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敲诈勒索案 - 电大在线
吉林梅河口市“黑市长”田波昨被执行枪决

吉林梅河口市“黑市长”田波昨被执行枪决梅河口黑老大田波有“黑市长”之称 势力大到竟能干涉干部任免。
1995年以来,大肆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占用农用地、偷税和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花重金雇用杀手砍杀对手,组织多人持枪与对手在梅河口市内广场枪战,在梅河口市几年来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梅河口市“黑老大”田波昨被执行枪决昨天上午,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梅河口市以“黑老大”田波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案公开进行了二审终审宣判,依法作出驳回田波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裁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田波、李家永、徐成贵3名上诉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田波、李家永、徐成贵3名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昨日早晨7时50分,法警将田波、李家永、徐成贵3名罪犯从通化市公安局看守所监舍提出后,迅速押上警车。
随后,由警车开道,全副武装的武警将田波等3人押赴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候公开宣判。
从看守所到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沿途,为保证押解车队通行,警方进行了短暂的戒严。
大约15分钟后,押解车队抵达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
记者在车内看到这里早就聚集了闻讯赶来的人群。
8时30分,主审法官宣布开庭。
田波、李家永、徐成贵被相继押上法庭。
法官公开宣读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裁定书中明确写道:被告人田波、李家永、徐成贵自1995年以来,为了称霸一方,垄断当地煤炭经营,大肆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占用农用地、偷税和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大量财产,不惜花重金雇用杀手砍杀对手,组织多人持枪与对手在梅河口市内广场枪战,在梅河口市几年来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通知》的规定,以犯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偷税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核准田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余万元;以犯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销售赃物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核准李家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核准徐成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公安精品案件分析

公安精品案件分析义乌警方破获全国首例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案2020年1月25日,邵某某先后从田某某处购置劣质口罩共计2万个,并销售给毛某某,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
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20万余元。
案发后,涉案劣质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
经检验,涉案口罩系不合格产品。
2020年1月27日至29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田某某等人被抓获归案。
该案系防疫期间全国首例“问题口罩”批捕案件,得到了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等领导的充分肯定,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金华公安“猎鲨”专项行动抓获命案逃犯69人2020年,市公安局全力部署开展“猎鲨”专项行动,全年共侦破命案积案63起、抓获命案逃犯69人,其中外省市命案积案逃犯41人,公安部B级逃犯1人,最长潜逃年限达31年。
特别是全国“两会”安保期间,接连抓获外省市命案积案逃犯20人。
1989年11月5日,义乌稠城镇朝阳街一居民楼内一名从事服装生意的男子被杀害。
案发后,义乌公安一直将该案列为重点案件开展专案攻坚。
经过不懈努力,2020年专案组在当年物证中取得重大突破,最终锁定三名嫌疑人,并于8月27日在河南汝州将三名嫌疑人抓获。
该案侦破距发案长达31年,系目前金华破获时间最长的命案积案。
“命案必破”是公安机关对人民群众和党委政府的庄严承诺,命案积案的侦破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最好的告慰和安慰,也是对犯罪分子最有力的惩处和震慑。
金华警方侦破全国单起查清操纵股票数量最多案件2019年3月20日,金华警方对“1·29”操纵证券市场案进行集中收网,依法对吴某某等15名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摧毁操盘、黑嘴推票窝点6处。
该犯罪团伙操纵股票时间达30个月,全案查清了利用“抢帽子”方式操纵的股票465只,查明了通过“盘后票网站”以“黑嘴荐股”形式发布的股票1166只。
经查,该犯罪团伙利用私募机构、场外配资提前大量买入相关股票,在国内股市午间和休市后,在其利用境外服务器架设的“盘后票网站”上大量发布“盘后票”信息,在蛊惑投资者买入的同时伺机高价卖出,构建了一条包括荐股网站、股评机构、私募机构、场外配资的非法生态链条。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电大专科形考答案

考答案【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电大专科形考答案作业1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
2001年12月19日,王某自制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
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
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
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2000年2月因与吴某发生争执而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
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问题】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本案中,王某(44岁),为了报复其妻刘某,把爆炸装置带到“游人云集的山头”,然后引爆,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的行为足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虽然他的目的是故意杀害刘某,但在使用杀人手段上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认定为爆炸罪。
