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来法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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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伯来法

古希伯来法
▪ 随着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的胜利,《圣经》的每一 条有关法律的规定都作为上帝所赋的神圣之法而 被后来的罗马法以及其后的英国法所沿用。希伯 来法通过《圣经》和基督教间接地影响了西方的 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 此外,希伯来法对伊斯兰法也有直接影响。
张剑平:外国法制史
▪ 4.希伯来国家灭亡以后,
▪ 希伯来国家灭亡后,希伯来法一直作为犹 太民族的属人法,以习惯法的方式自动约 束犹太人。
张剑平:外国法制史
▪ 3.不可妄称耶和华上帝之名 就一般含意而言,这条戒律被认为是针对亵
渎和渎神的戒律。但同时,也正是它长期以来决 定了在法庭里誓言的形式及对做伪证罪的处罚。
▪ 4.第七日为圣安息日 在此1000年之前,古巴比伦就已实行一周一
天休息日,这源于观星象的巴比伦人对月亮的宗 教信仰—他们庆贺月亮的月象的变化,因为一星 期只是28天太阴月的1/4,每1/4相当于月亮的一 个象位。在改编过的戒律中,休息日的源起是因 为世界是在6天之内创造的, 而主在第7天休息。
张剑平:外国法制史
▪ 《圣经》在此时开始编撰, 公元前9世纪 中叶至公元前6世纪, 《圣经》的第一部 分“律法书”,即“摩西五经”编撰完成, 内容包括希伯来习惯、宗教戒律及国王敕 令等。从此,犹太人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张剑平:外国法制史
三、犹太人重返家园 公元前538年,犹太人重返家园。此后近200
张剑平:外国法制史
▪ 四、犯罪与刑罚制度
▪ (1)刑事罪名繁多,许多国事罪与宗教戒律紧 密相关。
▪ (2)刑罚极其原始和野蛮,充满同态复仇的遗 迹。死刑被广泛适用,主要有石毙、坠岩、焚刑、 缢刑等,除死刑外,还规定有体刑、革籍、没收 财产、罚金、赎命金、降灾警告、剥夺部分教权 等。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楔形文字法概述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楔形文字法是伴随着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形成与统一王国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其演变具体可分为四个时期:1.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公元前22世纪)城邦国家的兴起产生了最初的习惯法;简要介绍拉格什王国的社会改革。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18世纪)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的编撰;随后兴起的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等。

3.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

4.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灭亡后,赫梯王国的《赫梯法典》和亚述王国的《中期亚述法典》继承了楔形文字法的传统,但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不可避免。

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以楔形文字镌刻。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背景1.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各自为政,法律不统一。

2.汉穆拉比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迅速,新型的经济关系开始出现,需要用新的法律手段去解决。

3.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和斗争激烈。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式的结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序言:强调王权,宣扬君权神授。

正文:共282条,大致包括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犯罪、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继承、损害赔偿、劳动工具以及奴隶地位等各方面。

希伯来法系

希伯来法系

根据互联网资料编制2011.1点击鼠标或自动翻页根据《圣经·旧约》的记载,犹太人的远祖亚伯拉罕(阿拉伯语发音为易卜拉辛)原来居住在苏美尔人的乌尔帝国附近,后来迁移到迦南(今以色列/巴勒斯坦一带)。

亚伯拉罕有两子,嫡幼子以撒成为犹太人祖先,根据《古兰经》的记载,其与侍女夏甲所生的庶长子以实玛利(阿拉伯发音易斯玛仪)的后代就是阿拉伯人。

犹太人和阿拉伯人的共同祖先,古闪米特人。

希伯来法系是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古代希伯来国家法律的总称。

因犹太人使用的语文称希伯来文而得名。

希伯来法以其朴实无华的法律文化及其宗教道德规范,在意识形态领域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历史,并且是从东方影响到了西方。

希伯来法是人类法律文化遗产中的一枝奇葩。

希伯来法与犹太人的宗教、历史、文化紧密融合,是古代东方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希伯来法在历史上起承上启下的作用。

