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律师业务,为人民调解制度注入生机活力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法律专家在线调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重视和推进专家学者、律师等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学界专家学者是繁荣法学理论研究、推动法治实践发展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发挥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专家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专业优势和职业优势,为其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打通制度渠道、构建参与机制。

一是我国很早就建立了专家学者、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机制。

1982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由此法学专家、律师经人民法院邀请可以协助参与调解、化解纠纷。

二是我国在立法层面建立了司法确认制度,为专家学者、律师开展纠纷调解提供法律保障。

正如您建议所提,司法案件调解的有效成立需符合一定条件。

尤其是对诉外调解而言,司法确认更是提高其纠纷化解效力和权威的重要程序保障。

为充分发挥诉外调解等非诉解纷机制的诉前分流作用,人民法院不断推动司法确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2010年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吸收了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对于依照法律明确规定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国家立法层面明确了司法确认程序。

三是为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持续细化和健全专家学者、律师参与调解的程序规则。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律师参与诉前、诉中调解制度,加强律师参与物业纠纷、医患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领域的专业调解”,提出“探索建立网上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

律师制度改革驶入快车道

律师制度改革驶入快车道

律师制度改革驶入快车道作者:蒋安杰刘子阳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1期2017 年10 月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10 月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仅仅一周内,司法部两项有关律师制度改革重大举措的出台,彰显了新一任司法部党组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力度与决心,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已经驶入快车道。

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据统计,截至2017 年9月底,律师队伍已经发展到34 万多人,律师事务所 2.7 万多家。

律师已经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2016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吹响了律师制度全面改革的号角。

近日,两项改革举措的出台,更是按下了律师制度改革的快进键。

《办法》和《意见》以试点方式进行,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 个省市试点铺开,律师调解工作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11 个省市开展试点。

让司法公平多一分保障2017 年10 月11 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的消息让律师界为之振奋,瞬间刷爆朋友圈。

“因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职责导致被告人无律师辩护的,二审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很多律师表示,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创新之举,极大地提高了我国依法治国、人权保障的内涵和水平。

辩护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场革命性变革,其中有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强调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发挥律师的专业监督作用。

论律师参与调解的重要作用

论律师参与调解的重要作用

论律师参与调解的重要作用律师参与调解的重要作用我国目前的社会呈现出利益格局多元化、矛盾纠纷复杂化的现象。

解决这些现实问题,需要国家和政府的力量,更需要律师的力量。

近年来,我国司法部门一直在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强调多种调解并举,以让双方当事人更加和谐地化解矛盾纠纷。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工作者参与调解,在促使案件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协议,案结事了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律师在调解中作用的发挥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仅依靠人民调解员的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尤其是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时,就会出现很多困难。

律师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可以充分发挥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纠纷,挖掘律师价值,拓展律师空间,提升律师地位,都是大有裨益的。

因此,如何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是在当前新形势下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律师参与调解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黄金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高发期。

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权利诉求越来越多,并越来越倾向于到法院“讨说法”;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征地拆迁、国企改制等问题又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压力。

因此,党和人民对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上就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需要加强与其他组织和人员的配合,尤“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都明确提出了要发挥律师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也明确了积极吸纳律师等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实践证明,律师依据自身的知识优势和权威提出的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建议,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和认同,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可以及时化解矛盾,减轻诉累,促进和谐。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前不久举行的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所说的“律师不仅要勇于、善于维护当事人的合理合法诉求,更要勇于、善于引导当事人放弃非理性的、无法律依据的诉求;不仅要勇于、善于据法力争,更要着眼于维护当事人的实际利益、长远利益,勇于、善于据理、据情做好促进和解、服务社会和谐大局的工作;不仅要善于“走程序”,更要善于争取息诉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09.30•【文号】司发通〔2017〕105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现就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调解。

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平等自愿。

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坚持调解中立。

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坚持调解保密。

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浅析大调解机制——以司法调解为切入点

浅析大调解机制——以司法调解为切入点
调解 文化却始终贯穿于 中国的社会发展。随着 中国民主与法
手段 , 与现代司法形式主义有机结合 , 实现 了人 民法院 、 公安 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等多部 门的联动 , 为传 统调解 注入 了新 的生机与活力。有学者认为 , 与传统调解相 比, 大调解具有如 下 特征 : 1 ) 调解观念 由传统 到现代 ; 2 ) 调解 对象 由狭小 到扩 大; 3 ) 调解 的主体 由单 一到复 合 ; 4 ) 调解 的方法 由简单到 复
关键词 : 大调解 ; 司法能动 ; 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 : D 9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 号: 1 6 7 3 — 2 9 1 X ( 2 0 1 3 ) 0 3 — 0 2 6 8 — 0 2


