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市发[2007]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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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05)703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施工、监理企业:随着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市样板工地)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市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广大施工、监理企业共同努力,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全市建设工程的现场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创建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应。

为进一步全面提高创建工作水平,充分体现建设工程现场实行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管理,强化各项工作的一致性和联动性,根据省建设厅(浙建建[2005]4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凡新开工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从2006年度开始,市样板工地作为申报“西湖杯”优质工程所要求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已开工建设且将于2005年10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按照新办法的要求,企业应立即补报市样板工地创建计划送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我委,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相应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工程的跟踪管理,负责对所属工程的检查,除尚未结顶的工程,在工程主体结顶后(市政工程为中间验收),由我委组织工作组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考核外,其它已结顶工程仍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进行检查考核。

并按照新办法要求,进行申报、评审。

三、2005年度的市样板工地的申报时间范围为2004年7月31日后结顶且2005年9月30? 日前竣工的工程,评审工作在今年10月底完成,企业要及时将申报表和有关申报资料(包括竣工验收记录表)上报各工程监督机构,由监督机构及相应的建设行政管理管理部门填写评价意见后,10月15日前统一上报我委。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公布《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公布《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公布《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杭建监总[2007]2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布日期】2007.06.06【实施日期】2007.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公布《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指引》的通知(杭建监总[2007]23号)各有关单位:为配合《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我站编制了《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指引》。

经市建委杭建法发[2007]214号审查批复同意,现予公布,并于6月10日起实施。

我站下载网址:.为了配合《暂行规定》和《指引》的宣贯,应各相关单位的要求,我站将联合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在近日举办有关培训班,联系电话:88399236。

附件:《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指引》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二○○七年六月六日附件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指引(2007年6月颁布)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引:第一条住宅工程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条分户检验应以检验批验收内容为主,重点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具体项目见《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必检内容及要求》(附件一)。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进入主体结构施工之前,确定分户检验方案及相关检验人员,检验方案应符合《管理规定》和本指引的相关要求,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会签,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日常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分户检验前,施工单位应在室内将预埋在建筑物内的水管位置、强弱电进户管线的位置和用于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做出标识(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杭建市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4•【字号】杭政办函[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9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市建委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二、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三、本办法所称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行为。

四、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延续聘用部分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杭建市发[2011]421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延续聘用部分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杭建市发[2011]421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延续聘用部分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专家
的通知
正文:
----------------------------------------------------------------------------------------------------------------------------------------------------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延续聘用部分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杭建市发〔2011〕421号)
各有关单位、各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保障评标活动公平公正、合法科学地进行,我市将对现行的招标投标管理措施进行完善。

为提高专家的培训质量及效率,待相关的管理文件出台及试点工作成熟后,我委将对专家进行统一培训、考核。

为此,根据全市建设工程专家库现状,对部分聘用时间至2011年9月22日、11月13日到期的专家进行短期延续聘用,续聘时间统一至2012年2月22日止,在延续聘用期间原聘书有效,2011年专家的培训考核及续聘工作如在2012年2月22日前完成,本次续聘时间自动中止。

希望被延续聘用的专家,继续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严谨的原则积极参与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

特此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结束——。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两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两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两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2.06
•【字号】杭建市发〔2023〕329号
•【施行日期】2023.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两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建市发〔2023〕3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经我委研究,决定废止下列文件:
1.《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2019〕37号);
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14〕197号)。

上述文件自2023年12月6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12月6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建科发[2009]444号《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建科发[2009]444号《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建科发[2009]444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已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对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深基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地铁和隧道工程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所称深基坑围护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围护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各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深基坑围护工程作为施工活动中一个专项工程,其设计、监理及第三方监测业务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费用单独列支。

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按时支付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并应办理深基坑围护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四、本市深基坑围护工程建设遵循“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实行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备案制度和施工专项方案论证审核制度。

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施工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经监理单位总监及施工单位总工审核签字后报质安监机构告知性备案。

五、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主城区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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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7〕299号)【来源:资产财务部】【日期:2010年9月8日】【阅读:441次】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实施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

第五条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的,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应合理控制监理费报价分的权重。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收费标准》计算,允许浮动范围为上下20%,政府投资项目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10%。

严禁委托单位在招标或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制定价格。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同一单项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监理内容委托一家监理单位,仅委托质量监理和安全监理服务的,其收费不得低于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的70%。

建设监理不允许分包,由若干单项工程组成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共同完成。

委托单位可以委托其中一个监理单位为监理服务总负责单位,并向其支付总体协调费。

总体协调费为各监理单位合计监理费的4%~6%。

总体协调的工作内容有:组织各监理单位研究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体方案;协调总进度;组织制定项目的统一标准、规范;组织提交监理文件,组织编制总体报告等。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建设监理的工作内容、服务质量要求、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奖罚措施等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九条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算收费;其他工程按建设项目概算投资额计算,建设项目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

