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二手房买卖纠纷及风险防范司法实务讲义

合集下载

律师实务-二手房买卖法律风险防范讲义

律师实务-二手房买卖法律风险防范讲义

二手房买卖法律风险防范近一段时间,北京乃至全国各地的房价快速上涨,二手房买卖中卖方违约的情形非常普遍,为了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讲一下二手房购买过程中买方需要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一、列举目前在实践中常见的卖方违约的借口和理由,以及买房人应对的方法以及法院一般是如何处理:(一)卖方在出售房屋时有银行抵押贷款,卖方以未经抵押银行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会提出其依据的是《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出现这种情况,买房人如何抗辩呢?我们认为,虽然《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有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的规定,但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又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的,如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可见《担保法解释》是认可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的。

另外,《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因此,在实践中,买房人可以用购房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使抵押权消灭。

法院一般两种情况确定:(1)如卖房人在转让时告知了买房人房屋抵押的事实,或者买房人对房屋抵押情况是明知的,而仍然签订合同的,该合同在双方之间是有效的。

(2)如卖房人未告知买房人抵押情况,买房人在签约时也的确不知道该房屋有抵押的,一般认定卖房人存在欺诈行为,转让合同因此成为可撤销合同,买房人享有撤销权。

受让人自知道受欺诈之日起一年内不请求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转让合同在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卖方以其房屋是在出租期间转让的,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法律底线与风险规避二手房买卖中的基本原则与要点

法律底线与风险规避二手房买卖中的基本原则与要点

法律底线与风险规避二手房买卖中的基本原则与要点在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时,了解法律底线和风险规避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二手房买卖中的基本原则与要点,帮助买家和卖家降低法律风险,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一、合同必备条款在二手房买卖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

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房屋交割时间、房屋权属、价格、付款方式等条款。

此外,合同中还应包括房屋的面积、使用权属、抵押情况等重要信息。

确保合同内容详尽完整,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二、诚信守法原则买卖双方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在交易过程中不得有虚假夸大宣传,不得隐瞒房屋的实际情况。

卖方应如实告知房屋的产权情况、装修情况等重要信息;买方应如实提供购房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

任何违反诚信守法原则的行为都有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双方应保持真诚态度,避免引发纠纷。

三、第三方权益保护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买卖双方还需注意保护第三方权益,如租赁房屋的租客、共有人等。

在签订买卖合同前,需确认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关系,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对房屋享有权益。

若存在第三方权益,需提前征得其同意,并在合同中作出相关约定,避免发生纠纷。

四、税费及权属转移手续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需了解相关税费标准及权属转移手续。

买卖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印花税、契税等相关税费,并按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买卖双方可通过委托专业律师或中介机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五、风险防范与保障措施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应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如签订购房合同前应进行房屋产权调查、权属核实等程序,确保房屋的权属清晰;购房款项应通过正规的银行渠道支付,避免资金风险;在交割房屋时,应对房屋进行验房,确保房屋无损坏等问题。

如发现房屋质量不符或权属存疑,可依法保留证据向有关部门寻求维权。

六、权益保障与纠纷解决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保护自身权益。

买卖双方可通过仲裁、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整理)二手房买卖纠纷及风险防范司法实务.

(整理)二手房买卖纠纷及风险防范司法实务.

二手房买卖纠纷及风险防范司法实务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常见的纠纷有以下五大类:第一类是房价上涨过快,上家(卖方)毁约引起的纠纷。

遇到这种情况下家(买方)有三个办法解决:1.如果《居间协议》或《定金协议》已明确了房产买卖的主要条款,则可视为《买卖合同》,下家有权要求上家继续履行该合同。

这些主要条款有:价格、房屋位置、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等。

不过,大多数《定金协议》或《居间协议》都不全部具备上述条款,因此,不能视为《买卖合同》;2.如果双倍返还定金还不能弥补下家的损失,下家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3.直接适用《定金合同》或《居间协议》中的定金罚则,即要求上家双倍返还定金或约定较高比例的违约金。

