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希伯来法
古希伯来法

▪ 此外,希伯来法对伊斯兰法也有直接影响。
张剑平:外国法制史
▪ 4.希伯来国家灭亡以后,
▪ 希伯来国家灭亡后,希伯来法一直作为犹 太民族的属人法,以习惯法的方式自动约 束犹太人。
张剑平:外国法制史
▪ 3.不可妄称耶和华上帝之名 就一般含意而言,这条戒律被认为是针对亵
渎和渎神的戒律。但同时,也正是它长期以来决 定了在法庭里誓言的形式及对做伪证罪的处罚。
▪ 4.第七日为圣安息日 在此1000年之前,古巴比伦就已实行一周一
天休息日,这源于观星象的巴比伦人对月亮的宗 教信仰—他们庆贺月亮的月象的变化,因为一星 期只是28天太阴月的1/4,每1/4相当于月亮的一 个象位。在改编过的戒律中,休息日的源起是因 为世界是在6天之内创造的, 而主在第7天休息。
张剑平:外国法制史
▪ 《圣经》在此时开始编撰, 公元前9世纪 中叶至公元前6世纪, 《圣经》的第一部 分“律法书”,即“摩西五经”编撰完成, 内容包括希伯来习惯、宗教戒律及国王敕 令等。从此,犹太人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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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犹太人重返家园 公元前538年,犹太人重返家园。此后近200
张剑平:外国法制史
▪ 四、犯罪与刑罚制度
▪ (1)刑事罪名繁多,许多国事罪与宗教戒律紧 密相关。
▪ (2)刑罚极其原始和野蛮,充满同态复仇的遗 迹。死刑被广泛适用,主要有石毙、坠岩、焚刑、 缢刑等,除死刑外,还规定有体刑、革籍、没收 财产、罚金、赎命金、降灾警告、剥夺部分教权 等。
2020年非西方法律文明1参照模板

古王国时期:3-6王朝,前2686-2270年 第一中间期:7-10王朝,前2270-2060 年 中王国时期:11-12王朝,前2060-1785 年 第二中间期:13-17王朝,前1785-158O 年 新王国时期:18-20王朝,前1567-1085 年 后王朝时期:21-31王朝,前1085-332 年 前525年后先后为波斯帝国、马其顿亚历
▪ 神透特,他将法律授予传说中的国王依西斯
▪ 第一位立法者:国王美尼斯
▪ 第二位立法者:法老萨吉西司
▪ 公元前十五世纪中叶,阿蒙荷特普三世时期已经产 生了成文的法典
▪ 公元前十三世纪,拉美西斯二世颁布整顿军队,以 阶级出身、职业及特权作为区分标准的“种姓法律”
▪ 公元前八世纪,博克贺利斯法老公布的法典有八册 四十卷,重要的内容包括:限制高利贷,废除债务 奴隶制,准许农民出售份地,订立契约不必再通过 宗教仪式,准许以降为奴隶代替死刑。
一位古埃及诗人是这样描述给万物以生命的大河的慈善
看,这位伟大的君主, 既不向我们征税,
也不强迫我们服劳役, 有谁能不惊讶?
有谁,说是忠于他的臣民, 其能做到信守诺言?
