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青办发〔200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多出、快出优秀成果,促进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并代表着当前青岛地区领先水平,为青岛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三条选拔拔尖人才应当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以对青岛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和现实政治表现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年龄的限制.第四条对拔尖人才实行“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办法.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一届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满后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拔尖人才的评选.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一)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获得山东省、青岛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首位人员;(二)获得两项以上山东省、青岛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的首位人员;(三)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已实施,且具有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四)获得两项以上国家设计金质奖、银质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均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五)在工农业生产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六)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运用现代管理知识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综述或著作,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带来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八)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并具有较大科学和实用价值的;(九)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国家、省(部)级表彰,为青岛市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的;(十)在政法、教育、卫生、体育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在省内外行业和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被公认为青岛市专业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十一)专业技能水平高,在职业技能操作中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代表青岛市参加国内外重大评奖或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第七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由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组织实施.选拔程序为:(一)宣传发动.广泛宣传选拔拔尖人才的相关政策,公布拔尖人才评选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五)组织考察.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具体情况,确定考察人选比例.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核实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成果业绩等情况.(六)社会公示.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综合考察的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初选人员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征求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意见.(七)组织审批.将经公示无问题的初选人员名单,提报市委审议批准.第四章奖励形式和待遇第八条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并颁发《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第九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政府津贴,享受二类医疗保健待遇,休假20天.第十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额限制;管理期满未续评为拔尖人才的,应当参加所在单位的岗位竞聘.第十一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一般不办理退休手续(因身体健康原因或个人申请除外).管理期满的拔尖人才退休后,退休费补贴到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100%.第十二条连续两届以上(含两届)被评为拔尖人才的,授予“青岛市资深专家”称号.第五章管理内容和措施第十三条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代市委、市政府进行综合管理,各区市、各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一)目标管理.拔尖人才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四年奋斗目标和办法措施,填写《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考绩档案》,并每年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学习、生活情况.(二)重点扶持.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由所在单位优先申报,主管部门优先审批,科研经费优先拨付.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和学术著作的出版发行,列入重点计划,给予经费支持.(三)实绩考核.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对拔尖人才进行日常跟踪考察,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对拔尖人才进行年度考核.(四)培训教育.将拔尖人才的政治理论教育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每两年至少轮训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5天.(五)走访联系.建立市委组织部、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同志与拔尖人才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及时掌握情况,听取拔尖人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六)宣传表彰.积极宣传贡献突出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和突出业绩,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第十四条重视发挥青岛高级专家协会的作用,支持和帮助拔尖人才开展科研和合作攻关活动,积极促进科研成果向社会生产力的转化.第十五条市财政在资金上对拔尖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给予重点保障,按每位拔尖人才每年3600元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用于拔尖人才年度目标考核、休假、培训、查体等有关管理工作.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市委、市政府管理使用年度经费,专款专用.第十六条拔尖人才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和相关待遇;管理期内的拔尖人才,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工作计划,或奋斗目标中期考核不称职的,调整出拔尖人才队伍;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作为拔尖人才管理.第十七条拔尖人才调出本市或专业工作有变动,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故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并征得同意.第十八条获得国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直接列入拔尖人才管理服务范围,不重复发放政府津贴.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外省市获奖成果项目和国外获奖项目不作为拔尖人才评审的主要依据,但是可以作为参考.第二十条对扶持和爱护拔尖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压制、刁难拔尖人才发挥作用者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拔尖人才称号的,取消其称号,追回已发放津贴,取消其四年内拔尖人才申报资格.第二十二条各区市、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省驻青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单位本行业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2005年03月25日。
优秀专家、拔尖人才选拔管理规定

徐州矿务集团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徐矿集团“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集团公司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注重创新能力、突出工作业绩的导向。
第三条选拔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坚持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相结合的原则;3、民主推荐与专家认可、组织审批相结合的原则;4、定期选拔与动态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选拔范围为全集团公司在技术、管理(科技管理、经营管理、行政管理、政工管理)、卫生等专业工作岗位上的专业人员。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列入选拔范围,可参加上级优秀专家、高层次人才等评选。
第五条“十一五”期间选拔培养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目标:优秀专家100名左右,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00名左右,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培养对象400名左右。
第六条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每两年选拔一次,选拔工作要突出重点专业,确保质量,宁缺勿滥。
每次评选优秀专家不超过50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不超过100名,培养对象不超过200名。
其中,矿处级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35%,非主体专业所占比例不超过10%。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七条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企业,乐于奉献;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水平居于本专业领先地位,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成果显著,业绩突出;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
第八条优秀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培养对象年龄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符合第七条及第八条相应要求,两年来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推荐优秀专家:1、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及相应级别奖项(指星火奖、火炬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及相应级别奖励,或市(省厅局、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一等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级别奖项以上的课题研究组成员。
巢湖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巢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市战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和服务管理工作,激发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巢湖市人才高地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巢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7年起用4年时间,在我市相关行业领域分两批选拔40名优秀人才进行跟踪培养,三年为一届。
通过选拔培养,使拔尖人才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其中20名成为合肥市内知名专家,10名成为省内有一定影响的行业领军人才。
