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权属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复议前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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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申请复议及复议程序

行政诉讼中如何申请复议及复议程序

行政诉讼中如何申请复议及复议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不满意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该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复议,以期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司法纠纷。

本文将介绍在行政诉讼中如何进行申请复议,以及相应的复议程序。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未依法履行职务的,在指定期限内向该行政机关申请,要求该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的行政救济程序。

申请复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复议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

即要求复议的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比如,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向该机关申请复议。

2.复议期间内。

自收到行政文书之日起6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复议的权利。

该期间可以在行政机关的规定时间内延长,但是延长不得超过30日。

3.复议机关具有复议权限。

即该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具有审查和处理权限。

二、复议程序1.申请复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向该机关提出申请复议。

申请时需要说明复议请求的具体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相关规定。

2.复议的受理如果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复议请求,将组成复议机关或指定其他行政机关认真审查该行政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重新裁定。

在进行复议期间,复议机关也可以对当事人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调解和协商。

3.复议的裁定复议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对申请人的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该决定。

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裁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都有必要遵守的法律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与此同时,复议机关也不得采取阻止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措施。

复议前置的六种情形

复议前置的六种情形

复议前置的六种情形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复议前置的六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呢,就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比如说,让咱交税交多少,要是咱觉得不合理,那可不能直接就去打官司,得先复议才行哟。

这就像是游戏里的第一关,得先过了这关才能往下走。

再来说说第二种,对海关的纳税争议。

海关那可是很严肃的地方,要是在交税这事儿上有不同看法,也得先复议。

这就好比是要先跟海关好好沟通沟通,看看能不能解决问题。

第三种呀,是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专利可是个高大上的东西,要是对这方面的决定不服,也得先走复议这条路。

感觉就像是先找个内部的“裁判”再评评理。

还有第四种哦,对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省部级单位,听起来就很厉害,不过要是觉得他们处理得不对,还是得按规矩先复议。

第五种呢,是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这就好比人家满心期待一个回复,结果啥也没有,那可不行,不过也得先复议。

一种,是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这时候,别着急上火,还是先复议看看。

呢,这六种复议前置的情形大家可得记住啦,不然搞错了步骤,那可就麻烦啦。

遇到事儿的时候,别慌,按照规定来,准没错!怎么样,朋友们,是不是对这六种情形有点清楚啦?。

复议前置情形口诀

复议前置情形口诀

复议前置情形口诀好嘞,以下是为您生成的关于“复议前置情形口诀”的文章:咱来说说这复议前置的情形,那可是有一些门道在里头的。

先来讲讲啥叫复议前置。

简单说,就是有些事儿,你得先去申请行政复议,要是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才能去打官司告状。

为啥要有这一出呢?就好比你去超市买东西,发现质量有问题,你得先找超市客服解决,客服解决不了,你再去找消协投诉,一个道理。

那到底啥样的情形得复议前置呢?我给您来个口诀:“自然资源确权争,纳税争议先折腾,海关处罚不服气,工伤保险金不行。

”咱一个一个说。

先说这“自然资源确权争”。

比如说,有两块地,您和隔壁老王都说这地是自己的,这就得先去复议,让相关部门来确定到底归谁。

我就碰到过这么一档子事儿,我们村的老张和老李,为了村头一块荒地争得面红耳赤。

老张非说那是他祖上传下来的,老李又说自己早就开垦种过菜。

最后还是得先去申请复议,让政府来确权,这才把事儿弄明白。

“纳税争议先折腾”也好理解。

要是您觉得税务部门收您的税收多了,别着急去法院,先复议。

我有个开小公司的朋友,有一回收到税务通知说要补缴一大笔税款,他急得跳脚。

我就跟他说,先别慌,走复议程序试试。

结果还真发现是有些计算错误,给他省了不少麻烦。

“海关处罚不服气”,这在进出口贸易里常见。

要是海关对您的货物处罚了,您也得先复议。

我听说过一家外贸企业,因为一批货物的报关问题被海关罚款,老板一开始想直接打官司,后来听了律师的建议先复议,最后问题解决得还算顺利。

“工伤保险金不行”,就是说对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有异议,也得先复议。

有个工人大哥在厂里受伤了,结果对工伤保险金的数额不满意,他本来想直接告到法院,后来有人给他讲清楚得先复议,这才没走冤枉路。

总之啊,记住这个口诀,遇到相关问题就知道该咋办啦。

可别一股脑儿就往法院冲,得按照程序来,这样才能更高效地解决问题。

希望您对这复议前置情形能有更清楚的了解,以后碰到事儿心里有底!。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摘要:一、行政复议前置的概念和意义二、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范围三、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和流程四、行政复议前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果五、行政复议前置的实践问题和解决思路正文: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下,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制度。

