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纠纷调解的原则
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相邻

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相邻)社区生活中,因为生活接触频繁,常常会发生相邻之间的纠纷。
例如噪音扰民、共用的产权纠纷、窗户对窗户的影响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无法得到妥善处理,会大大影响双方的生活质量,甚至可能会影响社区和谐。
因此,如何有效地调解这些相邻纠纷,是社区治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为此,本文整理了一些相邻纠纷的调解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调解方法:1. 先文后口在与邻居沟通时,可以先写下来几点要点,再口头交流。
这样可以避免语言的不当引发更多争端和矛盾。
2. 积极倾听当听到邻居反映问题时,我们要耐心听他的讲述,并在听完后,给予适当的回应。
这样可以让邻居感受到我们对他的尊重和关心,从而加强之间的信任和积极性。
3. 公正客观在调解纠纷时,我们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要偏袒任何一方,而是采取中立的立场。
同时,我们也不应将个人情绪和感觉掺杂进去,以免影响到纠纷的解决。
4. 寻找共同点在纠纷调解过程中,我们要通过寻找双方的共同点,促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支持。
通过此类方式,可以快速地消除双方的矛盾。
5. 具体可行在商讨纠纷时,我们要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避免一直在纠纷中徘徊。
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可以避免大范围的输出,完成纠纷的调解。
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相邻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产权问题。
在产权上,我们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内容,以此来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2. 噪音污染防治法噪音扰民也是相邻纠纷的常见问题。
在处理这种纠纷时,我们应该遵守《噪音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来进行裁判或者调解。
3. 民法典物权编《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方面的规定,包括相关的法律责任和解决方式。
在处理相邻纠纷时,我们需要了解物权编的相关内容。
4. 民法典邻里关系编《民法典》邻里关系编规定了邻里之间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在相邻纠纷中特别适用,需要时可以查阅。
5. 国务院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社区中管理企业的规定,我们还需要了解相关规定。
相邻矛盾纠纷协议书6篇

相邻矛盾纠纷协议书6篇篇1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存在相邻矛盾纠纷,为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合理、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邻矛盾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共处。
二、纠纷事项经双方确认,本次纠纷主要涉及以下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解决方案1. 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相邻矛盾纠纷,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2. 针对纠纷事项,双方商定采取以下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双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相邻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权利与义务1. 双方应尊重彼此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对方的土地、财产等权益。
2.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当地村规民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3.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相邻关系,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和谐共处。
4. 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落实本协议所约定的解决方案。
五、协议履行与监督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邻里纠纷调解服务告知

邻里纠纷调解服务告知亲爱的居民朋友们:大家好!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相处和睦是生活幸福的重要基石。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邻里之间难免会产生一些纠纷和矛盾。
为了营造和谐、稳定、美好的社区环境,我们特推出邻里纠纷调解服务,旨在帮助大家解决邻里间的问题,化解矛盾,重建友好关系。
一、邻里纠纷的常见类型邻里纠纷的形式多种多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类型:1、噪音问题比如邻居家的装修噪音、音响声音过大、宠物叫声等,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2、空间占用常见的有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私自占用公共空间搭建建筑物等,侵犯了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
3、环境卫生比如乱扔垃圾、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等,破坏了小区的卫生环境,引发邻里不满。
4、房屋设施问题如漏水、渗水等,给相邻的住户造成损失和困扰。
5、人际交往矛盾因个性不合、沟通不畅等导致的邻里间的口角和冲突。
二、调解服务的流程当您遇到邻里纠纷时,可以按照以下流程申请调解服务:1、申请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提出调解申请:(1)拨打服务热线:_____ ,向工作人员说明纠纷情况。
(2)前往社区服务中心,填写《邻里纠纷调解申请表》。
2、受理我们收到申请后,会在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与您取得联系,了解详细情况。
3、调查调解人员会对纠纷进行调查,通过走访邻里、查看现场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和证据。
4、调解根据调查结果,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我们会秉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倾听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引导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5、达成协议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我们会协助起草调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协议的履行。
6、跟踪回访调解结束后,我们会在一定时间内对调解结果进行跟踪回访,确保纠纷得到彻底解决,邻里关系得到改善。
三、调解服务的原则在调解邻里纠纷时,我们将始终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方案。
相邻纠纷的处理原则

