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
浅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浅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构建和完善【摘要】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开始,就存在各种争议。
其实任何一个新制度的施行都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通过不断的改进和调整,最终趋于完善。
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引进后,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和完善,以至于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本文简单介绍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概念,并概述我国引进独立董事的背景,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较为详细地阐述了一些本土化构建,诸如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建立完善的薪酬激励制度与约束机制、营造诚信的外部环境、建立独立董事行业自律体系、理顺监事会和董事会的关系。
由于篇幅有限,未能全面详尽表述。
【关键词】本土化、选任、独立董事、完善一、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及概念独立董事的概念源自于英美公司法理论中的外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也就是说,独立董事是除了他们的董事身份和在董事会中的角色之外,既不能是公司的雇员及其亲属,也不能是公司的供货商、经销商、资金提供者,或是为公司提供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服务机构的职员或代表。
独立董事不单独代表出资人、管理层、股东大会、董事会任何一方的利益,因此会从企业自身出发,顾全大局,改变董事会决策一家之言的局面,并最终给所有股东带来利益。
二、独立董事制度移植入我国内地的背景(一)股权结构严重失衡致使内部人控制严重独立董事制度移植入我国内地,与内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而导致公司内部治理环境恶化密切相关。
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严重“一股独大”的情形,这直接导致了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和经理层,内部人控制很难避免。
因此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
内部人控制带来的主要危害有两点,其一为直接导致公司的经营者游离于中小股东的监督之外;其二为大股东肆无忌惮的蚕食上市公司资产。
(二)监事会监管无力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也与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密切相关。
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

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一项重大制度安排。
自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决定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以来,我国也正在尝试这一新制度。
目前,对实施这一制度有赞成者,也不乏反对者。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作为核心,上承投资人,由股东选出并对股东负责;下接经理层,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并承担公司的战略管理职能。
表面上看,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代表公司全部所有者掌握任命经理、重大投资、合并收购等一系列大的公司控制权。
但从国内外一些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当内部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绝对控制地位时,公司多数董事要听命于内部股东甚至会做出有损外部股东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当出现通常讲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公司主要控制权掌握在经理层手中时,公司董事则受制于公司经理层而不能有效地代表全体所有者利益。
独立董事首先是公司的董事,除了必须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如诚实和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避免实际的和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遵守并尽力保证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之外,合格称职、历经风浪的独立董事还应兼有如下职责:制衡职能;监督约束经营者,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的科学化运作;参加董事会的决策,在公司战略决策过程中导入独立判断。
一、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及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经股份制改造的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家或国有企业法人控股,董事会的建设情况存在明显不足:首先,经营者在政府部门授权下享有了经营决策权,有的甚至还作为国有股东代表,集经营权与所有权于一身,即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位合二为一,而行使监督权的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或政府官员既不分享经营成果,也不承担对投票后果的责任,难以避免他们利用“廉价投票权”与企业经营者合谋,损害股东利益。
其次,经营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据优势的格局,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评价。
可以说,董事会实际上很大程度地掌握在内部人手中。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上市公司数量的日益增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越发凸显出其重要性。
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独立董事的职责与权利以及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等方面展开探讨。
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
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主要的作用就是监督。
独立董事不受公司控制股东或者董事会其他成员的影响,以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也是公司的良好顾问和决策者,他们以独立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公司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意味着公司治理结构的更加合理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决策科学性,为公司的稳健运营和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权利。
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主要包括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审议重大事项、提出反对意见和建议等。
独立董事有权利参加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审查和提出意见。
独立董事还有权利独立聘请专业人士,获取必要的信息和数据,并在董事会上发表独立观点。
独立董事还享有豁免法律责任的权利,他们在公司董事会上提出正当意见时,免于因此而将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职责和权利的赋予,使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公司治理的公正和透明。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虽然已经立法规定,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些上市公司在选聘独立董事时存在“花瓶化”现象,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受到质疑。
一些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存在被动、若即若离的情况,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升其监督和决策效能。
具体来说,首先要加强对独立董事的选拔和任聘程序,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资质。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含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二、在我国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基本制度已逐渐形成。
但是,在我国已改制的国有企业中,其运作的规范性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即使在相对较为规范的上市公司中,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缺乏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部分人控制,大股东操纵等现象十分普遍。
这些问题一直捆扰并抑制着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平衡已被西方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基本原则。
我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开宗明义地强制建立独立董事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工作。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以及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的分配与制衡关系。
一个现代公司是否能够高效率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治理结构是否有效。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因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特征而被受青睐。