瞧,他信守诺言多么按时, 馈赠礼物又多么大方! 他向每一个人馈赠礼物, 向上埃及,向下埃及, 穷人,富人, 强者,弱者, 不加区别,毫不偏袒。 这些就是他的礼物, 比金银更贵重。……
1 犯罪与侵权不分 2 刑罚严酷,种类繁多。 3 禁止血亲复仇 博克贺利斯开始准许以降为奴隶代替死刑
1 法老拥有最高司法权
2 司法与行政合一
3 司法诉讼程序比较完备:
①庭审一般采用对抗制,案件审理一般要经 过审理,答辩,辩论,举证等法定程序
②书面审,当事人必须提供各种书面材料, 法官只根据书面材料作出判决
西伯来书第四章逐节解释

西伯来书第四章逐节解释西伯来书第四章是一段关于智慧、知识和理解的讨论。
以下是对该章节的逐节解释:第一节,这节描述了智慧的重要性。
它强调了追求智慧的价值,将智慧视为宝贵的财富。
智慧可以带来长寿、荣耀和丰富的生活。
这节还强调了智慧的源头是神,并鼓励人们寻求智慧。
第二节,这节提到了教导和指导的重要性。
它说服人们要听从智慧的教导,并将其铭记在心中。
通过接受智慧的教导,人们可以遵循正义和公正的道路。
第三节,这节强调了智慧的价值,它比金银还要宝贵。
智慧可以带来富足和荣耀,它是一种无价的财富。
这节还提到了智慧的影响力,它可以为那些拥有智慧的人带来尊荣和荣耀。
第四节,这节描述了智慧和知识的来源。
它说智慧来自神,知识来自他的口中。
这节还强调了寻求智慧和知识的重要性,人们应该努力追求智慧,并在生活中应用它们。
第五节,这节提到了智慧的力量。
智慧可以带来荣耀和尊荣,它可以使人在人群中脱颖而出。
这节还提到了智慧的影响力,它可以为那些拥有智慧的人带来尊荣和荣耀。
第六节,这节讨论了智慧的保护作用。
它说智慧会保护那些追求正义和公正的人,并防止他们陷入邪恶的诱惑。
智慧是一种保护盾,它可以指引人们走上正确的道路。
第七节,这节强调了智慧的重要性,它是生命之源。
智慧可以带来健康和长寿,它是一种宝贵的财富。
这节还提到了智慧的影响力,它可以为那些拥有智慧的人带来尊荣和荣耀。
第八节,这节描述了智慧的力量。
智慧可以带来尊荣和荣耀,它可以使人在人群中脱颖而出。
这节还提到了智慧的影响力,它可以为那些拥有智慧的人带来尊荣和荣耀。
第九节,这节再次强调了智慧的重要性。
它说智慧是生命之源,它可以带来健康和长寿。
智慧是一种宝贵的财富,它可以使人在人群中脱颖而出。
总结,西伯来书第四章强调了智慧的重要性和价值。
它描述了智慧的来源、力量和保护作用。
智慧可以带来荣耀、尊荣、富足和健康。
这章鼓励人们追求智慧,并将其应用于生活中。
希伯来法系详细资料大全

希伯来法系详细资料大全
希伯来法系,希伯来法律制度的统称。
关于希伯来法律产生情况的主要资料是依据《圣经》中的《旧约》部分。
公元前1320年,埃及内乱,先知摩西率领希伯来部众逃生,路经西奈山时,为整顿部众纪律,以“十诫”相互约许,并订审判法,这大概就是希伯来人立法的萌芽。
严格地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希伯来法终止于希伯来国家灭亡的公元1世纪。
自此以后,希伯来法变成主要是地方习惯。
希伯来法以“摩西五经”(即“《圣经》中的‘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末记’、‘民数记’和‘申命记’”)为基本原则,历代先知的判案经验,由口头传说到笔录成文为教典,也具有法律效力。
希伯来法的突出特点是重视判例和推理。
如公元1世纪以来,就出现了《判例汇编》,称之为“塔尔默”(Talmud)。
希伯来法尚未形成法典化的法律制度,法律内容散见于《圣经》各卷,并且是以判例的形式保留下来的,但希伯来法对后世法律有重要影响,如现在还在发生效力的罗马天主教会法、伊斯兰法、英美法等,都吸收了希伯来法的许多重要内容。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大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乌尔纳姆法典》2、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汉莫拉比法典》二、《汉莫拉比法典》一、历史背景1、政治统一要求法制统一2、维护新的经济秩序3、限制高利贷4、减轻人们的不安全感二、主要内容(一)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军人的权利(二)等级制度:1、自由民:阿维鲁与穆什凯努2、奴隶(三)财产所有权制度:1、王室占有2、公社占有(四)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注重形式2、租赁契约:严格保护出租人利益3、借贷契约:限制利率,限制债务奴役制(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1、婚姻以契约为基础2、夫妻关系不平等3、诸子均分,妻子和女儿获得一定份额。