相邻纠纷的处理原则
一、当地政府的调解
邻里纠纷处理主要靠当地政府的调解,受益于法律的约束力和当地政府的妥善管理。
一般情况下,当地政府会把纠纷事件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由其具体调解;当事双方在不平衡的情况下可以和解,调解也可以很好地解决纠纷。
调解制度下,当事双方能够兼顾利益,以共同合作达成一致,既能保证双方的权益,又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
二、道德约束
对于邻里纠纷,可以利用道德约束来进行处理。
在意识形态约束和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规范之下,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民间容忍的行为被视为不同社会群体规范的行为,从而共同成就良性、社会平稳发展的重要基石。
基于一种共受益的共赢原则,当事双方能够更加和谐地对待纠纷。
三、调停人的参与
调停人作为一种非正式治理方式,已被公认为是处理邻里纠纷的有效手段。
调停人可以有效减少涉及的社会成本,充分利用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去调解,从而消除社会冲突。
一些特殊的情况可以由调停人来负责,他们不仅可以有效处理,而且还能够帮助当事双方找到出路,建立社会信任。
通过调停人的参与,可以促使当事双方相信彼此并尊重彼此,有助于实现和解。
四、社会服务部门的帮助
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可以利用社会服务部门的帮助。
社会服务部门基于专业化的社会服务,可以调解不同的纠纷,对当事双方进行心理调节,分析事件及其历史,以确定调节服务的具体方式和内容,以实现双赢的结果。
在社会服务的辅助下,有助于调整当事双方的关系,从而达成和解,降低社会冲突。
相邻关系纠纷处理裁判规则

相邻关系纠纷处理裁判规则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裁判规则是什么呢?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具体的裁判规则(1)处理相邻关系,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适用法律。
在法律、法规对某种相邻关系均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一并适用;在法律对相邻关系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法规;在几部法律、法规对同一相邻关系均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综合适用。
(2)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可以单独适用司法解释。
《物权法》虽未把法律解释、司法解择、行政规章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如法律、法规对于相邻关系未作规定的,审理纠纷时可直接适用司法解择作出判决。
(3)适用“当地习惯”处理相邻关系,应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规定为前提。
《物权法》将“当地习惯”列入调整相邻关系的规范,是对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作用在于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
它属于限制性的规范,仅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有效。
但如果找不到“当地习惯”或者不宜适用“当地习惯”,应当依据《物权法》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4)作为裁判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
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
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限。
相关知识:相邻关系纠纷诉讼证据的保存从法律实务的角度,相邻权纠纷尤其是因相邻关系造成的损害,在诉讼过程中较为关键的是相关证据的固定和保存。
对此,请注意如下事项:(1)如因相邻关系给自己的财产造成损害,通常私自对现场的拍照、录音等形成的材料在法庭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应及时向居委会或物业服务公司等报告,并要求其出具证人证言。
纠纷调解协议解决邻居间的围墙高度纠纷

纠纷调解协议解决邻居间的围墙高度纠纷一、背景介绍近期,在我社区内发生了一起邻居间的围墙高度纠纷。
双方邻居因相邻的围墙高度存在分歧,导致关系紧张,甚至引发口角甚至肢体冲突。
为了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环境,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发展,本协议旨在通过双方协商一致,通过纠纷调解解决该纠纷。
二、纠纷调解协议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协议各方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参与调解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署协议。
2. 公正原则:协议各方需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保持协商的公正性。
3. 互利原则:协议各方应考虑双方的实际需求和利益,通过协商达成互利共赢的结果。
4. 法律原则: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三、纠纷调解协议的内容1. 围墙高度规定:经过双方互相协商,同意将围墙高度规定为X米。
双方在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并维护围墙高度的一致。
2. 工作安排:由双方邻居共同责任完成围墙的调整工作,包括高度调整、装修或其他必要的工程等。
双方需要确保工作进度、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费用分担:围墙调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双方按照平等、公平的原则共同承担。
费用包括工人工资、原材料费、相关手续费等。
4. 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默认或违反协议的内容,导致纠纷再度发生或者继续存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 争议解决:若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其他纠纷或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选择寻求第三方调解或诉诸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6. 协议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永久。
四、特殊约定双方于协议签订日确认以下特殊约定:1. 排除邻居纠纷:双方双方同意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是为了解决邻居间围墙高度纠纷,并排除其他因素引起的纠纷。
如有其他纠纷,双方须另行协商解决。
2. 协议变更: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认为有必要对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修改协议。
相邻纠纷调解的意义、原则和方法

