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合集下载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发挥博士后在科技创新与研发中的作用,提高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是公司为进一步加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科研机构管理制度,提高科技人才培养质量而设立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组织机构包括:(一)站长:由公司相关部门指派,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工作;(二)导师:由公司专家和学术界专家担任,负责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三)博士后:由公司招聘录用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参与公司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四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博士后项目,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二)开展科研创新活动,提高公司科技创新能力;(三)推动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与公司其他科研机构、高校及研究院所等开展合作,建立科技项目协同创新机制,实现科技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

第三章招聘与管理第六条公司博士后招聘工作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主要包括招聘条件、程序、资助等。

具体细则由公司人事部门制定,并报公司领导层批准。

第七条公司博士后一般聘期为2年,特殊需要可按规定延长。

到期后,公司博士后应当离开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可以选择留用、调往其他部门或离开公司。

第八条公司博士后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认真完成研究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科研水平,为公司科技创新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九条公司博士后享受与公司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奖励等。

公司博士后的离职、调动、晋升等事项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作指导第十条公司博士后的工作指导主要由导师负责。

公司博士后可以选择一名或多名导师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导师是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主要指导者,应当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指导水平。

导师应当与博士后建立良好的沟通交流机制,制定研究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协助解决科研难题。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文(3篇)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文(3篇)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优化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充分发挥博士后人才的科研创新能力,提升公司的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是公司为博士后人员提供科研实践平台,加强科研能力培养和创新能力提升的重要机构。

第三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博士后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竞争。

第五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任务是加强对博士后的培养、管理和服务,推动博士后对公司战略目标的服务能力。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设的各博士后工作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设站主任、副站主任、专职管理人员等职务。

第八条站主任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命,负责协调和管理全站工作。

第九条副站主任由站主任任命,负责站长的日常工作,协助站长履行其职责。

第十条专职管理人员由站主任指定,负责站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设立专家顾问组,由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由站主任与相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三章博士后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应根据公司的需求和科研方向,招收有研究潜力和创新能力的博士后人员。

第十三条博士后的招收、管理、评审等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十四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应建立健全博士后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制度,包括培训、人才评价、科研管理等方面。

第十五条博士后在公司工作期限为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总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六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建立健全博士后的考核制度,对博士后人员的工作表现、科研成果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四章科研支持第十七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应提供必要的实验设备、科研经费等支持,为博士后的科研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应建立科研合作的机制,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推动博士后的科研成果转化。

第五章奖励与待遇第十九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应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人员进行奖励。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样本(3篇)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样本(3篇)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工作,提升博士后的科研能力与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站是公司为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所设立的研究机构,旨在培养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科研能力突出的科研骨干。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开展科学研究、深化科技创新,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并为公司培养和筛选高层次科研人才。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站的组织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博士后的创新潜能,确保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机构包括站长、副站长和工作人员,站长由公司相关负责人担任,副站长由公司内部专业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博士后工作站的人员组成由公司根据科研和技术发展需要,结合人才引进政策,择优聘请具备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担任博士后。

第七条博士后工作站的期限原则上为两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研究项目进展情况,可以通过评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博士后工作站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公司自筹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确保博士后的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建立有效的评价机制,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评估,为博士后的职业发展提供参考。

第十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管理的规范化、科研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博士后的选拔和聘任第十一条博士后的选拔和聘任应遵循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公司的科研和技术发展需要,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博士后的选拔和聘任程序应包括申请、资格审查、面试等环节,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学术背景、科研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博士后的聘期一般为两年,根据实际情况和科研项目需要,经过评审可以延长聘期。

第十四条博士后聘期结束后,如公司需要继续留用,可视情况申请岗位调整,转为公司内部员工。

第十五条博士后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按照公司相关政策执行,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社会保险等。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模板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模板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模板一、制度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博士后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规范博士后的工作行为和管理要求,提高博士后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博士后工作与企业目标的一致性。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博士后,包括正在实施博士后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已经完成博士后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博士后工作内容2.1 博士后研究项目:根据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项目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完成博士后项目的研究任务。

