强对公司内部人员和投资者的法律教育,提高其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法律意识,防止违规交易的发生。

4.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重要信息,保证所有投资者在同一时间内能够获得相同的信息,减少内幕交易的可能性。

实施内幕交易案件分析

实施内幕交易案件分析

实施内幕交易案件分析案例摘要: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在中国证券市场中频繁出现,对投资者权益和市场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

本文将深入分析某内幕交易案件的特点、影响以及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案件特点及影响:该内幕交易案件涉及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公司高层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通过内部人士私下交流、虚构合理理由,并在信息披露前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削弱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同时,这也对公司的经营和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法律问题:1. 内幕交易的定义和禁止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基于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5条,内幕交易是被禁止的。

该法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对象和判定标准,对于违反内幕交易禁止的行为,应予以法律责任追究。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9条,对实施内幕交易的个人或者单位,监管机构应当处以罚款,并可以告知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同时,被核实为内幕交易购买或者销售证券的利益人,应当退回其购买或者销售证券的款项;对于属于犯罪的内幕交易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 证据收集和举证责任:在内幕交易案件中,证据的收集是关键。

证券监管机构、律师和证券公司等均有责任协助证券交易所、司法机关等对内幕交易进行调查,并提供所掌握的文件、资料和与内幕交易有关的账户等信息。

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公安等执法机关进行必要的举证工作。

三、解决方案:为了有效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公信力,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强化监管机构职责: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内幕交易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2.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透明度,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空间。

3. 增加处罚力度: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行为的风险。

资本市场中的内幕交易与监管措施

资本市场中的内幕交易与监管措施

资本市场中的内幕交易与监管措施一、资本市场中的内幕交易现象及其影响内幕交易是指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之前,利用已知的内部信息进行买卖股票或其他证券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对整个资本市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1.1 内幕交易对市场公平性的破坏内幕交易违背了市场公平原则,并且给持股人带来了不对等的信息优势。

当持有重大信息的人提前买卖相应证券时,他们可以获得不菲的利润。

而没有获悉内部消息的其他投资者,则难以作出正确决策,造成其权益受损。

这将导致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失去信心,减少他们对于股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意愿。

1.2 内幕交易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负面影响内幕交易增加了公司治理风险。

当内部人员滥用他们所掌握的信息进行交易时,他们往往会操纵公司财务报告、虚报业绩等手段来掩盖内幕交易的行径。

这不仅可能导致公司声誉受损,还会使其面临诉讼风险。

1.3 内幕交易对市场监管机构形成挑战由于内幕交易难以被察觉和防范,监管机构在发现、追踪和打击内幕交易方面面临巨大挑战。

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和及时获得重大信息的渠道,使得市场监管难以及时介入,加大了发现内幕交易的难度。

二、资本市场中的内幕交易监管措施为了维护资本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针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措施。

以下将介绍几种主要的监管措施及其效果。

2.1立法禁止内幕交易通过制定法律来明确禁止内幕交易,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是治理内幕交易问题的基础。

各国立法机构普遍设立了类似于证券欺诈罪的法条,对内幕交易者进行惩罚。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将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相结合,形成对内幕交易的强力打击。

2.2增加市场监管力度为了防止和打击内幕交易,各国市场监管机构将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

他们建立并完善监测系统,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发现内幕交易的效率。

此外,还会对疑似内幕交易进行调查,并严肃处理违法者。

2.3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维持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的基础。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1. 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情况下,利用对未公开信息有访问权或掌握未公开信息的特殊地位进行交易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权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 内幕交易案件的危害内幕交易案件对金融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丧失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内幕交易打破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原则,使得那些不掌握内幕信息的投资者处于劣势地位。

这不仅违背了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而且破坏了市场的健康运行,降低了市场的公信力。

2.2 投资者利益受损内幕交易者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往往能够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而这些信息对于其他投资者来说是不可获取的,导致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丧失了正常的投资回报。

2.3 扰乱市场秩序内幕交易的存在会扰乱市场的秩序,导致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

一旦市场参与者发现内幕信息的存在,大量的交易活动将在短时间内发生,从而引发市场的异常波动,进一步削弱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2.4 罚款和刑事处罚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交易者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内幕交易行为将受到罚款和刑事处罚的制裁,同时还可能被限制从事金融市场活动。

3.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的特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有一些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对金融市场产生的严重影响:3.1 市场事件的敏感性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通常涉及到市场敏感信息,如财务报表、经营计划、业务重组等。

这些信息在公开之前,若被少数人掌握,将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内幕交易案件具有很高的敏感性。

3.2 内幕信息的特权性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涉及到公司的内部信息,这些信息只有少数人员可以获取,具有特权性。

