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5]13号文 附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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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0.12•【文号】汇发[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2005年10月12日汇发[2005]7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顺利开展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并结合辖内工作实际,认真落实上述备案申请审核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请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申请。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一、对备案材料的要求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通知》规定的结售汇业务资格不限年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境内直接投资部分--银行办理直接投资登记业务操作实务-

境内直接投资部分--银行办理直接投资登记业务操作实务-
• 注意银行FDI、非银行金融机构FDI前期费用的登记。
20
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业务解释: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 和个人)通过新设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 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等权益的行为。
• 案例:拟新设合资企业‐‐境内培训企业1,有限责任,非返程投资,非投资类, 注册币种美元。投资总额2,000,000美元,注册资本1,000,000美元,3个外方 (投资性公司在批准证书中属于外方)、1个中方,4个股东投资情况如下表 所示:
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图12,点击确定后,自动弹出《业务登记凭证》供打印,盖章后交给申请人用于办理后续业务,图13
图13
15
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 6、FDI前期费用变更登记:指在FDI前期费用协议登记生效后,由于前 期费用出资情况发生变化时,需要外国投资者到原登记银行办理的相 关登记变更。
证书编号
7
外商投资企业 下拉式菜单选择项,本例非
类型
投资类
8
返程投资类型 下拉式菜单选择项
9
主管部门批复 输入项
文号
10
主管部门批复 输入项
日期
11
是否A股上市” 系统自动导出项
和“是否境外
上市
12
意愿结汇比例 系统自动导出项
13
备注
输入项
注意事项
“新设”是指股东从无到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过程。“增资并购”是外方股东通过认购原内资企 业的增资而将原内资企业并购为外资企业的一种形式(请参照“2.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部分)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伙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合伙人与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资合伙企业无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银行可依据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表等相关材料判 断是否为合伙企业,并进行选择。 输入美元或USD后,选择下拉框中的“USD 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
集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11.06
•【文号】汇发〔2015〕44号
•【施行日期】2015.1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
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5〕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便于金融机构按照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做好外汇业务数据的拫送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附件: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1月6日。

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等相关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我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汇等业务中的合规操作,在国家外汇局授予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的相关政策,强化我行在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履行代位监管责任,认真执行支付结汇制度,依照相关文件(附后)的要求,特制定我行资本金入账、结汇等相关内控制度如下:一、资本金开户、变更、销户管理1、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外汇账户,按照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持下列材料直接在我行办理: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及副本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外汇局核发的外汇帐户开立核准件外汇局签发的外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境内机构外汇账户开立申请书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关闭资本金外汇账户,持《外汇登记证》,按照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对于资本金已经全部到位,且账户余额为零的资本金账户,可以按照汇综发[2005]111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精神,由客户申请后直接销户。

对于资本金已经全部到位的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科目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然后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关户报告,并按季度向开户地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报备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名称、开户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账户性质、账号、账户关闭时间等。

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资本金账户内尚有余额、而企业需将该账户关闭并将剩余资金转入另一资本金账户的,其关户及转户程序需经外汇局事前核准。

(注:这一点请注意当地外汇局的政策)3、开户后应在《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币种、账户性质,最高限额和开户日期,并加盖印章。

汇发号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汇发号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

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一、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见附1-1)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前款所称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外币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二、外汇局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额度为: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发生额X宏观审慎系数。

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1,外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

宏观审慎系数小于1时,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中便利化额度外的部分,执行现行资本项目支付管理政策;如届时现行政策有所调整,执行调整后政策。

三、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一)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二)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四、经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二)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不含B-)及以上(如有);(三)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五、经办银行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时,应审核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本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交易附言”栏中包含“CIPP”字样;账户内结汇后与除结汇待支付以外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报送结汇信息,并在“结汇详细用途”栏中包含"CIPP"字样。

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

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

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一、货物贸易企业名录管理二、货物贸易企业报告流程三、外商直接投资管理业务流程(一)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需要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可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供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供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4、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另需提供《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需要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无需变更营业执照的,应提交有关备案材料);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供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供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4、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关联并购形式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出具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银行外汇业务知识理论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银行外汇业务知识理论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银行外汇业务知识理论考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个以上(含)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业务,即为达到外汇局定义的分拆结售汇特征。

A、2B、3C、4D、5正确答案:D解析:政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2.银行为非金融机构客户办理外债还本付息业务时,应审核外债还本付息金额范围,以下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看该笔业务的相关控制信息表,且查明在尚可还本金额内B、可超出尚可还本金额为客户办理还本手续C、付息.付费金额超出在外汇局外债登记注明的利率.费率计算的金额范围,原则上不可以办理D、对于借款人代扣代缴利息对应的税费的,应扣除代扣代缴后的净额部分支付利息正确答案:B解析:政策依据:《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外债业务展业规范》3.银行办理境外贷款业务时,除了审核借款主体身份和业务背景真实性外,有时还需考虑涉及美国的长臂管辖业务,该风险类型为()。

A、货币风险B、法律风险C、国家风险D、市场风险正确答案:B解析:政策依据:《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银行境外贷款外汇业务展业规范》4.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

A、一般事项备案B、紧急事项备案C、特殊事项备案D、重点事项备案正确答案:C解析:政策依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5.()是指由货币当局规定汇率,两国货币比价基本固定,汇率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波动,所有外汇交易必须按照这一汇率进行,如我国的香港地区。

A、基本固定汇率B、固定汇率C、浮动汇率D、爬行盯住汇率正确答案:B解析:政策依据:相关金融常识6.担保人为银行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项下履约款购付汇业务风险包括()A、对存在管控信息的客户应拒绝办理业务,并提示其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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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3)
一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5)
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5)
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6)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8)
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0)
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3)
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4)
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5)
1.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6)
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7)
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9)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1)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3)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5)
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27)
1.15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0)
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1)
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2)
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3)
1.19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5)
1.20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37)
1.21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38)
1.2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39)
1.2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40)
1.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
房款购汇汇出 (41)
1.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
付汇 (42)
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43)
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43)
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44)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46)
2.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48)
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49)
2.6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51)
2.7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52)
2.8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53)
2.9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54)
2.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55)
2.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56)
2.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57)
2.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58)
2.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59)
三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60)
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61)
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66)
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68)
表4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70)
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72)
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75)
表7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78)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一、直接投资外汇(含现汇与人民币,下同)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

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相关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二、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

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应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凭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操作指引和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操作指引和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相关市场主体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注销两年后可销毁),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

四、本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三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及自身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五、银行为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应首先确认申请人已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以前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如未按规定报送的,应要求申请人按要求向外汇局办理报送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

六、直接投资项下同名同类型账户间(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除外)外汇资金划转,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

开户主体因发放外币委托贷款、参与外币资金池、境外放款、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经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业务需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的,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

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划出资金尚需原路划回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

七、本操作指引中直接投资相关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收益,申请人可在本直接投资相关外汇账户中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八、对于已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如银行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九、参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地区,相关银行和申请人可按照试点政策办理所涉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十、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因客观原因需要超规定额度的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以及其他规定不明确的业务需求,应及时上报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一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15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19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0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1.21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1.2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1.2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
内商品房结汇
1.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
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1.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
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2.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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