第二题:【案情】谢某,男,26岁,××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
2004年10月14日早上7时许,谢某驾驶121路1234号车搭载着20余名乘客驶近××中学门前的公交车站时,同样要在此停靠上下乘客的一辆120路车正在前面靠边行驶准备进站。
为了抢在120路车前面进站,谢某加大油门,驾车从120路车左侧超越,然后向右猛打方向盘冲向车站。
此时,在站上候车的50余名乘客正迎向车子走来准备上车。
谢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但由于谢某的车速度快、惯性大,车下乘客躲闪不及,以致12人被撞倒刮倒受伤。
同时,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跌倒或与车内设施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
经鉴定确认,受伤乘客中4人重伤,6人轻伤,11人轻微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司法建议功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司法建议功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司法建议功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近年来,我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以司法建议工作为抓手,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对近三年我院刑事审判领域对外发送的92份司法建议进行梳理,现就以下几个典型司法建议案例进行通报。
一、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确保不遗漏犯罪我院于2019年5月审理的田某等四人聚众斗殴二审案,该案案情为:因房产纠纷,田某等纠集多人与对方多人在某小区内发生互殴,造成田某一方一人轻伤,对方一人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侦查抓捕工作,并陆续抓获了田某一方共四人,但其余人员始终在逃。
为确保依法惩处犯罪,不遗漏同案犯,我院除依法对该二审案件进行审理外,还在二审宣判后向该案侦查机关某公安分局发送了司法建议,提示该局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并对在逃嫌疑人进行抓捕。
后该分局向我院回函表示该案案发后,该分局始终未放松对在逃嫌疑人的抓捕工作,根据近期工作进展情况,正在组织警力前往外省市对相关嫌疑人进行抓捕。
从我院2019年5月发出司法建议至2020年,该案其余在逃嫌疑人陆续被抓获并已经移送起诉、审判。
典型意义:刑事审判的职能在于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人民法院在对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除了依法准确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对于经审理发现的其他犯罪线索,特别是可能遗漏的在逃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引导功能,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提示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侦查工作。
二、针对风险领域,指出管理漏洞我院于2019年审理的张某故意杀人一案,该案案情为:被告人张某认为被害人总是欺负自己,后持事先准备的十字改锥多次扎刺被害人头面部致被害人死亡。
经对张某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张某既往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为躁狂状态,受所患疾病影响,其案发时情绪不稳、易激惹、行为鲁莽,不计后果,对其违法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受损,故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考真题解析: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doc

法考真题解析: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第66题(2016-2-66)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查B.对田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自发现其涉嫌重婚之日起重新计算C.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田某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构成重婚,应当对重婚罪作出不起诉决定D.如检察院只对田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重婚罪的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诉【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检察院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选项B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该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据此可知,这里是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需要立案侦查时,才需要重新计算,并非一律重新计算。
选项C错误。
《检察院规则》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选项D正确。
重婚罪属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如果检察院没有对此提起公诉,则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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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专科)》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专科)》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
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3分,共21分)1.某甲意图杀死某乙,便在某乙值守的机床内安放了炸弹,致使某乙被炸成重伤,正在运行的机床设备等被炸毁,生产活动因而遭到严重破坏。
某甲的行为构成()A.故意伤害罪B.爆炸罪C.破坏生产经营罪D.故意毁坏财物罪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A.1万元B.2万元C.5万元D.10万元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A.5%B.10%C.15%D.20%4.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应当以()定罪处罚。
