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修订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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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

试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充分而准确地向对方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实施,不允许存在任何虚构、欺骗、隐瞒行为的原则。

尽管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均未明确适用“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但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的诚信义务的规定已经体现了该原则,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则已普遍适用了该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如实告知义务、信守保证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等。

本文主要是对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发言的完善进行试探性的研究。

一、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定位二、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保险法》中的适用《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这里,保险人的“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和“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视为默示弃权,是弃权的合理运用,有效的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保险人滥用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了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并且没有按照其作为保险人的身份去提醒或警告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致使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仍然与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无论是基于疏忽大意或过失、故意,保险人的这种行为都属于虚假表示,且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表示产生了合理信赖,此时运用禁止反言,禁止保险人解除合同。

这也是2009年《保险法》修订时新明确加入的规定,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的成果,有利于保险业健康发展。

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新修订《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保险法》的实施促进了中国保险业的有序发展、改善了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尤其是新修订《保险法》中贯穿了最大诚信原则,对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保险公司妥善经营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保险市场的潜力也得到广度和深度上的挖掘,同时由于保险业是经营信用风险的特殊行业,诚实守信更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在本质上要求保险活动公正、公平,要求达到一种利益的平衡。

我国新修订《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及发展入手,通过对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和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道德标准的解读,找到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

此外,本文将主要对新修订《保险法》中有关最大诚信原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体现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和出险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和及时施救义务、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几个方面,将新旧保险法进行对比,分析新《保险法》中的特点。

文章在对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论证后,找出它的可取之处,同时也分析它所存在的缺点。

文章的最后,将针对这些不足的地方,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完善机制Abstract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has become effective as of October 1, 2009,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to promot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impro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surance company and consumers, especially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to proper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safeguard insurance company management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 in recent years, the insurance industry get rapi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the potential of the insurance market has also been on 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digging,and because the insurance is special industry business credit risk,honesty is foundation of the insurance business.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law,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in essence requires insurance activities, requirements to achieve a balance of interests.China's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regulation, insurant inform obligation, notification obligation and duty, demonstrative obligation of the underwriter, waiver and estoppel is the important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This article obtains from the meaning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and development, through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in the civil law and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feel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moral standards, to fi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In addition,this article will mainly to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the relevant content about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is analyzed,embodied in policy-holder truthfully inform obligation, increased the risk of the insured,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the obligation to defend the safety of insurance mark, insurant inform obligation and duty, the insurer in time specified obligations and theunderwriter of waiver and estoppel from several aspects, compare the old and new insurance law,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argumentation, find out its merit, also analyzed the disadvantages of it.By the end of the article,according to these deficiencie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Keywords: insurance;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Perfecting the mechanism of引言 (5)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述 (6)(一)诚信原则的内涵 (6)(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7)二、最大诚信原则在新《保险法》中的体现 (8)(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8)(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9)(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通知义务 . 10(四)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和及时施救的义务 (10)(五)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11)(六)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 (11)三、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评价 (12)(一)修订后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成就 (12)(二)新《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不足 (13)四、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 (13)(一) 制定有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中“重大过失”衡量标准的司法解释 (14)(二)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补充 (14)(三)增加被保险人违反及时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 (15)(四)进一步规范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形式 (15)(五)增加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 (16)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关系到整个金融行业甚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

试述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试述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试述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务的发达,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也逐渐确立,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在本质上要求保险活动公正、公平,要求达到一种利益的平衡。

本文从分析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完善机制在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上,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告知义务、说明义务和通知义务。

告知义务和通知义务是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课以的义务,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

不同的义务要求的主体不同,但仅是这些规定并不足够解决保险的诚信问题,最大诚信原则是随着时代变化而发展的,它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

一、我国保险法中关于诚信原则的解读(1)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又称如实告知义务,它通常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该将其知道的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进行陈述、说明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确立了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由此而论,告知义务存在于合同的订立阶段,从性质上而言,告知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告知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是法定义务。

