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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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单位在与劳动者的合作中,双⽅也极容易发⽣纠纷,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就必须双⽅都需要提供⾜够的证据证明⾃⼰,确保劳动部门或法院的判决不会对⾃⼰不利。

那么,⽤⼈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原则,综合当事⼈举证能⼒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五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

当事⼈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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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举证责任承担

补缴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举证责任承担

补缴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举证责任承担1. 引言在劳动关系中,补缴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是两个重要的法律义务。

补缴社会保险是雇主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员工的共同责任。

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双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将从补缴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两个方面分析举证责任的承担。

2. 补缴社会保险的举证责任承担2.1 补缴社会保险的基本义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雇主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雇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除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缴纳给相关社会保险机构。

如果雇主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将会面临法律处罚。

2.2 雇主的补缴社会保险的举证责任当员工发现雇主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要求补缴时,雇主有义务提供举证材料证明自己按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这些举证材料可以包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

雇主应及时向员工提供这些材料,以证明自己是合法履行了社会保险义务的。

2.3 员工的举证责任如果员工发现雇主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要求补缴,员工有责任提供举证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

员工可以提供自己的工资单、税前工资证明等材料,证明自己的工资应纳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范围内。

同时,员工还可以提供银行流水、社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雇主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2.4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补缴社会保险的争议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应按照逻辑关系和事实情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配。

如果员工发现雇主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然后,雇主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按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如果雇主无法提供证据,法院可以推定雇主未履行义务。

3. 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承担3.1 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和员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包括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内容。

2017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全文

2017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全文

2017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全文对于很多劳动争议,我国规定的是仲裁前置,也就是说此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必须要先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要是当事人不服的话,才能提起劳动诉讼。

而针对劳动仲裁,我国也是作出了相应规定的,即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条例的具体规定吧。

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京都律师事务所戴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劳动者对主张的事实举证。

但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证明主张的事实,加之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有关证据,造成人民法院常以举证不能为由判决劳动者败诉。

笔者认为,诉讼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不应当成为当事人获得有利结果的诉讼技巧。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学界见仁见智。

通说认为,凡是主张权利发生者应就引起权利发生的事实举证;凡是主张权利消灭者应就引起权利消灭的事实举证。

诉讼中,原告应就引起自己请求权发生的事实举证,而被告应当就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消灭的事实举证。

但是需要说明,这并不意味着原被告双方都有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在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义务并非同时发生,而是有先后顺序的。

原告在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发生后,被告才有义务举证证明原告权利并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

从诉讼架构上看,被告是以原告权利从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来对抗原告的诉讼主张的。

从时间上看,在原告举证完成后,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

如果原告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已经发生,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已经消灭,则被告就要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

我们在讨论举证责任时,往往笼统地说“案件事实”,而实际上任何案件事实都是由无数个相互联系的具体事实构成的。

如果要求原告就这无数个相互联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在客观上无法做到。

故《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对某些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分析。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质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按照民法原理,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共五则)[修改版]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共五则)[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省法院与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联合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凌祁漫(2008年7月7日)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下午好!欢迎各位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省法院,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向大家通报,由省法院与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下面我就该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给大家做个扼要介绍。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背景大家知道,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5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劳动争议的诉讼案件也随之大幅增加。

广东作为经济大省、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一直居全国首位,约占此类案件全国法院收案总数的近三分之一。

据统计,截至6月30日,全省法院上半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9767件,同比增加了24338件,增幅达157.7%;其中,珠三角地区上半年新收38381件,同比增长160.1%,案件数量占到全省的96.5%,呈“井喷”之势。

今年前5个月,仅深圳一市就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19784件,同比增长250%,超过去年全年收案总数。

为积极应对这些新情况,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省法院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深入调研,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此次,联合制定下发的《指导意见》,首开全国“裁审统一标准”的先河。

在制定这个《指导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了四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二是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案件事实发生时间作为法律适用的选择标准;三是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四是坚持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原则,保障劳动争议审判的公正、高效运行。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争议的性质,以书面方式提出举证责任。

一、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所索赔款项或其他权利享有的事实。

二、依据劳动合同规定、劳动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双方协商一致所规定的条款,由申请人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起诉理由、诉讼请求或答辩理由的事实。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

四、申请人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等的事实。

五、申请人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文书的有效性、其内容及其执行情况的事实。

六、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有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结果的事实。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26条最新意见(2017)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26条最新意见(2017)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26条最新意见(2017)2017年4月24日9:3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劳动争议案件”新闻发布会。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高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研究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解答》共涉及26个问题,其中第1条、第5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8条、第21条、第22条、第25条是重点条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用工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五项中“被挂靠单位”,“个人”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产生争议,如何处理?“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仅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无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追偿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2、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包括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体经营者),从事该发包业务的劳动者与上述主体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应当认定劳动者与承包的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发包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除外。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聘用参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员产生争议,如何认定?结合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性质和用工特点等因素,区分情况予以严格判定。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方怎么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方怎么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怎么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劳动具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向⼤院提起诉讼进⾏解决。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

由于各种原因,双⽅之间产⽣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怎么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般原则。

同时,考虑到⽤⼈单位作为⽤⼯主体⽅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般⽆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单位提供证据⼜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规定再次明确和扩⼤了⽤⼈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对⾃⼰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法获得法律的⽀持。

如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资的,就需要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资的请求就⽆法获得法律的⽀持。

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

举证责任的⼀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考虑当事⼈举证的能⼒,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事资料都是⽤⼈单位在保管,⼀旦发⽣纠纷,劳动者⽆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因此,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当事⼈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由他⽅当事⼈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当事⼈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的⼀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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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什么?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太了解,举证责任对于最后的胜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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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就需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请求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

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需要考虑当事人举证的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人事资料都是用人单位在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劳动争议律师提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仲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律师认为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也广泛存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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