比如总房款的20%违约金,一旦卖方因房屋价格上涨原因提出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房人可以选择比较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及时进行网上签约。

那么什么是网上签约,网上签约是指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或中介协会的工作人员登录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在线录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并联机将合同打印,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行为。

及时进行网上签约对于买房人有什么好处?第一、可以避免卖房人一房两卖,从2008年10月15日起北京市开始实行二手房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制度,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这就意味着一旦进行了网上签约,在撤销网上签约之前卖方是不能再与第三方进行该房屋的买卖。

由此杜绝了以往经常出现的一房两卖甚至多卖的现象,以维护交易安全稳定。

第二、网签的规定还能规避以前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向消费者提供虚假房源信息、虚假报价、一房多卖、吃差价等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因此,一但完成了网上签约,在卖方因价格上涨原因违约提出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时,买房人可以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或者直接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以实现自己购房目的。

房地产律师精彩讲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风险防范pptx

房地产律师精彩讲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风险防范pptx

风险防范措施
确认卖家的身份和房屋的产权情况
律师建议
注意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确认交付标准和物业费用情况
确认卖家的信誉度和房屋的历史记录
谢谢您的观看
THANKS
买方未按时支付房款
买方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支付房款,导致卖方不满并起诉至法院。
卖方未按时交付房屋
卖方因故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导致买方不满并起诉至法院。
案例二: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案例分析
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方或卖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对方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己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04
房屋买卖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及律师建议
确认房屋产权
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对房屋的产权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否被查封、是否存在共有权人等问题,避免签订合同后出现纠纷。
照片、录音录像等辅助证据材料,如房屋现场情况、双方沟通记录等。
0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签订合同前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未充分了解房屋的权属、共有权人、房屋抵押等情况,导致签订合同后产生纠纷。
合同条款不完善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房屋的基本情况、付款方式、过户时间等细节,导致双方在履行中产生分歧。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纠纷案例分析
起诉与受理
法院安排庭审,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和辩论。
审理与辩论
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可在规定时充协议等证明双方买卖关系及具体约定。
合同及补充协议
付款凭证
房屋权属证明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_经济法论文.doc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_经济法论文.doc

人委托律师调查,通过核实两证的真实性,避免购房人被虚假的证件所蒙蔽而受骗,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购买的房屋产生产权争议。

2、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签订合同者应具备相应的权利。

如:是否是产权所有者,是否还有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同意并委托代其行使权利,非产权所有者是否具有产权人及共有人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公证书,在委托事项中权限内容是什么?若房屋产权情况不清晰,会给买房人带来种种麻烦,因此而影响交易的安全。

除此以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购买人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3)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购买人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核实房屋所有权人状况确定房产证和土地证属实后,购房人应当核实该房屋有无共有或抵押等他项权存在。

如果该房屋属个人所有,购房人可只与售房人交易;如该房屋还有共有权人,购房人有权要求售房人和其他共有人出具同意售房的书面文件,如果其他共有人全权委托售房人处理售房事宜的,对售房人的授权委托书应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要求售房人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对于已经出租的房屋,可以要求售房人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或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要求售房人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待售房屋存在抵押等他项权记载的,购房人可要求对方在购房合同签订后房款交付前注销他项权或采取分阶段付款的方式,以保证付款安全。

买房人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所购房屋的水、电、汽、物业费等费用是否已经结清,相关集资费有无拖欠,房屋的维修基金怎样处理。

同时买房人应该调查清楚:预购买的房屋是否包括地下室、地下车库等附属设施,房屋内的装饰物及附属设备、装饰装修物、家具是否一并转让等,这些都关系到买房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在购房合同中要有做出明确的约定,切实保护好自身利益。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范本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范本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范本在二手房市场上,买卖双方都面临着一些法律风险。

