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银行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x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并规范我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在租赁机构即出租人(债权人)与承租人(债务人)形成融资租赁关系的前提下,出租人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作为应收租赁款债权受让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向出租人提供融资、应收租赁款管理以及坏账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方的选择,从供货方处购买租赁物,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该形式下的承租人与供货方为同一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经营租赁业务的其它法人机构等。

第五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属于我行国内保理业务范畴,根据对出租人是否有追索权,将其划分为回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和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第六条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必须以租赁背景真实的应收租赁款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七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到以下部门:授信经营部门、授信审查部门、出账前审核部门、授信后管理部门以及会计结算等部门。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分工合作,共同做好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授信经营部门主要负责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营销、业务受理及授信前调查工作;根据授信审批条件落实各项手续,签订合同并及时登记台帐;开展授信后检查工作,及时催收融资本息等。

第九条授信审查部门主要负责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审查工作,在充分提示业务风险点的基础上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报有权部门审批。

平安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2年)

平安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2年)

附件:平安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保理业务发展,规范保理业务操作,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等法律和行业规范,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一项或多项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如下:(一)卖方:即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在保理业务中,卖方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方。

(二)买方: 即应收账款的义务人。

在保理业务中,买方是应收账款的付款方。

(三)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债权并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本办法中保理商仅指我行。

(四)商务合同:指买卖双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各项合同、协议等商业文件的统称。

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各种载体(包括书面、传真、电子等)的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的商业文件。

(五)应收账款: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抵债物等权益)。

本办法中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其它经总行认定的债权。

(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我行单独或卖方、我行联合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

(七)付款期:指自应收账款形成之日起到商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之间的期限。

如商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期,可参考过往交易记录中的付款期和行业惯例进行确定。

(八)保理融资: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行为。

保理融资有预支价金和保理授信两种方式。

(九)融资宽限期:指在实际业务中,我行在应收账款的剩余付款期之外,为了保证保理融资不会意外逾期,给予卖方额外的融资期限。

融资租赁保理的法律规定(3篇)

融资租赁保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融资租赁保理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模式,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融资租赁保理是指融资租赁企业将其已签订的租赁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信用风险控制、账款催收、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一种业务。

本文将从融资租赁保理的定义、法律法规体系、合同签订、风险控制等方面对融资租赁保理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融资租赁保理的定义融资租赁保理是指融资租赁企业将其已签订的租赁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信用风险控制、账款催收、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一种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企业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实现资金的快速回笼。

2. 信用风险控制:保理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

3. 账款催收:保理商负责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降低坏账风险。

4. 资金结算:保理商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灵活的资金结算服务。

三、融资租赁保理的法律法规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法律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合同、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为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控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种类、取得、变更、消灭等,为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资产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等,为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主体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

5.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对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业务范围、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融资租赁保理合同签订1. 合同主体:融资租赁企业、保理商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承租人。

2. 合同内容: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融资租赁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事实;(2)保理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信用风险控制、账款催收、资金结算等;(3)融资租赁企业的权利义务;(4)保理商的权利义务;(5)争议解决方式。

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一、概述银行租赁保理业务是指由银行作为保理人对租赁客户在租金到期日按期还款的租赁应收款项进行账期核实、催收、代收及担保,以保障租赁客户放心出租设备,提高设备租赁的可靠性和选择性,增加企业资金回笼的速度和安全性。

本文就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的实施细则做出以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商业银行及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机构在实施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及与银行租赁保理相关的信用支持业务中的监督、管理、操作等活动。

三、业务监督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在实施前,应进行严密的审查和授权,开展业务活动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对确因业务发展需要,经过银行或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机构有关部门批准,可能参与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进行层层审核和批准,并应保证具备从事该业务的必要条件。

四、业务风险管理银行租赁保理业务是一项重要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保理人在开展业务时应遵循风险分散、审慎度高的原则。

保理人应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审查职责进行融资审批、租赁合同审查、财务、信用状况等调查,并确保先进的技术手段供统计、筛选和监督银行租赁保理业务信息流程中整个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另外,在实际业务中,保理人应认真跟进租赁客户的还款情况,并对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业务操作银行租赁保理业务是一项需要专业知识的业务,在操作中应遵循合规、规范、公平的原则。