(2)说明义务。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堪称我国保险立法的一大特色。

所谓说明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为使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的内容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此可知,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一样,存在于合同的订立阶段,属于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来源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说明义务要求主动说明,这与基本上是询问告知的告知义务不同。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内容摘要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保险行业也需要其约束。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物安全的义务,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履行尽力防止和减少损失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最大诚信;告知;保证;明确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AbstractThe honesty and trusty would be the foundation of the civil actions and as a particular civil actio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would be bound by the principle too. This principle as the basic law for the insured actions,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nd the relative cases would be called as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officially in Insurance Law, which is aimed to balance the benefit of parts, to handle the insurance disputes with the great affects. So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majorly embodied b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honesty and trusty of the both side parts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which is including the notic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d and the investor, the performance guarantee liability, the safeguard liability of the maintaining bids, the dangers increasing notice liability, the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the lost liability; the insured’s explanation, abandonment and the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 and the compensation or the payment liabilities. Therefore, one part breaks the duty of honesty and trusty, another one would take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in the insurance activities.Key words: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notice; guarantee; specific statement; abandonment and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目 录引言 (1)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界定 (3)(一)理论基础 (3)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3)2.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4)(二)基本功能 (7)二、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 (8)(一)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 (9)1.如实告知义务 (9)2.履行保证义务 (12)3.防灾、危险增加通知及施救义务 (14)(二)对保险人要求 (17)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 (17)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9)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20)三、立法完善及建议 (21)(一)在保险合同总则中直接引入“最大诚信原则”规定 (21)(二)如实告知的主体规定有欠缺,建议立法完善 (21)(三)保险法未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建议采用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详细规定 (22)(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法律细化 (23)(五)“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中体现有待商榷 (23)(六)完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最大诚信原则中的体现 (24)(七)健全保险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25)参考文献 (26)引 言翻开人类历史画卷,人们无不经历着与各种灾害做着斗争,印度洋肆掠的海啸、汶川破坏性极强的地震、中国南方百年不遇的冰灾、舟曲特大泥石流等等自然灾害每每都给人类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重创,所以人类始终面对和经历着各种风险。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浅谈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了整个保险法律规范体系,同时也成为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本文旨在对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较为全面的论述,以期对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有所裨益。

本文首先介绍最大诚信原则的相关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继而深入分析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最后在保险经营活动中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立法体现;诚信缺失;立法完善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相关概念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所以说,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也可以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

二、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对于射幸合同,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全依赖于对保险标的的客观判断,只有当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作为保险合同一方的保险人才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然而作为保险风险的大小发生与否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对保险人而言,如果风险不发生,则无需支付保险金。

因此,保险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中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有着本质的区别。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概述保险法作为调整保险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理念在于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在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保险活动的基础,也是保险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后经过不断发展与完善,逐渐成为现代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最大的诚信,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欺诈或误导对方。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平、诚信价值的追求,同时也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范围广泛,不仅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还贯穿于保险市场的各个环节,对于规范保险行为、防范保险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革,最大诚信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如何在信息化、网络化的背景下有效落实最大诚信原则?如何平衡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内涵、特点及其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保险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简述保险业的发展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自我国保险业诞生以来,它便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变革紧密相连。

从最初的外商保险公司在中国开设业务,到民族保险企业的兴起,再到新中国成立后保险行业的曲折发展,保险业在不断地适应和推动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姓名:潘佩佩金融工程学号:26110120「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

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

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

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

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

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

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

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

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

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之探讨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 作 未


保 险 法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法律 分 析
( ) 险 法诚 实信 用 原 则 的 体 现 和 我 国现 行 保 险 法 的相 关 规 一 保

保 险法 作 为 民法 的 特 别 法 , 当然 地 受 到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指 导 。
险 法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内 涵 和 应 用 的 分 析 基 础 上 , 讨 在 保 险 法 发 展 至 探 现 代 时 , 否应再 强调 ” 大” 信 原 则这一 问题 。 是 最 诚 【 键 词 】 险 法 诚 实信 用 原 则 ;最 大 ” 信 原 则 关 保 ” 诚
保 险人 , 险人 有 权 要 求 增 加 保 险 费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 此 义 务 规 定 保 于保 险 法 第 5 条 。此 外 , 险法 还 规 定 了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在 特 殊 情 2 保
求 , 防 范道 德 风 险 、 止 不 当 得 利 、 利 除 弊 、 参 加 保 险 的 人 获 即 防 兴 使 得 正 收 益 , 产 生 了保 险 的基 本 原 则 , 险 法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即是 针 而 保 对 保 险 交 易 法 的 内 容 产 生 的 保 险 法 基 本 原 则 。保 险 合 同 自然 也 受 该 原 则 的指 导 约 束 。 由 于保 险 合 同 具 有 特 殊 性 , 第 一 , 险 合 同 即 保
保 险 法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大 ” 信 原 则之 探 讨 最 诚
邓 养
( 南政法 大学 西
【 摘 要】 先 对 保 险 法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内 容 及 其 在 我 国 现 行 保 险 法 中 首