内幕交易者通过获取这些信息进行交易,可以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3.3 内幕交易者的特殊身份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的交易者往往具有特殊身份,如高管、董事、大股东等,他们对公司的信息有较高的获取权。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屡见不鲜,给市场的公平性、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信心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内幕交易,简单来说,就是指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内幕交易的主体通常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从业人员、中介机构人员等。

他们凭借其特殊的地位或工作便利,获取了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如公司的并购重组计划、业绩重大变动、新产品研发成果等,并利用这些信息提前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从而赚取巨额利润。

内幕交易的手段多种多样,且日益复杂和隐蔽。

有的通过直接控制自己或他人的账户进行交易,有的则借助亲友的账户间接操作,还有的与他人合谋共同实施内幕交易。

为了逃避监管,一些内幕交易者还会采用分散交易、跨地域交易等方式,试图掩盖其违法行径。

内幕交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

在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中,所有投资者都应该基于公开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

而内幕交易使得一部分人能够凭借非法获取的信息占据优势,这对其他投资者是极不公平的,也会削弱市场的公信力。

其次,内幕交易损害了投资者的信心。

当投资者发现市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时,他们会对市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减少投资或者选择退出市场,这将导致市场的流动性降低,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内幕交易还会扰乱市场秩序,扭曲证券价格,使得资源无法得到有效配置,影响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行效率。

为了打击内幕交易,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监管部门会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尽管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内幕交易案件仍然时有发生。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摘要】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严重扭曲了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破坏了证券市场的秩序。

我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经历了多次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监管措施的不足和法律责任的不明确。

为了有效防范和惩治内幕交易,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包括加强监管机构的作用,完善内幕信息披露制度等。

加强内幕交易监管的必要性凸显,未来应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内幕交易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将更加注重信息公开透明,加强监督执法,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内幕交易、证券投资、监管制度、我国、演变、现状、不足、改进建议、加强、必要性、发展方向。

1. 引言1.1 内幕交易定义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通过获取和利用内部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证券交易行为。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披露的对公司和证券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内幕交易的主要特点包括:第一,内幕交易涉及股票、债券、期货和其他金融工具等各种证券;第二,参与者通常是公司内部人员、知情人士以及其亲属和关联方;内幕交易可能引发市场不公平、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第四,内幕交易对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内幕交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内幕交易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第二,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降低了市场的信任度和稳定性;内幕交易扭曲了资源配置和投资决策,影响了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和经济稳定。

加强监管内幕交易,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内幕交易的危害内幕交易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破坏了市场秩序,让那些掌握内幕信息的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利益,而一般投资者只能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劣势位置,造成投资者的流失和市场信心的动摇;内幕交易增加了市场风险,因为内幕信息的泄露会造成股价的异常波动,导致市场不稳定性增加,极大地扰乱了市场正常的运行;内幕交易也影响了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破坏了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权益的保护。

纠纷案例分析竞标过程中的内幕交易问题

纠纷案例分析竞标过程中的内幕交易问题在竞标过程中,内幕交易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纠纷案例。

本文将重点对竞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内幕交易问题进行分析。

1. 竞标过程概述竞标是指企业或个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参与对某项工程、项目或商品的投标竞争。

在竞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相关文件和报价,以争取获得合同或订单。

然而,有时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不公平或违法的行为可能出现。

2. 内幕交易问题的表现内幕交易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泄露:在竞标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竞标机密信息被泄露给与竞标对手有关系的人员或企业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对手利用这些信息制定更具竞争力的报价或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2)利益输送:竞标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方向评标人员或决策者提供财物、请托或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以换取有利的评审结果。

这种行为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市场环境。

(3)内外勾结:在一些情况下,内部人员与外部企业或个人勾结,通过掌握竞标信息或调整竞标要求,从而使得特定企业获胜或排除其他竞争对手的可能性。

这种行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影响市场秩序。

3. 内幕交易问题的影响内幕交易问题对竞标过程及市场的影响不可忽视:(1)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内幕交易问题使得竞标过程失去公正性和透明度,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

这不仅对其他参与方造成不公正待遇,也破坏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2)损害企业形象:参与内幕交易的企业将受到舆论的谴责,其道德和商业信用受到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其在市场中失去声誉和竞争力。

(3)增加成本:内幕交易问题可能导致竞标过程的重复或延误,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同时也浪费了资源。

4. 防范内幕交易的措施为了避免内幕交易问题的产生,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内幕交易的定义和责任追究方式,为内幕交易问题的打击提供依据。

(2)强化监督与检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竞标过程的监督与检查,确保竞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对中外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看法

对中外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看法随着我国经济对发展,证券市场也越来越活跃,同时出现的违法行为也越来越多了,其中内幕交易行为就是证券市场上经常出现的违法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使市场的公平与效事会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投资者也会对证券市场的信用失去信心。

内幕交易行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妨碍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是我国证券执法的重点。

