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货物管理办法
保税物料管理办法

保税物料管理办法1、目的:為規範保稅物料的管理,便於海關監管,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本公司所有保稅物料,包括保稅進口料件(含保稅轉廠料件在內)以及用保稅進口料件生產的成品、半成品。
使用物料編碼及專用倉號進行區分。
3、職責3.1 工程部按照編碼方案的規定, 制發保稅物料編碼。
3.2 各相關部門負責對保稅物料進行識別,並嚴格遵守保稅物料的管理辦法。
3.3 採購部/報關組負責定期發佈保稅物料報關與核銷明細並檢討公司保稅帳物的符合性。
3.4 生產部/PMC負責依據保稅定單拋制專用保稅品加工套料單及生產計劃安排。
3.5 倉庫負責對外銷倉保稅物料的管理工作及相關報表的定期發佈工作。
3.6 倉庫除負責保稅物料的ERP系統錄入工作外,還需單獨設立保稅物料手工帳冊。
3.7 財務部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單獨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物料財務帳冊、報表及其他有關單證。
4、術語:保稅物料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複運出境的物料.5、工作流程5、1管理辦法:5、1.1採購部應嚴格要求並確保供應商交貨物料編碼標識清楚,以便於保稅物料的識別。
5、1.2 保稅物料必須單獨堆放,嚴禁與其他物料混放,即必須放置於專門的外銷倉庫及必須在專門的保稅生產區域內生產,以便於海關監管及避免出現保稅物料的非預期意外挪用。
5.1.3 外銷倉庫倉管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合格後上崗,並由其對所管理的保稅物料帳目負責。
5.1.4 各部門必須嚴格依批量管理辦法管理保稅物料,做到專物專用,即保稅物料只能用於轉廠訂單及保稅出口訂單的生產上,嚴禁私自挪用、私自將非保稅料件串換用於保稅料件。
5.1.5 生產部門將生產餘料、損壞的保稅物料必須悉數退返外銷倉,做到保稅物料的領用與退料及實際耗用數量一致,即:保稅物料的領用數量=生產退料數量+實際耗用數量。
嚴禁私自留存及處理。
5.1.6 不良(包括生產損壞)的保稅物料不得私自處理,由採購部/報關組報海關處理。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

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1—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但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2—补充申报。
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制度

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税货物的仓储管理,保障国家利益和税收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保税区内从事保税货物仓储管理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保障货物的安全、完好。
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五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注重效益和效率,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第六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依法纳税,合法经营,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操作。
第七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保护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八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对员工进行规范培训,确保员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九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确保货物的安全。
第十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障货物的质量完好。
第二章保税货物仓储管理流程第十一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流程包括货物入库、存储、出库等环节。
第十二条货物入库环节应当对货物进行合法合规审核,核实货物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并做好货物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货物存储环节应当根据货物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存储,做好货物的包装防护工作,确保货物的完好。
第十四条货物出库环节应当核实货物信息,检查货物是否完好,并与客户协商好出库事宜。
第十五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仓储记录,记录货物的入库、存储、出库等信息,确保库存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建立货物跟踪系统,及时跟踪货物的动态,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确交付。
第三章保税货物仓储管理的责任第十七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的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货物安全、完好。
第十九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做好仓储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一、概述加工贸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贸易形式,一般情况下会产生一些称为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的材料或产品。
这些物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和价值,需要做好管理,以充分利用和降低损失。