具体来说,保理人在开展该业务时,必须确定业务用途、支付方式、垫付要求等内容,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租赁保理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此外,在业务过程中,保理人应及时反馈租赁客户的信用情况,以帮助租赁客户管理其信用风险。

六、业务公开银行租赁保理业务是一项需要公开透明的业务,企业在选择保理人前需对不同保理方的资质、经验、服务费用等进行评估,确保选择的保理方符合企业的需求。

同时,保理人在开展业务前也应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提示和告知,使其了解业务的特点和风险,以便企业在进行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前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模版

xx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有关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授信管理等有关制度,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租赁保理是将租赁业务与银行保理结合起来的综合性金融产品,是指在租赁公司(下称“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将租赁服务造成或产生的应付未付应收租赁债权转让给我行,我行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由我行向租赁公司提供包括应收租金融资、应收租金管理、账款收取以及坏账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第三条租赁保理业务依据有关我行是否承担坏账担保,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依据有关租赁协议性质不同,分为经营租赁项下保理和融资租赁项下保理。

本细则所指融资租赁,系指出租人依据有关承租人对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

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机构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总行供应链金融部总行供应链金融部是我行租赁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行租赁保理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和完善租赁保理业务规章制度,产品研发推广、业务培训、租赁保理方案会签和租赁公司关系维护及开拓等。

第五条分行公司银行部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辖内租赁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对辖内租赁保理业务营销推广提供技术支持;与客户经理共同设计租赁保理业务方案。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拟定租赁保理业务信贷政策,依据有关授信流程对租赁保理业务进行审查审批。

第七条总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对租赁保理业务进行放款复核和贷后管理的组织推进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经营单位负责租赁保理业务的*场开拓及营销推广,目标客户的选择;按规定进行租赁保理业务授信调查;负责租赁保理业务贷后检查,跟踪租赁公司及承租人经营情形;调查并贯彻贸易背景真实性等。

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

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

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1. 引言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工具,可用于满足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

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是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和运行而制定的。

2. 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融资租赁业务是指一方(出租人)将自己拥有的货物转租给另一方(承租人),并以此获取租金,同时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满时购买租赁物的一种金融业务。

3. 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租赁物。

3.1 出租人出租人是指提供租赁物的一方。

出租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照,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出租人应对租赁物的性能和质量负有责任,并确保租赁物满足承租人的需求。

3.2 承租人承租人是指租赁物的使用者和租金的支付者。

承租人应具备一定的信用和还款能力,以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义务。

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并应负责租赁物的保养和维修。

3.3 租赁物租赁物是指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货物。

租赁物应具备一定的价值和特征,并满足租赁双方的约定。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租赁物。

4. 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包括合同的签订、资金的监管和交易的结算等方面。

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5. 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管理融资租赁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融资租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监控和控制各类风险,保障业务的稳定和安全。

6. 结论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明确的管理规范。

融资租赁业务的各方应遵守相关规定,加强风险管理,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对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的简要介绍。

如需详细了解具体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银行“租融保”(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租融保”(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租融保”(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与说明第三章业务分类第四章业务条件第五章业务要素第六章操作要点第七章贷后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发展,提升服务客户水平,加强风险防范、规范操作,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年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租赁保理,是指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融资租赁服务造成或产生的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银行,**银行对受让的应收租金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租金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租赁公司包括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后两类租赁公司简称商业租赁公司)。

适用于本办法的租赁业务为融资性租赁业务,包括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

适用于本办法的基础商务协议为融资租赁协议。

第二章定义与说明第四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术语均适用《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年修订版)》(**发〔*〕268号)的主要术语说明,专用术语的对应关系及说明如下:(一)出租人:即租赁公司。

在融资租赁协议关系下,是应收租金的权利人。

(二)承租人:即承租企业。

是支付租金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依据有关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四)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五)应收租金净值: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因融资租赁交易而造成或产生的出租人对承租人应收租金的未收部分。

XX银行银赁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银赁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银赁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租赁公司的合作,规范应收租金保理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公司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商务部批准设立,依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法人,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其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提供租赁业务的对象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经监管部门核准并登记营业范围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赁通-保理业务”即应收租金保理业务是指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的业务。

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以下简称租赁物)和供货商(含售后回租项下承租人,下同)的选择或认可,从供货商处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只要符合上述定义,不论租赁公司或承租人的会计核算如何,均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四条应收租金保理业务根据我行是否完全买断应收租金债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和回购式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我行受让租赁公司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若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支付应收租金,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租赁公司追索未偿款项。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我行受让租赁公司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若承租人因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支付应收租金,我行无权向租赁公司追索未偿款项。