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法和古埃及的法律精华为希伯来法所吸收和保留,并随犹太教的传播而传播到世界各地,而且通过犹太教对基督教的影响,使希伯来法对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产生直接影响,并对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产生间接影响。

1947年,有两上贝都因族的牧羊童在死海西北端的古姆兰遗址中的一个山洞里发现了一些罐子。

罐内有一些羊皮纸古卷,卷上有用希伯莱语和阿拉米语这两种古犹太语写的文字。

考古学家随后搜寻了周围的一些山洞,发现了更多的古卷,共计有500卷。

古卷包括《圣经》中除了《以斯贴》之外所有《旧约全书》的抄本。

目前最古老的希伯来文圣经——“死海古卷”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考古发现。

从圣经的研究角度说,死海古卷使我们对圣经有了前所未有的清晰了解。

广义上的死海古卷,包括在死海沿岸陆续发现的古洞中所发掘出的文卷。

•狭义上的死海古卷,则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在死海西北沿岸,昆兰地区的一条乾涸的河岸旁十一个古洞中所发现的古卷。

从1947年开始,有近四万个书卷或书卷的碎片被找到。

这些书卷大都储存在瓦罐中,大部份是以希伯来文写在羊皮上的,少数用亚兰文(阿拉米语)写成。

希伯来法系详细资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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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来法系,希伯来法律制度的统称。

关于希伯来法律产生情况的主要资料是依据《圣经》中的《旧约》部分。

公元前1320年,埃及内乱,先知摩西率领希伯来部众逃生,路经西奈山时,为整顿部众纪律,以“十诫”相互约许,并订审判法,这大概就是希伯来人立法的萌芽。

严格地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希伯来法终止于希伯来国家灭亡的公元1世纪。

自此以后,希伯来法变成主要是地方习惯。

希伯来法以“摩西五经”(即“《圣经》中的‘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末记’、‘民数记’和‘申命记’”)为基本原则,历代先知的判案经验,由口头传说到笔录成文为教典,也具有法律效力。

希伯来法的突出特点是重视判例和推理。

如公元1世纪以来,就出现了《判例汇编》,称之为“塔尔默”(Talmud)。

希伯来法尚未形成法典化的法律制度,法律内容散见于《圣经》各卷,并且是以判例的形式保留下来的,但希伯来法对后世法律有重要影响,如现在还在发生效力的罗马天主教会法、伊斯兰法、英美法等,都吸收了希伯来法的许多重要内容。

第四章 希伯来法

第四章 希伯来法

第四章希伯来法希伯来法与犹太人的宗教、历史、文化紧密融合,是近东古代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并通过圣经和基督教影响了东西方法律制度。

第一节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希伯来法是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王国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希伯来法的产生希伯来人是犹太人、以色列人的别称,原为两河流域的游牧部落,公元前2000年中叶,迁徙至叙利亚、巴勒斯坦一带。

不久,他们为躲避饥荒而进入埃及,沦为法老的奴隶。

(1)有关希伯来法律产生的主要资料是依据《圣经》中的《旧约》。

据记载,公元前14世纪,希伯来人在摩西的带领下,逃出埃及。

路经西奈半岛时,摩西组建了以信奉耶和华为核心的部落联盟,并规定了“十诫”和审判制度等律法。

这被视为希伯来立法的萌芽,它奠定了希伯来法的基础。

(2)公元前13世纪末,部落军事首领“士师”逐渐成为集军事、行政、司法、祭祀大权于一身的独裁者,加速了阶级分化和国家的形成。

公元前11世纪,扫罗成为以色利的第一位国王,大卫也在南部成立独立王国。

之后,大卫建立起统一的以色列-犹太王国。

在创建统一国家的过程中,传统的部落习惯以及原始的宗教规范被赋予国家强制力而上升为法律,希伯来法由此产生。

由于希伯来人对神灵的崇拜,祭司在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他们有权解释和适用法律。