关 于 中国大 调解 机制 的概 况
查 和处 理各种 矛盾的机制 。虽然每 个视角 的侧重 点有所 不 同, 但 总的来说 , 大调解 强调各种 调解方式 的 内部 完善 与外
合。 ( 3 ) 本文 的探讨 视角—— 司法 调解 。 正如 上文指 出的 , 大 调解是 一个不确 定的概念 , 可以从多角度理 解 。 本 文主要 以 司法调解 为切 入点 , 在 大 调解 这 个框 架 下 , 着 重探 讨 司法 调 解 的社 会 化 与 强 制化 趋势 , 适 当阐述 其他 的 调解 方式 , 以期 以 司法调解 为 主线 , 辅 之以司法外调解 , 从而 了解大调
理 念 上 相 互 影 响 衔 接 以形 成 一 个 完 整 的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 1 )
1 . 社会 自我消解纠纷能力下降 。社会 的 自我解纷能力是
不 同角度 审视大调解。对于大调解机制 , 我们可 以从 多个视 角进行理解 , 主要是从主体上进行 区分 。首先站在法 院的角 度, 对 内所称 的大调解是全员 、 全程 的司法调解 , 除法 院 自己

关于加强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11.23

关于加强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11.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桂司通〔2010〕228号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关于(guānyú)加强(jiāqiáng)律师(lǜsh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gōngzuò)的意见(yì jiàn)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个决定、四个配套文件”精神以及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接访、大调解、大防控”活动部署,进一步发挥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化解各种民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就加强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现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不仅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更是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

一方面,律师是独立于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比较容易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可以缓解当事人双方的对抗心理,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为调解的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

另一方面,律师具备较全面的法律知识,对双方争议的是非曲直有能力进行初步评判,容易把握案情,切中要害,从而有利于展开调解活动,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为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切实做好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职能优势,扎扎实实地推动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律师参与调解机制研探一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实践为视角

律师参与调解机制研探一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实
践为视角
卢嘉献;于是
【期刊名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26)005
【摘要】“律师参与调解”作为非诉纠纷化解模式中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及价值。

文章分析了“律师参与调解”的机制内涵,借助图表及数理模型阐述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参与调解的典型模式,提出了“律师参与调解机制”的体系构建及模式完善思路,即包括:1.对调解进行专业细分;2.调解律师的合意选择与建立调解律师名录库;3.构建“执业防火墙”及必要的激励机制。

【总页数】7页(P129-135)
【作者】卢嘉献;于是
【作者单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3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14
【相关文献】
1.执行催告令状制度研探——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的经验为例
2.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诉调对接模式的考察构建——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为考察蓝本
3.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实证研究——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实践为视角4.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完善
——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为视角5.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平台的角色重置与功能归位--基于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诉调对接平台运行情况的考察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推进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处工作的思考

关于推进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处工作的思考在当今社会,矛盾和纠纷层出不穷。

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律师作为一种法律专业人士,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是社会矛盾调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目前我国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处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推进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需要完善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处的法律框架。

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应该如何参与社会矛盾调处工作。

因此,应立法明确规定律师的参与权利和义务,明确律师在社会矛盾调处中的角色定位,为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处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需要加强律师的专业素养培养。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因此,要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

同时,律师也需要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以便更好地参与社会矛盾调处工作。

第三,需要优化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处的机制。

目前,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处的机制不够完善,律师参与的范围有限,无法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处的机制,将律师的参与纳入到各级人民调解机构和法院的工作中,设立专门的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处的部门或岗位,统筹协调律师的参与工作。

此外,为了推进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处工作,还需要广泛宣传和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

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处工作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他们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因此,应该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研讨等方式,向社会各界普及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处的重要性和作用。

最后,还需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处的激励机制。

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处无疑会给他们带来更多的工作和责任,因此应该给予他们一定的激励和支持。

可以通过提高律师在社会矛盾调处中的地位和待遇,加大对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处的政策支持和经济扶持,提高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10.13•【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通知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近年来,北京市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基层治理、服务群众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发挥首都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部印发〈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首都律师工作实际,现就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

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是律师行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实践。

通过组织、引导、支持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大力发展公益法律服务事业,推动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构建覆盖城乡、高效便捷、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增强人民群众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把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司法行政工作、律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目标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建引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在公益法律服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践行为民宗旨,着力服务和保障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鼓励志愿奉献,引导律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经费保障和工作激励措施,调动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