(六) 犯罪与刑罚制度1、四种罪名:危害法院公正裁决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2、刑罚种类繁多,死刑较多,同罪异罚3、同态复仇(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1、司法与行政合一2、诉讼制度较完备第三章古印度法一、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典型的宗教法2、以种姓制度为核心3、宗教、哲学、法律等的混合物4、具有稳定性第四章希伯来法一、《摩西五经》1、《创世纪》2、《出埃及记》摩西十诫3、《利未记》4、《民数记》5、《申命记》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未能形成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2、未能编撰完善的成文法典3、忽视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4、私法落后、公法发达二、雅典“宪法”的产生1、德拉古立法:(1)第一部成文法(2)重刑主义2、梭伦改革3、克里斯提尼立法:(1)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2)提高民众大会地位,成立500人议事会(3)陶片放逐法4、伯利克里立法第六章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罗马法指从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到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时期为止的罗马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塞尔维乌斯改革(一)、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世纪):《十二表法》(二)、共和国中后期(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1世纪):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1、公元前267年内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2、公元前242年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三)、帝国时期(1世纪-4世纪)1、法学家的活动:解答、诉讼、著述、参与立法2、法学昌盛:普罗库尔学派与萨比努斯学派五大法学家(四)、东罗马帝国时期(4世纪-6世纪):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二、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发达2、立法形式简便灵活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与术语5、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三、罗马法的渊源与分类(一)、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或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和判决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一)自然人:1、自由权:自由人与奴隶2、市民权:罗马公民、拉丁人与外来人3、家族权:自权人和他权人4、人格的减等(二)法人:1、社团:以人的集合为基础2、财团:以财产为基础(三)婚姻家庭: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二、物法(一)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法定性1、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
外国法制史

第一课古埃及古埃及人历法:科普特历,通过观察太阳和大犬星a星(天狼星)计算得出埃及——古埃及孟菲斯城的埃及语(亚述之称谓)孟菲斯地方三柱神:普塔(拉神)墓地守护者,火的发明者塞克麦特女神内菲尔特穆底比斯地方三柱神:阿蒙——拉神穆特女神洪苏神司法之神:托特和玛特《博克贺利斯法典》:废除债务奴役制,限制借贷利息,允许农民典卖自己的份地,订立契约不必通过宗教仪式,司法权不被祭司垄断。
埃及王权的基本内涵:法老是神不是人。
