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及对策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自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来,作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项重大举措,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倡导下正大步走向前台。
从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实践看,其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人情董事”、“花瓶董事”的现象也屡屡发生。
本文就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及发展现状分析,探寻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对策。
标签: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完善对策一、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及发展现状1.我国建立独立董事的目的我国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
独立董事作为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能对内部董事起着监督和制衡作用,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督和约束公司的决策者和经营者,制约大股东的操纵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乃至整个公司利益起着关键作用。
2.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从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来,各上市公司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同时独立董事也被赋予了一些特别职权,如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前置认可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的提议权等,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帮助公司管理层做出正确决策发挥了一定作用,独立董事在避免上市公司虚假行为、改善治理结构、促进信息披露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起步较晚,在实际中,独立董事刚刚进入角色,大部分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比较谨慎。
许多独立董事倾向于充当企业顾问的角色,只是在董事会决议和关联交易方面履行签字的职责,仅仅在决策程序上起到了作用;据统计分析表明,我国目前在独立董事群体的构成上以高校及科研单位人员为主,多为学者,一方面,学者的教学研究任务繁重,不可能把太多精力投入到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尽管有很深厚的理论功底,但企业的实际经验不足,数量过多,边际效用下降,制约了独立董事效用的发挥。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具有独立思考和决策权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公司内部腐败、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完善之处
1.法律规定的明确性。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权利和选举方式等,为独立董事的履职提供了法律保障。
2.独立董事数量和比例的逐步提高。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至少设立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比例应不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1/3,提高了独立董事的比例和数量。
3.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更加规范。
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选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应当充分尊重股东权益,避免出现一些形式主义的选举方式。
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1.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
目前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相对较弱,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同时,一些独立董事履职不力或缺乏独立性,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其责任制度。
2.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思考、独立决
策,避免受到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和控制。
但是,目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其独立性保障。
3.独立董事的专业性。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专业作用。
但是,一些独立董事缺乏必要的专业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其专业性水平。
综上所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
浅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浅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构建和完善【摘要】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开始,就存在各种争议。
其实任何一个新制度的施行都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通过不断的改进和调整,最终趋于完善。
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引进后,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和完善,以至于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本文简单介绍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概念,并概述我国引进独立董事的背景,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较为详细地阐述了一些本土化构建,诸如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建立完善的薪酬激励制度与约束机制、营造诚信的外部环境、建立独立董事行业自律体系、理顺监事会和董事会的关系。
由于篇幅有限,未能全面详尽表述。
【关键词】本土化、选任、独立董事、完善一、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及概念独立董事的概念源自于英美公司法理论中的外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也就是说,独立董事是除了他们的董事身份和在董事会中的角色之外,既不能是公司的雇员及其亲属,也不能是公司的供货商、经销商、资金提供者,或是为公司提供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服务机构的职员或代表。
独立董事不单独代表出资人、管理层、股东大会、董事会任何一方的利益,因此会从企业自身出发,顾全大局,改变董事会决策一家之言的局面,并最终给所有股东带来利益。
二、独立董事制度移植入我国内地的背景(一)股权结构严重失衡致使内部人控制严重独立董事制度移植入我国内地,与内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而导致公司内部治理环境恶化密切相关。
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严重“一股独大”的情形,这直接导致了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和经理层,内部人控制很难避免。
因此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
内部人控制带来的主要危害有两点,其一为直接导致公司的经营者游离于中小股东的监督之外;其二为大股东肆无忌惮的蚕食上市公司资产。
(二)监事会监管无力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也与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密切相关。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a46b2e1cb8f67c1cfbd6b871.png)
第一篇: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迫切需要改革,这也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大家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符合各国公司法的通常规定,其中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也是行使监督职能,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监事会的职能发生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一、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建立该制度的作用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和英国。
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监理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主要依靠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社会中介机构和股东的投票选择权。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膨胀发展,运营业务、经营规模呈巨型化趋势,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约束,尤其是事关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选择,越来越需要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和更多地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
