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突发事件
应对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字[2013]6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3
【实施日期】2013.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办字〔2013〕69号2013年7月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5月30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是在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确定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制度基础上,总结我省应急管理的成功做法,借鉴省外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是规范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的地方
性法规。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应急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提供了法治依据和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贯彻实施。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冀卫办应急[2013]1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办应急〔2013〕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武警河北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河北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3年12月6日河北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卫生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卫生应对活动,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以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卫生应急响应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包括事前事后预防、事发应急响应、事中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应急保障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个环节的应对程序和策略,并明确“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合理利用相应资源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卫生应急预案体系由省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市和县(市、区)级预案,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预案,重大活动预案等五大类组成。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冀安委[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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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冀安委〔2014〕7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4年7月14日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及相关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则和“不抛弃、不放弃”的理念,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全力以赴搜救遇险人员,精心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有效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第三条省政府负责对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加强对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应急处置准备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切实履行有效防范事故和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主体责任。
河北省国企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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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冀发改办[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冀发改办〔2008〕64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委属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二○○八年七月一日附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全面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构建规范、科学、高效的机关管理防范体系。
做到全员互动,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确保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以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一)社会安全类事件。
涉及机关及委属单位人员的各类非法集会、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等。
(二)事故灾难类事件。
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重大交通事故和群体活动意外伤亡以及其他影响安全和稳定的突发灾难事故。
(三)自然灾害类事件。
暴雨、高温、地震、地质灾害等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
(四)公共卫生类事件。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三、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
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本单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河北省应急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河北省应急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河北省应急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经梳理,形成了应急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其中,主项23项,子项30项。
现将《河北省应急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11月26日附件: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行使层级法律依据备注1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煤矿)行政许可省级1.法律法规名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依据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条款号:第五条。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发布);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3.法律法规名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依据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非煤)行政许可省级1.法律法规名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依据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条款号:第五条。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发布);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行政许可国家级,省级,市级1.法律法规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文件编号:2020-01-01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2020年1月1日发布2020年1月1日实施**公司全体职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以及安监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了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本预案经有关专家评审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实施。
希望各车间认真贯彻落实,并按此进行演练。
批准人(签字):2020年01月01日1 总则 (5)1.1 编制目的 (5)1.2 编制依据 (5)1.3 适用范围 (6)1.4 应急预案体系 (6)1.5 应急工作原则 (7)2 事故风险描述 (8)2.1企业概况 (8)2.2本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8)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0)3.1 应急组织体系 (10)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10)4 预警及信息报告 (15)4.1 预警条件 (15)4.2 信息报告 (15)5 应急响应 (17)5.1 响应分级 (17)5.2 响应程序 (18)5.3 处置原则 (20)5.4 处置措施 (20)5.5 应急结束 (20)6 信息公开 (22)6.1信息公开原则 (22)6.2信息公开部门 (22)7 后期处置 (22)8 保障措施 (23)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23)8.2 应急队伍保障 (23)8.3 物资装备保障 (24)8.4 其他保障 (24)9 应急预案管理 (25)9.1 应急预案培训 (25)9.2 应急预案演练 (25)9.3应急预案修订 (25)9.4 应急预案实施 (26)附件1 主要人员联系方式......................................... 附件2 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附件3 厂区平面布置图 .......................................... 附件4 厂区应急疏散图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规范应急管理,提高职工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能够迅速、高效、有序的控制和处置事故,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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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正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对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依法做好本地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当地同级军事机关、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相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新闻媒体报道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客观、及时、准确。
第八条本省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一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本年度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制定本年度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方案,并将上一年度应对工作评估总结和本年度应对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级的专项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指导下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一)采(选)矿、冶炼和建筑施工企业;(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三)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及供热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四)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养老院、金融证券交易场所、车站、机场、港口、体育场(馆)、商(市)场、影剧院、公园、旅游景区,以及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五)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六)水库、林场的经营管理单位;(七)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八)大中型企业;(九)集中办公区、劳动密集型场所、超限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和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保障其可操作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其他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经评估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修订。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制定的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综合性和专业性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应急演练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第十七条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城乡规模、人口状况、自然环境等因素和本地易发的突发事件类别,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已有的设备和基础设施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改造。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标志,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应急避难场所配套建设医疗卫生救护站点和应急供水、供电等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可以利用现有的公园、广场、绿地、学校和人民防空工程等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及风险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情况应当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等机构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并协助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托社会团体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基干民兵和其他应急力量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与本单位规模相当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与邻近同类企业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救援协议参加应急救援和提供技术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专业、专职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和救援装备。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培训、训练设施建设,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应急管理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培训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救援的知识培训和专门训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直接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应对突发事件相关准备资金,保障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并将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规定的职责,组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意见,并将具体储备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情况应当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的突发事件应急平台体系和相关数据库,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和事后评估等功能。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平台和相关数据库,并将其纳入全省的应急平台体系。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气象、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地震、地质灾害、卫生等行业、系统的监测装备和设施建设,维护监测环境,完善监测技术和手段,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