A.伪证罪B.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C.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D.保险诈骗罪5.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对象是()A.犯罪嫌疑人B.被告人C.刑事案件的证人D.普通公民6.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对象是()A.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B.他人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C.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D.本单位、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7.陈某偷割某铁路建设工地正准备架设的一段铁路通讯电缆线(价值30000余元)作为废品出售,获利500余元,致使工程进度受到严重影响。
陈某的行为构成()A.破坏交通设施罪B.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C.盗窃罪D.破坏生产经营罪二、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8.以罪名所包含的______内容为依据,罪名可分为单一罪名、选择罪名与概括罪名。
9.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____、______等交通运输工具。
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______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______处罚。
电大刑法学期末考试答案-案例分析

电⼤刑法学期末考试答案-案例分析【刑法学(1)】案例分析1、案情:20XX年2⽉4⽇,按照事先约定,刘某(男,40岁,外国国籍,某国驻华某领事馆随员,外交官⾝份)与王某,刘某,赵某(三⼈均为某外国国籍商⼈,⾮外交官⾝份)⼀同⼊境中国重庆,到达某宾馆后,刘某将王某,吴某,赵某三⼈护照上的照⽚换成了意欲偷渡的⼈员许某,李某,陈某的照⽚.刘某向许某等三⼈各收取⼈民币2万元,王某,吴某,赵某三⼈从中分别获取5000元.2⽉7⽇,刘某带领许某,李某,陈某持变造的护照欲从重庆乘飞机前往⽇本名古屋时,被边防机关查获.请分析:对刘某,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为是否应适⽤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答:对刘某不应适⽤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因为刘某是某国驻华某领事馆随员,外交官⾝份。
刑法典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为适⽤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根据刑法典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本法。
”本案中,他们的犯罪⾏为与结果都发⽣在我国境内,因⽽适⽤我国刑法处理。
2、案情:王某(男,17岁)与被害⼈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洗澡,陈某也随同前往.在洗澡时,陈某要求王某带他到深⽔处玩玩.王某虽然觉得⾃⼰游泳技术不熟练,但⾃信能满⾜陈某的要求,当即表⽰同意,并果真将陈某带着游到离河岸七⽶多远处,陈某游泳,王某在深⽔中体⼒消耗较⼤,⼜⽆⼈帮助,挣扎了⼀会⼉,溺⽔死亡.1 王某的⾏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王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其⾏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理态度?为什么?答:王某的⾏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陈某的溺⽔是由于王某照看不周⽽造成。
王某的⾏为犯罪。
因为他主观上有罪过(过失)。
他已经预见陈某到深⽔处有可能会溺⽔,但由于“⾃信能满⾜陈某的要求”,后来,⼜因⾃⼰的疏忽⽽没有把陈某带上岸,结果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发⽣。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2)》2024-2025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2)》2024-2025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8)一、选择题(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
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3分,共21分)1.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
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
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
某甲的行为构成( )。
A.贪污罪B.盗窃罪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2.滥用职权罪只能由( )构成。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国家工作人员C.司法工作人员D.行政执法人员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 )处罚。
A.走私罪B.走私罪从重C.妨害公务罪D.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合并4.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对象是( )。
A.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B.他人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C.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D.本单位、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5.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是( )。
A.广告经营者B.广告发布者C.广告管理者D.广告主6.某甲受过某乙的羞辱,一直意欲报复。
一天,某甲邀集某丙等十余人与某乙等六人在一酒吧内相互斗殴,结果造成某乙死亡。
对某甲的行为应当依照( )定罪处罚。
