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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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黔人社通〔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9月10日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拓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广度深度,进一步清事项、减材料、压时限,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更快更优的经办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5号)要求,2021年贵州省作为全国试点省份,探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

现就做好我省“一件事”服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以集成服务、简约服务、创新服务、规范服务为原则,着力破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业务重复提供材料、多次跑、多头跑、时间长、环节多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业务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二)改革目标。

从优化事项流程、精简办事材料、缩短办理时间等方面入手,围绕“一件事”线上线下一次办,打破部门壁垒,畅通信息渠道,建立系统联动、部门协同机制,再造办事流程,全面提升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实现让“数据多跑路、人员少跑腿”,提高办事效率,提升广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获得感、满意度。

黔人通〔2001〕132号

黔人通〔2001〕132号

附件:2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确定、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四条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照中组发[199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量化具体标准。

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是:(一)职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4.考核记录:详细记录考核过程和结果,为考核申诉和结果应用提供依据。
十二、考核结果的管理与存档
1.结果公示: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
2.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员,指出工作亮点和不足,促进个人成长和绩效改进。
3.结果存档:将考核相关资料和结果进行存档,作为工作人员个人档案的一部分,按相关规定进行保管。
2.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对考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3.责任追究: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考核工作与文化建设
1.确立价值观:通过考核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和价值观。
2.文化融合:将单位的文化理念融入考核工作,促进工作人员对单位文化的认同和内化。
3.营造氛围:通过考核,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新动力。
十七、考核工作与信息化管理
1.信息化平台:建立和完善考核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考核过程的电子化和自动化。
2.数据分析: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考核数据进行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3.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化平台,公开考核标准和流程,提高考核透明度。
2.责任落实: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考核制度的严肃性。
3.绩效反馈:建立绩效反馈机制,对考核结果进行定期分析和反馈,推动工作持续改进。
二十四、考核工作的宣传与培训
1.宣传普及:加大对考核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考核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2.培训提升:定期组织考核培训,提升考核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3.同行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同行评价,借鉴同行业的优秀经验和做法。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黔人社通〔2020〕130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30号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心聚力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三章奖励的权限第四章定期奖励第五章及时奖励第六章奖励的实施第七章奖励的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心聚力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篇: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之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主要采取由被考核人填写《考核记实手册》、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如实填写《考核记实手册》,每月末呈交主管领导;(三)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每月审阅一次,并作出简要的评价。

扣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主管领导应及时对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发现不足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建议给予适当的处理。

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中华⼈民共和国⼈事部令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规定》已经⼈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6年1⽉1⽇起执⾏。

⼈事部部长张柏林
⼆○○五年⼗⼀⽉⼗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为,提⾼⼈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员、管理⼈员和⼯勤⼈员,适⽤本规定。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部⼈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其他⽅法选拔任⽤⼈员外,都要实⾏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主权相结合,统⼀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法进⾏。

第六条政府⼈事⾏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公开招聘⼯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事⾏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进⾏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由本单位⼈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作组织,负责招聘⼯作的具体实施。

第⼆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条事业单位招聘⼈员应当⾯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 具有良好的品⾏;
(四)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 适应岗位要求的⾝体条件;。

贵州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 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确定、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四条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照中组发[199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量化具体标准。

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是:(一)职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填写说明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填写说明

附件5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
年度考核登记表
单位: 2020年度
填报说明:1、本表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在岗工作的历史记录,是个人档案的重要内容,由被考核人和考核单位共同填写并存入档案。

2、被考核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作为其考核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在“考核单位意见”
栏填写意见。

3、被考核人未提出复核要求的,不填写“复核意见”栏。

4、表内“主管领导”系指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单位负责人系指单位的主要领导。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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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2015-11-12 08:48 黔人通[2001]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确定、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四条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照中组发[199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量化具体标准。

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是:(一)职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精通业务,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熟悉业务,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各项规章制度及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三)工人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精通本职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本职工作,工作勤奋,责任心强,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本职业务技术一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无劳动安全事故,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履行岗位职责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的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八条各单位应按上列各类人员考核等次标准,结合单位、岗位特点具体细化。

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实际人数的12%以内,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先进集体,经批准,优秀等次人数可控制在15%以内。

各类人员优秀等次的比例,互不挤占。

凡当年荣获省部级劳模称号的,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指标。

人数少的单位和部门的优秀数额,由政府人事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章考核的程序和方法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条党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学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党员民主评议、年终工作总结、岗位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考核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上一级考核下一级,正职考核副职。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在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三条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一)每年年初,被考核人应将其全年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填入《考核记实手册》的有关栏目,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名;(二)被考核人每月根据自己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如实填写《考核记实手册》,每季末呈交主管领导;(三)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每季度审阅一次,并作出简要评价。

如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缺点比较多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适当处理。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三)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四)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副职评定考核等次,报经同级考核委员会审定;(五)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六)每个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议,考核小组在5日内提出复议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如被考核者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上述程序,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1、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者;2、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3、停薪留职人员不履行合同,或用人单位不提供当年表现情况以及不回原单位参加考核者;4、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或续签合同者。

(二)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下列人员由单位直接确定考核等次:1、患精神病、麻疯病、癌症和国家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经指定医院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伤、残废人员按合格等次对待;2、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假或实施绝育手术后按规定休假的人员定为合格等次;3、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讲学及学术交流活动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以内或有正当理由经单位同意延长期限的人员定为合适等次。

(四)下列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培训)单位提供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1、参加扶贫、党建、支教、挂职锻炼以及组织委派(借用)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2、派出国内学习培训1年以内的人员;3、经所在单位批准到“三办”、“四型”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4、与原单位签定合同,停薪留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并履行合同的人员。

(五)调动人员由调入新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调出单位提供年度表现情况。

(六)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七)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进行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八)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九)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十)受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1、受行政处分的:(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2)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3)受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4)受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5)受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2、受党纪处分的:(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2)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3)受撤销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1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2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2)(3)(4)(5)条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十一)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暂不参加考核,待结案后依据处理结果再行确定;结案后,被免予刑事处分,但又受行政处分的,其处分期从立案审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按照岗位特点、职责以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区别,推行分类量化考核。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年度任务等制定细化考核指标,使量化测评更具体、易操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综合总评分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采取高层领导(单位领导班子层)、中层领导、非领导三层测评;高层领导测评占总评分的50%,中层领导测评占总评分的30%,非领导测评占总评分的20%。

中层领导要接受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所在部门非领导的测评;非领导要接受单位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和其他非领导的测评。

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优秀等次(比例范围内)的总评分要达到90分以上,合格等次的总评分要达到70分-89分,60分-69分定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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