最高行政长官是宰相,解释法老敕令;祭司是法老宗教事务的代理人;地方行政长官是州长,法老任命兼行政和司法,各州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法老掌握军权土地分配给王室,神庙,贵族与大臣,农民借贷契约,标的物主要是金钱和谷物,博克贺利斯限定了利率,但是法老,神庙和官吏不受限制婚姻:以契约为基本要件,妻子保留自己的财产,离婚完全自由,妻子得到高额补偿金,子女财产继承权平等,但是最年长的由于承担分产的事务多的一份刑事法律制度: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种类繁多,广泛适用死刑,残害肢体刑等奴隶制刑法的典型特征,血亲复仇已经禁止,尚无赎罪金,博克贺利斯之后准许以降为奴隶代替死刑司法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均司法和行政合一,:十人委员会,六人院(宰相都是主席)第二课两河流域古印度苏美尔(乌尔城邦)亚述,古巴比伦,赫梯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法律分类:一.关于诉讼审判的规定(1-5条)二.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6-126)三.关于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127-195)四.关于人身保护和”同态复仇“(196-214)五.关于劳动报酬工具和责任事故的追究(215-241)六.租赁牲畜,船只以及佣工和报酬(242-277)七.关于努力的规定(278-282)印度佛教的四大部洲说(北俱卢洲,南赡部州,东胜身洲,西牛贺洲)印度河流域大城市文明(BC2600-BC1700)两大史诗:罗摩衍那,摩诃波罗多(BC1500)恒河文明的开始于吠陀,奥义书(BC1400-900)吠陀是经典的古梵文史料,经典: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闼婆吠陀,加上梵书和奥义书成为六吠陀雅利安人形成吠陀文化,创立婆罗门教(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婆罗门至上)(梵天,毗湿奴,神湿婆社会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恒河流域与佛教文明阿育王——佛教的大保护者大乘佛教——贵霜王朝密教:大乘佛教和印度教与印度民间宗教互相交流尊行上座长老的一件及七百集结所指定戒律的僧团,称为上座部,以先出家受具足戒者为上座大众部:民主原则,人人平等,坚持佛教教义(大天五事)四圣谛:苦谛,集谛,减谛和道谛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商羯罗是中世纪经院哲学《奥义书》的重继承者,影响了印度唯心主义哲学公园八九十几,婆罗门结合佛教与耆那教逐渐发展成为印度教。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 第四章~第六章【圣才出品】

第四章希伯来法4.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常考知识点:·希伯来法的形成·《摩西五经》与“十诫”·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一、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希伯来法是约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王国全部法律的总称。
有关希伯来法律产生的主要资料是《圣经》中的《旧约》。
据记载,约公元前14世纪,摩西为了统一希伯来人的宗教,组建了以信奉耶和华为核心的部落联盟,并规定“十诫”和审判制度等律法,要求全体希伯来人共同遵守,这可能就是希伯来立法的萌芽,它奠定了希伯来法的基础。
所罗门在位期间,传统的部落习惯以及原始宗教规范被赋予国家强制力而上升为法律,成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希伯来法由此产生。
从公元前9世纪中叶至公元前6世纪,《圣经》的第一部分“律法书”,即《摩西五经》编撰完成,内容包括希伯来习惯、宗教戒律以及国王的敕令等,成为犹太民族最重要的行为规范。
至此,犹太教法成为希伯来法的基础和核心。
公元前538年,成立了神权政治机构“犹太公会”,由祭司们行使宗教和管理职能。
此后近二百年的时期内,复国的犹太尽管成为隶属国,但一直保持着相对独立的自治权,希伯来法继续得到发展,犹太人仍然严格遵守《摩西五经》,各级“犹太公会”兼有宗教法庭的职能,其判例也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公元70年,犹太人起义被罗马帝国镇压,犹太国家终结。
希伯来法作为一种由共同体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已不复存在,然而它却在流散于各地的犹太人中,以一种自我约束的宗教信仰和法律文化继续得到传播。
二、《摩西五经》1.概述希伯来法律的内容散见于《圣经》各卷,并以判例的形式得以阐释和保留。
《摩西五经》,即犹太教《圣经》的第一部分,又称“律法书”、“摩西律法”,是希伯来法的精华,也是公元前6世纪以前唯一的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
《摩西五经》虽然是犹太教的经典,但同时又是犹太国家的法律规范,其效力是至高无上的,它不仅是掌握司法权的祭司和各类司法机构审理案件时的最高法律依据,即使在犹太国家灭亡以后,它仍以习惯法的形式自动调节着犹太人的生活。
试论希伯来法民法思想