相邻纠纷调解的意义、原则和方法相邻关系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民事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相邻人因相邻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必然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必然会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
所以,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有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益,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守法观念,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调解,则是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最理想的方法。
(一)相邻纠纷调解的意义1. 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发生相邻关系纠纷后,如果在涉讼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能免除当事人的讼累,避免产生诉讼成本。
如果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则该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同于判决书,同样能使纠纷尽快了结,节约诉讼成本、时间、精力和司法资源。
2. 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结果,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使双方实现“双赢”。
相对于强制性的法院判决来说,调解更容易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也会比较顺利。
3. 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与法院判决相比较,以调解方式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不仅可使双方之间的对抗性减弱,而且有利于矛盾的彻底解决。
法院判决则有可能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对抗情绪。
这是因为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法,这就在消除矛盾、解决纠纷的同时,也促进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团结。
如果以法院判决的方式解决纠纷,由于纠纷主体一般是相互熟悉、居住多年的邻居,往往不利于纠纷双方关系的修复和弥合。
4. 有利于预防、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辨明是非、明确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
因为调解也是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并依照法律原则解决纠纷,它能使当事人明白自身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义务,即可以使当事人知道什么是法律禁止的和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合法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从而加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达到减少、避免纠纷的目的。
农村邻界纠纷怎么调解

