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地名命名的通知
荆州市地名委员会关于市中心城区部分规划道路命名的通知

荆州市地名委员会关于市中心城区部分规划道路命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荆地委〔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荆州市地名委员会关于市中心城区部分规划道路命名的通知荆州区人民政府、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地名管理,规范市中心城区道路名称,完善城市功能,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媒体宣传发动、公开征集命名、实地查看、聘请专家论证、市地名委员会审查等工作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命名53条规划道路。
现将此次命名的规划道路通知如下:一、荆州区规划道路命名19条1.凤鸣大道:主干道,长3083.2013米,断面40米,东西走向,东起海子湖路,西止荆州大道;2.楚天路:次干道,长2985.6723米,断面25米,东西走向,东起海子湖路,西止荆州大道;3.观音堤路:次干道,长2756.0097米,断面25米,东西走向,东起海子湖路,西止东环路;4.冬梅路:次干道,长571.3402米,断面25米,东西走向,东起聚贤路,西止秋菊路;5.郢城路:次干道,长1806.5322米,断面25米,东西走向,东起海子湖路,西止集智路;6.太湖港北路:支路,长2715.9908米,断面20,东西走向,东起海子湖路,西止东环路;7.太湖港南路:社区路,长2072米,断面15米,东西走向,东起海子湖路,西止庄王大道;8.红莲路:社区路,长741.1683米,断面15米,东西走向,东起聚贤路,西止荆州大道;9.庄王大道:主干道,长1316.6744,断面70米,南北走向,南起东环路,北止凤鸣大道;10.刘家台路:主干道,长1620.6346,断面40米,南北走向,南起荆沙大道,北止郢城路;11.聚贤路:次干道,长1232.8841,断面30米,南北走向,南起太湖港北路,北止冬梅路;12.集智路:次干道,长1258.8963,断面30米,南北走向,南起太湖港北路,北止郢城路;13.民生路:次干道,长715.2384,断面25米,南北走向,南起楚源路,北止郢城路;14.东桥路:次干道,长1633.4098,断面30米,南北走向,南起荆沙大道,北止郢城路;15.岳山路:支路,长1328.0412,断面20米,南北走向,南起太湖港北路,北止郢城路;16.广湖巷:社区路,长298.6821,断面15米,南北走向,南起太湖港北路,北止观音堤路;17.秋菊路:社区路,长836.7836,断面20米,南北走向,南起楚源路,北止冬梅路;18.春兰路:社区路,长511.4240,断面15米,南北走向,南起楚天路,北止冬梅路;19.永和巷:社区路,长197.1252,断面15米,南北走向,南起观音堤路,北止楚源路。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0版)》《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荆门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8日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0版)为进一步做好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500元。
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级区域分类发放。
一至五级地区域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15元至1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具体标准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且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并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5•【字号】荆政办发[2005]49号•【施行日期】2005.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05]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五日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鄂文[2004]36号)精神,设置荆门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全市建设行政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卫工程等)、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及测绘业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城市建设资金,对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系统内财务审计工作。
(四)负责城镇建设的抗震设防、抗震加固等工作。
(五)负责对全市建筑业、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燃气热力工程等单位资格等级认证;负责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和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区建设、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城市燃气热力、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客运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事业的管理;负责协调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29
•【字号】荆政办发[2009]34号
•【施行日期】2009.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精神,市政府法制办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的36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3件(目录见附件一)。
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0件(目录见附件二)。
这类文件大部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文件调整对象不复存在;一部分是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代替;一部分是由于情况变化,原规定已与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这类文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定期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任务之一。
各地各部门
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及时明令废止。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地名命(更)名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29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地名命(更)名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地名命(更)名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规范中心城区地名管理,设立标准地名标志,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市地名委员会讨论通过,市政府决定对中心城区部分地名予以命(更)名。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道路命(更)名46条(一)大道9条。
1.荆东大道。
南北走向。
207国道复线的一部分,北起207国道与北三环交会处,南至培公大道与迎春大道交会处。
2.荆和大道。
南北走向。
北起东宝工业园新台二路(规划名),南至培公大道。
3.荆南大道。
东西走向。
西起兴隆大道,东至迎宾大道。
4.官堰湖大道。
东西走向。
西起兴隆大道,东至荆新线。
5.深圳大道。
东西走向。
西起西三环,东至东三环。
将深圳大道(西)、深圳大道(中)、深圳大道(东)合并,并向东、西方向分别延伸后命(更)名为深圳大道。
6.龙井大道。
南北走向。
北起培公大道,南至官堰湖大道。
将龙井大道(北)、龙井大道(中)、龙井大道(南)合并,并向南延伸后命(更)名为龙井大道。