本文将介绍加工贸易中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二、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1. 定义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定义如下:•边角料: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生产出来的材料中不符合规格要求,但是具有一定价值和用途的物品。
•剩余料件:指在生产过程中剩余下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一般情况下可以再次利用。
•残次品:指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不合格产品,由于技术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用于生产。
•副产品: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但并非主要产品,却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2. 处理方式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再加工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重新加工,使其达到规格要求,变成可用的正品。
(2)销毁将不合格或不再使用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进行销毁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回收利用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中的有用物质回收,再次利用。
(4)特殊处理对于一些特殊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需要特殊的处理方式,比如对于某些电子废弃物需要进行专业的处理。
3. 相关管理措施为了合理利用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确保加工贸易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需要做好以下相关管理措施:(1)制定专门的处理方案对于加工贸易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需要制定专门的处理方案,对于每一种物品都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标准和条件。
(2)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加工贸易中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收集、分类、存储和处理工作。
(3)严格管理仓库和场地加强对仓库和场地的管理,确保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储存在符合要求的场地和设备中,避免造成损失或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一节物流中心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9.22•【文号】署税[1999]649号•【施行日期】1999.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1999〕649号1999年9月22日)广东省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以第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对外发布,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结转手续。
目前,外经贸部门对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审批管理规定尚未下发,海关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待新规定下发后,海关凭外经贸部门的批件办理结转审批手续。
二、对经批准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在结转计划有效期内,转入的保税料件未办理进口报关之前,经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同意,允许转入企业凭转出、转入地海关核准的《结转申请表》(通关环节核对正本后,留存复印件)先予办理成品出口报关手续。
三、转入、转出地主管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对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保税货物,货管部门应加强查验,以确保结转货物的实际到位;经海关批准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以及由企业自备车辆或选择运输工具承运结转货物的,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下厂核查结转货物到位情况。
四、对各直属海关关区内结转货物,由各关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五、对进出保税区的保税货物仍按现行保税区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六、海关总署于1999年5月25日所发署税〔1999〕383号文予以作废。
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在生产和贸易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
如何有效管理这些物品,合理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问题。
本文将就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剩余料件的管理剩余料件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常是由于生产计划调整、生产结束时剩余的零部件等原因。
对于剩余料件的管理,企业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库存管理:对剩余料件进行分类、编号、打包,建立清晰的库存档案。