祭司在宣讲和记录律法过程中,必然融入一些宗教因素。

不过,此时的希伯来人尚未形成一神崇拜的观念。

随着奴隶制统治秩序的进一步巩固,希伯来法也日益丰富。

二、希伯来法的发展公元前925年,以色列犹太王国分裂为以色列和犹太两个各自为政的王国。

公元前721年,以色列王国被亚述人征服;公元前586年,犹太王国被新巴比伦帝国攻陷。

犹太人被整族掳到巴比伦,史称“巴比伦之囚”。

沦为异族囚徒的犹太人将重返故园的希望寄托于“救世主”的来临,宗教祭司通过传教宣扬耶和华是宇宙间惟一的神,他将保证犹太人重建统一的犹太王国,国家的中心应该是耶和华神庙所在地—耶路撒冷。

希伯来法凝聚一个民族的力量

希伯来法凝聚一个民族的力量

希伯来法:凝聚一个民族的力量作者:王越周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4期摘要在我们的印象中法律总是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体现着,但是在人类历史上总有一些例外,总有一部法律是为了神的信仰,为了民族的凝聚,这就是希伯来法,而希伯来民族也被因此称为律法的民族。

是什么样的原因使得希伯来人荣膺此誉,是什么样的历史推动希伯来人的法律担当起凝聚民族的重任?希伯来法,是如何具有了塑造民族的力量?关键词希伯来法民族拉比宗教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94-01一、客觀前提:落后的生产力和对抗外族的客观需要希伯来民族形成之初与其他民族无异,生产力极为落后,在稀薄的草原上游牧。

然而此时社会环境较为宽松,希伯来人并没有创造法律形成民族的需要。

即使经历过迦南战败、进入埃及成为法老的奴隶,希伯来人也并没有凝聚成为一体的热情。

当希伯来人面对无处可去的状态,凝聚起民族的力量构架自己的国家就变得越发迫切起来。

摩西带领希伯来人出走埃及之后,在西奈半岛流落的无家可归的犹太人才第一次有了民族的概念,第一次意识到通过法律形成自己的民族。

他们选择了通过法律实现群人的梦想。

摩西颁布《十诫》,创造希伯来人共同的信仰,奠定了整个民族的基本精神,希伯来法萌芽,犹太教萌芽,希伯来人有了共同的心理素质,希伯来民族形成。

二、重要条件:士师、祭司阶层的作用在希伯来法发展的过程中,除了摩西独揽所有司法大权的短暂时期外,希伯来法同世界上许多其他的法律一样总是被掌握在特定的阶层手中。

《摩西五经》规定,司法审判人员只能由利未人担任;进入迦南美地之后,士师和祭司的作用开始突出。

尤其是祭司阶层,不仅推动了希伯来法在民众中的普及而且开始记录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后来希伯来法的法典化和成文化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公元前9世纪,犹太王约沙法(公元前874~849年)在位期间,希伯来国家出现了由祭司编写的最早的成文法,即“律法书”,正是在这些不断成熟的律法书的基础上,公元前五世纪《摩西五经》编纂完成,成为希伯来法的经典。

希伯来法:凝聚一个民族的力量

希伯来法:凝聚一个民族的力量

最 后 , 教与法律 的结合使 法律脱 离原 有的 固定 框架而 获得 宗
宗教理 想 的追求 促成 了犹 太王 国 的建立 。在波 斯 时代 以斯拉 在 鲜 活 的生 命力 。常人 对于 法律 的理 解常 限于刑 法 民法 等固 定常 公众面 前背 诵 《 西五 经》 将 国家法 律 明示于 公众 , 摩 , 开始 法律 教 规 的格 式 , 希伯来 法却通 过 宗教涉 足人 民生活 的方 方面 面 。 而在 育 的大 发展 时期 , 祭司才 退 出掌控 法律 的阶层 让位 于拉 比 。
上 的地位 也不 断 的上升 , 至成 为一 方长 官 。 甚 四 、 中之 重 : 重 宗教 的助 力
中图分 类号 : 9 D0


