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 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是指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及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工作规范,影响正常秩序,损害机关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市暗访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的;二工作时间非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单位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三不执行AB顶岗制度的;四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看视频、网上购物及处理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五工作时间不坚守岗位,睡觉、串岗、聚众聊天的;六工作日午间饮酒,影响干部形象的;七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八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蛮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影响干部形象的;九在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或参与洗浴、足浴、KTV等娱乐活动的;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一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二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至六项所列行为的,年内发现一次的,给予责任人效能告诫1次,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和文明单位奖金,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能提拔使用;年内发现两次的,给予责任人当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停职、辞退,直至党政纪处分;三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七至九项所列行为的,一律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一般干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第六条部门、单位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至六项所列行为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一年内被通报一次的,责令单位“一把手”写出书面检查;对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要进行待岗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时间为5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回单位工作;二年内被通报两次的,给予单位“一把手”效能告诫处理;对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要进行待岗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时间为10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回单位工作;三年内被通报三次的,责令单位“一把手”辞职或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第七条采取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各单位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特别是各单位“一把手”负主要责任,应当把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第八条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领导干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维护稳定的责任,严肃党纪政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各级领导干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硬任务,严格按照“抓早、抓小、抓快、抓好”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局势稳定。

第五条维护稳定工作实行“一岗双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直接导致社会稳定局势受干扰破坏的,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一)对中央和区党委关于维护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以致引发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犯罪、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稳定案(事)件的;(二)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盲目决策,或者在重大政策出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制订切实可行的维护稳定预案,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其他恶性事件的;(三)未经批准举办大型宗教、文化娱乐、庆典等活动,或者虽经批准但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管理预案,或者组织管理不到位,发生影响稳定案(事)件的;(四)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排查调处,对群众长期反映的合理要求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应解决而不解决,甚至拖延、推诿,导致非正常上访等影响稳定案(事)件的;(五)因工作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以上公共安全事故,导致群众利益严重受损,社会正常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的;(六)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影响稳定的事件处置不当,或延误处置,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恶化,造成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阻断交通、损害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的;(下转第三版)(上接第一版)(七)在处理涉及稳定问题的事件过程中,擅离职守甚至临阵脱逃,或者泄露处置措施、处理意见等工作秘密甚至向当事人通风报信的;(八)对影响稳定的重要情报信息或重大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导致决策失误,丧失有利处置时机的;(九)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职工惩处暂行规定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职工惩处暂行规定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职工惩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管理,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惩处。

第四条惩处职工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给予职工的惩处,应当与其错误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惩处职工,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

第六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七条职工对惩处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复查、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章惩处的种类和一般规定第八条对职工惩处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薪;(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因错误行为受到前款所列惩处的,可以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职工的错误行为尚不够给予前款所列惩处的,可以单独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九条职工受惩处的执行期间为:(一)警告,3个月;(二)记过,6个月;(三)记大过,9个月;(四)降薪,12个月;(五)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第十条职工受警告以上惩处的,惩处执行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不得享受各类奖金。

给予降薪的,降薪的幅度为本人惩处执行期间所在岗位岗绩工资标准的20,。

给予撤职的,工资标准按新岗位执行。

给予留用察看的,降低工资报酬,降低的幅度为本人惩处执行期间所在岗位岗绩工资标准的50,。

第十一条职工受解除劳动合同以外惩处的,惩处期满后,应当解除惩处;工作积极、表现突出或有重大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惩处。

解除惩处后,工资待遇、职务晋升不再受原惩处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薪、撤职、留用察看的,不能视为恢复原工资、原职务,其工资和职务按照实际聘用岗位重新确定和聘任。

关于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惩处失职渎职行为,保证公司改革、开放和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失职渎职行为,是指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工作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公司的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犯有失职渎职行为,必须严肃追究,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