这些风险可能包括合同纠纷、产权争议、过户手续问题等等。

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买方和卖方需要采取一些防范措施。

本文将从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两个方面探讨二手房买卖中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风险1.合同纠纷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双方是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可能存在问题,或者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

为了避免与对方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该明确合同的条款和义务,并尽量选择标准化的合同范本,或者请专业人士审查合同内容。

2.产权争议在购买二手房时,确认房屋的产权状况是非常重要的。

产权争议可能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的合法性等问题。

为了防范产权争议,买方应该要求卖方提供完整的产权证明,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产权调查,以确保房屋的产权清晰合法。

3.过户手续问题二手房交易完成后,双方还需要进行过户手续以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然而,过户手续可能涉及到证明文件的齐全性、税费缴纳的问题等。

为了避免过户手续的问题,买方和卖方应详细了解当地相关的规定,并请专业人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确保过户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二、防范措施范本1.合同范本为了避免合同纠纷,买方和卖方应使用标准化的合同范本。

以下是一个简要的合同范本示例:买方:(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买方身份证号码)卖方:(卖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卖方身份证号码)房屋基本信息:地址:(房屋地址)建筑面积:(房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交易条款:1.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所持有的上述房屋,双方自愿达成本次买卖协议。

2. 买方需支付购房款项(具体金额),并由卖方提供购房发票。

3. 房屋过户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过户费用由卖方承担。

4. 买方购房后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承担相应的税费和维护责任。

2.产权调查为了防范产权争议,买方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产权调查。

常见二手房屋买卖法律风险防范ppt课件

常见二手房屋买卖法律风险防范ppt课件
三峡买卖网 /
常见二手房屋买卖法律风险防 范
另附:婚姻房产处理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丁宏学
个人简介
• 云南师范大学中文毕业、云南大学法律毕业,曾游学 于北大、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法律。
• 2006进入北京中祺律师事务所,辗转游走,2007年 执业,2009年加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婚姻房产
• 父母婚后为子女购房: 对子女的赠与 •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
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 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 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 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 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 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 2006-2008主要从事刑事案件,后转移于建筑工程、 房屋等民事案件领域,2011年专注于二手房买卖。
• 二手房案例:郑某诉丁某确认房屋所有权案、翁某诉 郑某腾房案、杨某与某中介公司定金纠纷案、韩某诉 张某违约赔偿案(经济适用房)、邢某诉某中介及买 方违约赔偿案等
概述
• 未来房屋市场,二手房市场将成为主导 二手房交易占美国房地产市场总交易量的9成左右,其 萎靡不振直接拖累了美国房地产市场乃至就业市场的 复苏。
实务中的二手房交易典型纠纷
• 一房二卖、多卖 1、北京高院意见 第十三条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
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 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 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风险防范讲义课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风险防范讲义课件
认购书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 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 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 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 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 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成交公示 ❖ 充分评估购房能力,提前了解和咨询贷款事
目录
一、商品房(一手房)买卖(二级市场)纠纷 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三级市场)纠纷 三、房地产权属纠纷(结合婚姻法解释三)
典型纠纷
1、深圳购房者惠州大亚湾购房,签了认购书, 交了定金,发现不能获得银行贷款要求退房, 开发商拒绝退定金。
2、买方购买一套二手房,成交价约定为业主实 收100万,同时约定按原价(评估价)过户。 临近过户时,业主眼看房价上涨,要求以实 际成交价过户,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都要买 方承担,逼买方放弃购买。
❖ 违约金标准?过高 过低
❖ 开发商规定买方逾期付款需按日支付违约 金(无上限),开发商迟延交房的最多只 承担房屋总价2%的违约金
❖ 房管部门登记办证时间是否应当由出卖人 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 收楼异议书
5、购买商品房的注意事项
❖ 实地考察,不要盲目相信广告 ❖ 提前收集信息 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房地产
宝安某楼盘在其广告中大力宣传碧海湾高 尔夫景观,在业主提供的售房宣传册上记者 看到,一、二、三栋楼户型点评标明,高尔 夫美景一览无余。但根据设计院的规划方案 显示,该楼盘和碧海湾高尔夫之间的规划用 地将建32层的商品房,高尔夫景观将不复存 在。
针对业主的维权,在该楼盘针对客户联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手房买卖纠纷及风险防范司法实务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常见的纠纷有以下五大类:第一类是房价上涨过快,上家(卖方)毁约引起的纠纷。

