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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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DOC+31页)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DOC+31页)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DOC 31页)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项法规依审核材审核原则注意事项目据料保险1、经营外1、保险公司应当1、审批程序:不在京的保险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公司汇业务的经保监会批准从局提出申请~由分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1.《中华人,法申请书及局核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合格的保险公司发放事保险业务。

民共和国人机可行性报《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所在地外汇局分局负责对外汇管理2、资本金在人民构,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在告,币5亿元以上条例》开办京保险公司~可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开办外汇2、保监会,含,的保险公2。

《保险业外汇业务的申请.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对北京地区保险公颁发的《经司,在全国范围务外汇管业务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

营保险业经营保险业务,~理暂行规务许可证》应当具有不少于2、外汇局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审核公定》(汇发正、副本复500万美元或者司提交的证明文件。

没有外汇资本金的~可以用购汇,2002,95其它等值外汇的申请代替,缺少其它材料的~应及时通知公司补交。

号)印件,实收外汇资本外汇局应当充分研究该公司开办外汇业务的可行性~(以下简称3、保监会考察该公司业务经营、场所设备和工作人员情况~及金.《暂行规批准的公时组织对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外汇管定》) 3、资本金在人民司章程,理知识考核.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人员包括:外汇业务币5亿元以下的4、会计师的主要负责人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订外汇保保险公司,在特事务所对险单、收取外汇保险费和核算外汇赔偿的业务操作人定地区经营保险其外汇资员,从事有关外汇资金收付、外汇报表编制和外汇资业务,~应当具本金的验金运用的财务和会计人员。

有不少于200万资报告,正美元或者其它等3、分局进行初审的时间要求:分局接到申请后~应本,, 值外汇的实收外当及时办理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外汇管理知识考核5、保险公工作~办理时限1个月。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一、总则外汇管理是保险机构进行海外投资及境外业务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行为,保障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保险机构的外汇管理操作,包括投资、运营、贸易等外汇业务。

三、外汇管理机构保险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外汇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的外汇管理机构负责外汇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确保外汇业务的安全和合规。

四、外汇风险评估保险机构在进行外汇业务操作前,应进行外汇风险评估,对涉及的外汇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五、外汇交易限额管理1.保险机构应根据资金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外汇交易限额,明确每日、每周、每月的外汇交易额度。

2.外汇交易限额应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总量控制,确保不超出限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

六、外汇交易流程1.保险机构在进行外汇交易前应进行必要的交易申报和备案工作,申报资料包括交易对象、交易金额、交易方式等信息。

2.外汇管理部门应根据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确认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后,方可进行外汇交易。

3.外汇交易完成后,保险机构应及时进行外汇交易的结算、清算等操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七、外汇风险对冲管理1.保险机构应根据外汇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对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套期保值、期货交易等方式,降低外汇风险的影响。

2.外汇风险对冲操作应由专业的外汇管理人员进行操作,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八、外汇业务报告和监督1.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外汇业务的相关资料和报告,包括外汇交易记录、风险对冲操作记录等。

2.外汇管理部门应对保险机构的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九、违规处理保险机构如有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暂停外汇交易等。

十、附则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保险机构应按照本规程进行外汇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确保合规性和安全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指导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规范外汇收支活动,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

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

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

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第六条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第七条对于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19施行日期2002.11.29文号汇发[2002]115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2]1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规范保险市场外汇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下发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全国保险经营机构(包括中外资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外汇业务情况进行清理。

现就有关清理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负责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经营外汇业务的清理工作。

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由总局统一组织其外汇业务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分为两步,首先由保险经营机构对其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外汇账户、外汇收支等情况,结合《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我清查;第二步,外汇局核查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自查情况。

各分局完成清理后上报清理工作的报告。

二、清理内容(一)对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清查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如实报告并填写《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统计表》(见附件1),分局核查其开办外汇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并汇总所辖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上报总局。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选择题1、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均以(B )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

A、人民币B、外币C、外汇2、外汇保险包括(ABC)。

A、外汇财产保险B、外汇人身保险C、外汇再保险D、外汇货物运输保险3、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当使用外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及进行( B )结算。