7.阳光大道。
南北走向。
北起杨湾路,南至培公大道。
阳关大道更名为阳光大道。
8.白石坡大道。
东西走向。
西起象山大道,东至深圳大道。
将白石坡大道(西)、白石坡大道(东)合并,合并后命(更)名为白石坡大道。
9.关公大道。
东西走向。
东起培公大道,西至西三环。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2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荆政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荆门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规定》(荆政发〔1999〕32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荆门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规定》(荆政发〔1999〕32号)(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修改为:“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中直接从事侦察保卫工作的侦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使用。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配置、使用范围限于国家安全机关直接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指挥车、执行侦察保卫任务的车辆及囚车。
”(三)第四条第七部分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长途客车票、船票。
特别情况下,可以先乘坐后补办票证。
”(四)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侦察保卫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出示《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可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五)第六条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出示《侦察证》或《特别通行证》,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信号的限制;可以在交通管制或戒严地区通行;机动车辆可以在非指定地点停靠;遇交通阻碍,可以不受排队顺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限制,先行通过道路、桥梁、渡口、隧道;免受关卡检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1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荆政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关于《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荆政发〔2000〕32号)(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编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由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核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时,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
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严格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指标实施。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风景林地、防护林地。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征用时,必须先报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五)将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二、关于《荆门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荆政发〔2003〕9号)(一)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名称相应调整,涉及的部门职能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部门职能相应调整。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荆政办文〔2017〕60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荆政办文〔2017〕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3日荆门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荆门城市建设水平,完善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彰显城市风貌与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根据《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17〕1号)、《湖北省城市设计技术指引(试行)》《湖北省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管控工作指引》(鄂建文〔2017〕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荆门中心城区城市设计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荆门中心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传承创新。
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从使用者角度关注其对城市空间的基本认知和审美期望;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演变和历史文化积淀等,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传统与现代的关系。
因地制宜,彰显特色。
根据城市规模、自然历史文化风貌特点等,灵活采用合适的城市设计层次、类型和表达方式;综合考虑城市设计主体范围及其周边的自然条件和建设现状,体现与地域环境协调的城市气质与个性。
编管并重,强化实施。
加强城市设计与规划管理对接,将管控要求落实到规划实施管理中;协调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地名命名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5]28号
【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05
【实施日期】2015.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地名命名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5〕28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中心城区地名管理,设立标准地名标志,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决定对中心城区部分地名予以命名。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命名(大道4条,路15条)
(一)跨区道路(大道2条)
1.荆山大道。
东西向转南北向。
东起象山一路与象山大道交会处,距象山大道2公里
处折向南至凤凰五路。
2.荆楚大道。
南北走向。
北起荆漳公路,南至凤凰五路。
(二)漳河新区(大道2条,路15条)
3.漳河大道。
东西走向。
东起象山大道与忠勇路交会处,西至漳河镇。
4.双喜大道。
东西走向。
东起象山大道,西至西三环。
5.杨柳路。
东西走向。
东起惠泉路,西至西三环。
6.香樟路。
东西走向。
东起宝元路(规划名),西至西三环。
7.滨湖路。
南北走向。
北起象山大道,南至凤翔路。
8.天池路。
南北走向。
北起天鹅路,南至漳河大道。
9.天山路。
南北走向。
北起荆漳公路,南至尉迟恭路。
10.蒙泉路。
东西走向。
西起天山路,东至天池路。
11.龙泉路。
南北走向。
南起尉迟恭路,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