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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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一、前言本文是(企业)公司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指导,以确保公司的成功发展。

该办法旨在明确公司专业技术干部的职责、权力、义务和管理范围,加强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的培养、管理和激励,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二、概述公司依法依规注重企业管理,重视专业技术干部的培养和推广。

公司专业技术干部的职责较为繁重,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卓越的能力和良好的品德。

本办法的实施将促进专业技术干部的成长和业务能力提升,同时也有助于优化公司的组织架构、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专业技术干部的职责1.设计、开发、实施和维护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推进技术创新,提高公司业务水平。

2.引领和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制定和实施企业战略计划,为公司增长提供支持。

3.建议并推进相关业务的管理改善方法,确保公司业务的顺畅运转。

4.培养企业新员工和技术骨干,提高公司组织的技术层次。

四、专业技术干部的权力1.拥有制定和实施相关业务计划和战略的权力。

2.参与和决定公司相关业务和项目的进展和处理事项。

3.负责建议和提出公司相关工作的变化和改进方法,提高公司的管理层次。

4.参与公司新员工及技术骨干的选拔工作。

五、专业技术干部的义务1.主动学习业务知识,提升业务技能,深入了解企业业务,熟悉企业战略,使自己成为企业发展的生力军。

2.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发挥注意事项,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提高自身标准和工作效率,做到高度自觉性和责任感。

3.协调和合作企业内部的各个职能部门,为企业的成功作出积极的贡献。

六、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范围公司制定了针对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制度,并对其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定义,包括: 1. 业务技能培养和能力提高。

2. 业务开发和项目进展的管理。

3. 企业战略制定和实施计划的管理。

4. 新员工和技术骨干的选拔和培养。

七、专业技术干部的激励措施公司会通过一系列的激励措施,来激励和鼓励专业技术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1. 给予业务技能培训和能力提高的机会。

企业干部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干部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干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干部管理,规范干部行为,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干部,包括中高级、基层干部等。

第三条干部应当认真学习、遵守和执行本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纪。

第四条干部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正廉洁,争做模范干部。

第五条干部应当积极主动地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不得肆意营私舞弊,损害企业利益。

第六条干部应当尊重企业的决策、安排,服从上级领导,服从组织管理,自觉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

第七条干部应当加强自身学习培训,提升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干部考核机制,对干部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并给予奖惩。

第九条企业应当为干部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人文关怀,关心爱护干部,保障干部权益。

第二章干部管理第十条企业干部应当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领导,维护企业的统一和团结。

第十一条干部应当热爱集体,积极配合同事协作,做到互相支持、相互帮助。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推诿扯皮。

第十三条干部应当经常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做到知行合一。

第十四条干部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企业的各项制度和规章。

第十五条干部应当维护企业的利益,不得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干部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机密信息,不得利用企业资源谋求个人利益。

第十七条干部应当积极服务员工,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做到以人为本。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对干部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干部的工作表现进行奖惩,激励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干部。

第二十一条干部选拔应当以德才兼备为标准,选拔具有优秀品质和出色业绩的人才。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干部晋升制度,不得搞“任人唯亲”或者“拉帮结派”。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1. 引言国有企业中层干部是企业管理中重要的力量,他们承担着贯彻执行公司战略和实现业务目标的任务。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的管理水平,增强他们的决策能力和执行力,制定了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2. 背景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是根据国有企业法、干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政策制定的。

旨在规范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管理,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管理机制,提升国有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3. 选拔与任用3.1 选拔标准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人才需求,制定中层干部选拔的标准和要求。

选拔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中层干部应具备相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业绩和能力:中层干部应当有较好的业绩和工作能力,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道德品质:中层干部应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能够成为员工的楷模和榜样。

3.2 任用程序中层干部的任用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上级部门提出候选人名单;•综合考虑候选人的能力、业绩和潜力,进行面试和笔试;•经过层层审批,确定适合担任该岗位的干部;•公示和任命。

4. 培养与发展4.1 培养计划国有企业应制定中层干部培养计划,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和干部个人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干部的培训和发展计划。

培养计划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岗位培训:根据中层干部的岗位要求,为其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综合素质培养:培养中层干部的领导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提升其管理水平;•职业发展规划:根据干部的发展意愿和公司的需求,为其制定职业发展规划,提供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

4.2 培养方式中层干部的培养方式应多样化,包括以下几种:•内训:根据公司需要,组织内部培训班,由内部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外训:国有企业可安排中层干部参加外部专业培训班,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轮岗锻炼:鼓励中层干部在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轮岗锻炼,培养其全面的管理能力。

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公司系统企业中层干部的管理,加强企业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常态管理机制,推动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呈现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良好局面。

(四)组织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

(五)选拔、培养、使用和监督、考核、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系统(含“两权分离”)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企业中层干部职务序列,按集团公司规定设置正科级人员、副科级人员。