试论希伯来法民法思想引言希伯来法系(Hebrew Law)是指犹太教传统下的法律体系,其源头可追溯至《旧约圣经》中的《摩西五经》,在犹太教和基督宗教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随着时间的推移,希伯来法系不断演变为今日的民主法治体系,并逐渐影响到了全球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其民法思想对于当今社会仍有着广泛的借鉴意义。
本文将从希伯来法系的历史背景和特点入手,分析其民法思想的基本原则以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
希伯来法系概述希伯来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公元前11世纪,当时以色列国建立后,希伯来人通过宗教信仰和法律传统,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
后来,《摩西五经》(即《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成为了犹太教法律原则的基础,并对希伯来法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希伯来法系中,宗教和法律是密不可分的。
它不仅拥有丰富的法律条文和规则,还要求人们在生活中遵循某些道德准则和宗教规范。
同时,希伯来法系还强调公正和公平,尤其在处理争端和纠纷时,力图达成公正的裁决。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的变迁,希伯来法系逐渐演变为现代的法律体系,影响着以色列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成为现代法律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希伯来法系的民法思想希伯来法系的基本原则在希伯来法系中,民法思想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公正和公平。
这两个原则从《摩西五经》到今天一直贯穿于希伯来法系的法律体系中,并对于裁判和司法决策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此外,希伯来法系中还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包括妇女、儿童和贫困人群等。
例如,在婚姻法中,要求夫妻要相互尊重、共同承担责任,在离婚案件中,要尽量保护女方的权益。
在继承法中,遗产要公平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此外,在财产权方面,希伯来法系也有着独特的理念。
希伯来法系认为,个人财产不仅仅只是个人的所有物,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
因此,在处理财产纠纷时,希伯来法系更加注重公平、公正和社会责任,企图通过纠纷的调解和公正的裁判,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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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希伯来法希伯来法与犹太人的宗教、历史、文化紧密融合,是近东古代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并通过圣经和基督教影响了东西方法律制度。
第一节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希伯来法是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王国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希伯来法的产生希伯来人是犹太人、以色列人的别称,原为两河流域的游牧部落,公元前2000年中叶,迁徙至叙利亚、巴勒斯坦一带。
不久,他们为躲避饥荒而进入埃及,沦为法老的奴隶。
(1)有关希伯来法律产生的主要资料是依据《圣经》中的《旧约》。
据记载,公元前14世纪,希伯来人在摩西的带领下,逃出埃及。
路经西奈半岛时,摩西组建了以信奉耶和华为核心的部落联盟,并规定了“十诫”和审判制度等律法。
这被视为希伯来立法的萌芽,它奠定了希伯来法的基础。
(2)公元前13世纪末,部落军事首领“士师”逐渐成为集军事、行政、司法、祭祀大权于一身的独裁者,加速了阶级分化和国家的形成。
公元前11世纪,扫罗成为以色利的第一位国王,大卫也在南部成立独立王国。
之后,大卫建立起统一的以色列-犹太王国。
在创建统一国家的过程中,传统的部落习惯以及原始的宗教规范被赋予国家强制力而上升为法律,希伯来法由此产生。
由于希伯来人对神灵的崇拜,祭司在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他们有权解释和适用法律。