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下什么是内幕交易以及它的危害,并提几点改善意见。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内幕消息公开前,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内幕交易一直以来都是证券监管机构积极防控和严厉打击的对象。

要理解内幕交易,需从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和内幕行为这三个点出发。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信息未公开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

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

《证券法》第75条列举了几种内幕信息典型。

这些重大信息在发布之后,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上市公司重大财务亏损信息、违约纠纷、高管涉嫌违法违纪等信息往往会引起公司股票价格下跌;上市公司的盈利信息、资产增值信息往往会引起证券价格的上涨。

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俗话说“近水楼台先得月”,这些知情人因其职务、职权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在重要信息发布前就掌握内幕消息。

内幕人员分两种,一种是《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内幕消息知情人,包括发行人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监高,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另一种则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如《证券法》第74条规定人员的亲属、利益关系人,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比如偷听电话、拆封信件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评析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评析姜某某、瞿某、李某某等三人的内幕交易案,都是在我辖区内发生的、由我局立案稽查的重大内幕交易案件,而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则因其行为人包括了前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在现代资本市场上,由于通讯技术的发达和交易的广泛性,交易主体之间往往互不相识,投资者只能通过相关公开信息来判定证券的价值并做出投资决策,因而公开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券的市场价格,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重大信息。

如果掌握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也参与到市场交易中,就会导致交易主体间信息的不对称,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法律严格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姜某某、瞿某、李某某分别是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单位中具有一定职权的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获取了尚未公开的、与公司经营重大相关的信息。

在中山公用案中,由于国有企业上市决策须一路上报层层审批,相关行政官员也成为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在上述案件中,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之机买卖股票,他们买卖股票的决策、获取的收益或减少的损失均与其知晓该内幕信息直接相关,而不知道内幕信息的其他投资者则因为这些行为人的交易遭受了损失。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其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在涉及诸多利益方的资本市场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出于故意、或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以身试法。

他们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秩序,还会严重地影响到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持续的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并使证券价格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最终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不再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我局通过规范辖区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未公开信息的行为,有针对性地进行内幕交易排查,遏制了内幕交易行为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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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内幕交易防控体系; 2、制定信息披露管理规程; 3、加强员工培训; 4、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案 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案,是中国 证监会2006年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 “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受到证券市场有关各 方的广泛关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月和3月对该案作 出一、二审判决,认定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 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其弟董德 伟及其同学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 徒刑4年和1年9个月,并处罚金2500万元和100 万元,其违法所得2284万元和100万元上缴国库。




(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 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 的; (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 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 (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 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 (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 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
19、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0、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23、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4、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 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 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 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凡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亦未 在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 披露,且属于以下范畴的信息均应视为内幕信息 。

(二)内幕信息的范围(证券法第67条和75条)
26、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信息(包括显著影响公 司收入、利润等);其中, 对价格有显著影响, 是指通常情况下, 有关信息一旦公开, 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 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 或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 波动。对于上述条文的技术性认定, 可以结合专家委员会或证 交所的有关意见。 27、同时具有价格敏感性(即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和非公 开性等两项性质的信息。 28、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认定的其他种类内幕信息。

(三)内幕信息的适用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的前述事件, 也属于内幕信息的范畴。

法律后果。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 止。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对内幕交易行为做 出禁止性规定,该法第二百零二条明确了内幕交易 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针对内幕交易 行为也规定了内幕交易罪。2010年5月,《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开发布,对内幕交易 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做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南京市经委主任内幕交易案 2009年9月,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及其在南京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的妻子陈巧玲因涉嫌江苏 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淳陶瓷)股 票内幕交易,被警方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9 日,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务会议免去刘宝春南京 市经委主任和江苏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职务。2010 年12月3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宝春内幕 交易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刘宝春 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其700多万元非法所得。这 是全国首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内幕交易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案件。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 黄光裕是国内最大的家电连锁超市国美电器公司的创始人,曾多次排 名胡润内地富豪榜首位。2008年3月,黄光裕因涉嫌中关村和三联商 社股票操纵及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调查,2008年11月被北京市公 安局经侦总队刑事拘留,此后该案一直受到有关媒体和社会各方的广 泛关注。2010年5月18日和8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分别简称北京二中院、北京市高院)分别 对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作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 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 收个人财产2亿元,其中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 亿元;认定其妻杜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并处罚金2亿元;认定许钟民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单位行 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亿元;认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和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罚金 500万元、120万元。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司法机关对证券市场内幕交 易案作出的最严厉的刑事处罚决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 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 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 信息,或者明示、默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确定。
7、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授权而规定的其他证券交易内 幕信息知情人


(1)发行人、上市公司;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8、前述1-7项自然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 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9、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 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10、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二) 第三十五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 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 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 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 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 损害赔偿责任; 16、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包括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 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 17、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18、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201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 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 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 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 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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