2.2 科研成果产出:以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申请专利、获得科研成果转化等方式,产出博士后期间的科研成果。

2.3 学术交流和参加会议:积极参加学术研讨会、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会议,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与同行学者进行学术交流。

2.4 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根据企业需要,协助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进行科研工作,提升研究团队的整体科研水平。

三、博士后工作要求3.1 工作纪律:遵守企业的工作纪律和规定,按时上下班,严格按照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3.2 研究计划:根据博士后项目的研究计划,制定详细的个人研究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

3.3 实验室管理:严格执行实验室的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报修故障设备。

3.4 数据管理:正确、规范地记录研究实验数据,保管好原始数据和研究资料,按照要求进行数据整理和归档。

3.5 学术道德: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尊重知识产权,不抄袭和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正确认识和引用文献。

3.6 学习提升:关注前沿科研动态,积极学习和掌握新的科研方法和技能,提升自己的科研水平。

四、博士后工作管理标准4.1 个人工作计划和目标:博士后应根据博士后项目的研究计划,制定个人工作计划和目标,并报部门主管审核和确认。

4.2 工作报告和考核:博士后应根据项目要求,按照要求定期向部门主管提交工作报告,并接受定期的工作考核。

4.3 项目管理和进展评估:部门主管负责管理博士后项目,协助博士后制定项目计划和进展评估,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例文(3篇)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例文(3篇)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例文一、目的与范围本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博士后工作站的运作,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培养优秀的科研人才。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

二、工作站组织与架构(一)工作站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 工作站领导:包括工作站主任和副主任,由公司领导指定。

2. 学术委员会:负责工作站学术指导和评价,由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由公司领导指定。

3. 博士后:参与工作站的科研项目,并接受导师的指导和培养。

(二)工作站主任的职责:1. 组织博士后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2. 督促导师对博士后进行指导和培养。

3. 组织学术活动和研究成果的交流。

4. 协调博士后与企业间的合作项目。

(三)学术委员会的职责:1. 确定博士后工作计划和培养方案。

2. 对博士后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

3. 提出对博士后的奖励和处罚建议。

4. 参与选聘导师和评价导师的工作。

三、博士后的录用与管理(一)录用条件:1. 获得博士学位,并具有相关研究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

2. 资历较高的博士后需有承担科研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3. 有较好的科研成果和学术影响力。

(二)录用程序:1. 公开招聘:通过网站、学术刊物等途径公开招聘博士后。

2. 评审选拔:由学术委员会组织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和能力的审核,并确定录用名单。

(三)工作合同:1. 录用的博士后与公司签订博士后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工作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由公司和博士后协商确定。

(四)专职导师:1. 由学术委员会推荐导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正式聘任。

2. 导师应具备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导师经验,有责任指导和培养博士后。

(五)导师的权利和义务:1. 指导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2. 定期与博士后进行学术交流和指导,指导博士后培养创新能力。

3. 对博士后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价,参与对博士后的考核。

四、工作站的运行与管理(一)工作计划与年度报告:1. 博士后需按照工作站的要求制定个人工作计划,并报主任审核。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博士后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博士后个人和团队的发展而订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博士后人员,包含已聘用或待聘用的博士后。

博士后人员必需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的目标是在肯定时间内完成科研项目任务,提升专业技能,并积累科研经验,从而为个人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的核心是科研项目的实施和成绩的产出,同时还需参加科研团队的日常管理和学术沟通活动。

第二章博士后的职责和权益第五条博士后应当全身心地投入科研工作,依照科研项目的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研究成绩。

第六条博士后有权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办公场合、科研设备等资源,并有权参加学术沟通、出国(境)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

第七条博士后在科研项目中享有独立行使学术立场和研究自主权的权益。

博士后有权享受科研成绩的署名权和发表权,但需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

第九条博士后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三年,依据具体情况可延长一次,但总不超出五年。