客观 前提 : 落后 的生产 力和 对抗 外族 的客观 需要
希 伯来 民族形 成之 初与 其他 民族无 异 , 生产 力极 为落后 , 在 稀 薄 的草原 上游牧 。 而此 时社会 环境较 为 宽松 , 伯来 人并 没 然 希 有 创造法 律 形成 民族 的需要 。 即使 经历 过迦南 战败 、 进入 埃及 成 为法老 的奴 隶, 希伯 来人 也并 没有凝 聚成 为一体 的热情 。 当希 伯 来 人面对无 处可 去的状 态, 凝聚起 民族 的力量构架 自己的 国家 就 变 得越发 迫切起 来 。 西带领 希伯 来人 出走埃 及之后 , 西奈 半 摩 在 岛流 落的无 家可 归的犹太 人才第 一次有 了 民族 的概念 , 一次 意 第 识 到通过 法 律形成 自己的 民族 。他们 选择 了通过 法律 实现 群人 的梦想 。摩西颁 布 《 诫》 创造 希伯 来人共 同 的信仰 , 定 了整 十 , 奠
关键词 希 伯来 法 民族 拉 比 宗教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 909(000.9 . 10 .522 1)52 4叭 研 究活 动却 并没 有 因为 国家的彻 底摧 毁而 停止 。相 反此 后 的希 伯 来法学研 究越发 鼎盛起 来, 比学 院 ( ab i cdmy兴起 , 拉 R b i c ae ) nA 并 且 出现 了巴勒 斯坦和 巴比伦两 个法 学 中心 。拉 比学 得二者更加 具有威慑力和信服 力。 希伯 来宗教和 法律的起源 于萌芽 皆是 由于 西奈半 岛的恐慌和 记载有 《 西十诫》 摩 的石板 : 二者 的 目的也非常 明确— — 维护对耶

第三章古埃及和古希伯来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古埃及和古希伯来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古埃及和古希伯来的法律制度第三章古埃及和古希伯来法律制度第一节古埃及法律制度一、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渊源(一)古埃及的历史分期1.城邦时代(约公元前3500-前3100年;涅伽达文化Ⅱ或格尔塞文化时期;王政时代):埃及出现了各自分立的“斯帕特”(希腊文为“诺姆”,意即“州国”)。

诺姆是以地域关系为基础,以某一个城市或乡村为中心形成起来的城市国家,它们分别以隼鹰、狮子、蝎子、猫头鹰等动物的图案作为其崇拜的图腾。

诺姆之间经常发生战争,其时希拉康坡里城的国王蝎王(“蝎王权标头石刻”)最为强悍,依靠盟邦的协助,赢得了兼并战争的胜利。

蝎王的直接继承者是那尔迈王,一般历史学家认为他就是美尼斯。

其实美尼斯是一位神话中的人物。

那尔迈王则是考古学上所公认的第一王朝的第一个埃及统一国家的创建者,建都于孟斐斯。

从此,埃及迈入文明的门槛。

2.王国时代(前3100年-至前11世纪):大约经历了古王国、中王国和新王国三个历史时期,共计22个王朝。

3.后期埃及时期(约公元前1085年-前332年,共计9个王朝):埃及国家相继被埃塞俄比亚人、亚述人、波斯人征服(前525年)。

4.马其顿·希腊化时代(前332年——前30年):马其顿的亚历山大征服时代;托勒密王国统治时代(前305-前30年)5.罗马化时代(前30-640年):成为罗马帝国和东罗马帝国的行省。

6.阿拉伯化时代(640年—迄今)(二)古埃及法律渊源的演进埃及法律最古的渊源,在军事民主制和城市国家初期是不成文的习惯法,但随着统一国家的出现,习惯法逐步转化为成文法,并形成定型的司法制度。

据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追述,埃及的第一位立法者是美尼斯,即那尔迈王,第二位立法者是法老萨吉西司。

