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7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7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国家和我省关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2012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1.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一般性规定1.3.1 项目设计成果1.3.2 项目设计报告构成1.3.3 项目设计图件构成2 项目设计报告编制2.1 综合说明2.1.1 项目立项批复及调整情况2.1.2 项目相关指标概述2.1.3 项目设计编制原则、依据和目标2.2 项目区概况2.2.1 项目区所在县(市、区)概况2.2.2 自然条件2.2.3 自然灾害2.2.4 社会经济条件2.2.5 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2.2.6 耕地质量等级分析2.3 项目基础设施条件分析2.3.1 项目区周边基础设施现状2.3.2 项目区内基础设施现状2.4 项目区耕地增减平衡分析2.5 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分析2.6 项目区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6.1 灌溉水源2.6.2 灌溉需水量2.6.3 可供水量2.6.4 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7 项目规划2.7.1 土地平整工程规划2.7.2 灌溉与排水工程规划2.7.3 田间道路工程规划2.7.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规划2.7.5 其他工程规划2.8 项目工程设计2.8.1 土地平整工程2.8.2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2.8.3 田间道路工程设计2.8.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设计2.8.5 其他工程设计2.8.6 工程量汇总2.9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2.9.1 土地权属现状2.9.2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2.9.3 土地权属人对调整方案的意见2.10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10.1 施工条件2.10.2 施工布置2.10.3 施工工艺流程和技术要求2.10.4 工程总进度计划2.11 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影响及其减缓措施2.11.1 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影响2.11.2 减缓措施2.12 项目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2.12.1 预算编制依据2.12.2 主要工程量计算及确定说明2.12.3 投资预算2.12.4 资金筹措及分年度投资计划2.13 项目预期效益分析2.14 项目实施管理及后期维护2.14.1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2.14.2 工程实施管理2.14.3 工程后期管护2.15 项目设计附件3 图件编制3.1 项目现状图编制要求3.2 项目规划图编制要求3.2.1 项目规划图上图要素及要求3.2.2 项目规划图绘制要求3.3 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4 编排格式说明4.1 设计报告编排格式4.1.1 报告构成4.1.2 封面4.1.3 扉页4.1.4 项目工程特性表4.1.5 报告正文4.2 设计图册编排格式4.2.1 图册构成4.2.2 封面4.2.3 扉页4.2.4 图册5 附件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1 总则1.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报告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图件编制的内容和要素、文本格式及一般性要求。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3.06.13•【字号】粤价[2003]193号•【施行日期】200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93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规划)国土(房产)局:为加强地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中关于“基准地价应定期确定并公布”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各地土地市场的现状,我们在各市分别制定的基准地价的基础上,调整并制定了2003年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各地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附件:1、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略)附件2: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说明一、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在各地制定的基准地价和1999年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厅联合公布的《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粤价[1999]57号)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目前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制定的。
二、本次调整制定的土地等级及基准地价涉及的范围是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区及规划区(市区不包括2002年以后撤市设区的市区)。
具体范围以各市的评估范围为准。
不同市同一级别的地价并不完全可比。
三、本次制定的基准地价是城市不同级别、“五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用途按商业、住宅、工业区分,各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
四、地价构成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及土地所有权收益。
五、此次城市国有土地共分五等,一等为最高等,依次为较低,五等为最低等,反映各城市间综合地价水平的地域差异。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粤价[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二○○七年四月五日粤价[2007]66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适应我省价格管理工作需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我们对《广东省第一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调整,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我局将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适时增补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或对已公布的监审目录进行调整。
二、凡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应依据成本监审权限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进行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一律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成本监审组织机构,充实成本监审人员,提高成本监审队伍整体素质,改善工作条件,适应成本监审工作的需要。
四、本目录自2007年4月15日起执行,我局原公布的《广东省第一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3〕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序号│项目│监审内容│监审范围│ 监审形式│监审时限│监审部门│具体分工┃┠──┼────┼───────────┼───────────┼─────┼────┼──────────┼───────────────────────┨┃ 1│能源│供电成本│供电企业│ 定期监审│二年│省物价局│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对全省供电成本实施定期┃┃│││││││监审,市、县物价局配合。