A.寻衅滋事罪B.聚众斗殴罪C.故意杀人罪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7.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 )。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B.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C.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D.个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8.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9.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叛逃罪的犯罪主体。
10.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11.已满14(周岁)周岁不满16(周岁)周岁的人实施放火、爆炸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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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敲诈勒索案一、案由田某敲诈勒索案二、案情介绍2009年1月16日2时许,刘某、马某(二人均已判刑)在某县居民小区一楼梯转角处,将田某张某(二人系夫妻)家一辆价值3956元的红色力帆150型摩托车盗走,以500元价格卖与某镇废品收购门市部的谭某。
张某常年从事摩托车营运业务,之前在半年内已连续被盗了两辆摩托车。
一天上午,张某在谭某废品收购门市部发现了被盗的红色力帆150型摩托车,便要求谭某交出盗车之人,遭谭某拒绝,后二人达成由谭某赔偿5000元损失的协议。
同时,张某将此事告诉了妻子田某,田某赶到谭某的废品收购门市部,以自己家里在半年之内连续被盗两辆摩托车为由,要求谭某赔偿损失30000元,若不赔偿便要将其交公安机关处理。
2009年3月27日,谭某找来村民李某,主持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谭某支付田某人民币30000元,田某当场写下收款30000元的收条一张。
事后不到一周,公安机关通知田某到侦查室作证,告知田某“你的丈夫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正在侦查材料,需要你如实作证。
”田某多次作证,还作为担保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将张某取保候审。
开庭十日前,田某才知公诉机关也把她列为被告人。
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田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犯罪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田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其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田某主观上无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假定敲诈勒索罪成立,那么一审将被盗财物损失和寻找失盗财物的损失计算成脏款也是错误的;3、一审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并未将田某列为侦查对象立案,公诉机关直接将作为证人的田某追诉,剥夺了田某的法定诉讼权利,一审未对公诉机关自侦的证据进行程序性审查,而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影响到公正审判。
三、案件焦点1.田某到底是构成刑事法律意义上的敲诈勒索罪,还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私力救济行为?2.若作有罪认定,其犯罪赃款如何认定?3.公诉机关的直接起诉是否在程序上合法?四、争议与分歧意见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三个争议焦点出现了两种对立的意见。
1.关于田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一种意见认为:田某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在谭某处发现的失盗车辆仅值3956元,而田某要谭谋赔偿30000元损失,在数额上已超出了合理取回损失的限度,这说明田某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方面迫使他人交出30000元财物,否则便要交“公”处理,行为目的已达到。
另一种意见认为:田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田某与张某得知失盗车辆就在谭某的废品收购门市部后,起先并没有向谭某索要财物,而只是要谭某将盗车人交出来,这一要求无外乎两层意思:一是欲将盗车人绳之以法,不致再危害社会;二是通过盗车人一并找到先前在半年之内已失盗的两辆摩托车,并追回自己的一切经济损失(包含三辆摩托车的直接损失以及寻找摩托车的开支,摩托车营业损失在内)。
而谭某却拒绝交人,当田某提出赔偿30000元损失后,谭某是自愿赔偿的,这种赔偿仅仅是对盗车人的行为后果的代付行为,否则就不会双方达成协议,甚至还要找人见证。
若田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便不应当自己去找人为达成的协议作证,并写下收条。
很显然,田某的行为是一种不当的民事私力救济行为,其超出损失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但不构成犯罪。
2.关于如果构成犯罪,那么犯罪的赃款数额如何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脏款应以30000元计算,因为田某从谭某处实际获得的是30000元,在公安部门侦查阶段,田某也是以30000元退脏的,有公安机关的扣押退款凭证可以证明。
另一种意见认为:假定认定有罪,那么一审在脏款的数额上也是认定不当的。
其一,失盗车辆价值3956元,理所当然应当从脏款总额中减除。
其二,以前也有二辆摩托车被盗,虽然案件仍在侦查中,但不排除谭某之前收购其他脏车(包含田某家失盗的那两辆摩托车)的可能性,其三,前后三辆摩托车被盗,田某家人花费寻找,这是事实,这一部分损失应当减除,其四,就以本案查实的被盗摩托车为例,从失盗之日开始到发现摩托车之日,时间间隔2个多月,田某之夫张某是从事摩托车经营的,这两个月的营运损失至少应从所谓的脏款中减除。
3.关于公诉机关对田某的直接起诉行为是否合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对田某的直接起诉行为合法,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虽说田某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敲诈勒索案中作为证人对待的,但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遗漏了犯罪嫌疑人田某,故作为漏犯一并予以起诉并没有错,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八十条都有明确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对田某的直接起诉行为不合法。
原因如下:第一,从权限划分看,敲诈勒索罪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移送起诉,公诉机关作为一级办案单位,其自侦案件有严格的限制,只限于职务性犯罪;第二,从程序设置看,刑事案件之所以要规定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独立进行,并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其立法目的在于从根本上加强对人权的保护,防止、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否则,任由某一部门跨越既有程序办案,就会完全悖逆刑事立法的初衷。
