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扶贫龙头企业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黑政扶组办字[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的通知(黑政扶组办字〔2013〕34号)各有关市、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扶贫办: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要求,今年拟开展对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的重新认定工作。
为全面了解各地扶贫龙头企业相关情况,研究制定新阶段国家扶贫龙头企业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开展一次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符合以下3类范围的企业均可填报调查表。
A类:原评定的第1、2批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能发挥龙头企业扶贫带动作用的。
B类:在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内的企业,企业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上(附相关佐证材料),具有扶贫带动作用,主营业务符合片区县的重点县产业规划重点支持范围的企业。
C类:在片区县和重点县内没有符合上述A、B两类条件的,有发展潜力的,可择优选择2家企业,但该企业须是持续正常经营3年以上,符合片区产业规划重点支持范围,有较好的扶贫带动作用的企业。
调查内容详见《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一)本次调查对研究制定新阶段扶贫龙头企业标准意义重大,各有关市、县扶贫办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请各有关市、县扶贫办于5月15日前将《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和相关材料电子版报送至省扶贫办马云电子政务信箱。
联系人:法规处马云电话:82630259专此通知。
附件: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一三年五月九日附件: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省(区、市)扶贫办(局)填表人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7〕1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7〕1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14日黑龙江省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抓住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历史机遇,充分释放我省工业发展优势潜力,补齐工业总量偏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偏少、企业整体竞争力偏弱的发展短板,着力建设工业强省,将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作为推动工业经济扩量升级、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一、推动优势领域加快发展。
加强行业引导,大力培育总需求有增长空间且我省有竞争优势的增长领域。
大力推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促进粮食和食品加工、装备制造、矿产资源精深加工、石化、汽车及配套产业延伸等领域加快发展,加速形成一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推动全省工业扩量升级(省工信委、农委、畜牧兽医局、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发改委、粮食局等负责)。
二、实行临规企业靶向培育。
利用大数据整合统计、工商、质监、税务、社保、科技等渠道的企业信息,精准定位主营收入2500万元以下及存在退规风险企业、规模以上新增停产企业、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未入规企业、科技型高增长企业、近两年退出规模以上统计但有望重返规模以上企业、市地推荐有望入规企业等六类重点对象,建立临规企业库,并分解到有关省直部门和市(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2•【字号】黑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1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全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招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日全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招商工作方案为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我省农业资源富集优势,加快壮大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提升价值链、配套服务链,在全省率先推进农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要求,以农业强省建设为主攻方向,聚焦“粮头食尾”“农头工尾”,围绕农业产业建链、补链、强链、延链,着力引进一批竞争优势明显和带动能力强的大项目、好项目,促进优质资源与资本的精准对接,努力将农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打造成为全省第一支柱产业。
二、总体目标通过招商引资,发展壮大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完善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条,并向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延伸,提升农产品加工转化率,扩大经济总量。
到2025年,引进农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投资总量6500亿元以上,引进投资超5亿元的580个以上,其中,投资超100亿元的5个以上,超50亿元的50个以上,超10亿元的200个以上,超额实现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万亿产值目标。
每个市(地)和农垦集团5年内要引进50亿元项目3个以上,较大市(地)要引进100亿元项目1个以上;每个市(地)和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每年要引进10亿元项目3个以上;每个县(市、相关区)每年引进5亿元项目1个以上(不含生态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2012年扶贫统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2012年
扶贫统计数据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黑政扶组办字[2013]1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3.02.20
【实施日期】2013.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2012年扶贫统计数据的通知
(黑政扶组办字[2013]16号)
各市(地)、县(市、区)扶贫办: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开展2012年扶贫统计调查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2〕117号)精神,结合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12年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和扶贫统计监测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两项制度衔接工作
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要按照《关于开展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黑政扶组办联字[2012]5号)要求,切实做好扶贫对象的识别、建档和扶持工作。
一要将扶贫对象分解到村、落实到户、识别到人,杜绝搞平均主义和一
户一人的简单识别方式。
二要对评选出的贫困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录入系统。
三要对识别出来的扶贫对象,逐户落实扶持政策,纳入年度计划,逐步实施。
