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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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改)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15日
一、个人防护用品概述
个人防护用品概念: 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
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 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个人防护装备(PPE)
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 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护品的总 称。( GBT 12903-2008 、GB/T 11651-2008)。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 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 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 准。
二、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本规范
第十二条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 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 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劳动者在不同地 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 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 点的防护需求。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 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 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 目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 人应急防护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 及使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 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 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 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规范(2018修改)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规范(2018修改)

---------------------------------------------------------------最新资料推荐------------------------------------------------------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修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 3),当浓度达到其 1/2 职业接触限值(PC-TWA 或 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 四、删除附件 3,并将原附件 4 改为附件 3,原附件 5 改为附件 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 年 1 月 15 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5篇)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5篇)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

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

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

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

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6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6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安全工器具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安全工器具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安全工器具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项目公司工程中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试验、采购、保管、使用和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公司工程中项目公司及相关单位监理、施工、调试、试运行、整套启动过程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试验、采购、保管、使用和报废等方面的管理、监督、考核;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GB11651-89UDC675-682 劳动保护用品的选用规则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办法2012年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志·标识标准化图册DL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3职责项目公司安监部负责工程安全工器具和个人劳保用品管理中的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负责项目公司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各承包单位负责各自所属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项目监理部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进行监督;4管理内容与要求基本术语释义安全工器具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包括其配件、附件等,以保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常用安全工器具分类绝缘安全工器具主要有:绝缘棒、绝缘档板、绝缘罩、绝缘夹钳、验电笔器、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靴、绝缘绳、核相器电阻管、绝缘梯、接地线等;各类安全围栏、活动支架、安全网、围网、升降板、脚扣、梯子等;水上安全用具有:救生衣、救生圈;个人防护用品分类防护衣物:包括全棉长袖工作服、各种连体工作服、焊工服、围裙、高温服、防化服、雨衣/裤、渔民装、救生衣等;手部和足部的防护用品:包括手套、袖套、安全鞋、橡胶靴、绝缘鞋、雨靴等;头部、眼部、脸部的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护目镜、焊接/气割用护目镜、面罩、头盔等;呼吸防护设备:包括口罩、防尘/酸呼吸器、单滤芯呼吸器、双滤芯呼吸器、正压式呼吸器、防毒面具等;防坠落装备:包括安全带、速差保护器;听力保护装备:包括带绳耳塞、不带绳耳塞、耳罩;皮肤的防护:当暴露在诸如木焦油或其他刺激性化学药品时,应使用护肤膏;腰部保护:对于使用腰力提起重物、拉紧绳索等工作,应使用护腰带;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要求配置、采购与发放管理用人单位含项目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各承包单位,下同必须按有关规定标准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式样、标识应按照中国国电集团“中国国电集团工程建设安全设施标志标识标准化图册”要求配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由使用单位根据配备规定提出采购计划,经安监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报物资部采购;由安监部门登记、建立台账后分发至定置点或个人;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由物资供应部门负责;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是经过国家检测中心试验鉴定合格;在采购个人防护用品前,应审查产品单位的企业资质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并有检验部门批量验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保管管理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由使用人或使用单位负责保管;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公用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列入生产设备进行管理;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要进行永久性编号、登记并建立检查试验台帐,实行定置管理;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要防止受潮、霉烂、变形、受热、机械损伤,不可接触各种油类、酸碱物资,以防腐蚀;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与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混放;保管人员应熟悉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对借出和收回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必须进行登记和常规检查,确保安全可靠;定期试验管理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严格执行DL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定期试验;试验工作必须由指定的班组和专业人员进行,试验合格后在工器具上贴挂合格证,标明试验日期和下一次的试验日期,试验结果应存档备查;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试验负责单位分工规定:a绝缘安全器具:由使用单位安监部门指定的专业电气高压试验单位负责试验;b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由使用单位安监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负责检验; c其他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由班组安全员检查试验;d超期未做试验的工器具必须标明“禁止使用”的字样,经试验不合格的工器具应由试验单位报安监部门进行销毁、报废;安全工器具虽未到试验周期,但发现有异常情况应随时送负责试验单位进行试验鉴定;e负责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试验的班组应设有安全工器具试验情况的记录簿,记录送检的单位、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试验标准和试验结论、试验日期、试验负责人及参加试验人员;检查及使用管理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按其出厂使用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使用者应熟悉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操作方法,凡不熟悉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操作方法的人不准使用;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者,在使用前应认真核查合格证上的试验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并进行使用前的常规检查;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能移作它用或替代普通工具使用,不得随意外借;使用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时,外界环境和使用条件应符合其使用要求;报废管理安全工器具经检查或试验达不到安全标准和已达到使用限期的,由使用单位安监部门认可后处理;5检查与考核本制度所列管理任务,由项目公司安监部、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本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标准:安全健康与文明施工奖惩实施细则;6附录附录A:资料性附录安全实施购置申请表附录B:资料性附录安全实施变更及报废申请表附录C:资料性附录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表附录D:资料性附录安全防护设施发放登记表附录E:资料性附录安全设施配置登记表附录A:资料性附录安全实施购置申请表项目编号:编号:1、此表一式三份,由建设单位安监部填写,建设单位安监部、计划部及物资部各一份;2、承包商的安全设施购置申请可参照此表执行;附录B: 资料性附录安全实施变更及报废申请表项目编号:编号:此表一式四份,由承包商安监部填写并留存一份,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安监部各一份;附录C: 资料性附录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表项目编号:编号:此表一式两份,由物资部填,物资部、安监部各一份;附录D: 资料性附录安全防护设施发放登记表项目编号:编号:附录E: 资料性附录安全设施配置登记表项目编号:编号:。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 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力的安全和健康已成为用人单位非常重视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员工的劳动安全,用人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