试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试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对此,应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搞好信用信息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保险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述“最大诚信原则”(the utmost good faith)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前后要以最大的善意签定并履行合同。

在Rozanes v.Bowen(1928)一案中,人们给“最大诚信原则”一个定义:鉴于承保人对标的物一无所知,而投保人知道所有的情况,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承保人充分告知有关重要的事实,无论被问到与否。

但是,不可否认,这一定义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过于严苛。

此后,在各国《保险法》中,多规定了“最大诚信”原则。

各国在保险活动的司法实践中,依据“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该以最大的诚意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都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信,向对方提供涉及签定保险合同所需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而只要该事实有可能影响到保险合同的签定或者条件的达成与选择,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保证和承诺。

在探讨“最大诚信原则”时,我们必须认识到,从法律的观点讲,保险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合同双方必然要接受诚实信用原则的强行规范;但是,由于保险具有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远比其他民事活动高的特点,这就决定了相对一般民事活动而言,保险行为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更严格,也就是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这个“最大”,实际上就是让人们知道,保险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不得有丝毫的虚假;告诫当事人保险活动在法律规范上,对其道德规范的内容要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告诫当事人不得以欺诈、隐瞒和故意等手段,以及不应有的疏忽来对待保险合同的履行。

评新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评《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基于对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一条的分析社保11 何玮2011310865《保险法》将一般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上升,称为最大诚信原则,我认为这是因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双方都会发生损失,但被保险人、投保人一方一般人数少,且受到某种侵害,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保险人一般为公司,人数众多,赔付中只产生财产损失,其处于强势地位,而保险与保障相关,原则上以保障受害者的利益为先,同时诚信原则贯穿保险期间的始终,也易因此产生保险赔付纠纷,故应当予以重视。

最大诚信原则,我认为应当是在保险合同订立、生效、赔损的整个期间内,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使用全面询问权利、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时诚实守信,不故意或有意做出某种行动,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在《保险法》的一般条款中,主要论述最大诚信原则的为第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一条,本文便以这三条为主进行分析。

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分析2010年6月30日,保险代理人张某(系李某堂兄)在其公司停车场拦住李某,请李某帮忙购买两全保险与车险,李某无奈之下未看投保书便在张某指定位置签字,其间张某并未谈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事,也未向李某询问被保险人有关病史。

两全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李父,但合同中将李父姓名写错,身故受益人为李母,保险期为5年;车险约定,保险标的为法拉利车,被保险人为李父,受益人为李某,保险期为5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2009年10月起,被保险人李父便患心肌梗塞,并未告知李某。

2010年9月27日,李父因交通事故死亡,直接原因为心肌梗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李玉强驾车超速行驶、措施不当所致。

事故发生时,李某出国在外,一月后事故车辆修好,李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并提交了相关证明。

保险公司在收到其请求后,拒绝给付保险金,原因如下:①被保险人并非李父;②李某在投保时隐瞒病情与被保险人有驾照,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③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公司对于事故性质、具体情况难以确定,车辆损失无法确定,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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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保险法中
最大诚信原则的修订与完善汪演元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内涵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活动的中最为重要的“基本规范”,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都受其约束:对投保人的约束主要体现为告知和保证义务;而对保险人的约束体现为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可见,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是通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的,其主要包括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四种形式。

不承担赔偿给付保【
祈我国从事
广东省监管局
浅析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修订与完善
作者:汪演元
作者单位:广东省监管局
刊名:
中国保险
英文刊名:China Insurance
年,卷(期):2012(4)
本文链接:/Periodical_zgbx20120401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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