第二章选拔对象与条件第三条选拔对象为在巢湖市区域范围内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含中央、省属、合肥市属驻巢单位)工作,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新闻宣传和文化艺术、教育教学、医疗卫生以及其它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选拔对象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成果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个人未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近5年内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近三年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一)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研究人员,或获得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研究人员。
2.获得省(部)级重大科技成就奖和技术合作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重要贡献人员。
3.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获国家级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二等奖的首位完成人或两项三等奖的首位完成人。
4.获得合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完成人、二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三等奖首位完成人。
5.在国内外杂志上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议发布,并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CIE(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S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索引)检索的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专业学会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质量的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或独立撰写正式出版学术专著一部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发明人。
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人才选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拔尖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拔尖人才是指在本市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乡土实用人才。
第三条选拔工作坚持突出贡献,注重实绩,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五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必须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有强烈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努力工作。
近二年所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技术、科研上有创造性,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二)在工作实践中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了技术难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在技术发明、推广、应用、改造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力提高作出较大贡献。
(三)对我市的宏观发展战略、产业布局、经济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引进、建设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咨询和建议,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得到社会赞誉,业内公认。
(五)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做出优异成绩,对学科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全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六)在农业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经济、会计、统计、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工艺美术等专业工作中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同行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
(八)在种植、养殖、建筑及其他多种经营生产中,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率先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在群众中有较大影响的科技带头人。
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激励和保障,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
第三条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创新领域的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
第二章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条件和标准第四条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⒈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
⒉在相关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声誉或贡献。
⒊在科技创新、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
⒋具备团队协作和创新管理能力。
第五条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评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⒈学术成果的数量和质量。
⒉承担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⒊获得的学术奖励和荣誉。
⒋学术论文的影响力和引用率。
⒌在学科领域内的地位和影响力。
第三章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程序第六条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程序分为提名和评审环节。
⒈提名环节:由相关单位、科研机构或专业组织提名候选人。
⒉评审环节: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和筛选。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深学术经验的专家组成,评审工作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程序应当建立公示制度,公示候选人名单和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政策支持和保障第九条泰安市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保障,具体支持和保障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⒈优先享受人才津贴和奖励。
⒉提供科研经费和实验室等硬件支持。
⒊给予职称晋升和资格认定的优惠待遇。
⒋提供住房和子女教育等生活保障。
第十条泰安市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政策支持和保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五章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管理和评估第十一条泰安市应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管理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其进行绩效评估和跟踪管理。
管理-制度】秦皇岛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拔尖人才主要是指经选拔在我市从事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技术开发与转化、经营管理、文教卫体等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控制总量的原则,不受身份、技术职务和资历的限制,以对社会贡献和政治表现为依据,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质量。
第四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工作由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对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三年。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凡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未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党政机关干部,均可参加拔尖人才的评选。
已列入市管干部的,不再作为拔尖人才的评选对象。
选拔拔尖人才,以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52岁;对贡献大、名望高、身体健康仍从事其研究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年龄可放宽到57岁。
第七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近三年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主要研究人员;获国家星火奖、专利奖、发明创造奖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主要研究人员;2、承担国家基金项目或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课题的主要主持人或课题负责人,参加国家或省(部)重大科研、技术、工程项目(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实施的主要人员;3、获省(部)级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前三位人员;4、以第一、第二作者在国外杂志或国际会议上发表,并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CIE(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索引)检索的论文一篇,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一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或独立撰写正式出版过专著二部,或参编国家计划的教材二部,本人撰写在10万字以上;5、获两项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二位人员。
沧州市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沧州市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篇:沧州市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沧州市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拔尖人才效应,激励创新人才脱颖而出,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全市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实现我市跨世纪发展目标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实行民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全市(含驻沧中直、省直企事业单位)各个领域第一线从事科研(含开发、推广、应用)、生产、教学、卫生、体育、.社会理论、文学艺术、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第二章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条件第四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取业道德。
在专业技术上有突出贡献,并在评选规定时限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一项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工艺技术改进奖、文艺振兴奖(以下简称六种奖励,团体获奖者限定前三名完成人);2、获得两项以上国家部委或省级一、二等六种奖励,含技术进步奖、省长特别奖;3、获得三项以上国家部委或省级三、四等,市级或省厅级一等六种奖励含技术进步奖、市长特别奖;4、获得两项以上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发明专利,并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5、已成为我市某一行业或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五篇以上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或一部以上专著;6、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解决了生产、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7、在教育、卫生、财会、统计行业成绩显著,有公开发行的教材或专著,在省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8、在文学、艺术、新闻、体育行业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市文体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被省内外公认的优秀人才;9、在企业、科研或其它专业技术性强的单位从事管理工作,有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办法,成绩显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10、针对沧州实际,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实用型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提升泰安市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和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适用于泰安市专业技术领域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人才选拔工作。