农村邻界纠纷怎么调解
在农村邻⾥之间要和谐相处,这样才能有利于⽣产活动,⽽在实践中农村相邻之间经常会产⽣不些⽭盾,产⽣⽭盾后双⽅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调解解决,那么农村邻界纠纷怎么调解?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农村邻界纠纷如何调解
依据我国⼈民调解法的规定,农村邻⾥之间产⽣纠纷的,可以向⼈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员进⾏调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当事⼈可以向⼈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条 基层⼈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民调解⽅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向⼈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九条 ⼈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名或者数名⼈民调解员进⾏调解,也可以由当事⼈选择⼀名或者数名⼈民调解员进⾏调解。
第⼆⼗条 ⼈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的亲属、邻⾥、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员参与调解。
⼈民调解委员会⽀持当地公道正派、热⼼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参与调解。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农村邻界纠纷如何调解”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民调解法的规定,农村邻⾥之间产⽣纠纷的,可以向⼈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员进⾏调解。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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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纠纷调解的原则、方法和意义相邻关系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民事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相邻人因相邻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必然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则必然会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
所以,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有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益,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守法观念,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调解,则是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最理想的方法。
一、相邻纠纷调解的原则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等。
同时,我国法律对处理相邻关系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原则。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根据这一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注意以下三项原则:(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邻关系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于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直接关系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因此,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生产的发展。
任何一方不得给相邻他方的生产、生活造成困难,也不得因顾及自己生产、生活上的便利而给相邻他方的生产、生活带来困难。
(二)团结互助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与人的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互助协作的关系,这根源于劳动人民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共同利益,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是根本不同的。
因此,有必要而且也能够依照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该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
发生争议后,应当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尊重对方的权益,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无视邻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合理我国法律严格保护民事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
而相邻关系在本质上是为满足一方权利的需要,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作出的规定,不仅不与保护民事权利的原则相矛盾,而是对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的更进一步的保护。
因此,应当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权利的限制都必须控制在合理、必要的限度之内;各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是处理相邻关系的三项原则。
它们是互相联系的,在实际处理相邻关系的时候,应当综合平衡相邻各方的权利和利益,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本着团结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
二、相邻纠纷调解的方法(一)调解因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引起的纠纷相邻一方因受自然条件所限,如其土地或建筑物在邻人土地或建筑物的包围之中,其进出必须通过邻人土地时,应当允许其通行。
这种权利称为相邻通行权。
如因通行造成他方损失的,使用一方要给予赔偿。
对于历史形成的公认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随意堵塞或者改道,如确实需要改道的,应征得相邻人同意。
(二)调解因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引起的纠纷相邻关系人共同使用自然水流时,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到远的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流水,影响他方用水或排水。
在水源充足时,低地段的相邻人不得堵水截流,使水倒流,影响高地段的正常排水。
当水流不足时,高地段的相邻人不得独自控制水源,断绝低地段用水。
否则,他方有权要求拆除堵水障碍和赔偿损失。
相邻一方如有正当理由必须改变水的自然流向而影响他人利益时,应先征得对方同意,并适当补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调解因环境保护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相邻一方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相邻人生产、工作生活和休息,违反且不听劝阻的或有条件排除而不采取措施排除的,应视为侵权行为。
相邻关系人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牲畜栏圈或堆放腐烂物、有毒物、放射性物、易燃易爆物、垃圾等时,应该与相邻人生活居住的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对不履行上述环境保护义务的相邻关系人,相邻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者,可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四)调解因邻地使用相邻关系的纠纷相邻一方因架设线路、埋设管道、电缆等,必须从他方的地上或地下通过,他方应当允许,使用人在事后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因此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相邻地界上的道路、桥梁、水渠、界墙等共用设施,相邻关系人应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共同养护。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或者据为已有,或者不承担养护义务。
相邻一方在其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挖坑、挖沟等,应与邻人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险措施,以免危及相邻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五)调解因相邻采光、种植关系产生的纠纷在城市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相互间应相隔一定距离,以免影响采光。
相邻一方在其一侧栽种植物时,应与相邻人的土地、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免影响对方植物的生长和房屋采光。
三、相邻纠纷调解的意义(一)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发生相邻关系纠纷后,如果在涉讼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能免除当事人的讼累,避免产生诉讼成本。
如果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则该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同于判决书,同样能使纠纷尽快了结,节约诉讼成本、时间、精力和司法资源。
(二)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结果,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使双方实现"双赢"。
相对于强制性的法院判决来说,调解更容易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也会比较顺利。
(三)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与法院判决相比较,以调解方式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不仅可使双方之间的对抗性减弱,而且有利于矛盾的彻底解决。
法院判决则有可能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对抗情绪。
这讼因为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就在消除矛盾、解决纠纷的同时,也促进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团结。
由于纠纷主体一般是相互熟悉、居住多年的邻居,如果以法院判决的方式解决纠纷,往往不利于纠纷双方关系的修复和弥合。
(四)有利于预防、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辨明是非、明确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
因为调解也是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的,依照法律原则解决纠纷能使当事人明白自身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义务,通过调解,可以使当事人知道什么是法律禁止的和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合法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从而加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达到减少、避免纠纷的目的。
四、调整相邻关系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蒋某诉称,2003年7月,华兴五金机械公司在他1.2亩承包田的南面与西面建造高围墙和高厂房,直接对田里农作物的采光、通风和排水造成影响。
2004年10月,他发现自己承包田里的晚稻与别人的所种相同品种的晚稻长势截然不同,别人的晚稻抽穗整齐,谷粒橙黄饱满,而自己承包田里的晚稻却是抽穗不齐,抽出的稻穗多不结实,有的甚至不抽穗,瘪谷特多。
根据街道办事处农业科和鄞州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分析评估,蒋某的晚稻减产量估计在60%以上。
经多次协商无果,蒋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剩余27年承包期内该农田种植水稻的减产损失共计18273.6元。
在法庭上,华兴五金机械公司辩称,该公司在2003年7月通过合法审批手续在蒋某承包田边建造厂房。
当年8月曾委托华亚渔具配件厂出面与蒋某等三位农民签订协议,就华兴五金机械公司围墙遮挡阳光的损失给予补偿,其中赔偿蒋某1922元。
2004年初,该公司在靠近蒋某承包田的厂房上安装了两个太阳灯,用于夜间照明防盗,此照明灯给相邻的蒋某承包田里的晚稻采光造成一定影响。
但由于在以前的协议中已经就损失一次性赔偿过了,没有理由再次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邻各方应该根据方便生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相邻关系,华兴五金机械公司建造厂房经过合法审批、规划手续,本身没有过错。
但是建造的厂房和围墙对相邻农田内的作物的采光、通风、排水等造成妨碍而产生的损失,华兴五金机械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8月,华亚渔具配件厂和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农户签订的赔偿协议,赔偿款均已履行,华兴五金机械公司也予以认可,该协议合法有效。
现在蒋某诉请增加赔偿额,可以视为对原协议的变更请求,法庭经审查认为原协议约定的补偿款,确实不足以补偿蒋某可能产生的损失,该协议显失公平,所以应酌情予以增加。
而华兴五金机械公司在厂房上设置太阳灯,造成作物减产歉收,虽然该妨碍已经排除,但已经实际产生的2004年的减产损失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