回购式保理是指我行在受让租赁公司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时,租赁公司约定一定期限后无条件回购该应收租金。

在回购式保理项下,租金由租赁公司收取,我行向租赁公司收取回购利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理款是指我行向租赁公司支付的、用于买入应收租金的资金,保理额度或保理价格是指该资金的金额,保理比例是指在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项下,我行买入的应收租金占对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保理期限内全部应收租金的比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平安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1.5版,2012年)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业务模式 (3)第三章准入条件 (5)第四章融资、利率和保理费率管理 (7)第五章评级及风险管理 (9)第六章业务操作流程 (12)第七章附则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市场,规范我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及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在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融资租赁服务产生的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我行以此为基础,在综合评价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担保安排以及符合本细则规定承租人各项条件后,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以应收租金作为我行债权受让标的,是保理业务在融资租赁行业的应用,其还款来源保障是在承租人具有较好持续经营能力和较强综合偿债能力、租赁物能产生良好效益和现金流的情况下承租人对应付租金的正常支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方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方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对象包括以下三类:1. 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2.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3.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国内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上述三类租赁公司在我行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时,均适用我行公司法人客户的授权、授信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中涉及的术语均适用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术语解释,专用术语的对应关系及释义如下:1. 出租人:对应于卖方,是应收租金的权利人。

在本细则中仅指租赁公司。

2. 承租人:对应于买方,是偿付租金的责任人。

3. 融资租赁合同:对应于商务合同,是叙做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凭据和基础,应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且合同内容不能违反以下条件:(1)除非支付全部租金,否则在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不得退租;(2)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等产生的交易纠纷与租赁公司无关。

若经营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对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则该经营性租赁合同可视同融资租赁合同处理。

4. 应收租金:对应于应收账款,是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因融资租赁交易而产生的承租人尚未清偿的债权。

5. 承租人额度:对应于买方额度,是我行依据该承租人应付租金而对一个或多个租赁公司提供保理业务服务的最大限额。

该额度为控制额度,不须以签署合同的方式确认。

第二章业务模式第六条根据租金性质和租赁物是否为新购买,本细则中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分为普通融资租赁保理、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和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三种模式。

(一)普通融资租赁保理是指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租赁公司已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我行受让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未到期应收租金,并为租赁公司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

普通融资租赁保理的业务流程如下:1. 租赁公司与供货方、承租人分别签订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且上述合同已生效;2. 租赁公司将约定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3. 租赁公司向我行申请保理业务;4. 我行为租赁公司核定授信额度;5. 在明保理中,我行和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转让事宜通知承租人;6. 我行受让合格的应收租金后向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7. 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至指定账户;8. 租赁公司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偿付我行的融资本息。

(二)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是指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人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形成融资租赁关系后,我行受让上述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未到期应收租金,并为租赁公司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

本细则所称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获得资金融通或改善财务结构,先将自有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再向租赁公司租回该资产使用,直至承租人支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租赁物残值对价后,重新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

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的业务流程如下:1.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自有资产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2. 租赁公司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3. 租赁公司向我行申请保理业务;4. 我行为租赁公司核定授信额度;5. 在明保理中,我行和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转让事宜通知承租人;6. 我行受让合格的应收租金后向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7. 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至指定账户;8. 租赁公司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偿付我行的融资本息。

(三)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是指在租赁公司与供货方、承租人分别签订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我行依据上述融资租赁关系中即将形成的租金为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在取得我行融资后,租赁公司对供货方履行付款义务,促使上述合同生效,租赁公司由此获得租金收取权,并以其应收租金偿还我行的融资本息。

我行对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审慎介入,个案处理。

第三章准入条件第七条我行提供融资租赁保理服务的租赁公司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1. 经商务部或银监会批准设立,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资格;2. 符合国家关于融资租赁法律规章的规定;3.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4. 信用良好,经营正常,没有面临整顿、关闭或破产清算的风险,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5. 符合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6. 属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原则上应基本满足监管机构要求的非现场监管指标。

第八条融资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 承租人为企业的,须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承租人为个人的,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信用良好,无不良银行及商业信用记录;4. 现金流稳定,具备按期支付租金的能力;第九条在为租赁公司审核授信额度时承租人尚未确定或者承租人为微型企业、自然人的,除须满足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须提供我行认可的回购或担保。

