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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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四川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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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全文)发布时间:2010-08-26 【大中小】【打印】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的等级划分、基本条件、等级要求和管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内的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份: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5566 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家乐Country inns and Restaurants本标准规范内的农家乐是指利用乡村所特有的庭院、湖泊、塘堰、果园、花圃、林地等农、林、牧、渔业自然资源和乡村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餐饮、娱乐、观光、休闲、度假、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3.2乡村酒店Country inn本标准规范内的乡村酒店是指利用地处乡村,以住宿、餐饮服务为主,与乡村风情、民俗文化和自然环境融为一体,并能体验乡村生活的经营实体。

4等级划分4.1等级标志农家乐/乡村酒店分为五个等级,用五角星“★”标识,颜色为黄色。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30•【字号】川办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5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30日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业加工服务者管理第三章报告管理第四章举办要求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一)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三)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2023修正版农家乐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农家乐管理办法

农家乐管理办法农家乐管理办法1. 引言农家乐是指农村地区农民以农业生产为依托,通过提供农业观光、农产品采摘、农民体验等方式,向游客提供农村生活体验的服务业形式。

随着人们对乡村旅游的需求增加,农家乐已经成为一种受欢迎的旅游方式。

为了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保障游客权益,制定农家乐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2. 经营者资质农家乐经营者应具备以下资质:- 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资质,包括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对旅游行业有一定的了解和相关经验;- 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环境,确保提供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3. 设施要求农家乐的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提供舒适、干净的住宿环境,床上用品要保持清洁;- 厨房和餐厅要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储存和加工要安全可靠;- 提供适应各类人群的康体设施,如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等;- 提供热水供应设施和良好的洗浴条件;- 保持良好的环境整洁,包括室内、室外环境的清洁和绿化等。

4. 安全管理农家乐经营者应重视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安装消防设备,确保建筑安全;- 提供紧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并设置紧急;- 定期检查设施和设备,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危险源;- 做好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提供游客交通接送服务时,应确保车辆安全且具备相应牌照和驾驶资质。

5. 服务质量农家乐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游客的需求:- 培训和提高员工的服务技能和业务素质;- 提供热情、礼貌、周到的服务态度;- 对游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和处理;- 提供充分详细的农家乐体验项目和介绍信息;- 根据游客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选项。

6. 财务管理农家乐的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合法、透明的财务运作:- 开立银行账户,并进行电子化的财务记录;- 定期进行财务审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确保购进的物品和设备的合理使用和维护,防止浪费和损坏;- 将农家乐经营纳入正规税务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纳税。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旅店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旅店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家乐旅游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引导农家乐不断提升接待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农家乐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旅游条例》和《星级农家乐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第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农家乐旅游服务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区旅游局是农家乐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农家乐产业发展的指导、认定、服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区农委是农家乐规划建设的牵头部门;区规划分局、区建委、区国土分局是农家乐建设和风貌的主管部门,负责农家乐的前期规划和建设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区旅游局共同做好对农家乐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旅游局应当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游客的投诉。

区旅游局对游客的投诉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者。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六条区旅游局根据北碚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北碚区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从事农家乐旅游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农家乐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农家乐房屋属农村集体土地,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房屋拆迁补偿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八条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突发安全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方案。

成都农家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农家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称农家庭院和乡土资源,是指以农家房屋、院落和环境为主要载体,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以成都平原的田园、山水、乡村、古镇、林盘、川菜、小吃、风情、习俗等为依托的自然和人文特色资源。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实体,主要指村民以农家乐为经营服务的经济实体,不包括农户在乡村的临时摊点从事小规模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自制手工艺品、小食品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以“农”为根,是指农家乐的生命力在于保持农业、农村、农家、农民的乡土气息,以特色农业为根基,既包括农、林、牧、渔等传统涉农产业,也包括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会展等现代农业类型。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以“家”为形,是指农家乐以家庭为单位提供经营服务,规模适度,营造家庭氛围,体现农家形态。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以“乐”为魂,是指农家乐的核心内容是展示农耕文化、乡村习俗、农家生活方式,突出体验性、参与性、互动性、分享性的休闲娱乐产品和生活。

第七条鼓励农民参与和发展体现天府田园、川西林盘、特色川菜等天府文化特色和创意农业、景观农业等新业态的农家乐,为消费者提供回归自然、放松身心、愉悦精神的休闲旅游服务与产品,推动建设一村一品、一户一韵的美丽乡村。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八条《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九条《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选址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农家乐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依据参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的要求实施。

第十条农家乐的选址布局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的规定,改造、新建农家乐应符合乡村规划,建筑风格与周围乡土环境相协调。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3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第三条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第六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材料包括:(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第九条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四川省农家乐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家乐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乡村酒店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依据《四川省旅游条例》和《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1/T976-2009),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家乐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乡村自然资源,生产活动和民风民俗等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经营实体。

乡村酒店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乡村自然资源,生产活动和民风民俗等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以提供餐饮、住宿为主,有10间以上客房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依据《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1/T976-2009)、《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细则》进行等级评定。

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分为五个等级,用五角星“★”标识,颜色为黄色。

即一颗星表示一星级,两颗星表示二星级,三颗星表示三星级,四颗星表示四星级,五颗星表示五星级。

星级越高,表示农家乐/乡村酒店的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越高。

第四条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自愿申报,分级评定”的原则。

省委农工委、省旅游局统一负责全省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管理工作,成立“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全省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

