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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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洪山镇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为合理有效地利用集体资产,充分发挥集体资产效益,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村(居)民代表会决议通过,报请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同意,洪山镇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竞标招租方式,将使用权出租给使用,为明确双方责权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立订条款如下:

一、标的物的名称、座落、数量及其他

用途为。

二、标的物的价格、租赁期限及付款方式

租赁价格为元(人民币);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付款方式为。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向乙方收取租金;

2、负责协调水、电、路“三通”,使乙方能够正常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协助乙方调处在租赁场所合法经营管理活动中与他方发生的属甲方责任范围内的矛盾纠纷。

3、负责监督、检查乙方使用集体资产的合理性、合法性、安全性,及时制止乙方损害集体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法经营等行为。

4、合同到期后,及时收回集体的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不受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租金。

2、负责租赁期内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设施修缮,并承担维护修缮费用。

3、负责租赁期限内因生产经营活动与他方发生矛盾纠纷的处理,甲方有参与义务的,及时与甲方联系,请求甲方参与协调,做到及时稳妥,维护社会稳定,不得激化矛盾,引发恶性事件,并承担矛盾纠纷的调处费用。

4、乙方的在租赁的资产场所内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合理合法,安全稳定,不得开展违法经营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四、其他事项

1、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转包、转让租赁的资产;不得改变既定的租赁用途;不得在租赁的资产场地上私自改造、搭建建筑物或新建房屋设施。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搭建建筑物、新建房屋设施、改造原有资产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在甲方的督导下进行,不得擅自行为。租赁期满后恢复资产原貌,经甲方检验后,退还保证金,不需拆除的建筑物和房屋,乙方无偿交与甲方,不得评估作价要求甲方补偿。

2、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水灾、地震等),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协商履约事宜或终止合同事宜。

3、租赁期内,因政策变动或乙方租赁的资产被国家征(占)用等因素,需终止合同的,乙方应无条件终止合同,由此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形区别处置:

①因政策变动因素终止合同的,属一次性付清租金的,甲方返还承包期间内未使用年限的租金,返还租金后,甲方不再给乙方其他补偿。

②属被国家征(占)用的,国家补偿归集体所有。由此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认定后,甲方依据相关政策,酌情予以补偿(乙方在租赁场所所建造的地上附属物补偿、物化劳动投入补偿由乙方所得)。

五、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约:

1、没有征得对方同意,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的;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租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私自转包转让合同的;

4、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改变租用资产既定用途的;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造租用资产或在租用资产场所内搭建新建建筑设施的。

6、乙方的经营活动属违法行为的。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属甲方违约的,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处甲方租赁资产年租金2倍的违约金;属乙方违约的,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处乙方租赁资产年租金2倍的违约金,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甲方村(居)民委员会(签章)法人代表(签章)乙方(签章)

鉴证方:洪山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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