本文将介绍2018年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二、定义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了保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避免或减轻因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工作方式带来的伤害、危害或不适而专门采取的安全、保护和防护用品。

三、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职责和要求1.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要求。

2. 用人单位应对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进行合理评估,根据工作环境和岗位的需要,提供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

3. 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4. 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使员工了解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记录,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检查和维修情况等。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选择1. 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工作环境和任务特点,合理选择劳动防护用品。

2. 常见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头部防护用品、耳部防护用品、眼部防护用品、呼吸道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等。

3. 用人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品质合格。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和发放1. 用人单位应从合法合规的供应商处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并保留购买记录。

2. 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需求逐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完整的发放记录。

3. 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确保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满足需求。

六、员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和要求1. 员工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个人安全。

2. 员工应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状态,如发现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3. 员工不得私自更换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劳动防护用品的维修和更换1.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维修制度,及时修复损坏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三条【基本要求】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条【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培训、使用、维护、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经费】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六条【要求】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认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安监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施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会监督】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有权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九条【选择程序】当工作场所中危害因素未知时,应先对产生或存在的危险和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危险和危害程度,根据评价结果选择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参见附件1)。

第十条【分类】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部位分为头部防护用品、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听觉器官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躯干防护用品、护肤用品、防坠落及其他防护用品九大类。

(一)头部防护用品:主要用于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害因素及冲击对头部伤害的防护用品,如披肩防尘帽、防微波帽、防昆虫帽等。

(二)呼吸器官防护用品:主要用于防御缺氧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防护用品,如自吸过滤式呼吸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携气式呼吸器、供气式呼吸器等。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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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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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
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 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
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 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 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 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 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 【分类】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 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 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 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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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二条 【配备要求】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
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 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 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 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 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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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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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三条【维护】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
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 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四条 【应急用品维护】用人单位应当对
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 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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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1),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

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
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 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 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2)。

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
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4)。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5)。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称的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

第二十八条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执行。

附件1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
附件2
呼吸器和护听器的选用
附件3
高毒物品目录中确定人类致癌物质
注:根据最新发布的《高毒物品目录》和确定人类致癌物质随时调整。

附件 4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附件5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
发放人:
日期: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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