遇到这种情况下家(买方)有三个办法解决:1.如果 《居间协议》或 《定金协议》已明确了房产买卖的主要条款,则可视为《买卖合同》,下家有权要求上家继续履行该合同。

这些主要条款有:价格、房屋位置、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等。

不过,大多数《定金协议》或 《居间协议》都不全部具备上述条款,因此,不能视为 《买卖合同》;2.如果双倍返还定金还不能弥补下家的损失,下家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3.直接适用《定金合同》或 《居间协议》中的定金罚则,即要求上家双倍返还定金或约定较高比例的违约金。

比如总房款的20%违约金,一旦卖方因房屋价格上涨原因提出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房人可以选择比较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及时进行网上签约。

那么什么是网上签约,网上签约是指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或中介协会的工作人员登录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在线录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并联机将合同打印,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行为。

及时进行网上签约对于买房人有什么好处?第一、可以避免卖房人一房两卖,从2008年10月15日起北京市开始实行二手房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制度,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这就意味着一旦进行了网上签约,在撤销网上签约之前卖方是不能再与第三方进行该房屋的买卖。

由此杜绝了以往经常出现的一房两卖甚至多卖的现象,以维护交易安全稳定。

第二、网签的规定还能规避以前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向消费者提供虚假房源信息、虚假报价、一房多卖、吃差价等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因此,一但完成了网上签约,在卖方因价格上涨原因违约提出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时,买房人可以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或者直接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以实现自己购房目的。

案例实务:1.朱某某诉李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述:2009年11月1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告朱某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李某某支付了定金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于2009年11月18日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和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款的义务,但由于网上签约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双方没有按照合同的期限进行网上签约,系统恢复正常后,第三人中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函件催促原被告双方应于2009年11月25日到第三人处办理网上签约手续,但被告李某某以未收到首付款为由拒绝办理网上签约。

讲到这里让我们首先看一下二手房的交易流程。

简单地说二手房交易分四步进行:1.买卖双方签定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2.卖方配合买方申请贷款 (银行评估,批贷),或者由买方支付全款;3.买卖双方到所属区地税缴纳税费(买卖双方同时到场);4.买卖双方到所属区域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同时到场);结合本案来看,鉴于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合同中约定了由朱某某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来支付所购房屋的价款,因此双方在办理贷款前必须要进行网上签约,这不仅是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通知所规范的流程,同时也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总局(2009)84号关于进行存量房(二手房)贷款审批必须以网签合同为依据的具体要求。

根据本案买卖双方的约定,朱某某支付首付款的时间是银行批贷后3日内,而银行批贷又必须要进行网上签约,因此,李某某以朱某某没有支付首付款为由来拒绝进行网上签约是没有合法根据的。

同时,我们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公平的角度来分析,如果买卖双方不进行网上签约备案,那么,对于买房人来讲此时无论是全款支付房款还是按揭贷款支付房款都存在售房人一房两卖甚至多卖的风险,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从而造成重大损失,这也是二手房买卖必须进行网上签约以维护交易安全的意义所在。

2.杜小姐诉王先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述:原告杜小姐与被告王先生于2009年5月27日通过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号为M90xxxxx,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丰台区百强大道6号院2号楼12层12xx号房屋。

合同约定该房屋价款为人民币520000元整,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30000元。