所谓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外部董事也叫非经营董事, 是指非公司雇员的兼职董事,他们的职责是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为公司决策、财务审计、业务控制提供咨询,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
而且要求外部董事必须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作出独立的判断。
由此派生出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独立董事。
要作出“独立的判断”,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 (2)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5 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3) 独立董事在过去3 年内不是本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没有10 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与公司雇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4) 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 年,满3 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独立董事有以下的特殊权力: (1) 由独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易”,法院可免除审查。
探析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

探析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展探析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展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的决策水平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但对于制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独断行为效用并不是很显著。
从独立董事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展现状,最后提出自己的改良措施。
独立董事制度现状措施独立董事起源于美国。
20世纪早期,由于美国公司的高层和大股东长期占据公司要职,董事会职能弱化,控制权过于集中,导致公司的利益被极少数的内部人所操纵。
1940年,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美国公布了?投资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中独立董事人员所占比率不得少于40%,此规定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
从此,独立董事制度渐渐得到了开展和完善,并逐步被许多国家引用。
一、独立董事相关理论概述独立董事的概念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阻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其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由上可知,独立董事是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公司的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董事会成员。
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们做出独立判断的事物之外,不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关系。
它因为不代表出资人、经理层、股东大会、董事会任何一方的利益,所以会从所有股东的利益出发,改变董事会由控股股东决策的局面,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的特征独立董事特征分为以下三种: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1.独立性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存在和职能发挥的根本条件。
首先,独立董事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大股东推荐或委派,也不是公司雇佣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作为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代表,独立享有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和监督权;其次,独立董事意愿表示独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状况分析及建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状况分析及建议摘要:本文通过有限的实证资料分析,从独立董事的人数、薪酬、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专业来源、出席董事会五个方面,对2004年度陕西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执行现状进行研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提供对策建议,以期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其内容都体现了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积极探索,目的是为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从形式上讲,我国的上市公司基本都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
但从实质上来看,实施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的一次调查显示,我国独立董事在避免上市公司舞弊行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四个方面的作用情况都不是令人满意的。
[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具体实施状况究竟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及差距,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予以完善,这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状况分析及存在的问题本文选取陕西省27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根据公布的2004年年报信息,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表1 2004年陕西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及公司治理结构对照表股票简称董事总数独立董事人数独立董事占董事总数比例监事高管独立董事薪酬(万元)交叉任职情况ST 数码 13 538. 46%3 4 3宝光股份9 444. 44%5 6 5宝钛股份11 3 27.27% 5 4 3标准股份 7 3 42. 86% 5 14 4. 5彩虹股份7 342. 86%3 7 3. 19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长安信息7 342. 86%3 5 2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东盛科技15 5 33.33% 3 9 3董事兼总裁3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1人广电网络15 5 33.33% 3 4 2.1董事兼总经理1人,董事兼副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海星科技9 3 33. 33% 3 5 2.4董事兼总经理、副总经理各1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1人航天动力8 3 37.5% 7 7 3董事兼总经理1人建设机械9 3 33. 33% 5 4 2董事会秘书兼发展部部长交大博通9 3 33.33% 5 5 1董事兼总经理1人,董事兼副总经理2人金花股份10 4 40% 5 6 3精密股份 9 3 33. 33% 3 6 3.8秦丰农业13 4 30.77% 5 4 3.5董事兼总经理1人,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1人秦岭水泥11 4 36. 36% 3 8 3ST长岭13 4 30.77% 5 6 0. 6董事兼总经理1人,董事兼副总经理兼党委书记1人,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1人宝商集团12 3 25% 3 2 1. 2董事兼董事会秘书1人秦川发展9 3 33.33% 5 6 3.6董事兼总经理、副总经理各1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1人陕国投A 9 3 33.33% 3 10 3副董事长兼总经理1人陕解放A 9 3 33.33% 5 3 3. 8董事兼总经理、副总经理各1人陕西金叶 13 2 15. 38% 5 6 2. 5西安旅游9 3 33. 33% 3 6 2.4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西安民生7 3 42.86% 3 5 5西安饮食10 4 40% 7 10 2. 6西飞国际9 3 33. 33% 3 6 2咸阳偏转9 3 33.33% 3 5 1.8董事长兼总经理1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1人注:表中上市公司排名不分先后1. 独立董事人数从表1可以看出,陕西省上市公司都按照《指导意见》聘请了2至5名不等的独立董事。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问题成堆,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开始突显。