四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百亿级企业成长行动计划等7个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百亿级企业成长行动计划等7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黑政办发〔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百亿级企业成长行动计划等7个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3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百千万”工程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百亿级企业成长行动计划》《黑龙江省千亿级产业培育行动计划》《黑龙江省产业园区培育提升行动计划》《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发及精深加工万亿级产业集群建设行动计划》《黑龙江省农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万亿级产业集群建设行动计划》《黑龙江省“百千万”工程科技重大专项支撑行动计划》《黑龙江省“百千万”工程重点项目建设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16日黑龙江省百亿级企业成长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百千万”工程的决定,着力在“强企业”上解放思想,按照“坚持企业主体、政府科学引导,分类梯次培育、实现滚动发展”原则,以“四个一批”为路径,建立百亿级企业项目库,有目标、有思路、有重点、有措施地推动百亿级企业成长,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竞争力,让企业登前台、唱主角、挑大梁,打造工业强省的主体力量,筑牢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四梁八柱”。
二、主要目标实施百亿级企业成长行动计划,推动200户左右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逐步形成规模梯度合理、行业分布优化、经营管理科学、竞争优势明显、发展前景广阔的百亿级企业发展态势。
到2025年末,争取实现营业收入100亿级以上企业达到50户,10亿—100亿级企业达到150户。
三、重点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和省政府“六抓”措施,重点通过巩固提升稳定一批、扶持培育壮大一批、项目建设拉动一批、招商引强新上一批“四个一批”路径,优化存量、引进增量、壮大总量,全力培育打造一批百亿级龙头企业,为工业强省提供主体支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黑政办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指导标准和认定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报和审核等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地)、县(市)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地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5日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金融扶贫是脱贫攻坚的重要保障。
为支持贫困地区将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转化为重要发展机遇,进一步推动金融扶贫政策落地生根,真正打通金融资源进入扶贫领域的通道,彻底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本着“加大力度、突出精准、强化落实、协同推进”的原则,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精准对接贫困户助力脱贫(一)实现扶贫小额信贷有效需求全覆盖。
用足国家金融扶贫信贷政策,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实现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利率优惠、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有效需求全覆盖。
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市、区〕)政府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建立等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相关工作。
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对有创业就业意愿、有生产经营能力、有还款来源、信用良好的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贷款需求予以满足;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引导贫困户与适合贫困户增收脱贫的市场经营主体以“带资入社”“带资入企”等灵活方式建立利益链接机制,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向建立利益链接机制的贫困户发放贷款,确保贫困户增加收益,保证扶贫小额信贷“贷得出、用得上、有效益、收得回”。
农村信用社负有与贫困户对接率达到100%的兜底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6.07.06•【文号】国办发[1996]26号•【施行日期】1996.07.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引导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强东西部地区互助合作,帮助贫困地区尽快解决群众温饱问题,逐步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是今后改革和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
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对于推动地区间的优势互补,推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实现共同富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参与,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为如期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国发[1994]30号)确定的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报告国务院:为了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共同为贫困地区解决群众温饱、脱贫致富作出努力,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现就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安排意见报告如下:一、经商有关地方政府同意,确定由北京市与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与甘肃省,上海市与云南省,广东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与陕西省,浙江省与四川省,山东省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辽宁省与青海省,福建省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市与贵州省,开展扶贫协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扶贫龙
头企业基本情况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黑政扶组办字[2013]3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9
【实施日期】2013.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的通知
(黑政扶组办字〔2013〕34号)
各有关市、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扶贫办: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要求,今年拟开展对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的重新认定工作。
为全面了解各地扶贫龙头企业相关情况,研究制定新阶段国家扶贫龙头企业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开展一次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符合以下3类范围的企业均可填报调查表。
A类:原评定的第1、2批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能发挥龙头企业扶贫带动作用的。
B类:在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内的企业,企业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上(附相关佐证材料),具有扶贫带动作用,主营业务符合片区县的重点县产业规划重点支持范围的企业。
C类:在片区县和重点县内没有符合上述A、B两类条件的,有发展潜力的,可择优选择2家企业,但该企业须是持续正常经营3年以上,符合片区产业规划重点支持范围,有较好的扶贫带动作用的企业。
调查内容详见《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一)本次调查对研究制定新阶段扶贫龙头企业标准意义重大,各有关市、县扶贫办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请各有关市、县扶贫办于5月15日前将《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和相关材料电子版报送至省扶贫办马云电子政务信箱。
联系人:法规处马云电话:82630259
专此通知。
附件: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三年五月九日
附件:
扶贫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省(区、市)扶贫办(局)
年月日
法人联
系
电
话
主
营
产
品
资
产
总
额
年
销
售
收
入
带动贫困
人口数
(户)
净利润
增长率
(%)
近三年是否
享受政府财
政、信贷等
补贴和贴息
是否
片区
或重
点县
该企业是
否片区规
划中的主
导产业
属于
A、B、
C、D哪
一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