据说,萨吉西司曾颁布了一项法令:借债时,债务人若无其他财产作为抵押,可将亡父的木乃伊作为抵押或以自身未来的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即债务人死前债务未清,充当抵押的木乃伊不得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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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来法综述摘要:希伯来法是古代东方法中颇有影响的一支法律体系,希伯来法奉行属人主义原则,是所有犹太人适用的法律。

希伯来法律文化因为被基督教继承吸收,成为其经典《圣经》中的一部分,因而不仅得以完整保留,而且通过宗教规范的特殊形式传播至今,影响了全世界基督教国家。

希伯来法中对民事活动相近条款的规定则更为清晰,其民事权利义务更为公正,民法精神也更为凸显。

在所有权、担保物权、债等一系列规定中,都体现了民事活动中诚实、公平、平等的基本思想。

希伯来法也是现代阿拉伯地区以色列国家法律的重要渊源。

关键词:圣经希伯来法基本制度民法思想希伯来法是古代东方法中颇有影响的一支法律体系。

虽然其内容和立法技术并不发达完善,然而幸运的是,希伯来法律文化被基督教继承吸取,成为《圣经》中的一部分。

《圣经》作为基督教的圣典,分为《旧约》和《新约》。

其中《旧约》更多地涉及古希伯来或称古代以色列民族的宗教、历史、文化、政治和法律。

《新约》时代已经属于古罗马时期,它所反映的思想都带有了古罗马时期的特点。

虽然其内容是神学的,是教会立法最有权威的依据,但它包含了神学之外丰富的伦理思想、政治思想、文学和法律思想。

就古代法律而言,如果说罗马法是以其精深的法理和发达的私法制度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历史,那么,希伯来法则是以其朴实无华的法律文化及其宗教道德规范,在意识形态领域同样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历史,并且是从东方影响到了西方。

当然,希伯来法与罗马法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都是不可相比的,也是无法相比的,但同罗马法一样,希伯来法也是人类法律文化遗产中的一枝奇葩。

一、希伯来法的形成与传播希伯来法是指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古代希伯来国家法律的总称。

因犹太人适用的语文称希伯来文而得名,希伯来法的形成与发展同希伯来国家的形成与兴衰紧密相联。

希伯来人由犹太和以色列两个部落组成。

公元前12-11世纪中叶,是希伯来人从氏族部落向国家过渡时期。

希伯来人将征服迦南夺来的土地划为份地,分给部落的各个氏族和家庭,将土著迦南人沦为奴隶或“臣服者”。

值得指出的是,希伯来人进入迦南前,迦南人的文化及生产力水平已有一定发展,文明程度高于希伯来人,迦南人先进的经济生产方式对犹太人由畜牧业转向农业具有重大影响。

随着农业定居和财富的增长,希伯来各氏族部落内部逐渐出现两极分化,产生了领导部落的贵族会议和称为“士师”的军事领袖,希伯来氏族制度开始解体,国家随之产生。

公元前11世纪中叶,由民众会议选出的扫罗(约公元前1040年在位),成为以色列第一位国王,标志着奴隶制国家的确立。

接踵而来的师犹太部落的首领大卫(公元前1013-前973年)也在南部建立起犹太王国。

后来,大卫又从扫罗儿子手中夺取王位,建立起统一的以色列——犹太王国,定都耶路撒冷。

大卫的继承人所罗门(公元前973-前933年)继续推行强化国家的政策,对内横征暴敛,强迫劳役,兴建王宫和神庙;对外则与埃及和邻国结盟,扩大贸易往来,使国家的政治、经济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圣经》将大卫和所罗门赞颂为“英明”的君主。

在这一过程中,希伯来统治者不仅需要国家机器,也同样需要法律进行统治。

于是,希伯来法应运而生。

同其他古代法一样,希伯来法最初的法源也为习惯法。

当时,解释法律和执掌司法权的是国王和祭司。

国王的宫殿,既是神殿,也是最高法庭的所在地。

在推行神权统治的希伯来国家,祭司的地位十分显赫,他们对希伯来法的形成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据史书记载,扫罗王与大卫王统治时代,习惯法的传播与推行已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