2009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款120000元整。

2009年11月19日被告王先生依法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所有权人为被告王先生单独所有,2009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网上签约,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在取得所有权证书后,应立即与原告杜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被告王先生确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后经双方协商解决未果,杜小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先生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过户手续。

对这个案例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王先生在没有取得产权证书的前提下与杜小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如果王先生以其出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未经配偶同意为由来认定其与杜小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此说法成立吗?3.杜小姐在王先生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来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因此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原则上认定,买卖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属于无效行为,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但是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以后,根据该解释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因此,鉴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非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出卖人在没有取得权属证书前提下出售房屋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而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只是在未取得产权证之前不得转让物权,也就是买卖双方不能办理产权变更过户。

因此,接合本案的来看,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协议时间是2009年5月27日,而此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已经公布实施了,因此办案中双方买卖房屋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如果王先生以出售房屋时未经其配偶同意为由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王先生出售的房屋是婚后取得的财产,那么该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过全体共有人或三分之二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因此,夫妻之间一方处分共有不动产的应经过夫妻双方同意。

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即夫妻双方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不动产时如果受让人符合善意的第三人的标准,那么善意第三人便依法取得了该不动产的物权,否则,未经同意的夫妻一方可以依法追回夫妻另一方擅自转让的不动产。

接合本案来看,从王先生取得的产权证所载明的内容看,该房产属于王先生个人所有,因此王先生和他的配偶不能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为理由来解除与杜小姐的房屋买卖合同。

即便是该房屋属于王先生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王先生和其配偶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时,也要进行相应的举证,来证明配偶确实不知道夫妻一方的转让行为。

否则便认定其是知情的。

在司法实践中鉴于二手房交易手续复杂,造成双方从签署买卖合同到房屋过户之间产生较大时间差,而在此期间,房价上涨又比较明显,这样容易造成二手房房主心态发生变化。

另外,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现行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往往仅登记一名所有权人,买房人在买房时很难发现所购房屋还有共有人,交易之后卖房人常以其他共有人不知情为借口,要求解除合同。

为保护诚信一方的利益,购房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法院都会判决支持。

所以本案中杜小姐在王先生明确表示违约的情形下可以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类是下家贷款出现障碍引起的纠纷。

下家向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由于个人资信等问题,银行不愿贷款;二是由于信贷政策等原因,贷款不足。

如申请100万元,银行只肯贷80万元。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造成下家没有足够的资金按时支付房款,通常,由于银行不贷款或不足额贷款,下家要用自有资金来付房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因为,几乎所有的买卖合同中都约定,如下家贷款不足,则应在交易过户时补足不足部分,所以贷款的风险要由下家来承担。

为避免这类纠纷,下家应该尽早向银行咨询贷款事宜,问清楚是否能申请贷款,可以贷多少,不能只听信中介对贷款情况的估计,最好直接向银行咨询。

此外,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因贷款未获批或未足额获批造成下家付款能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任意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上家应返还已收房款,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类是交易税费负担约定不明确或计算出现误差而产生的纠纷。

由于交易税费受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变动性很大。

这些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

目前至2009年12月31日前的交易税收根据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而有所不同。

二手房买卖交易流程中的税费契税(买方支付)营业税及附加(卖方支付)个人所得税(卖方支付)合同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关于税收由谁缴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双方未约定,那么应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应付的税费。

二是约定由下家来承担所有税费,上家只管 “到手价”。

这种约定对下家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如果签约后到交易期间,税收发生变化,那么增加的税收只能由下家承担了。

三是做低房价。

双方为降低交易成本而少缴税,通常会将正式买卖合同中的房价做低,再以 “装修款”或 “房屋补偿款”的名义支付差额部分。

此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是逃税行为。

而且,做低的合同价经常在缴税的时候遇到障碍,被税务部门认为合同价过低而要求按评估价缴税,这样一来,买卖双方常常会为了增加的税收由谁承担而产生纠纷,但一方不得以做低房价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