第十条租赁公司在我行叙做无追索权保理时,承租人除须符合第八、九条规定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 在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2. 若承租人在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达不到AA级,则该笔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必须提供我行认可的回购或担保,且回购方或担保方在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必须达到AA级(含)以上;3. 承租人为民营企业的,原则上要求追加其实际控制人的保证担保。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可转让的合格应收租金须具备以下条件:1.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产生且为租赁公司合法、有效、完全拥有;2. 应收租金未到期,且未发生跨期拖欠;3. 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4. 原则上应为非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租金;5. 应收租金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

第十二条我行可接受的租赁物应符合以下条件:1. 租赁物不存在技术淘汰风险,其价值应与应付租金相匹配;2. 租赁物将被应用于应立项项目或是该项目重要组成部分的,相关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3. 租赁物的权属不存在争议或其他瑕疵;4. 租赁物上未设置抵押,且未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

5. 租赁物不属于易发生严重事故或频繁发生事故的机械设备;6. 租赁物由有合格资质的操作人员负责作业,作业风险可控。

第四章融资、利率和保理费率管理第十三条我行对租赁公司核定的授信额度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尚未支付的应付租金本金的总额为限。

本细则所称应付租金本金是指在承租人每期应付租金中扣除租赁公司收取的租赁利息后的剩余金额。

第十四条我行采用预支价金或授信方式发放保理融资,融资利率按照我行同期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一般融资租赁保理的融资期限不超过5年,且不得长于融资租赁合同剩余租期加30天;大型项目融资租赁保理的融资期限可以根据回购条件、担保安排以及承租人的行业地位、资信水平、偿债能力等条件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保理费率下限为我行受让单笔应收租金金额的0.1%,不设上限。

个案确有必要突破上述收费下限的,应报总行保理业务中心审批。

分行在确定保理费率时应适当考虑与保理融资期限相匹配。

采用预支价金或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方式发放保理融资的,相关费用按我行现行授信业务的收费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采用预支价金或贷款方式发放保理融资的,应与租赁公司协商制定相应的分期还款计划。

分行在确定保理融资额度和适用融资利率时,应对保理融资的每期还款金额进行测算,确保租赁公司的每期应收租金足以覆盖其每期应归还我行的融资本息。

第十八条 融资租赁保理融资的分期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法、等额年金法和不等额还款法。

我行确定的分期还款方式应与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的付租方式保持一致。

1. 采用等额本金法计算租赁公司每期应还融资本息的公式为:m m m R P T +=n P P m = i nm P R m ⨯--⨯=])1(1[ 2. 采用等额年金法计算租赁公司每期应还融资本息的公式为:]1)1[()1(-++⨯⨯=n n i i i P T iP P R m j j m ⨯-=∑-=)(10(注:00=P )m m R T P -= 在上述两个公式中,各个字母的含义如下:T 、m T =租赁公司每期应还的融资本息之和; P = 保理融资额度;i = 期间月利率; m = 保理融资当前还款期数,n m ≤≤1;n = 保理融资总还款期数;m P =保理融资第m 期应还本金;m R =保理融资第m 期应还利息。

3. 承租人的付租方式为不等额付租时,可参照以上计算原则,以承租人每期支付的租赁本金为基准,测算合理的保理融资限额,并做出合理的分期还款安排。

第五章 评级及风险管理第十九条 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租赁公司的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业务适用不同主体的评级结果。

1. 有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评级适用租赁公司的主体评级,并可根据承租人的主体评级进行资产风险分类调整,调整方式参照保证担保方式执行;2. 无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评级适用承租人的主体评级;3. 如提供我行认可的回购或担保的,可根据回购方或担保方的评级进行资产风险分类调整;4.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资产风险分类调整标准和方法按照《平安银行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1.0版,2009年)》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交易真实性管理方面应注意以下要点: 1. 审查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购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调查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否真实。

2. 融资租赁公司向关联企业采购租赁物时,租赁物的购入价不得高于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

3. 在叙作普通融资租赁保理和回租型融资保理业务时,还需注意以下两点:(1)通过要求租赁公司提供有效的物权凭证来审查租赁公司是否真实拥有租赁物,并需查明租赁物是否被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