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实状况,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各方面关注的焦点。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独立董事在规范上市公司市场行为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它是否适合我国的国情呢?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尚处于实践初期,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法律制度上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必须有法可依,我国的《公司法》确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没有对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做出专门的硬性规定。
虽然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就独立董事的定义、职责、基本条件、产生和更换程序及其特别职权、行使职权的必要条件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指导意见》无强制性,不存在必须执行的问题。
而且,《指导意见》虽赋予独立董事《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给予董事的职权以外的其他特别职权,但具体的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是英美公司法采取的一元化治理结构模式的必然产物。
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治理机构,源于大陆法系的公司法传统。
在同一公司内部设立两种不同的监督权会不会造成双重监督或监督权的重叠与冲突呢?我国《公司法》在监事会成员资格问题上并没有“独立性”的控制。
同时,尽管独立董事和监事可能会在某些监督权限上有所重合,但二者功能并不完全相同:1、独立董事的监督是决策监督,在董事会内部进行;监事会的监督则针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会计审核,是从董事会外部实施的监督。
2、独立董事制度只需在上市公司中设立;监事会可以作为公司治理的基本结构在各类公司中设立。
3、独立董事侧重于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可以防患于未然;监事会侧重于事后的监督,以合法性监督为主。
我国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我国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的“花瓶”形象依旧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基本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的框架,逐步理顺了独立董事产生的机制和工作规范,但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并不明显,甚至有学者断言,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彻底失败了。
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并没有实质性的改观。
除了个别企业进行了一些制度创新(如民生银行),实行了独立董事上班制度以外,多数上市公司的独董亲自而非以通讯形式出席董事会的比例并不高。
不能充分了解企业的真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运作中能够发挥的实际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另外,由于独立董事的提名机制始终停留在过去那种主要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名独立董事的机制上,独立董事的“出身”决定了其作用的局限性——不要与实际控制人形成对立。
因此,除了那些害怕公司出事而愤然辞职的独董以外,大多数“存活下来”的独立董事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可言,只是附和实际控制人的“傀儡”。
独立董事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对于加强董事会内部监督,促进科学决策,维护中小股东和员工的利益,创造公司的长远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独立董事不独立、不“懂事”,不能勤勉尽责、有效到位,反映出我国的独立董事的制度设计存在着致命缺陷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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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及对策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它的引入语音如是为了缓解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在促进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国家宏观因素、企业微观制度和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等层面上,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缺乏健全有效的外部治理环境;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兼容性;独立董事相关制度安排不能协调作用和密切配合等问题。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健全资本市场制度体系,培育适宜独立董事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外部治理环境;理顺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之间的关系,避免双重监督和留下监督空白;改善企业内部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机制,确保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关键词] 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治理 外部治理环境 现状 对策 独立董事也叫非执行董事或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在现代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制度对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科学决策和利益分配的公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健全的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强化董事会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保证决策公正性和准确性,减少公司重大决策失误至关重要。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主要的目的是解决上市公司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缓解内部人控制问题,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近年来,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按照要求配备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基本上得到了实行。 然而,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现状是股权高度集“一股独大” 的现象普遍存在,控股股东拥有绝对的控制力影响力,加上目前的法律没有赋予独立董事特殊的表决独立董事在人数上又没有优势,这导致很多公司的独立董制度流于形式,很难起到真正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一份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抽样调查中可以看出:33.3%的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高层管理者分歧的独立意见;15%的的独立董事所在的上市公司存在拒绝、 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立董事不能享有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得足够的支持使其发表独立意见、作出独立判断的信息。由此可以得知,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没有能够真正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利,独立董事仍然没有摆脱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 独立董事制度价值的充分发挥首先依赖于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独立董事的行为,但是由于历史、文化和经济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尚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法律规范体系,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职权 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职权的规定不明确、导致独立董事行权缺乏权威性和责任感,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不确定导致了独立董事的职业风险很大、行权畏首畏尾,严重影响和制约我国独立董事功能的发挥,给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就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已经推行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情况来看,无法可依是最主要的问题。 2.独立董事名不符实,独立性较差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核心特征,但由于独立董事基本上是由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推荐,以董事会的名义或经由大股东控股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所以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推荐独立董事时候肯定要找自己熟悉的、有共同语言的人这样,最终聘用的独立董事往往与董事会中的某些高层管理者关系良好,独立董事很难保证自己的独立性。 3.独立董事制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够完善在成熟的独立董事制度国家里,为了确保其职责的正常发挥,制定了一套规范的独立董事激励和约束机制。而目前我国的相关机制还处在探索和试用阶段,功能很不完善 (1)独立董事声誉体系不完善。