第三章博士后的工作布置和管理第十条博士后应当依照科研项目要求订立个人工作计划,并及时报告给导师。

第十一条博士后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依照工作计划进行科研试验和数据处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第十二条博士后需每月向导师及科研团队汇报工作进展,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并接受导师和团队成员的引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博士后应当乐观参加学术沟通活动,如学术报告、专题讨论、学术会议等,并向导师及团队共享学术进展和心得体会。

第十四条博士后参加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公司规定,必需依照规定用于科研试验、设备购买、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沟通等活动。

第十五条博士后须定期汇报科研成绩及研究报告,向科研团队和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书面和口头报告,同时按要求整理成文,提交学术论文。

博士后完成研究项目后,应当撰写科研成绩报告,形成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并依照公司规定进行报告评审和鉴定。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模版一、序言博士后工作站作为关键的科研平台,对公司的创新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优化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旨在明确工作站的管理责任和权限,确保博士后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管理架构与职责1. 博士后工作站由公司委任的资深科研专家担任站长,全面负责工作站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2.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确保工作站的正常运行,建立和修订相关管理规定;(2) 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3) 组织学术研究活动,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4) 招募并评估优秀的导师团队,定期进行导师培训;(5) 监督指导博士后的科研活动,确保项目进度和完成质量;(6) 维护博士后权益,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入选与管理程序1. 入选标准:(1) 拥有博士学位,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潜力;(2) 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学术诚信,无不良学术记录;(3) 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技巧;(4) 研究方向符合公司的科研需求。

2. 入选流程:(1) 发布招聘通知:通过公司网站、学术期刊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2) 材料审查:对申请人的简历、学术成果、推荐信等进行严格审查;(3) 组织面试:对初步合格的申请人进行面试考核;(4) 公示入选结果:公布入选人员名单,办理入站手续;(5) 签订协议:入选者与公司签订博士后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3. 工作站管理:(1) 管理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2) 每年进行工作站年度评估,表彰优秀工作站和导师团队;(3) 工作站需定期向管理机构报告工作进展、科研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4) 定期组织学术活动,邀请国内外专家进行学术指导。

四、博士后待遇与福利1. 薪酬:博士后薪酬遵循公司政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2. 保险福利:博士后享受公司提供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3. 科研资助:公司为博士后提供科研经费支持,用于项目研究;4. 学术交流与培训:鼓励博士后参加学术会议和培训,提供相关经费支持。

博士后工作站各种制度范例(三篇)

博士后工作站各种制度范例(三篇)

博士后工作站各种制度范例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博士后工作站制度模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1.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模板:标题: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1. 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了规范和管理博士后工作站的工作,提高科研工作质量,促进博士后的良好发展。

1.2 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博士后管理相关文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2.1 博士后工作站设置主要由站长负责,协助的职责由相关研究团队或实验室负责人承担。

2.2 博士后工作站设立了科研处相应的人员进行工作站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博士后招聘、培养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 博士后招聘与评选3.1 博士后的招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2 评选过程包括申请、评审、公示和录用等环节,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流程和程序,并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4. 博士后培养计划4.1 博士后工作站应根据博士后的具体情况制定个别的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培养步骤等。

4.2 博士后的培养计划应与导师或研究团队充分沟通,确保双方达成一致,在培养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任务。

4.3 博士后在培养期间应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发挥其科研和创新能力,提高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5. 博士后管理5.1 博士后工作站应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明确博士后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博士后能够合理开展科研工作。

5.2 博士后在工作站期间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如工作时间、科研成果报告、学术交流等。

5.3 博士后的工资、奖励和福利等待遇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给予。

6. 博士后退出与离职6.1 博士后工作期满或任务完成时,可以选择退出,退出时须提前向博士后工作站提交书面申请。

6.2 博士后工作站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做出回复,并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包括工资结算、证明开具等。

6.3 博士后如有不当行为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工作站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停止工资发放、解聘等。

7. 其他事项7.1 博士后工作站应定期组织博士后进行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促进相互之间的学习和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第八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

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十三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六条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九条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

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第二十条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

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二十一条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

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

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

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

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1、考核不合格的;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四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章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第三十六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

第三十九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

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

第四十二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