第三条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原则包括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应充分尊重人才的专业素养、综合能力和学术造诣,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身体残疾等不合理因素为由,歧视或限制人才的选拔。
第二章人才选拔的类型与条件第五条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分为以下几类:1.高级人才:包括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
2.骨干人才:包括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担任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或重要岗位职务的人才等。
3.青年人才:包括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有突出科研成果或潜力的人才。
第六条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如下:1.具有中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品行和道德。
2.所申报的专业技术领域符合泰安市的需求。
3.申报人才需具备相应的学术背景、科研经历及成果。
4.在所申报领域取得过突出的科研成果或具备较高的科研潜力。
第三章人才选拔程序第七条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包括申报、初审、考核、评定等步骤。
1.申报:申报人根据相关招聘通知,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由招聘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排除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
3.考核:申报人根据招聘部门安排进行现场考核,包括学术报告、专业知识测试等环节。
4.评定:由专家组对考核结果进行评定,确定拔尖人才的名单。
第八条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结果将在指定的公告板和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四章人才待遇与支持第九条泰安市拔尖人才享受以下待遇和支持:1.薪酬福利:提供相应的薪资待遇,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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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激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多出、快出优秀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青办发〔2005〕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西委〔2004〕1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代表着当今**领先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选拔拔尖人才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年龄的限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以对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和现实政治表现为根本依据。
第四条对拔尖人才实行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办法。
每两年选拔一批,每批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满后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拔尖人才的有关待遇,可参加新一批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凡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参加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六条拔尖人才推荐对象须是热爱祖国、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四年来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
(一)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种奖项中任何一种奖项的人员;
(二)获得山东省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种奖项中任何一种奖项一等奖的前四位人员,二等奖的前三位人员,三等奖的前两位人员;
(三)获得**市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种奖项中任何一种奖项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二等奖的前两位人员,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四)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五)获得一项以上国家技术发明专利或三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已实施,且具有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为**市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的;
(七)在教育、卫生、体育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被我市同行公认并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专业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的;
(八)专业技能水平高,在各行各业职业技能操作中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代表我市参加**市级以上技能比赛受到表彰,在**乃至全省、全国有较大影响,并取得突出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九)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十)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运用现代管理知识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综述或著作,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达到**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
选拔的程序是:
(一)宣传发动。
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和下发通知等形式,广泛宣传选拔拔尖人才的相关政策,公布拔尖人才评选的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
(二)逐级推荐。
推荐人选采取单位推荐、学术团体举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产生。
单位推荐和学术团体举荐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或学术团体申请,核实材料后,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推荐人选确定后,要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三天,如无异议,由推荐单位和被推荐对象填写《**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登记表》,连同反映推荐人选成果业绩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个人自荐的,可以由个人直接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等部门,根据拔尖人才选拔条件,对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合格的人员列为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
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成果业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出评审对象。
(五)专家评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根据不同行业、专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各行业评审对象比例。
同时,组建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专业评审组,对评审对象进行专业评审。
评审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评审对象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确定为公示初步人选。
(六)社会公示。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公示初步人选进行审核并确定出公示人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同时,征求纪检、监察、政法、计生等部门意见。
(七)组织审批。
将公示无问题的人选名单,提报市委审议批准。
第四章奖励形式和待遇
第八条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荣誉证书。
第九条拔尖人才在四年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自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由市财政发给每人每月100元专业技术津贴;
(二)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查体,安排休假15天;
(三)定期组织外出考察疗养。
第十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单位的岗位数额限制,管理期满未能继续被评为拔尖人才的,须参加单位的岗位竞聘。
第十一条对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实行重点扶持,体现优先原则。
同等条件下,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单位要优先申报、主管部门要优先审批、科研经费要优先拨付。
第十二条建立**市拔尖人才专项资金。
由市财政按每位拔尖人才每年2000元标准拨付经费。
其中,每人每年发放津贴1200元,其余800元作为拔尖人才管理、培训、查体等费用。
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市委、市政府管理使用。
第五章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代市委、市政府进行综合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一)建立目标管理制度。
拔尖人才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四年奋斗目标和办法措施,填写《**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考绩档案》,每年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二)建立实绩考核制度。
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对拔尖人才进行日常跟踪考察,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每年年底写出考察管理工作报告,报市委组织部。
市委组织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对拔尖人才进行年度考核,凡经考核连续两年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调出拔尖人才管理范围,并不再享受拔尖人才有关待遇。
(三)建立组织部门及领导干部联系拔尖人才制度。
市委组织部、各主管部门和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同志要与拔尖人才建立联系制度,经常进行思想交流,及时掌握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对拔尖人才的培训教育。
将拔尖人才的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培训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从思想上、政治上关心其进步。
每两年至少轮训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五天。
(五)重视发挥拔尖人才的作用。
定期组织拔尖人才开展科研攻关和送科技下乡等活动,鼓励他们多出、快出优秀成果,加快科研成果向社会生产力的转化。
第十四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理以及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拔尖人才调出本市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并不再作为拔尖人才管理。
第十六条**市级以上拔尖人才直接列入**市拔尖人才管理范围,但不重复享受**市拔尖人才有关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外省市获奖成果项目和国外获奖项目不作为拔尖人才评审的主要依据,但可作参考。
第十八条对扶持和爱护拔尖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压制、刁难拔尖人才发挥作用者予以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拔尖人才称号者,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发放的津贴,四年内取消其拔尖人才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