第三,从法规效力看,公诉机关遵从的诉讼办案规则是存在问题的。
这是因为,根据宪法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只能制定法律,因而公诉机关依照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之相关规定,不应当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否则,则应以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方式处理。
本案中,公诉机关引用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和二百八十条不仅与《立法法》第八条第(九)项的规定不符,与《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也是不相符合的。
第四,从权利保障看,司法程序是人权保障的底线,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防线的对象不仅仅是一般的公民,也理所当然地应包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内。
本案中公诉机关的行为,直接影响了犯罪嫌疑人在作为侦查阶段应享有的程序性权利,比如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聘请律师予以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等。
五、结论1.田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从刑法理论上讲,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上加以分析判断。
犯罪必定先违法,但违法不一定就犯罪,换言之,只有一个人的违法行为达到了刑事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应受惩罚程度,才能以犯罪定性,这里有一个质和量的累积过程,缺一不可。
本案中,只从量上看,田某向谭某索取了30000元财物,量上是达到了刑事惩罚的标准了。
但30000元是田某将其既往多次损失叠加而成。
虽说量上是够了,但质上还不够标准。
其次,从案件成因上分析,若田某过去被盗的二辆摩托车被公安机关及时侦破,那么田某一家无论是否得到了赔偿,还会有田某向他人索要30000元这一现象发生吗?一个农村低收入家庭,连续几次发生摩托车被盗现象,而且这家人的主要家庭经济收入又是靠摩托车出租,可见田某的心情所在。
田某只不过是将既往的一切损失转嫁到了一个有重大怀疑但又不能确认的人头上去。
作者认为,田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田某的行为是敲诈勒索还是不当民事私力救济?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有四项:一是目的上的非法性(即非正当性),二是方法上的强制性,三是财产上的非己性,四是数额的较大性。
探求敲诈勒索的文义,敲诈是手段,勒索是目的,在敲诈二字中,敲是过程,诈是目的,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后果。
诈的最本质属性是捏造事实,隐瞒真相。
本案中,田某之前在半年内便有两辆摩托车被盗,故田某的行为是实现权利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田某要求“合理”取回自己既往损失的行为也当然地不构成勒索。
因为勒索应当是取回不属于自己财物价值的那一部分的外在表现形式。
结合敲诈勒索罪的四项特征,我们不难发现,从目的性上看,田某要回被盗摩托车及损失的要求是正当的,无论之前几辆被盗摩托车持有在何人之手;从双方行为的外在表现看,双方有协议,有条子,而且还有见证人在场,如果田某等果真具有犯罪意图,就不会去找见证人给经过作见证了。
从给付损失的方法上看,谭某给田某30000元不具有强制性,因为双方有协议,写协议的纸和笔还是谭某去买的,见证人是张某去叫的。
从财物的价值上看,田某被盗财物及损失在数额上与30000元大体上相当。
(退一步讲,假定真构成了敲诈勒索,那么也应当减去财物的实际价值和损失之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数额根据)。
这里还想补充的是,如何理解田某欲将谭某交“公”处理的问题,本案审理中未将交公处理的真意搞清。
所谓交公,有两层意思:一是交公处理刑事,使被交公者受到法律制裁;二是交公处理民事赔偿部分,到底田某所谓交公处理的真意是前一种还是后一种,不得而知,但从田某急于追回被盗财产损失的主观心态上看,应当属于后一种情况。
作者认为,本案的敲诈勒索定性是不恰当的。
那么本案中田某、张某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呢?作者认为,应当是一种广义上的民事私力救济行为。
所谓民事私力救济行为,是指在一时不能得到公力保护的情况之下,采用自我行为保护自己人身,财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通常情况下,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与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又包括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对此有相关法律予以规定。
而自助行为通常又只在民事意义上才产生,尽管自助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但无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只是在理论上被认可。
事实上,自助行为不仅大量存在,而且也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当今社会、个别地方、个别部门、个别群体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不正之风,群众表达合理诉求无门,申请事项久拖不办,导致部分群众不得不采取民间的方式解决问题,社会上经常听到“公了”“私了”之说,往往私了来得快,成本低,效率高。
当然,这些私了行为,有些是合法的,有些合理,但超过了必要限度,走向了违法这一条路。
本案中田某、张某基于先前已失盗摩托二辆这一事实,“捉住黄牛便当马”,不管先前那二辆摩托是不是同一人偷的,只要谭某不交出偷车之人,又愿意代为赔偿,便不问青红皂白,予以认可。
这一随意转嫁损失的行为是一种过渡的私力救济行为,当然已超出合法权益保护范围,其超值部分,已构成《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不当得利,应对谭某予以返还。
谭某可以向田某协商返还或者向法院以意思不真实为由申请撤销协议返还财产。
但人民检察院超程序起诉田某作为公诉案件处理,明显将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作为刑案对待,很不妥当。
3.公诉机关的直接起诉行为是否正确?关于直接起诉,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加以规范,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自行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或规则)中有规定。
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并无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利。
按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只是对具体法律适用可作适当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