A、外汇B、保险合同4、( C)按照《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对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保险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A、保险行业协会B、中国人民银行C、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D、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开办外汇业务申请;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合格后报上级外汇分局核准,由其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各分局应在核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后(A )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半年6.外汇局应当在收到保险经营机构申请开办、扩大、重新核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完整文件后(C)内,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的保险经营机构。

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半年7.未经外汇局核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在外汇局做出不核准决定后(D )内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A、一个月B、二个月C、半年D、一年8、《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是保险经营机构依法经营外汇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C)统一印制,有效期为()年。

A、中国保监会、5年B、中国保监会、3年C、国家外汇管理局、39、经外汇局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ABCDEF):A、外汇财产保险;B、外汇人身保险;C、外汇再保险;D、外汇海事担保;E、外汇投资;F、资信调查、咨询业务;11、保险公司外汇净收益在扣除弥补经营亏损和提取外汇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后(A )内,或者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个工作日内结汇,并在结汇后()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保险外汇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保险机构从事外汇相关业务的管理。

三、外汇业务的核准和备案保险机构申请从事外汇业务,需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核准或备案,并告知保险机构管理要求及操作规范。

四、外汇资金的使用保险机构使用外汇资金需严格按照备案的用途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资金。

保险机构应建立资金监测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外汇资金使用合规。

五、外汇交易的管理保险机构从事外汇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办理外汇买卖、结售汇等业务。

同时,保险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交易安全。

六、外汇资金的结算与清算保险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定期结算和清算外汇资金。

保险机构应严格履行结算与清算义务,确保资金安全和结算准确。

七、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外汇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同时,保险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八、外汇业务的监管与执法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与执法,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良好运行。

九、责任追究保险机构和相关人员如违反本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十、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已经开展外汇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确保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结语本暂行规定对于保险机构从事外汇业务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良好运行。

各主管部门及保险机构应在遵守本规定的前提下,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旨在规范保险行业在外汇管理方面的操作,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

本文将从外汇管理政策、外汇业务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供一份全面准确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一、外汇管理政策1. 外汇管理目标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旨在促进保险业务的国际合作与发展,在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跨境资金结算与支付,以及处理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外汇交易等方面提供指导和规范。

2. 外汇业务主体保险公司在进行外汇业务操作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外汇管理义务,并将业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外汇业务主体包括保险公司、相关金融机构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有关方。

3. 外汇管理要求(1)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操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资金结算和支付、外汇交易等方面做到合规、稳健。

(2)保险公司应建立适当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同时配备专业的外汇管理人员,确保外汇业务操作的安全和稳定。

二、外汇业务操作1. 外汇资金结算与支付(1)保险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与要求,选择合适的银行机构作为外汇结算账户,确保资金结算与支付的可靠性与及时性。

(2)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开立保险业务外汇专户,方便跨境资金结算与支付,确保保险业务的正常运作。

2. 外币保险业务操作(1)保险公司在外币保险业务操作中,应确保投保人缴付的保费和保险金的结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保险公司在与外国保险公司开展合作时,应遵循国际惯例,处理好涉及外币保险业务方面的交易与结算问题。

三、外汇业务监管1. 监管机构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监管、指导和协调,确保外汇业务操作的合规与规范。

2. 外汇业务信息报告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指引,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外汇业务操作情况,并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与审查。