祭司在宣讲和记录律法过程中,必然融入一些宗教因素。
不过,此时的希伯来人尚未形成一神崇拜的观念。
随着奴隶制统治秩序的进一步巩固,希伯来法也日益丰富。
二、希伯来法的发展公元前925年,以色列犹太王国分裂为以色列和犹太两个各自为政的王国。
公元前721年,以色列王国被亚述人征服;公元前586年,犹太王国被新巴比伦帝国攻陷。
犹太人被整族掳到巴比伦,史称“巴比伦之囚”。
沦为异族囚徒的犹太人将重返故园的希望寄托于“救世主”的来临,宗教祭司通过传教宣扬耶和华是宇宙间惟一的神,他将保证犹太人重建统一的犹太王国,国家的中心应该是耶和华神庙所在地—耶路撒冷。
这些宗教思想在犹太人中间广泛传播,原始的神灵崇拜演变为—神教,犹太教最终形成。
《圣经》在此时开始编撰,公元前9世纪中叶至公元前6世纪,《圣经》的第一部分“律法书”,即“摩西五经”编撰完成,内容包括希伯来习惯、宗教戒律及国王敕令等。
从此,犹太人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三、犹太人重返家园公元前538年,犹太人重返家园。
此后近200年间,犹太一直保持着相对独立的自治权,希伯来法继续得到发展。
犹太人仍然严格遵守《摩西五经》。
四、希伯来法的发展告一段落公元70年,犹太人起义被镇压,犹太国家终结,希伯来法的发展告一段落。
但是,犹太人并没有放弃对自己法律的研究,在犹太社团内部仍然保持着传统律法,在个别地区犹太教法庭还被承认,并根据犹太教的“惯例”进行审判。
第二节《摩西五经》《摩西五经》是公元前6世纪以前惟一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
它是犹太国家的法律规范,其效力至高无上,即使犹太国家灭亡以后,它仍以习惯法的形式自动调节犹太人的生活。
《摩西五经》包括以下五个部分:一、《创世纪》它是关于上帝创造世界及人类起源和遭遇的故事。
二、《出埃及记》其中第20章宣布的“摩西十诫”,被认为是希伯来法的“总纲”和“核心”。
内容包括:1.除耶和华之外,不可信仰他神这是一条完全的宗教性质的戒律。
任何人,包括兄弟、儿子、妻子或朋友,若供奉其他神则要被处死,一般是被乱石砸死。
2.不可雕刻和崇拜偶像这也是一条完全的宗教性质的戒律。
这条禁令针对任何形像或类似的东西,显然不针对对太阳或月亮这种自然物体的崇拜。
但摩西口授的法律更为严厉:崇拜太阳、月亮,或其他神者要被乱石砸死,形像和偶像要被烧掉。
提到其他神的名字的预言者要被处死。
3.不可妄称耶和华上帝之名就一般含意而言,这条戒律被认为是针对亵渎和渎神的戒律。
但同时,也正是它长期以来决定了在法庭里誓言的形式及对做伪证罪的处罚。
4.第七日为圣安息日在此1000年之前,古巴比伦就已实行一周一天休息日,这源于观星象的巴比伦人对月亮的宗教信仰—他们庆贺月亮的月象的变化,因为一星期只是28天太阴月的1/4,每1/4相当于月亮的一个象位。
在改编过的戒律中,休息日的源起是因为世界是在6天之内创造的,而主在第7天休息。
5.当孝敬父母这条戒律反映出犹太人对年长者的尊重。
打父母或骂父母的人将被处死,这是法律规定。
另一条规定是拒绝服从父母的不可救药的儿子会被带到法官面前,他们会判他被乱石砸死。
6.不可杀人起初,法律规定每一桩杀人案,无论是否意外都是伤害宗族的罪过,造成他人死亡的人必然要被处死。
后来人们才意识到杀人是有区别的,如果杀人者不是预谋杀人,那么他可以逃到一个城市躲避,也就是说过失性杀人可以这样做。
7.不可奸淫这一戒律显示了一家之长要求妻子忠贞的无上权力。
8.不可偷盗它表明财产的概念得到充分的发展。
偷盗是对个人利益的伤害,无疑,受害人有杀死窃贼的明白无误的权力。
9.不可作假证陷害他人这条戒律融合了法律和道德因素。
它可以解释为在社会关系中保持诚实的戒律,或作为证人要讲真话的戒律。
《出埃及记》中的法律禁止欺骗性的揭发或做不正直的证人。
10.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和财物这是一条道德上的戒律,而不是可实施的法律。
除非一种信仰、一种思想也构成犯罪,否则法律所处理的只能是行为。
三、《利未记》又称“先知法典”或“祭司法典”,因祭司按规定均应出自利未部落而得名。
其内容多涉及祭司的职责和权利、婚姻制度等。
四、《民数记》也译为《户籍记》。
卷中数次提及户口调查和士兵登记。
五、《申命记》申命即“重申法律”,以摩西所传律法的形式汇编而成,约成书于公元前7世纪,内容可能是“托古改制”。
第三节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一、财产法传统的希伯来法确认上帝对土地的所有权,上帝将土地赐予各族,再分配给各个家庭为谋生之用,即不存在土地私有,土地一般不允许买卖。
一般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并不存在,人们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在“禧年”要归还土地使用权。
希伯来人将每7年定为一个“安息年”,这一年希伯来人所有田地休耕一年。
过7个安息年,即49年后,第50年即为“圣年”,又称“禧年”,摩西曾规定“这禧年,你们个人要归还自己的地业”。
土地的使用权也仅限于家庭内继承,不得转让给外族。