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准确无误。
2.物料回收:对于长时间未使用的剩余料件,可以考虑进行回收利用或者二次加工,减少浪费。
3.库存周转:及时出售或者转让库存中的剩余料件,避免因积压导致成本增加。
残次品的管理残次品是指在生产或者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损坏的产品。
对于残次品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质量控制: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减少残次品的产生。
及时发现问题,迅速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2.降低损失:对于已经损坏的残次品,可以考虑进行二次包装、重新加工,寻找其他途径进行销售。
3.记录审查:建立残次品的记录档案,对生产环节的问题进行追踪分析,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副产品的管理副产品是指在生产某一主产品时同时产生的次要产品。
对于副产品的管理,企业可以考虑以下几点:1.市场开发:对副产品进行市场调研,探索新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
2.资源利用:利用副产品作为原材料,开发新产品,调整生产结构,提升附加值。
3.成本控制:对副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行核算和控制,确保整体利润率的提升。
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在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况下所受到的保税货物损失。
对于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企业应该做好以下工作:1.报备申请:及时向相关主管机构报备受灾情况,申请相应的减免或者补偿。
2.损失核算:对受灾保税货物的损失进行详细核算,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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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货物管理办法1. 目的提供一切适之保税货物采购、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及搬运方法,以确保保税货物的使用符合国家法规及海关监管的要求。
2. 适用范围所有保税的原物料、半成品、成品、外购品、包装材料之采购、运输、搬运、储存、包装、加工装配与交货等。
3. 名词解释保税加工货物是通常所说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包括了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简称料件)以及用上述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4. 管理内容4.1销售管理4.1.1交易方式及销售计划管理销售部门需按交易方式对销售订单或销售计划进行分类管理,对符合保税加工贸易货物定义的计划或订单,纳入保税加工贸易货物管理,需在受订单或销售计划表单上注明“保税加工货物”,不符合保税加工贸易货物定义的则列入非保税加工货物管理,在受订单或销售计划表单上注明“非保税加工货物”。
4.1.2客户管理建立详细的客户基本资料管理档案,整理客户基本信息,并按交易方式进行归类管理,对需转厂交易的客户,还需要经过公司关务部门的评估。
4.1.3销售订单管理销售订单需注明“保税加工货物”或“非保税加工货物”,并需按客户及交易性质分类装订归档,并对其进行可视化管理,所有订单的管理除需满足公司管理规定外,还需按海关规定期限保存15年。
4.2 生产计划管理4.2.1生产计划管理生产计划部门应按照销售部门提供的销售计划或受订单安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或受订单注明“非保税加工货物”的,生产计划也需在生产计划单上注明“非保税加工货物”,并纳入非保税加工货物管理,销售计划或受订单注明“保税加工货物”的,生产计划也需在生产计划单上注明“保税加工货物”,并纳入保税加工货物管理,生产计划表单等资料除需满足公司管理规定外,还需按海关规定期限保存15年。
4.2.2物料需求计划管理物料计划部门应按照生产计划安排物料需求计划,“非保税加工货物”的生产计划,物料需求仅且只能使用非保税性质货物来源,“保税加工货物”的生产计划,物料需求既可以使用非保税性质的货物来源,也可以使用保税货物性质的来源,物料需求计划需按生产计划注明适用的管理类别,并需注明货物可采取的来源方式,物料需求计划表单等资料除需满足公司管理规定外,还需按海关规定期限保存15年。
4.3采购管理4.3.1交易方式及采购计划管理采购部门需按物料需求部门提供的物料需求计划安排采购计划,并严格按照物料需求计划上申明的来源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和交易方式,采购订单上需按适合的管理类别注明“非保税加工货物”或“保税加工货物”,选择的交易方式必须适合采购订单上注明的管理类别。
4.3.2供应商管理建立详细的供应商基本资料管理档案,收集供应商的信息,并按交易方式进行归类管理,对需转厂交易的供应商,还需要经过公司关务部门的评估。
4.3.3采购订单管理采购订单需注明“保税加工货物”或“非保税加工货物”,并需按供应商及交易性质分类装订归档,并对其进行可视化管理,所有订单的管理除需满足公司管理规定外,还需按海关规定期限保存15年。
4.4保税货物仓库管理制度纳入保税货物管理的保税加工货物是通常所说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包括了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简称料件)以及用上述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4.4.1分仓管理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应分仓进行管理,且应有明显的标识或标牌。
如无法实现分仓管理,则应分区域进行管理,应以明显之标示区域所占之范围,并考虑物品之特性,体积及存放之方便性作规划。
保税货物应存放在公司注册场所,如需存储到其他非公司注册场所,需由货物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向报关部门申请,由报关部门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获准后再行办理货物转移。