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全省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评定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市(州)农办、旅游局根据省评委会的委托,成立市(州)评委会,负责本地区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三、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并向省评委会推荐符合五星级条件的农家乐/乡村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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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现依据《四川省旅游条例》、《四川省农家乐行业自律公约》、《中共四川省委农办四川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发展乡村旅游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川农办〔2008〕80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旅游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庭院、湖泊、塘堰、果园、花圃、林地等农、林、牧、渔业自然资源和乡村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娱乐、观光、休闲、度假、购物等服务,以盈利为目的的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实体,均适应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从事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相关经营执照。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

(一)农家乐的设立要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等有效证照。

(二)涉及到住宿、娱乐等特种经营的,要具备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四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农家乐(乡村酒店)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

应当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拓展市场,做好培训交流、提高服务质量、争创特色品牌农家乐等工作。

第二章农家乐(乡村酒店)及其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第五条设立农家乐(乡村酒店)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地理位置较好,交通便利,环境卫生整洁;男女厕所分设;(二)布局结构基本合理,建筑设施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消防和防盗设施,能保障客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三)能提供餐饮、住宿、娱乐、观光、休闲、渡假、购物等服务项目;(四)能提供旅游问询、接待、结账等服务;能提供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

第六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四)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名誉;(五)因互相之间的经济纠纷或者其他纠纷而滞留客人或者终止客人活动;(六)歧视、刁难、侮辱、谩骂客人;(七)强行拉客、欺客宰客;(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的服务准则(一)接待游客不分种族、民族、地区、性别,一视同仁;(二)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不损害民族尊严;(三)遵守职业道德,对游客礼貌、热情、友好、能满足游客的服务要求;(四)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

(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禁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及含有淫秽、迷信、毒品或赌博等其他服务项目。

第八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要及时、真实的填报旅游经营统计报表,定期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家乐行业组织上报。

第三章农家乐(乡村酒店)的综合管理第九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所设置的各种图形标志及标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一)农家乐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有关部门。

(二)农家乐(乡村酒店)服务设施、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置、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农家乐(乡村酒店)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加强标准研究,制订相关标准,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

第十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农家乐(乡村酒店)安全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责任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登山、游泳、攀岩等特殊项目的,要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设立安全员,加强监测,保证客人安全。

(二)带有小型旅游景区或者度假村性质的农家乐(乡村酒店),应当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提供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开发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资源,建设农家乐项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文物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民族宗教等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农家乐(乡村酒店)各项服务项目收费应符合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四章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依据《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进行。

第十四条中共四川省委农办、四川省旅游局统一负责全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并成立由省委农办、省旅游局等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的“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

省评委会负责全省农家乐星级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受理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省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各市(州)、县(市、区)农办、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本地区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州)、县(市、区)评委会),具体负责本地区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并向上一级评委会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

一星级、二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由各县(市、区)评委会评定,三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由各市(州)评委会评定。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情况,应报省评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采取自愿原则,由农家乐(乡村旅游)经营户向所在地县(市、区)评委会提出申请,按星级递增逐级申报。

第十七条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时间为一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评定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一)申报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由所在地市(州)评委会统一申报,并将申请报告报省评委会统一完成检查评定工作。

完成等级评定后,由省评委会向申请人颁发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证书和牌匾。

(二)申报三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由各市(州)评委会组织评定。

完成等级评定后,应及时报省评委会备案,并向申请人颁发相应证书和牌匾。

(三)申报一星级、二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由县(市、区)评委会组织评定。

完成等级评定后,应及时报市(州)评委会备案,并向申请人颁发相应证书和牌匾。

第十八条全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由中共四川省委农办、四川省旅游局统一设计、制作;并委托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发放,只收取证书和牌匾工本费,不收其他任何费用。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证书和牌匾由各市(州)、县(市、区)评委会发放并报省评委会备案;五星级证书和牌匾由省评委会直接发放到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

第十九条根据《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农家乐(乡村酒店)实行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和定期复核管理;已获得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称谓和标志的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应自觉接受省、市(州)和县(市、区)评委会的复核检查。

(一)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省、市(州)和县(市、区)评委会可要求其限期整改。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可降低或取消其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二)被降低质量等级的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由省、市(州)和县(市、区)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证书和牌匾;市(州)、县(市、区)评委会收回原等级证书和牌匾后,报省评委会备案,重新换发降低后的等级证书和牌匾。

(三)被取消质量等级的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由省、市(州)和县(市、区)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证书和牌匾。

被取消质量等级的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二十条获得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评定等级的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诉,经查实后由省、市(州)和县(市、区)评委会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

第二十一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由省、市(州)和县(市、区)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直接取消质量等级评定,收回等级证书和牌匾;违法违规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县(市、区)评委会在组织实施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省评委会将对各市(州)、县(市、区)评委会的评定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一旦发现等级评定把关不严、评分不实、擅自降低标准等问题,省评委会将取消其已评定的质量等级,并责成其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三条达到相应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的农家乐(乡村酒店),其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

农家乐(乡村酒店)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中使用。

未经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乡村酒店),不得使用相关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

第五章旅游行业管理第二十四条对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指导、行业自律、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对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各级农办和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接受相关专业培训。

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咨询电话,受理游客的监督和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农办、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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