对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思考作者:孔德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3期摘要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纠纷数量不断攀升,法院诉讼压力日渐加重。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为特征,依法、科学、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是摆在当前各级党委政府服务民生改善、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课题。

律师调解是调解制度时代创新的表征,也是传统调解向现代调解转型的标志性成果,其为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无疑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本文在当前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结合四川省司法实践,通过浅析律师调解意义、试点情况,尝试找准我省乃至全国律师调解工作的精准定位和发展方向。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律师调解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 87/ki.1009-05 92.2020.01.251坚持和发展调解制度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的一条基本经验,是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的重要举措。

律师调解制度的产生是律师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是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

在中华传统文化与我党执政制度体制的融合下,调解这种通过第三方参与、说服、疏导进而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活动,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的调解制度是既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又体现国情、社情、民情,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东方经验”。

但随着社会的逐渐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简单传统的调解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系列纷繁复杂矛盾纠纷的化解。

调解制度的创新与转型是回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求,实现制度焕新重生的根本保证。

引入律师调解,参与化解矛盾纠纷,是对过去调解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标志着法治思维的务实化和成熟化,将有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成为从传统调解制度向现代调解制度创新与转型的时代性成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社会法治良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龙律师事务所田希国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革,社会纠纷的主体和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我国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创新体制,增强活力,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有必要将律师业务引入人民调解活动。

由执业律师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可以优化人民调解制度的组织结构,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为人民调解制度注入生机活力。

实现律师业务与人民调解制度的结合,最合理的方式是由政府通过招投标购买律师服务,由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将律师服务用于满足人民调解工作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人民调解律师业务政府购买律师服务承载中国法律文化的人民调解制度对化解矛盾、平息纷争、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曾被西方学者称之为“东方经验”,誉之为“东方一枝花”。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各种利益关系被剧烈调整,社会纠纷不仅呈现增多趋势,而且纠纷的主体和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和现有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今不如昔是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据统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总数与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已由上世纪80年代初的17∶1下降为目前的约1.7∶1。

1如何让“东方之花”再度绽放?面对现实,出路只有创新体制,大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

我们认为,将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接,由执业律师充当人民调解员,对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增强人民调解制度的生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就律师介入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律师介入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做初步探讨。

1人民调解:东方一枝花何时重新绽放,《重庆日报》2008年2月18日第2版一、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是人民调解面临的迫切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作为其主体的人民调解员基本是来自基层普通群众,而非专业法律人才,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技能普遍不高。

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法律不健全,老百姓法律知识欠缺,加之社会关系相对简单,人们的收入较少,当事人对法律服务水平要求相对较低。

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往往愿意选择无偿的人民调解,而不是花钱到法院打官司。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随之而来的是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推出,主流社会的司法理念也在不断更新,而作为非法律职业群体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却是相对缓慢,而且,由于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收入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宁愿花钱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也不愿选择无偿的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制度的公信力受到了前所未有地质疑。

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是人民调解事业面临的迫切任务。

欧美国家ADR的成功,原因不仅仅是在形式上借鉴了“东方经验”,更为重要的是,ADR在本质上是在诉讼程序之外,建立了由法官等法律职业群体调解民间纠纷的机制。

要使人民调解办理案件的质量达到与欧美ADR调解案件质量相当,必须使我国的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职业素养达到与法律职业群体相当的水平。

截止达到2009年底,我国人民调解员579万多人1,远远多于执业律师16.6万人的规模2,在短时间内把人民调解员整体队伍的法律素养提高到与法官、律师相1李水: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工作报告,《人民调解》2010年第1期16页2截至2009年底,全国执业律师16.6万人,全行业从业人员22多万人。

资料来源:新华网2010年02月15日09:34当的水平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对接,由执业律师直接从事人民调解员工作,由此直接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法律素养。

二、律师承担人民调解员工作既是不要的也是可行的律师是法律职业群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是“在野法曹”,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

在民众心目中,律师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案件当事人双方通过律师居中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通常比普通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下实现和解的可能性更大,而且和解结果的合法性更强,从而实际履行的比率通常会更高。

如果引入一定数量规模的律师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无疑有助于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快速提升,有助人民调解制度目标的实现。

律师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律师的业务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人民调解制度的目的通过依法调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

国家设立律师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律师执业活动的非官方性质与人民调解活动的群众性质是相通的;律师依法承担一定公益性法律服务的义务,这与人民调解的公益性是一致的。