2009年广州基准地价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穗国房字[2010]55号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含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萝岗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范围。
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 2009 年 7 月 1 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 ( 办公 ) 、居住、工业等四类。
1. 商业类:批发零售用地(含各类商场、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用地),旅游餐饮娱乐业用地(含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游乐及旅游设施、歌舞厅、俱乐部、康乐中心、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含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
2. 综合 ( 办公 ) 类: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含各类教育、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文化体育用地(含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宗教用地。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粤价[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旅游局、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2009年04月17日粤价〔2009〕9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城管、市政园林)局、文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局、文管办、林业局、旅游局、宗教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和国家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精神,推进我省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符合条件的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根据发改价格〔2008〕905号文件要求,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在今年年底之前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
现结合我省2008年清理整顿情况,公布全省第一批免费游览参观点目录(见附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实行免费开放游览参观点的投入。
暂未免费开放的,要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同时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实现免费开放。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请于今年11月30日前参照附件格式将第二批免费的游览参观点目录上报省物价局,全省第二批免费游览参观点目录将在年底前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活动(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省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不包括福利房和工业厂房)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制订,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财政、房管、计划等有关部门按计划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开发,确定规划设计要点,编制用地宗地图、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广东省各市地价

230
190
150
9
惠州市
三等
2350*
1650*
1270*
870*
550*
350*
850*
650*
460*
300*
220*
180*
360
290
235
200
170
10
肇庆市
三等
2600
1950
1300
800
600
/
1050
800
600
450
350
/
450
350
250
200
150
11
韶关市
四等
2800*
1170
900
675
405
/
650
530
440
350
260
/
330
250
210
170
130
20
梅州市
五等
1420
910
610
450
370
/
550
430
380
315
230
/
355
300
250
190
140
21
河源市
五等
1250
910
645
570
430
400
600
520
400
290
225
210
325
275
2690*
2350*
1880*
1530*
1050*
1900*
1190*
760*
49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0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7月25日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单位:万元/公顷┌────┬────┬───┬───┬────┬────┐│地区类别│耕地│园地│ 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一类│ 128.70 │ 99.00│ 45.00│ 133.65 │39.60 │├────┼────┼───┼───┼────┼────┤│二类│ 97.50│ 75.00│ 34.20│ 101.25 │30.00 │├────┼────┼───┼───┼────┼────┤│三类│ 78.00│ 60.00│ 27.70│81.00 │24.00 │├────┼────┼───┼───┼────┼────┤│四类│ 70.20│ 54.00│ 25.00│72.90 │21.60 │├────┼────┼───┼───┼────┼────┤│五类│ 58.50│ 45.00│ 20.60│60.75 │18.00 │├────┼────┼───┼───┼────┼────┤│六类│ 52.65│ 40.50│ 18.60│54.70 │16.20 │├────┼────┼───┼───┼────┼────┤│七类│ 47.45│ 36.50│ 16.20│49.30 │14.60 │├────┼────┼───┼───┼────┼────┤│八类│ 40.30│ 31.00│ 14.85│41.85 │12.40 │├────┼────┼───┼───┼────┼────┤│九类│ 33.15│ 25.50│ 12.15│34.40 │10.20 │├────┼────┼───┼───┼────┼────┤│九类│30.20 │ 23.25│ 10.80│31.40 │9.30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使用说明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3]19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3.06.13
【实施日期】2003.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3]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规划)国土(房产)局:
为加强地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中关于“基准地价应定期确定并公布”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各地土地市场的现状,我们在各市分别制定的基准地价的基础上,调整并制定了2003年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各地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略)
附件2:
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