目前,世界各国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人数比例和职能都得到了突出性强调。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迫切需要改革,这也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大家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符合各国公司法的通常规定,其中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也是行使监督职能,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监事会的职能发生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一、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建立该制度的作用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和英国。
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监理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主要依靠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社会中介机构和股东的投票选择权。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膨胀发展,运营业务、经营规模呈巨型化趋势,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约束,尤其是事关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选择,越来越需要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和更多地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
所谓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外部董事也叫非经营董事, 是指非公司雇员的兼职董事,他们的职责是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为公司决策、财务审计、业务控制提供咨询,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
而且要求外部董事必须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作出独立的判断。
由此派生出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独立董事。
要作出“独立的判断”,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 (2)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5 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3) 独立董事在过去3 年内不是本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没有10 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与公司雇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4) 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 年,满3 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独立董事有以下的特殊权力: (1) 由独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易”,法院可免除审查。
(2) 独立董事有权批准对董事因遭到指控所作出的费用给予补偿。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兴起与作用

国内上市公司中旳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引言目前国内证券市场旳上市公司已超过一千家,通过改制均已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旳体制运作。
但事实上,由于长期筹划经济体制导致旳积习沉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构造方面还存在着缺陷,特别是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旳制衡作用。
在国内上市公司中,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一般占2/3左右旳比例,使得占绝对控股权旳大股东拥有了对公司旳绝对控制权,而这种专权往往为大股东谋求种种不合法利益提供了通道。
在这种背景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对完善国内上市公司董事会职权和功能是非常有实际意义旳。
本文将在考察国外董事会人员构成旳发展趋势基本上,考察国内上市公司董事会旳人员构成现状及其带来旳悲观后果。
最后提出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设计旳设想。
一、独立董事制度旳兴起及其作用1、独立董事制度旳兴起自20世纪60-7 0年代美国初次明确提出“公司治理构造”这一问题以来,在世界范畴内愈来愈多旳研究报告揭示了董事会职能削弱旳客观事实。
这是由于董事虽然由股东选举,但公司旳高层管理人员(如CEO)和内部董事能对董事提名产生影响,这就使得以高层管理人员为核心旳利益集团可以长时期地占有公司董事会旳控制权,从而使董事会在拟定公司目旳及战略政策等方面无所作为,丧失了监督经营者旳职权。
董事会失灵旳重要因素在于公司被内部人所控制,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旳。
独立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独立非执行董事(Non-Exec utive Director)。
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旳管理和经营活动,以及那些有也许影响她们做出独立判断旳事务之外,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地做出判断旳关系,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原则以及某些重大问题上做出自己独立旳判断。
她既不代表出资人(涉及大股东),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
独立董事旳概念在出名旳“凯得伯瑞报告”(CADBURY REPORT)中得到了论述。
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有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有关问题的思考摘要:本文对独立董事制度一点粗浅的看法和意见。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思考1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过程为了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我国从1997年开始,不断尝试在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1997年12月,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以选择性条款的形式,首次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200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应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有关独立董事的理论争议最终确定为立法文件。
《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概念、任职条件、独立性的含义、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以及独立董事的职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自从《指导意见》发布后,我国的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全面实施。
2 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2.1 独立董事制度未能很好的解决“一股独大”、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独立董事在西方诞生的一个背景就是在美国公众公司的股权过度分散化,由于单个股持股比例很低,难以对公司决策产生有效影响,股权分散必然导致经营权集中于管理层。
此种情形下公司监控的重点在于防止强势管理者滥用权力,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那么,缩短股东和经营行为之间的距离,对董事、经理进行近距离观察应为此种公司内部监控体系的设计重心。
将监控机关设置于经营机构内部是符合此种理念的。
股权集中下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以依靠自己的控股力量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管理者来经营企业,并能使其贯彻自己的经营理念。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如果不考虑自己的经济社会体制,通过简单拷贝美国的经验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
与分散性股权结构具有互补关系的独立董事制度,并不适用于集中型股权结构的国家。
解决“一股独大”问题是一个系统的改革,必须结合国有股减持、加强政府监管、提倡媒体监督等改革措施一起进行。
浅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近年来,我国企业经营模式不断调整,经营环境日趋复杂,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公司治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旨在通过引入专业、公正、独立的董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透明度,保护股东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运行中,独立董事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重要一步,目前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条件的必要条件之一。
到2018年底,我国创业板、深市、沪市、中小板等多家公司已经或正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企业对独立董事的需求日益增加。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主要采用“三分之一制”和“多数制”两种模式。
前者是指公司董事会应由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组成,后者要求公司董事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此外,在独立董事的产生、任期、报酬等方面,也有一定制度安排。