行政复议前置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行政复议前置的概念和意义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下,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制度。

行政复议前置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对证书变更决定不服、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对征收征用决定不服等。

三、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和流程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3.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四、行政复议前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果行政复议前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前置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纠纷等。

五、行政复议前置的实践问题和解决思路在实践过程中,行政复议前置面临一些问题,如行政复议机关审查不严、行政复议程序不透明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能力和水平等。

关于对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探讨

关于对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探讨

关于对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探讨人民政府在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后,如当事人不服,是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上,由于不同的人对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款理解不同,出现了不同的认识。

导致政府在《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中,交代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还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把握不准。

司法部门在受理当事人因不服政府作出的关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行政处理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时,是否适用复议前置程序各地也不统一。

认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士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泛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特指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且必须是侵犯当事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性质可以看出,凡是土地争议必然涉及争议的双方,最少要有两个当事人,争议各方都主张自己具有该争议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而政府是作为第三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土地的归属作出裁定,不存在政府行政行为侵权问题。

土地行政复议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土地行政复议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纠纷裁决。
请 人确 定问题。按 照我 国< 土地 管理法>
的规定 ,集体土地 的所有权属于 集体 组
织 , 但 涉 及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权 属 纠 纷 的 行
认定 已经依法取得土 地权属 即可 ,而不
政 府法翻 ・ 半月刊 2 0 .( : 06 I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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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单 纯 地 理 解 为 公 民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已经 依 法 取 得 行 政 机 关 颁 发 的 土地 所 有
地 所 有 权 的 申请 人 主 体 资 格 。
权 属 行 政 案 件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必 经 程
属 的处罚、行政 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可 以 不 经 行 政 复 议 直 接 向人 民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序, 即行政复 议前置 , 也就是说 当事人必 须 先向行政机关 申请 复议 ,对行政 复议
国土资源部 第 1 7号令 ) 为处理土地权 成
属争 议 的现 行 有 效 的直 接 依 据 。此 外 , 实 践 中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还 可 依 据 其 他 规 章 以 下 的 土 地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土地 行 政 决 定 的
部 门的内设机构( 如土地 所 ) 出 的土地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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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件 几 问 的 讨 案 中 个 题 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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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 叠 迤 §妻 夏
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 按照< 土地管理 法> 1 第 6条规定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
议 , 政府处理 , 由 当事 人 对 政 府 的 处理 决 定 不 服 的 , 以 向 法 院 起 诉 ( 可 以 向 行 可 也 政 复议 机 关提 起 行 政 复 议 ) 即权 属 争 议 ,

复议前置原则的名词解释

复议前置原则的名词解释

复议前置原则的名词解释1. 复议前置原则呀,简单来说就是有些事儿你得先去申请复议,然后才能去打官司呢!比如说,你对交警给你开的罚单不服气,这时候你就得先去复议,不能直接就去法院起诉,这就是复议前置啦!哎呀,这就像是你要去挑战大魔王,得先过了前面的小关卡一样。