其行为触犯刑律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第三条公司的领导干部、群众团体中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由上级领导机关任命、经群众选举或受单位委托、聘用以及承包经营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含技术业务干部),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凡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具有下列失职渎职行为之一者,必须予以查处:1.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遭受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在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总政策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3.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以致矛盾激化,造成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4.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未察觉或纠正不力的;5.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或阻挠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6.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电视、宽带业务,延误传送或擅自中断用户信号行为放任不管,或支持纵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7.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不按时进行安装、维修等行为放任不管,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8.由于管理混乱,致使数字电视及宽带生产和建设方面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9.对重大工程、项目不进行慎重考察论证而盲目上马,致使国家和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10.由于技术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11.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原定方案和决定,盲目蛮干,造成严重后果的;12.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使国家或集体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13.对本单位的下属单位违法、违纪、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也不向上级报告而造成较大损失的;14.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造成较大损失的;15.不问需求和可能,不顾物资的质量低劣,盲目大量购进,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致使大批物资积压、变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16.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被诈骗,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17.对供方销售的不符合质量要求,质次价高的货物,该检查而不检查,擅自同意发货,又不坚持按合同验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18.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或擅自作经济担保,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19.对仓储物资不执行在库保管致使大量仓储物资破损毁坏,仓储失火、爆炸或者大量物资丢失、被盗、造成严重后果的;20.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及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的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行为不制止或支持、指使,给国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21.单位行政领导人违反财经制度,擅自决定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28.公司各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综合部、财务资产部、用户发展部、技术部、设计安装部、运行维护部、企业管理部、市场运营部、信息采集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属于自身职责应管的事,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29.在重大安全播出故事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30.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建立健全员工工作责任制,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工作失职的定义:员工未能按照职责履行工作义务,导致损失或不良后果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有据可依。

第五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方式: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薪处分、调整岗位、降职或辞退等。

第二章批评教育第六条对于初次存在失职行为的员工,应先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警示和教育。

第七条具体批评教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批评、书面警示、群众讲评等。

第八条批评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岗位职责的再次重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指出、改进措施的提出等。

第三章警告记过第九条对于经过批评教育而未能改正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

第十条警告记过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自动消除。

第十一条警告记过的结果应向员工当面宣布,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四章降薪处分第十二条对于恶意失职或多次失职行为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的员工,给予降薪处分。

第十三条降薪处分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期满后重新确定薪资待遇。

第十四条降薪处分的幅度应根据失职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具体决定。

第五章调整岗位第十五条对于岗位职责不符或多次失职行为的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第十六条岗位调整后,员工应重新适应新岗位的工作,如存在岗位不匹配或继续失职现象,可予以其他处分。

第六章降职或辞退第十七条对于严重失职行为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员工,可以给予降职或辞退的处分。

第十八条降职或辞退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降职或辞退处分应当进行书面通知,并注明失职行为和相应证据。

第七章违规处理的申诉与复议第二十条员工对违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诉和复议。

第二十一条申诉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应在收到申诉回复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医院医务人员工作作风失职行为惩处办法

医院医务人员工作作风失职行为惩处办法

XX医院医务人员工作作风失职行为惩处办法一、目的为规范医务人员工作行为,教育广大职工遵章守纪,忠于职守,杜绝违纪行为及工作差错、事故的发生,保障医院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创造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

二、处罚种类对失职人员的处罚分行政和经济处罚两类。

行政处罚分为下列几种:警告(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全院通报批评、降岗降职、开除,。

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要求赔偿。

三、失职行为性质界定1、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2、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医院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损失的;4、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不力、效率低下,造成医院和个人经济损失的;5、脱岗、窜岗、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6、工作态度冷漠或个人主观原因导致患者或部门投诉,查证属实的;7、工作信息沟通不及时,关联工作环节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不交接、不主动协调或汇报的;8、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四、处罚程序1、对较为轻微的行为可口头警告外,处罚必须制作书面的处罚单,明确处罚责任人、处罚事由、时间、处罚决定、并由处罚责任人签字。

2、对于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大、后果较为严重的,应由责任人首先书面检讨事情经过及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及防范措施,经上级主管院长或相关会议根据情节轻重、个人认识态度、造成后果、影响大小等,讨论决定处罚结果。