从宏观上来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推进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强化了公司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提升了上市企业的经营规范化程度。
同时,独立董事对公司决策提供了专业性和中立性指导,有效防止内外部人员对公司利益的侵犯,保障了公司治理中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合理性。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1、独立董事是否真正独立,是否具有独立决策权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但是,独立董事的人选大多是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士等,这为独立性带来了困难。
权力不均衡也使得独立董事失去了很大的独立决策权。
2、独立董事的具体职权缺乏法定规范,独立董事的报酬标准、任期和交流平台等方面存在着相应的问题。
独立董事自身的成长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3、在企业内部,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之间的协作不足,也限制了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由于公司内部竞争机制,独立董事往往面临执行董事的压力和制约,甚至影响到了独立董事的监管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衡内部董事和经营管理者的有效措施,已得到广泛认同和采纳。
在借鉴英美国家公司治理实践基础上,我国适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其引入并非一蹴而就,历经三个阶段。
独立董事制度理论上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其引入是合理的。
实践中该制度虽有积极作用,但发展不够健全,要想真正发挥其作用,实现制度化功能,必须具有相应的机制和制度环境。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合理性
1、概述
“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是英美国家公司治理历史演进的产物。
美国学者一般根据董事的来源分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中具有特定独立性的称为独立的外部董事,即独立董事。
美国学者习惯将董事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中具有特定独立性的才称为独立董事。
2、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历程
我国组织机构一直采取的是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互相监督与制约的治理结构。
独立董事的出现并非公司治理实践发展的产物,而是股份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为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在政府机构主导下从境外引入的。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历程分三个阶段:
(1)倡导阶段
上市公司股票在境外股票市场上市是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出现的
一个诱因。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在香港上市,根据当时上市要求,聘请两名独立董事。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是为满足香港证券市场上市需求,而非改善治理结构。
首次涉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文件是1997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但此条款注明为“此条为选择条款”,可见独立董事的设立仍采取倡导态度而未作强制规定。
因此在倡导阶段,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和功能仅是公司境外上市而应付出的机构设置代价,独立董事自身应发挥何种功能仍处于探索阶段。
(2)相对强制阶段
上世纪末,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多体现国有股“一股独大”,为防止该股权结构对我国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产生不良影响,1993年3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对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提出硬性要求。
该意见的发布说明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引起了主管机关的注意,但该意见要求设立独立董事的初衷未改变,仍希望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能借助于独立董事制度而满足境外证券市场对于公司机构设置的要求而顺利在境外上市。
由于该意见仅适用于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其适用面仍然有限。
(3)全面强制阶段
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享有以下主要职权: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向董事会提议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以及就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005年修订的我国《公司法》在第123条中以法律的形式正式承认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并授权国务院对独立董事做出具体规定。
至此,在政府主管机关的推动下,独立董事制度成为一项在全国普遍推行的制度,开启了在上市公司普遍要求引进独立董事的全面强制阶段。
3、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的初衷是满足境外上市的需要,随着该制度的推行,其意义在于引入新机制以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人们寄希望于独立董事,希望他们能客观公正的监督上市公司的股东和经营者行为,捍卫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对于独立董事制度能否在中国有效发挥作用,理论界不乏质疑。
有学者指出,在公司既存监事会的情况下强行引入独立董
事,势必在多方面产生冲突,甚至会削弱二者的功能发挥。
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不存在健全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很多独立董事缺乏任职所须具备的资源。
而且,我国独立董事的信誉机制并未成熟,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是选择努力行使监督权还是一同欺骗中小投资者之间,独立董事可能更趋向后者。
对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质疑有一定道理,历史原因和客观条件限制使我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存在问题,引入制度的目的是期待能解决公司治理的问题,以完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不足。
与英美等国相比,我国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公司治理中的问题也不同,但这并不成为影响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发挥作用的基础因素。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可行,主要由于:
(1)确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股权结构因素
通常,股权结构决定着公司治理结构。
不同于英美国家股权结构的分散,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
英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意在解决由股权过于分散而致董事会监督不力引发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大问题是大股东滥用职权控制董事会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两种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不尽相同,二者间却有很大的同构性。
归根结底,都由于缺乏监督机制使得经营层滥用权力而引发“内部人控制”问题。
因此,针对我国的股权结构现状同样适合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在董事会内部完善监督机制可以解决监事会失灵问题。
(2)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督需要
虽然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同样发挥的是监督职能,但二者的监督效果不一样:我国监事会在权力上与董事会平行,其不参与公司决策、不掌握人事任免权,故其监督只限于事后监督;而独立董事本身是董事会的成员,和监事会相比,能够更多地参与对公司的经营和决策环节的监督,可以掌握更多的信息,便于打破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从而在事前和事中更加全面地监督经营层。
4、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前景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一项法律移植活动,该过程中存在着从不适应受体国到适应受体国再到较大制度价值的规律。
虽然,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传统公司治理理念根深蒂固以及公司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仍不完全具备独立董事发挥制度价值所需的外部环境。
但应积极看待前景:公司法修改后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健全和科学,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正稳步推进,公司实践发展需求的存在必然催生职业经理人和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的形成。
随着公司治理实践的深入发展,公司治理理念会逐渐深入人心,独立董事制度也会得到更大程度的认可和支持。
参考文献:
[1]崔赫.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d].对外经济贸易大
学,2007年
[2]喻猛国.独立董事制度缺陷分析[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
理,2001,9
[3]李建伟.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从法学和管理学的双重角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段从清.独立董事制度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