第五条管理职责。

公司负责企业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负责备案管理中层干部的审核、批复;各企业负责本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制度制定、选拔任用、教育培养和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企业向公司任前备案的中层干部:(一)总经理(厂长)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副总政工师等,以下简称“副总师”。

(二)企业纪委副职,监察、审计、财务、人力资源(组织部)等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第六条所列之外的企业中层干部,由企业直接管理,任免文件抄送分公司。

第三章条件和资格第八条企业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执行上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九条企业中层干部的学历和年龄规定:(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范本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范本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干部的管理,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与创造力,制定本规定。

二、干部选拔任用1.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得违背干部能力和潜力的要求。

2.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注重综合素质和工作考核绩效,不得以任何非正当因素干扰选拔和任用。

3.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公正审慎,建立健全程序和机制,确保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干部培养教育1. 干部培养教育应当紧密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培训内容和方式。

2. 干部培养教育应当以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为目标,注重培养干部的创新思维和团队合作能力。

3. 干部培养教育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鼓励干部参与企业内外交流,提升干部的全局意识和战略思维。

四、干部考核评价1. 干部考核评价应当以工作业绩为核心,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2. 干部考核评价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发展目标和经营状况,适应企业的需求和变化。

3. 干部考核评价应当公正客观,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和评估体系,确保考核公开透明。

五、干部监督管理1. 干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有效的机制和制度,确保干部廉洁自律。

2. 干部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日常工作和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干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

六、干部激励机制1. 干部激励机制应当根据干部的贡献和绩效公正激励,鼓励干部积极履职。

2. 干部激励机制应当注重激发干部的内在动力,通过赏罚明确激励与约束。

3. 干部激励机制应当多元化,包括薪酬激励、晋升机会和荣誉表彰等多种方式。

七、干部退休离岗1. 干部退休离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背法律和政策。

2. 干部退休离岗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保障,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

3. 干部退休离岗应当合理安排,确保干部的后续工作和生活的平稳过渡。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干部的管理工作。

企业领导干部管理制度

企业领导干部管理制度

企业领导干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行为,提高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和素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领导干部,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管等。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恪守道德底线,以身作则,在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企业领导干部应当进一步提高政治觉悟,增强服务意识,扎实履行职责,维护企业的长远利益,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政治水平,推动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五条企业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制度,合理规划工作,正确处理工作关系,保持工作的连贯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第六条企业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增强行业背景知识和管理知识,掌握最新的管理方法和技术。

第七条企业领导干部应当注重团队协作,配合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主动地服务企业员工和客户,为企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企业领导干部应当加强自身的道德和品德修养,做忠诚老实、正直廉洁的好领导。

第二章选拔第九条企业领导干部的选拔原则是德才兼备,选拔标准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的领导干部。

第十条企业领导干部的选拔程序是公开、公正、透明的,选拔过程应当注重程序规范,遵循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干部的选拔程序应当包括资格审查、考察考核、公示公告、组织考试、面试等环节。

第十二条经过选拔程序,产生的领导干部必须执行听取群众意见,经党组织或者党委领导班子讨论研究,作出负责人人选或者任免决定。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干部的选拔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搞宗派、拉票贿选等行为。

第三章职责第十四条企业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管理职责,推动企业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改进,全面负责本职工作的合理安排与部署。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干部应当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服从企业领导班子决策,不得擅自做主,不得违反决策。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干部应当积极主动地服务企业员工和客户,以解决问题和发展为导向,不得偏离企业目标。

某企业干部管理办法(附全套表格)

某企业干部管理办法(附全套表格)

XX有限公司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规划的顺利实施,改革干部选聘办法,规范干部管理制度,建立一支信念坚定、能力卓越、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干部是指从事专业管理工作并担任助理主管以上职务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担任助理工程师以上职务。

公司对各类干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具体干部职级表见附件一。

第二章干部管理原则及权限第四条干部管理应坚持如下原则:(一)坚持人才是企业第一资源的理念,贯彻一把手亲自抓干部队伍建设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注重干部业绩、能力和发展潜力。

(三)坚持分类分级、规范管理的原则。

干部按公司制定的标准统一分类定级,分级实施管理。

(四)坚持以公司战略规划为指导,为实现规划目标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干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干部管理办法的制定,公司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公司领导班子、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

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牵头,主管领导提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干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干部队伍建设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干部任职条件与资格第八条干部的任职条件是:(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认同创维核心价值观。

拟任干部应该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全局意识、风险意识、团队意识。

(二)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良好的工作表现,能出色地完成所任职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具有极大的工作热情和强烈的事业心。

(五)符合拟任职务的要求以及职务规定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外部招聘的干部,须具有2 年以上拟任职务(岗位)相关工作经历,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九条干部的任职资格是:(一)公司干部实行任职资格制度,拟聘任的干部,在聘任前须具备相应的岗位任职资格。