4.4.2物料管理4.4.2.1标示仓库内保税物品需有适当之包装及包装上需标示品名、型号规格、日期或数量等数据及质量状态卷标,且应标识“保税”字样。
4.4.2.2 登帐依【库存管制卡】作为保税物料管理之进出管制,且将物料与成品之进出日期、数量分别予以详细填写。
4.4.2.3 定位保税物品放置位置应有所规划,在存放空间容许下,同一料号应放置同一区域及把先进物品置于可先行搬运位置。
同一堆放位置应尽可能放置一种物品,若放置一种以上,应能有效区隔。
4.4.3 进料收料管理4.4.3.1 收料厂商交货时,仓库人员依据订单确定货物属于保税来源性质后,应按保税货物管理办法办理收料,必须在【进料验收单】上注明供货商编号、来源方式、订单编号、原料料号,品名/规格等各项内容。
仓库人员依据订单点收数量,若与订单不符合时,则向采购查询,待采购建立数据后方可收料,再通知品管人员检验。
若料号、品名、规格不符时,退回厂商。
若数量不足,则先登录送来数量,再通知采购请厂商补足。
4.4.3.2退料进料品送品管单位检验,经检验为不良品时,最终判定需退回厂商,仓管人员则需开立【退货单】经相关单位签核后退回,【退货单】应向报关部门报备,由报关部门办理相关料件退换的手续。
4.4.4出入库管理入货、出货须有单据,且仓库人员应核对单据是否填写清楚及正确并保持料帐相符。
4.4.4.1 保税货物入库4.4.4.1.1 进料检验合格按办所货物按保税货物管理办法入到保税货物专用库,依【进料验收单】上品保单位确认结果办理。
4.4.4.1.2生产线入库时需依据工单或制造领确定管理类别,属于保税货物管理类别的填制【成品入库单】,按保税货物管理办法入到保税货物专用库。
4.4.4.2 物品退库4.4.4.2.1 属于报说货物项下的生产单位之余料退库或补料需开【退(补)料单】。
4.4.4.2保税货物出库4.4.4.2.1保税货物出货时应按公司出货部门的指令办理备货,仓库管理人员应检查出货指令上的交易方式是否属于保税流向,只用符合保税货物流向的交易方式才可以依据【送货单】备货,办理出库,否则仓库人员应予拒绝发货。
4.4.4.2.2纳入保税管理的货物使用生产领料,必须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使用,即只能用于注明为“保税加工货物”的制造令(工单)项下的生产领用,且领(发)料单据必须注明“保税加工货物”,其他不符合条件的生产领用申请,仓库管理人员应予拒绝发料。
4.4.5 交货4.4.5.1 装运之方式货车装运出货时,仓管人员应注意避免因放置不当,而发生撞击等事宜,以确保装货运途中产品不致损坏。
4.4.5.2装运出货之检查出货前仓管人员应依据【送货单】检查出货品是否符合要求,待合格后方可出货。
4.4.6 物料搬运4.4.6.1 搬运原则搬运人员应优先考虑自身安全。
4.4.6.2 搬运时注意事项物品体积不可妨碍视线。
需遵守包装上之警告。
用作搬运之包装或工具应良好无损坏。
4.4.6.3 搬运方式4.4.6.3.1每一原物料(半)成品于搬运前,搬运人员须先确认其上之标示,若未经授权凡标示不明或未具标示者均不得随意搬运。
4.4.6.3.2搬运前,搬运人员须确认标示上之各项注记,以避免混淆制程。
4.4.6.3.3搬运前,搬运人员针对被搬运物品做好各项保护措施,以避免撞击等其它危险事情发生。
4.4.6.3.4 搬运中如有掉落情形时,搬运人员应通知品保单位确认质量,待确认合格后方得放入合格品中。
4.4.7 包装作业规定4.4.7.1 包装方式如客户有特殊要求,则依客户要求包装,若无则依公司规定包装。
4.4.7.2 包装作业注意事项4.4.7.2.1包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注意包装材料质量有无异常现象,有则应立即挑出集中存放不合格区。
4.4.7.2.2包装人员注意制成品有无质量不良者掺杂其中,有则须立即停止包装并反映单位主管处理。
4.4.7.2.3作业人员应客户要求贴上客户唛头或标签,以避免混料情形发生。
若客户未要求则贴上本公司所使用之标签。
4.4.8 堆放高度限制4.4.8.1 按包装外箱标示堆栈高度堆放。
4.4.8.2 若无标示应避免外箱下以不超过2M高为原则(塑料桶及架上之物品除外)。
4.4.9环境4.4.9.1 未经仓管员许可不得进入任意领取库存品。
4.4.9.2 仓库或储藏区域应防止雨淋、积水及直接受日晒、风吹,应设有防火设备。
4.4.10 保存4.4.10.1 半成品、成品原则上以二年为保存期限。
4.4.11 盘点4.4.11.1 每月实地盘点一次,并核对现有物品与帐上记载数目是否一致。
4.4.11.2 为下期生产计划依据。
4.4.12 记录保存4.4.12.1仓库帐保存年限:15年。
4.4.13 报废处理由申请单位填写【报废申请单】,经主管签核后再经品保抽检为报废品签署后统一入报废区,报废区统计每月报废品数量。
4.5物流账管理(参考《单证账薄管理规定》)按海关规定凡在海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有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一)进出存帐。
包括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帐,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
保存15年。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的帐册或记录。
保管15年。
(三)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
保管15年。
(四)我国会计法规规定设立和保管的其他会计帐册、凭证、报表。
(五)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保管3年。
加工贸易企业启用进出存帐需填写启用日期,由启用人员签名,并盖企业公章。
4.5.1原料与成品需分别设帐,主要的或收发频繁的原料和成品单立科目。
委托加工、受托加工、边角废料的产生、收发需单独设帐或单立科目登记。
生产设备需单独设帐。
4.5.2本帐由企业管理收发货物的专门人员登记。
4.5.3本帐应按实际收发货物的时间(包括年、月、日)、品名、数量、规格逐笔登记。
4.5.4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设备与非减免税设备必须区分记录和核算。
4.5.5收入货物需登记入仓单号、货物来源、性质或供货方名称,其中进口货物需填写海关监管手册号或报关单号,发出货物需登记领料单号(或外发单号、或出货单号)、货物流向或收货方名称,其中出口货物在取得出口报关单后应补充填写海关监管手册号或报关单号。
4.5.6领料单必须填写订单号或制造令(或生产单)编号。
4.5.7进出存帐的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分类保管,以便查阅和统计。
4.5.8货物计量的商业惯例有两个以上计量单位或与海关计量单位不一致的,需分别计算、登记。
4.5.9所有帐册需进行期初结存和本期结存核算,本期结存=期初结存+本期收入-本期发出,需逐笔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