结语本文对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并从外汇管理政策、外汇业务操作等方面进行了概括。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 随着我国外汇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也将不 断完善和优化
02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
真实性原则
•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真实性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外汇保险业 务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外汇业务数据和信息
• 有助于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外汇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 防范虚假外汇保险业务,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监管手段
•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监管手段主要包括: • 行政许可、检查和处罚等手段 • 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等手段 • 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等手段
• 通过这些监管手段,监管部门可以有效地对保险业务外汇进行管 理,确保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 法律责任
•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 保险公司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 保险业务外汇收支管理主要包括: • 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的资金收付管理 • 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的外汇账户管理 • 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的结售汇管理
• 通过保险业务外汇收支管理,监管部门可以有效地监控保险公司 外汇业务的经营状况,防范外汇风险
保险外汇风险监测与预警主要包括: • 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 • 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 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风险应对措施等
•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 • 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制度,适应外汇保险业务创新的需要 • 加强跨境保险业务监管,防范跨境保险业务风险 • 提高保险业务外汇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有效应对市场波动等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未来发展 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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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保监会批准 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内控和资金管理制度 无重大违规行为
8
市场准入和退出
准入程序(法人和分支机构)
申请经营 扩大范围 继续经营 领取许可证(1个月)
退出程序
终止 注销或吊销
9
外汇业务
外汇财产保险 外汇人身保险 外汇再保险 外汇海事担保 外汇投资 资信调查、咨询业务 其他外汇业务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2007年7月20日
1
主要内容
外汇管理的现状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基本内容 外汇人寿保险业务的试点内容
2
外汇管理的现状
禁止境内外币计价结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 币计价结算。”
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
贸易、服务贸易、转移和收益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关于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代垫费用有关 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216号)
《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综发 [2006]6 号)
5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基本内容
总则 市场准入、退出 外汇业务 外汇账户 收付汇和结售汇
6
总则
规范对象
境内的外汇保险活动
13
外汇业务
其他外汇业务
境内外汇同业拆借
期限:4个月 拆借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外汇资本金的50%
境内外汇债券买卖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
14
外汇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业务类别较多(凭证种类多) 合同备案
15
外汇账户
保险公司的外汇账户
外汇经营账户
开立和备案 收支范围(保险项下收支和其他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收支) 境内划转(总分公司间) 外汇账户内资金可进行外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
外汇资金运用账户
开立(境内外汇拆借和境内外汇债券买卖)
外汇资本金账户 临时账户(用于筹建、增资或经营外汇业务时购汇) 境外账户(主要用于代表处或临时保险项下收支)
16
外汇账户
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 托管账户(用于境外资金运用)
持投资付汇额度的核准文件开立
17
外汇账户
外汇保险
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境内外币计价结算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职责分工
外汇局:外汇业务资格、外汇收支、结售汇和外汇账户 保出
核准和证明
外汇局核准 《经营外汇许可证》(有效期 、一正两副)
机构分类
法人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境内分公司 分支机构
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
3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相关法规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
号)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3]118号)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8
收付汇和结售汇
保险项下收付汇要点
通过银行支付,不得收取外币现钞 境内外汇保险合同,须以外汇收付 一般情况下,跨境保险合同可以外汇收付
直接保险项下
符合33、34条规定的外汇保险合同,可以外汇或人民币投保, 但须以外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符合33、34条规定的外汇保险合同,外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可以购汇
代垫、分摊的非贸易项下交易
《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 号])
《关于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代垫费用有关 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216号)
20
收付汇和结售汇
结售汇 外汇资本金的结售汇(总公司办理)
实需原则
境外证券投资项下的结售汇
自有外汇资金:不得结汇 购汇资金:
个案方式审批(投资汇回资金结汇需批准) 境外投资资格(结汇金额不得超过购汇金额)
21
外汇人寿保险业务的试点内容
保险中介机构的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在外汇局办理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后,直接在银行开户、变更和关闭
外汇资本金账户
外资参股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资本变更及股权变更等,在取得保 监会批复前,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账户使用范围:外方股东投入外汇资本金用于验资 账户期限:6个月 待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
再保险项下(汇发[2003]75号废止)
境外分保购付汇直接到银行办理付汇或购汇手续
19
收付汇和结售汇
服务贸易项下
法规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交易
《关于下发非贸易收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交易(等值10万美元)
《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 通知》(汇发[2003]35号)
10
外汇业务
外汇财产保险(33条)
保险标的在境内外之间移动的 保险标的在境外存在或实现的 保险标的在境内,通过国际租赁、国际银团贷款或
者其他国际融资形式存在或者实现的 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
11
外汇业务
外汇人身保险(34条)
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受益人为境外自 然人的
(汇发[2003]105号) 《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4]29号)
4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相关法规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04年 第9号)
《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2004 ]85 号)
《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6]23号)
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
外汇再保险(35条)
境内:符合33和34条规定的外汇财产保险和外汇人 身保险
跨境:境外再保险分出
12
外汇业务
境外直接投资
在境外设立机构
境外证券投资
投资付汇额度 拓展保险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
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购汇额按 保险机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 第5号)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截至2006年底,已累计批准15家保险公司51.74亿美元的境外 投资额度(其中购汇11.2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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