分档定额以《收费标准》附表二为准。

由若干单项工程构成的建设项目,应分别计算监理费。

第十条委托单位在监理招标时,应提供初步设计概算批文。

工程竣工后,委托单位应及时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工作,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竣工结算造价超过概算±10%的,应按实调整监理费。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工作的,应按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工程量造价计算监理费。

第十一条同一建设项目中包含不同专业时,可分别计算或按主专业确定专业调整系数。

同一单项工程同时满足不同等级的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时,按复杂系数高的计取。

未列明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的,应当比照相近工程或由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第十二条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造价低、难度大,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上浮幅度,上浮幅度不得超出规定的浮动范围。

工程中利用原有设备的,应以签订监理合同时的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监理费计算基数,不得采用设备残值计算。

采用进口设备的,按购进设备的离岸价计算,汇率以合同签定日中国银行买入、卖出中间价为准。

第十三条合同监理服务期一般为施工合同工期,委托单位可要求监理单位提前介入或适当延长监理服务期,但合同总延长期不应超过施工合同工期两个月。

建设工程保修期不属于监理服务期。

由于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委托单位应当按合同监理服务期内的监理收费额同比例增加监理费用。

由于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监理工作量增加或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委托单位不予增加监理费用。

第十四条委托单位应为监理单位提供必须的现场办公设施。

委托单位应按当月工作量,按月足额支付监理费;合同监理服务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委托单位应结清监理费。

第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各方市场主体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监理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制定价格或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处罚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在合同中违反标准约定合同价,更不得采取阴阳合同的手段,逃避法律责任,否则,该招标文件或合同将不予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7〕12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建建发〔2007〕 12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省级有关厅(局):为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贯彻实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233号)精神:规范建设监理行业、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充分认识监理工作重要性和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的积极意义。

建设监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本质目的是要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国家有关部委此次对监理服务收费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建设监理工作的重视。

加强对监理行业的指导,引导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做好对监理行业的服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利用此次国家调整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契机,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做好向社会宣传、向广大建设单位的宣传工作,统一认识,引导建设单位自觉贯彻执行这项规定,以维护广大监理单位的合法利益、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认真贯彻,严格执行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按照《管理规定》,凡属强制实施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实施政府指导价。

(一)建设单位(包括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下同)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监理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

建设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低于政府指导价的合同价,更不得采取阴阳合同的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监理单位不得以降低监理服务收费标准为条件,采取恶意竞争的手段,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监理业务。

各监理单位、行业协会应切实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坚决撬制恶意竞争,切实维护企业自身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监管。

一是在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时,要认真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对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要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二是为保证公平竞争,在确定投标单位时,应采取随机方式,防止串标行为;三是在评标办法中,应以技术标和企业、人员资信等作为主要评标依据,尽量减小商务标的权重,防止价格恶意竞争,同时提倡技术标以暗标方式评标;四是实施标底制度,以按规定方法计算的最低价为标底,在确定中标单位(或资格后审)时,应认真核实拟中标单位的报价是否符合或接近标底价格,凡低于标底价的,一律作废标处理;五是强化监理合同备案,严格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的实质内容;六是颁发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把关。

无论是否实施招标的工程,凡应实施政府指导价而未实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严格把关,正确界定强制监理工程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重申下列工程项目为强制实施监理项目范围,其施工阶段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实施政府指导价。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重要的公共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和大中型工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10000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工程(八层及以上)住宅工程(八层及以上);(四))政府(含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包括含有部分国有资本投资项目);(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六)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地下工程(包括桩基、地下室、地下构筑物等);(七)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工程。

以上工程项目,不实施监理或者建设单位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录入不良记录;各级建设(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实施招标、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发现已开工建设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严肃处理。

四、引导适用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积极采用政府指导价。

各地要积极向建设单位充分宣传实施政府指导价是一项有利于提高建设单位投资效益、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和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鼓励建设单位实施政府指导价。

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全面实施政府指导价。

五、切实改进和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监理单位要利用此次监理收费调整的契机,切实加强监理工作,改进监理服务,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和质量。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要求配备符合上岗条件的监理人员,满足提供服务需要的监理岗位数人员要求。

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提供良好的监理服务,保证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得到有效保障。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建设、招投标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监理行业的管理,加强对监理企业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监理企业人员配备、工作质量的检查;同时要加大对建设单位监理服务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按规定执行的,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执行规定,或采取阴阳合同等手段逃避执行规定等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责令监理单位中止监理业务。

同时要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以及本实施意见的相关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全面实施这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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