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土地私有才开始出现。
希伯来法规定必须向上帝献祭,其实就是国家的捐税制度。
向上帝献祭是内心虔诚的表示,也是每一个希伯来人应尽的义务,每逢安息年和禧年,捐税一律豁免。
二、债权法希伯来法中对有关买卖、借贷、雇佣、租赁、寄托等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均有规定。
但由于希伯来人观念上反对重利,商品经济尚不发达,这些法律规范处于初级阶段。
订立契约的主要形式是口头盟誓,公元前6世纪,才出现书面契约形式。
希伯来法对债权人的所有权予以确认的同时,也加以适当的限制。
如在有偿使用借贷关系中,如果借用物因自然原因受损或灭失,借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每逢安息年和禧年,借贷及抵押一概不得追索(外邦人除外),债务奴隶也可获得自由。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1)婚姻的成立以男方交付聘礼及女方父亲的同意为必要条件,严禁与外族人通婚及近亲结婚。
结婚采用宗教仪式。
夫妻关系不平等,妻应服从丈夫。
(2)实行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3)实行长子继承制,禁止立庶为嫡,长子继承的财产比其他子女高一倍,继承的顺序是长子、兄弟、叔伯和近亲。
无子嗣者,财产由其女继承,但该女不得嫁与异族人。
四、犯罪与刑罚制度(1)刑事罪名繁多,许多国事罪与宗教戒律紧密相关。
(2)刑罚极其原始和野蛮,充满同态复仇的遗迹。
死刑被广泛适用,主要有石毙、坠岩、焚刑、缢刑等,除死刑外,还规定有体刑、革籍、没收财产、罚金、赎命金、降灾警告、剥夺部分教权等。
(3)法律已将故意与过失加以区分,对过失杀人者不适用同态复仇。
五、司法制度(1)宗教领袖及国王拥有最高司法权。
地方行政官员和祭司也往往身兼二职,掌握司法审判权。
(2)特别强调证据的真实性,把“不可作假证陷害他人”作为“十诫”之一,并以同态复仇的方式惩治作伪证的证人;当事人的宣誓和神明裁判也是重要证据,宣誓和神明裁判经常结合进行。
第四节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1.历史上对希伯来的研究。
1世纪开始,希伯来法在整体上已失去效力。
但对希伯来法的研究并未中断。
公元1世纪到5世纪,犹太法律学者将前辈律法家的口传法律资料进行了汇编,约公元200年由犹太教领袖犹太亲王主持和倡导,完成了此类汇编《密西拿》。
之后,许多学者对《密西拿》进行释义和补编,称为《革马拉》。
《密西拿》和《革马拉》合编在一起,称《塔木德》。
《塔木德》在中世纪的犹太人中广为流传,是对犹太人日常生活的权威注释,其地位和影响仅次于《圣经》。
2.希伯来法以独特的方式影响了世界法律发展史的进程。
希伯来法发展的前期,继承了异族先进法律文化的精髓,古代东方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法以及埃及法的许多精华被希伯来法吸收,并保留下来,使希伯来法成为近东古老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
不仅如此,希伯来法也为以后东西方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成的依据,使古老的东方法律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
从这个意义上说,希伯来法确实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3.希伯来法对教会法产生了直接影响。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是《圣经》,教会法的指导思想是《摩西十诫》。
希伯来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都成为教会法的主要内容,可以说,教会法直接继承了希伯来法。
随着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的胜利,《圣经》的每一条有关法律的规定都作为上帝所赋的神圣之法而被后来的罗马法以及其后的英国法所沿用。
希伯来法通过《圣经》和基督教间接地影响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此外,希伯来法对伊斯兰法也有直接影响。
4.希伯来国家灭亡以后,希伯来国家灭亡后,希伯来法一直作为犹太民族的属人法,以习惯法的方式自动约束犹太人。
5.1948年以色列建国后。
1948年后希伯来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构成其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犹太教的《圣经》重新被奉为至高无上的圣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