律师业务与人民调解工作实现对接的具备制度基础。

律师职业与法官、检察官职业同属于法律职业群体,但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调解不具有官方身份,这与人民调解的民间性一致,因此,执业律师以人民调解员身份从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可以显著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但又不会改变人民调解制度的群众性质。

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业务水平的高低及业务量的大小取决于社会对律师评价的高低,也就是说律师需要社会资源。

当前,律师之间在业务及收入分配极不公平,成功律师业务繁忙,苦于分身无数,不知名律师,尤其是执业时间较短的新手律师,苦于案源匮乏,在为衣食无忧而忧。

大多数律师业务收入集中在极少数成功律师手里,而大多数的普通律师只占有律师业务收入的极少数。

多数普通律师的业务不足,具有拓展业务空间的强烈需求,他们是充实人民调解力量的现实的人力资源。

三、律师介入人民调解的理想模式是政府购买律师服务让执业律师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常态的。

但要从根本上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必须将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制度化、常态化,使之成为一种稳定的体制。

实现律师业务与人民调解工作对接,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在律师事务所设人民调解机构不可行近年来,国家为了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减轻群众诉累,明确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优先使用调解方式处理案件争议的职责,确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司法理念,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此,有人设想给予律师事务所调解职责,在律师事务所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

我们认为这并不可取。

从方便律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考量,最好的办法是在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民调解机构,但这在事实上行不通。

律师是以法律服务作为谋生手段的职业,具有明显的商业性,抛却法律特性,律师就是商人,商人的本性就是谋求利益最大化。

人民调解是社会公益性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律师事务所的营利性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益性直接冲突。

在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员无论是由执业律师担任,还是由律师之外的人民调解员担任,开展无偿的调解服务势必减少律师的业务收入,因此一定会受到律师的抵制;如果律师在调解活动中开展的是有偿服务,则必定使人民调解失去其固有的公益性。

人民调解组织一般是在城市社区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下设,究其历史原因,一是为了便于群众解决纠纷,二是出于中国特有的熟人社会这一文化背景。

由争议当事人都熟悉都尊重的具有一定名望的人士主持调解,这是人民调解制度存在并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

我国的律师事务所集中在城市,如果将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在律师事务所,使其脱离村社,不仅给当事人带来路途上的不便,也会使调解工作脱离熟人社会这一文化背景,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由律师直接承办人民调解案件不现实律师群体中不乏热心公益人士,事实上,许多律师都有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展开调解,成功化解矛盾,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经历。

但律师靠公益活动毕竟不能养家糊口,我们没有理由要求律师放弃商业性的业务活动,将精力投入从事公益性的人民调解工作之上。

如果没有制度保障,仅仅依靠少数热心公益的律师偶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律师的介入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贡献也就微不足道。

(三)解决商业性与公益性矛盾的出路是政府购买律师服务解决律师业务营利性与人民调解工作公益性矛盾的最好办法是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用以充实人民调解工作。

具体而言,是由政府根据人民调解工作需要,确定由执业律师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政府根据律师完成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合理支付律师报酬。

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用于公共消费,可以直接实现局部利益的平衡,维护社会稳定。

政府购买律师服务无偿提供给城市社区和农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让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律师得到报酬,使之成为人民调解员队伍相对稳定的成员,优化基层调解组织人员配置,提高了调解服务质量水平,有效解决律师业务有偿性与人民调解工作无偿性之间的矛盾。

2009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对此曾经做过尝试,并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经验1。

四、对政府购买律师服务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由政府购买律师服务,并不意味着政府财政负担加重。

为了应对越级上访、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不稳定因素,各级政府每年都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

政府“花钱买稳定”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以辽宁省为例,2009年辽宁省投入维护社会稳定专项资金高达223.2亿元2。

如1刘伟李亚男: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律师参与调解《深圳特区报》2009年8月12日A10版2霍仕明:2009年辽宁投入维护社会稳定专项资金223.2亿元《中国新闻网》2010-02-22 10:34:07果政府将维护稳定资金的一部分用于购买律师服务,通过有效减少不稳定因素,增进社会和谐,不仅可以减少政府为维护稳定的事后性支出,节省资金,还有助于提供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提升政府形象,可谓一举多得,事半功倍。

根据律师业务和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我们对政府购买律师服务提出如下建议:(一)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统一采购现实中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民间纠纷多种多样,将所有的调解案件都交由执业律师完成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政府应当针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需要调解纠纷案件的数量、种类以及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欠缺程度等因素,选择专业性强,调解难度大的某类案件,或者是纠纷发生较多、较为集中的领域,确定招标项目,再把招投标购买到的律师服务用作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补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