3、所有处罚决定及相关资料均由人事科存档备案,涉及经济处罚的,由人事科每月底书面通知财务部门执行。

4、对于员工降岗降职、降薪的处罚,可根据员工的改进表现,经科室、人事科考察,报院长审批,减轻或撤销处分。

5、员工的奖罚记录将与个人考核、薪酬待遇、职位调整等挂钩。

五、处罚措施1、对于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的认定,根据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的严重程度,原则上分为:一般失职行为:行为本身、性质,由此导致的后果和影响较轻微、属初次违反、所违反的规定和要求为一般性要求、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失较小、未造成医院其他影响。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批准;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一)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二)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五)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六)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

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作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四、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给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
员恪尽职守,惩处失职渎职行为,保证公司改革、开放和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失职渎职行为,是指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工作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公司的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犯有失职渎职行为,必须严肃
追究,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

其行为触犯刑律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第三条公司的领导干部、群众团体中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由上级领导机关任命、经群众选举或受单位委托、聘用以及承包经营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含技术业务干部),犯有失职渎
职行为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凡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具有下列失职渎职行为之一者,必须予以查处:
1.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
工作遭受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在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总政策的行为,不报告、
不批评、不制止,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以致矛盾激化,
造成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4.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未察觉或纠正不力的;
5.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或阻挠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电视、宽带业务,延误传送或擅自中断用户信
号行为放任不管,或支持纵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7.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不按时进行安装、维修等行为放任不管,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8.由于管理混乱,致使数字电视及宽带生产和建设方面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较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9.对重大工程、项目不进行慎重考察论证而盲目上马,致使国家和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10.由于技术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11.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原定方案和决定,
盲目蛮干,造成严重后果的;
12.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使国家或集体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
失的;
13.对本单位的下属单位违法、违纪、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也不向上级报告而造成较大损失的;
14.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造成较大损失的;
15.不问需求和可能,不顾物资的质量低劣,盲目大量购进,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致使大
批物资积压、变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16.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被诈骗,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17.对供方销售的不符合质量要求,质次价高的货物,该检查而不检查,擅自同意发货,又不
坚持按合同验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18.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或擅自作经济担保,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19.对仓储物资不执行在库保管致使大量仓储物资破损毁坏,仓储失火、爆炸或者大量物资丢失、被盗、造成严重后果的;
20.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及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制定
的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行为不制止或支持、指使,给国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1.单位行政领导人违反财经制度,擅自决定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8.公司各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综合部、财务资产部、用户发展部、技术部、设计安装部、运行维护部、企业管理部、市场运营部、信息采集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属于自身职责应管的事,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
29.在重大安全播出故事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避免的损失未
能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0.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造成人
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条对于失职渎职案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已触犯刑律被判刑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理。

对未触犯刑律或已触犯刑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给予批评教
育或适当的政纪处分。

凡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较小,对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
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降级降职以至撤职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对于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加重处分,一般比照直接责任
者加一档处分;对于负一般领导责任者,比照直接责任者减一档处分。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犯失职渎职错误的,在给予适当的政纪处分后,将其材料抄送其
所在的党组织,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损失的,不作为失职渎职问题处理。

第六条在处理失职渎职案件时,要区分直接责任者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

对于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七条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

1.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自已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

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已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

3.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
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的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

4.凡行为人不是其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损失的,不负直接责任;凡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就以其实际工作范围和群众公认的职责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

5.凡集体研究作出的错误决定,应追究主持研究并拍板定案的领导者的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所指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1.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较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至十万元;
重伤一至四人;
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2.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死亡一人至五人,或重伤五人至三十人;
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3.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本款所列数额不含本数):
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死亡五人以上,或重伤三十人以上;
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第九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损失的实际价值。

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经济损失。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

通过办案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在量纪时可作为情节考虑。

第十条对于犯有本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其他失职渎职错误,可根据其错误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比照有关条款处理。

但须报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监察部驻邮电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