例如,每逢节日人们就聚集起来,听祭司们宣讲自古以来流传下来的律法。

这种口传下来的律法便成文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希伯来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然而,希伯来民族命运多难,希伯来法的发展也历经坎坷。

所罗门去世后,以色列和犹太两个部落为争夺统治权发生了激烈的内战,先是统一的国家于公元前925年遭到分裂,北方的以色列人定都撒马利亚形成独立的以色列王国,南方的犹太人则仍以耶路撒冷为国都形成独立的犹太王国。

分裂后的以色列和犹太万国又因民族矛盾常常互相征伐,战事不断,致使国力大衰,民不聊生。

罗马帝国摧毁耶路撒冷,将大多数犹太人驱散到世界各地,希伯来民族法制的发展彻底中断。

那么为什么希伯来法又在后世得以广泛流传呢?这就要作一番历史考察。

早在希伯来统一王国分裂前,希伯来人由于多次受到外族的威胁和侵扰,当时的统治者逐渐认识到国家稳定的重要性,而国家稳定的前提,则是使人们懂法和守法。

所以,希伯来人很早就有由祭司向人们宣讲律法的习惯,而祭司们在向人们宣讲律法时,经常将它们记录和保存下来。

公元前9世纪犹太王约沙法(公元前874-前849年)在位期间,希伯来国家出现了由祭司们编写的最早的成文法,即“律法书”,包括希伯来人的习惯、宗教戒条和国王敕令等内容。

传说,著名的《摩西律法》,就是在这种律法书不断增多的基础上,于公元前6世纪最终形成的。

《摩西律法》又被称为《摩西五经》,也就是后来被收入《圣经》中的著名法律文献,它是希伯来法的集中体现。

不过,应当指出,我们今日从《圣经》中看到的《摩西律法》,已不是公元前6世纪形成时的原貌,而是经过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和学者们不断整理、加工和修改,有很多内容时后来加进去的。

考察希伯来法坎坷的发展历史,分析其有限的史料与法律文献,深感公元前6世纪中叶至公元1世纪中叶这段时间,是希伯来法发展的最重要时期。

这是因为:第一,希伯来法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受限制的发展空间。

公元前538年,波斯帝国在征服新巴比伦王国后,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满足了沦落异乡的希伯来人渴望返回家乡耶路撒冷、民族重聚的愿望,犹太人一批批回到家乡,并被获准在波斯人的控制下采取一定程度的“自治”。

与此同时,希伯来人成立了以神庙为中心的神权统治的城市公社,由希伯来贵族和祭司等社会上层分子组成城市公社会议遵照希伯来律法对公社进行管理。

希伯来人从此享受到按照自己的法律生活的“自由”。

这种具有一定“自治权力”的统治形式,一直延续到公元前333年马其顿帝国统治时期。

享有一定自治权的城市公社的统治形式虽然不能说是获得了完全的独立,但毕竟使希伯来法获得了一个有限制的发展空间。

在“自治”的宗教公社统治下,公社会议不断为公社制定出调整各种关系和城市管理的法规,这无疑对希伯来法的发展有重大意义。

第二,诞生了希伯来法最重要的法律文献《摩西律法》。

希伯来人的法律虽然在公元前11世纪伴随着国家的产生已出现,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限于文化水平和缺少社会安定的条件,统治者和立法者在法制上并无多大建树,习惯法长期存在,而祭司对律法的有限记载既不正规也不系统。

所谓希伯来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后人所称的形成于公元前6世纪的《摩西律法》。

《摩西律法》的诞生,是希伯来法成文化的最重要标志。

第三,外国先进的法律文化的侵入,对希伯来法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希伯来国家独立存在的时间很短,不断地被强国所征服,征服者先后带来的西亚和希腊等地区先进法律文化及其立法成就,必然对希伯来法的发展产生影响和渗透,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原有的落后性和原始性。