公司干部管理办法

公司干部管理办法

公司干部管理办法一、前言公司干部是公司的重要力量,对公司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干部,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干部的选拔与任用2.1 干部选拔的原则选拔干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干部的综合能力、业务素质、道德品质和工作成绩等多方面考虑,选拔最优秀的人才。

2.2 干部任用的规定任用干部应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职务、职级、任职条件和人员资历等多方面考虑,严格遵循合规、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任命合适的人才。

三、干部的教育和培训3.1 干部教育的目的干部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提升干部的工作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2 干部教育的方法干部教育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组织干部定期进行培训,开展学习班、培训班、读书会等活动,鼓励干部通过自学、讨论、交流等方式提高自身能力。

3.3 培训计划的制定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根据干部的工作需要和发展方向,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四、干部的考评与激励4.1 干部的考评标准考评标准应该从干部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综合素质和道德品质等多个方面考虑,根据不同类型的干部和不同工作岗位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考评标准。

4.2 考评结果应用考评结果应当与公司的管理、培训、晋升及奖惩等措施相结合,为干部的发展提供方向和动力。

4.3 干部激励机制激励机制应当通过薪酬、晋升、职称评定、旅游奖励等多种方式实现,鼓励干部通过实际工作成绩提升自己的能力,促进公司业务的稳步发展。

五、干部的纪律管理5.1 纪律的遵守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勤勉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5.2 纪律的审查对于违反公司纪律规定的干部,应当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公正、公开的纪律审查,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6.1 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选拔干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采取集体决策、群众评议、民主公开等方式,确保选出合适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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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出资人选派出资人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管理。

(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厂长)由市委管理。

(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人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市委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人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子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人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

第六条国有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中,由市国有股权代表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的职务任免,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其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其他成员和工会主席,以及国有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的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工会主席的任免,实行事后备案。

第七条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公司中其他股东代表依据公司章程委派或推荐任职的领导人员报各主管部门党委事后备案。

第三章任期职数第八条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党委(纪委)的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严格控制国有企业领导人职数。

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职数一般不超过5人;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数一般不超过6人;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职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任职资格与条件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拟任人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与资格:(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对企业国际化经营有一定的认知,有较强的改革创新能力和市场意识、风险意识,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合作,作风严谨,求真务实,勤奋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职业素养好。

(四)有良好的履职纪录,业绩优良。

(五)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和市直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职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担任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八)企业聘用人员中表现优秀、因工作需要选拔进领导班子的,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聘任期间享受同等待遇,解聘后按照新的岗位和新的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九)身体健康,具备适应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心理素质。

(十)金融企业领导人员须经省银监局核准其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新提拔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2周岁;新提拔担任副职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7周岁。

第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才库。

建立后备人才库的主要目的是:开阔选人视野,规范用人程序。

在条件成熟时实行市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制度。

通过面向社会公开考选,把符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任职条件的人才纳入后备人才库,任职资格连续5年有效。

今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原则上应在这些获得任职资格者中选拔。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四)对违法违规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五)因个人原因,已经或曾经导致企业发生安全、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出现严重亏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六)个人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未能完成任职目标,或有重大弄虚作假记录的;(七)个人所负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八)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不能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的。

第五章选任方式及程序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任方式有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

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由出资者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对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实行聘任制;对党组织负责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委任制。

第十五条市委管理的职务,由市委审批,党委、行政职务分别由市委、市政府任免,其中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由市政府向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由各主管部门党委管理的职务由各部门党委审批。

党群、行政职务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党委和部门任免,其中设立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层成员由各主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推荐,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六条实行任前公示制。

公示对象为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选,公示期一般为7天。

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选拔标准或任用要求的不予任用。

第十七条依法选举产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程序,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考察对象的确定按以下原则掌握:(一)调整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正职时,由市委组织部征求市国资委党委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共同考察。

(二)调整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职时,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方案报市委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

(三)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层换届时,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方案报市委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

(四)调整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时,由各主管部门党委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一)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

必要时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考察组。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

(三)发布考察预告。

考察预告的主要内容是: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方式、谈话范围等。

(四)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发布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方法听取意见。

必要时,对考察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综合素质测评。

通过考察,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重点考察其工作业绩、潜在能力和是否适合担任拟任职位。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拟任人选建议。

(六)考察组汇报考察情况。

公开招聘和国有企业之间或内部同层级交流领导人员,考察程序可适当变动。

第二十条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注重反映考察对象的特点。

考察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突出工作业绩,主要特长和履职能力;(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通过内部竞聘和公开招聘方式产生的考察人选,在其考察材料中附笔试、面试、公开答辩的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实行考察责任制。

考察组成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对在考察中徇私舞弊、跑风漏气的,或因本人工作失误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免职辞职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解聘其现任职务:(一)已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二)因工作岗位变动的;(三)在任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其他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三个月以上的;(五)因失职、读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六)因决策失误需实行责任追究的;(七)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二十三条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部门根据其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予免去现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一)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项目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四)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部门收到书面申请的一个月内应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离开领导岗位后,对所掌握的企业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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