2. 嘿,复议前置原则就是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必须先走复议这一步呀!就好比你想去山顶看美丽的风景,得先沿着特定的小路走上去,不能随便找条路就冲呀!像税务处罚这种,很多时候就要求先复议哦!3. 复议前置原则哦,不理解?那我告诉你,就是有些事情你要想通过法律解决,得先去复议机构试试呢!好比你要打开一个神秘的宝箱,得先找到正确的钥匙去开启它,而复议就是那把钥匙呀!比如土地权属争议,一般就得先复议呢!4. 听好了哈,复议前置原则就是让你在特定情形下先去复议部门闯荡一番呢!就像你要去挑战一个强大的对手,得先在他的小弟那里过过招呀!像商标评审这类事,往往就要先遵循复议前置啦!5. 哎呀呀,复议前置原则呀,就是让你先去一个特定的地方试试能不能解决问题,然后再决定要不要走下一步呢!这就像你要去一个陌生的地方,得先在入口处问问情况呀!像对专利复审决定不服,那通常得先复议呀!6. 来了解一下复议前置原则吧!就是说有些事儿你不能直接去法院闹,得先去专门的地方说道说道呢!好比你要去参加一场重要比赛,得先通过预选赛呀!像某些反垄断的事,就有复议前置的要求呢!7. 嘿哟,复议前置原则呀,就是给你规定了一个先后顺序呢!就像你搭积木,得先从下面开始搭,不能直接在上面乱来呀!像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很多时候就必须先复议啦,懂了不?8. 复议前置原则呀,其实就是给你的行动设置了一个小关卡啦!就像玩游戏,你得先过了这一关才能往下走呀!比如对某些环保处罚决定有异议,就得先去复议呢,是不是很有意思呀?9. 听我说说复议前置原则哈,就是让你在某些情况下先去一个特定的地方找找答案呢!这就像你要解开一个谜题,得先去特定的地方找线索呀!像对一些证券监管的决定不服,往往得先复议哦!10. 哇哦,复议前置原则呀,就是先让你在复议的道路上探索一番呢!就好像你要去寻找宝藏,得先沿着特定的路线走呀!像对一些出入境管理的决定有意见,一般都要先复议的啦!我的观点结论:复议前置原则在很多特定领域和情况下是非常重要的,它能确保事情按照一定的顺序和规则来处理,虽然可能会让程序稍微复杂一点,但也是为了更公正合理地解决问题呀!。

复议前置的6种情形

复议前置的6种情形

复议前置的6种情形复议前置,听起来像个专业名词,其实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咱们得先搞清楚事儿,才能继续。

生活中,总有那么几种情形,让人不得不说,哎,得先复议。

就像你吃饭前得看看菜单,看看有没有你想吃的,才不会点到不合胃口的菜。

今天就来聊聊这六种情形,保证让你听了哈哈大笑。

第一种呢,就是“程序不当”。

事情处理得特别稀里糊涂,就像家里搞派对,结果邀请函发错了,来的人都是不相干的朋友。

想想看,你觉得尴尬吗?程序不当就像是我们在开车,结果导航一会儿转左一会儿转右,把我们带到了一个陌生的小巷里。

这时候,我们就得复议,重新审视一下流程,确认是不是走了岔路。

嘿,谁能容忍这样的糗事呢?咱们再说说“事实不清”。

这就像是朋友之间传话,结果最后传得七扭八歪,大家都搞不清楚到底发生了啥。

想象一下,你的朋友跟你说她在商场碰到个男生,结果聊着聊着,故事越来越离谱。

事实不清就是这个道理,有时候一项决定做得仓促,结果背后的真相却像一团乱麻。

这时候,复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先理清楚事实,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再来谈谈“法律适用错误”。

听起来高深,其实就是用错了法律,就像考试的时候,选择了错误的答案。

你觉得是不是特别痛苦?比如说,有个朋友被罚款,但他其实并不知道那条规定,像是考试时读错了题目,这可不能让人接受。

这样的时候,复议就是纠正错误的关键。

要不然,谁都想当个聪明人,可偏偏在关键时刻给搞错了。

咱们要聊的就是“证据不足”。

这可真是让人捧腹大笑。

想想看,你去买菜,老板问你要多少钱,你却忘了带钱包,空手而归。

这种情况下,你说多尴尬呀。

就像某些决定,需要的证据不够,得复议。

搞清楚证据的真相,才能让事情水落石出。

不然,大家都在这里争论个不可开交,谁也拿不出真正的证据,这场闹剧可真没完没了。

然后呢,有一种情况叫“裁决不公”。

说白了,就是有些人觉得判决不合理,就像你跟朋友打游戏,结果他一直作弊,最后居然赢了。

这个时候,心里可真是七上八下,谁都想为自己争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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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权属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复议前置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院法释〔XX〕5号批复,政府对土地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的行政裁决行为应当经复议前置程序后方可提出行政诉讼;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及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的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用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由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复议前置;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选择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经过复议后仍不服复议决定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适用行政复议前置。