第四,增进了新的法律形式,判例构成法律渊源之一。

这一时期,耶路撒冷的“犹太公会”既是高级宗教会议与高级宗教法庭合一的机构,也是最高的政权组织形式,其成员包括大祭司、贵族、学者和少数部族首领。

一般城邑和地区则设立中级的“公会”,最基层的是“乡村法庭”。

各级“公会”法庭审判案件的判例,对以后审理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从而形成了一种法律渊源。

在希伯来法律文献中,有不少称之为“塔尔默”(talmud)的《判例法汇编》,详细记载了法庭的庭辩和审判以及法律的适用过程。

因此,一般认为,公元前6世纪中叶至公元1世纪中叶前的500余年间,是希伯来法发展的重要时期。

公元70年,希伯来人为反抗罗马帝国的统治,爆发了起义。

起义遭到统治者的残酷镇压,耶路撒冷被焚毁,多数希伯来人不得不逃亡,流散到世界各地,适用居住地的法律;少数留下的居民则开始适用罗马法。

至此,希伯来法作为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已不复存在。

然而,它却在流散各地的犹他人中以一种自我约束的宗教信仰和法律文化继续得到传播。

公元175年,在犹太教领袖的倡导和主持下,开始了汇编前辈律法家口传资料的工作,约公元200年(或210年)成书,称《密西拿》(mishnan),公元5世纪下半叶,又在《密西拿》的基础上编集了《革马拉》(gemara),作为《密西拿》的释义和补编,后来,两者合编在一起称《塔木德》(talmudn)。

由于《塔木德》是分别由巴勒斯坦律法学校和巴比伦律法学校编纂德,在内容编排上也有区别,故习惯上又被称为《巴勒斯坦塔木德》和《巴比伦塔木德》。

这两部《塔木德》作为希伯来人仅次于《圣经》的经典,在中世纪广为流传,欧洲学者对这部希伯来律法集的研究十分活跃。

其内容不仅讲律法,且涉及天文、地理、医学、算术、植物学等。

与此同时,北非的一位希伯来法学者迈蒙尼提斯,又对这部律法集进行了深入研究,用阿拉伯文写成《希伯来法律及其传播》一书,影响颇广。

公元18世纪,散居在欧洲各地的犹太学者继续将《塔木德》译成多种文字,于是,希伯来法作为一种法律文化遗产,其影响已超出了欧洲范围而遍及世界各国。

综上所述,希伯来法已超出了自公元前11世纪形成后,其发展演变可归纳为两个时期:1、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中叶,为独立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虽然缓慢,但基本上是以希伯来民族法律的发展为主线,并实现了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

2、公元前6世纪中叶至公元1世纪,为法律的混合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因不断被别国征服,外国和外族法律不断侵入、渗透,希伯来法的独立发展受到限制,并吸收了不少外来法因素。

关于希伯来法的形成问题,西方学术界有两种不同说法:1、“神授说”,这是根据《圣经》中的故事而认定的一种说法,即“上帝赐法”,按照这种说法,约在公元前1320年,希伯来人在先知摩西率领下逃出埃及后,流浪旷野满三个月的那一天,聚集在西奈山下,耶和华作为希伯来民族的主神降旨给摩西,让摩西来到西奈山,由耶和华将“流着奶与蜜”的地方——迦南赐给希伯来人,同时也将刻有律法与诫命的两块石板赐给了摩西,命令摩西以它教训希伯来人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便不得安居乐业。

从此以后,希伯来人便在迦南定居下来,并有了“上帝恩赐”的法律。

“神授说”给希伯来法的产生披上了一件神圣的外衣,但这显然是十分荒诞的,因为法的产生取决于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关系的状况,“上帝赐法”,不过是统治者和立法者为提高和强化法律的地位而创造的神话而已。

事实上,希伯来人逃出埃及时,尚处在原始公社时期极端落后的游牧状态,当时的文明程度是根本不可能产生具有较高概括性水平的律法与诫命的。

2、“立约说”,宣称希伯来法的产生是基于摩西与人民订立的一种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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