声誉是公司在选择独立董事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西方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中声誉激励是最主要、最核心的激励手段。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培育时间比较短,经理人市场特别是高度竞争的经理市场的发育还处在起步阶段,独立董事等人员资源奇缺,独立董事本身的声誉体验及社会评价体系几乎不存在。(2)独立董事薪酬激励体系不完善。我国独立董事薪酬明显偏低,主要以支付固定报酬为主,这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付出的劳动是不对称的,难以调动积极性。(3)独立董事承担的权、责不对等,权利、责任体系不健全。我国独立董事主要通过对董事会议案提出意见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然而,独立董事缺乏对公司信息的控制权,大股东和公司经营的信息,独立董事并不是十分清楚,也没有权利请外部的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因此难以起到监督的作用。 4.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和工作时间得不到保证 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数是兼职,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多为知名学者、企业家等。他们本职工作繁忙,极少参加公司的董事会,难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董事会;另外,一些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多注重其社会影响和名望,以增加大家对独立公司的信任度,却把作为企业运营和运作的实际需要放在次要的位置,使独立董事变成了“花瓶董事”。独立董事基本上没有充分的时间用于研究受聘公司的情况,所以作出的判断完全依赖于上市公司向他们所提供的材料。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快速增长,摆在我们面前的十分迫切的工作之一就是采取相关措施来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具备独立董事行使职责的能力,真正发挥作用。
二、关于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健全资本市场制度体系,培育适宜独立董事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外部治理环境 1.健全和完善与独立董事制度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 我国原有《公司法》以及新旧《证券法》中都缺乏独立董事的有关条款,而新《公司法》虽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也没有对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建议中国证监会等有关监管部门根据新《公司法》,尽快出台《独立董事条例》,细化和完善《指导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尽快修改完善《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和制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为指引》,以加强对独立董事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另外,还需要进行涉及有关独立董事责任的其他法规和规章制度层面的完善,如需要在民法和刑法领域进一步明确资本市场主体的民事和刑事责任问题等。 2.设立行业性自律组织 独立董事协会,建立和发展有序的独立董事市场。成立独立董事的行业性自律组织———独立董事行业协会,其职能是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制订《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准则》、《独立董事执业准则》和《独立董事行为规范》,建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认证体系和培训体系,建立独立董事必须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弥补制度安排的不足,组织实施对独立董事的培训和后续教育计划,并对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另一方面,在保障独立董事合法权益的同时,独立董事协会还应该通过制订内部惩戒措施来规范独立董事的执业行为。在没有专门的资质评估机构的情况下,可以由独立董事协会对独立董事的资质和经营绩效定期进行评估,提供权威的评估结果。同时,独立董事协会还应利用自身优势组织业内交流,建立独立董事档案,为上市公司培养独立、合格的独立董事资源,推动健康有序的独立董事市场的建立。 (二)理顺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之间的关系,避免双重监督和留下监督空白笔者认为,我国监事会制度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只要能从制度上合理安排,确保两者在监控职能上的互补性与协调性,避免出现双重监督和留下监督空白,就能收到取长补短,用其利、避其害的功效。目前要做的是在已有立法的基础上,明确二者的职权划分,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分清主次、各司其职。 概括来看,应界定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不同性质与功能。前者属于董事会的内部控制机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起内部制衡功能,发挥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以及决策过程监督的作用;后者则处于董事会之外,是与董事会并行的公司外部监督机构,发挥经常性监督、事后监督与外部监督的作用。具体来说,独立董事的职权应重点定位在董事会战略、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方面。主要包括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及投资组合方案、重大资本运作与具体产权购并等重大决策进行监管、审议和评价;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进行审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与考核奖惩标准进行监督评估等。监事会的职权应重点定位在《公司法》所赋予的职权方面,主要包括检查公司财务,监管董事会规范运作,审视经理层行为合法性等。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在审计财务信息叠的地方,上市公司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种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合作机制来协调处理。 (三)改善企业内部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机制,确保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1.改进和完善独立董事聘任机制。独立董事聘任机制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谁来选择独立董事,解决选择独立董事的权力主体问题,应确保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提名权受到应有的重视;二是怎样选择独立董事,解决选择独立董事的具体程序问题,应确保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避免不具有独立性的独立董事通过合法渠道产生;三是选择什么样的独立董事,解决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问题,应严格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确保所选之人能够有时间、有精力、有能力有效履行监督职能。具体来说,为预防控股股东和内部人左右独立董事人选,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独立董事选聘时必须坚持以下三点原则:一是进一步保障中小股东的提名权。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被提名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被提名人未被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告知提名人并说明理由,并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防止因董事会不将被提名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而使中小股东的提名权流于形式。二是大股东享有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但在选举独立董事时要回避表决,而且表决方式应以一人一票为宜。三是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既应该包括利害关系上的独立性和超脱性,还应该包括过硬的业务能力。上市公司应公开招聘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鼓励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人士参加独立董事竞选。 2.完善独立董事声誉机制和薪酬机制。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一是荣誉激励,二是报酬激励。独立董事多是学者、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社会上拥有一定的知名度,他们不仅是以提供自己所拥有的学识为回报,更是将自己多年奋斗所赢得的良好声誉为担保,因此他们往往很看重自己的声誉。在这种现状下,充分利用“声誉”机制,对表现突出的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协会甚至证监会给予荣誉激励,对独立董事整个工作都能起到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独立董事也是“经济人”,应该给予与其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当的经济报酬。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及发放应由公司负责改为由独立董事协会管理。独立董事协会根据公司所聘独立董事的人数向公司收取费用,由独立董事协会给独立董事制定津贴标准,直接发放,从而在经济上切断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依附大股东的关系。这种形式既能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又不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