司法实践中,因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行政复议前置问题是关系诉讼结果的重要因素,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及政府对土地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的处理行为哪些应当适用行政复议前置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本文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土地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价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系统内的救济途径,属于行政监督的一种类型,具有“准司法权”性质;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属于司法监督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关系是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为原则,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

学术界有观点对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价值提出置疑,认为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不仅侵害行政相对人的诉愿自由,行政机关本身所存在的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也可能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无形中增加了行政相对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投入,不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行政机关应当拥有对行政争议的第一次判断权的理论,是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

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土地行政行为属于典型的行使国家强制力的行政职权行为,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权属复杂,需要专门的土地管理知识和丰富的基层实践经验。

行政机关所特有的信息便利、专业优势以及相对公正的立场为其迅速化解行政争议提供了可能。

[①]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行政诉讼案件时仅能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可以变更;确立行政复议前置原则,由行政复议机关从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便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快速、便捷、彻底地解决土地纠纷,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便于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稳定。

并且随着行政复议制度和机构的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所特有的方便群众、方式灵活、快捷高效和不收费等特点在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优越性会迅速凸现,作用也将越来越突出。

二、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复议前置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都有关于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复议前置问题的相关规定。

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XX〕5号)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行政复议法》作为行政复议制度方面的特别法和后法效力优先于《土地管理法》,其关于复议前置问题的特别条款效力显然更高,因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行政诉讼案件的复议前置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可诉土地行政行为包括有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用等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行政诉讼案件复议前置问题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因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用等行为均以权属确定为前提,因此可不经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观点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

分歧的焦点在于对“‘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确认还是行政裁决”和对“已经取得”的理解和适用上。

三、对于“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确认还是行政裁决的理解与分析对于“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确认还是行政裁决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学界存在着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院法释〔XX〕5号已经将《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取得的权属的行为,具有侵权的性质;而行政裁决属于居间裁判行为,没有侵权性质。

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XX〕行他字第4号),最高院法释〔XX〕5号批复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属于行政裁决。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项解释为“行政确权行为”[②]。

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乡农机产品经销中心清算组诉新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XX〕豫法行再字第00012号)认为,最高院法释〔XX〕5号批复中应当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对所列自然资源的行政确权行为,除此之外的非行政确权行为,不适用复议前置程序。

行政确权既包括行政确认行为又包含行政裁决行为,因此法释〔XX〕5号批复中的“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确认又包括行政裁决”[③]。

笔者认为,法释〔XX〕5号批复中的“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应指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⑤]行政确认是行政裁决的前提,没有行政确认就无法进行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的区别在于行政确认是确认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不创设权利,也不增加义务;而行政裁决主要是由行政机关通过确认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直接涉及甚至设定、增减、免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这里所说的处理,就是行政裁决中的权属纠纷裁决,即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这一规定也“是强制性的行政裁决”[⑥]。

作为对《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复议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复议前置问题的进一步明确,最高院法释〔XX〕5号批复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理解为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通过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对争议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裁决而作出确权决定。

因此“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应指行政裁决,而非行政确认,也不完全是指行政确权。

四、对“已经取得”的理解与分析对于“已经取得”的理解和适用一直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这里的“已经依法取得”应理解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观认定已经依法取得土地权属即可,而不应单纯地理解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依法取得行政机关颁发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法律证书。

行政机关侵犯该项“已依法取得”的权利时,复议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

至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实际“已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则属于实体审理中需要确认的问题。

[⑦]另一种意见认为,这里所指的“已经取得”应“以当事人已经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法律证书为标准”[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行政诉讼案件是否适用复议前置,应以当事人客观上是否依法取得权属为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取得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即只有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权利证书,才从法律上取得了该项自然资源的权利。

这种不动产登记行为是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行政相对人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是作出行政裁决行为的前提。

而且最高院法释〔XX〕5号是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限制解释,即《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的原意要宽广,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已经取得”也不应该作扩充解释,即使不作限制解释,也应按字面解释。

因此,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已经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先认定其权属依据是否已依法取得,如果经审查认定为“已依法取得”,那么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反之人民法院在认定为“非依法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予以受理。

四、结论综上所述,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复议前置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客观取得权属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裁决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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