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冀建办质[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培训班的通知(冀建办质〔2012〕3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落实《2012年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方案》,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从业人员技术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工程质量目标顺利完成,决定举办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人员全省所有在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保障房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保障性住房项目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保障房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县(市、区)质监站站长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程序和内容,保障性住房突出质量问题的防治措施,典型案例分析等。
三、培训时间、地点初定于2012年4月份在石家庄举办部分管理人员培训班。
针对不同岗位分期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为2天(16课时)。
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保障性住房监理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培训时间、地点由各设区市住建局确定。
四、培训费用费用根据培训人数确定,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一)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培训。
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保障房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保障性住房项目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保障房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培训。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冀建法〔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行政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保定市园林局:现将《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21日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突出抓好制度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好法治宣传教育,为实现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重点领域立法,为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1. 推进立法。
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完成《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立法任务;开展立法调研,为修订《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制订《河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奠定基础。
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完成《河北省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办法》立法任务,适时启动《河北省物业管理规定》立法工作。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及解读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政府令〔201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住房困难居民)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第四条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持续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予以适度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作为履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融资和房源筹集机制,规范住房保障工作,稳步扩大覆盖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金融机构支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冀建法〔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6〕1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4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及其职责任务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及其职责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冀建人[2011]805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及其职责任务的通知(冀建人〔2011〕80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以及房源分配、资产运营和维护管理,全面落实“十二五”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科学有序、高效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更好履行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根据我省实际,经省编委办批复,成立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处级事业单位。
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为:负责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和管理等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参与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各类保障住房建设房源、保障对象等情况的统计汇总、整理分析;负责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推进工作;指导各地保障对象的准入、退出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使用工作和资产运营、管理等具体事务;承办全省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使用及相关社会公共服务信息的公开。
同时,根据工作实际,河北京津人才家园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转由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担,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我省环京津地区人才家园建设管理等工作,并保持工作连续性。
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河北京津人才家园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落实我省对接京津战略,积极实施京津人才家园工程,搭建人才强省的基础平台。
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调人员成立的临时机构不再开展相关工作。
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省建设服务中心大楼。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突出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冀建办保[2013]9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9.17
【实施日期】2013.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突
出问题的通知
(冀建办保〔2013〕93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规划局:
为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切实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群众关注的配套设施不齐、工程质量粗糙、物业管理不到位、外来务工人员门槛高和保障性住房退出难等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不断提升住房保障能力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保障房需求调查工作,摸清各类保障人群的
实际需求,根据需求合理确定年度任务,加快建设进度,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群众。
要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按照统筹建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保租控售、统一管理的原则,结合各地已经出台的实施细则抓好落实,满足各类保障群体差异化的住房需求。
要严格执行省有关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线标准,取消户籍和社保缴纳准入限制,综合考虑各类保障对象比例结构及房源数量等情况,按照15%左右的比例确定当地面向外来务工人员房源,进一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冀财建〔2015〕150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为鼓励各地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加快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3〕39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5年6月30日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方法第三章绩效预算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各地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加快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含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及示范项目建设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奖励,也可用于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有关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住建部门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冀建综财〔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河北监管局:《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原则,分类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着力扩内需、惠民生、保安全,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2024年,更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处理设备46台,现有79座设施全部按河北省新标准达标排放;年内新购PPB级燃气激光检测车10辆以上,实现地市全覆盖,基本具备与管网规模相适应的巡检水平和检测能力;更新改造供水、排水、供热等老旧管网461公里,安排实施项目304个。
按照《全省城乡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对已摸排的1835公里存量燃气老旧管网,力争2024年底确保2025年上半年完成更新改造任务并实现动态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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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
(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的管理,推进保障性住房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号)、省政府《关于加强保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是指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房屋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
第三条各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探索建立使用监督、物业管理、社会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实现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二章房屋使用管理
第五条各地应加强对保障对象使用保障性住房情况的动态监管,通过日常监管和年度复核,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变化、房屋使用情况。
对于违规使用房屋、因家庭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不配合日常监管和年度复核的,应及时登记并按规定进行腾退住房等处理。
第六条加强租金收缴管理。
租金收缴方式应便民、高效,可采用现场缴纳现金、银行卡POS机支付、银行代扣等方式。
引导住户选用银行代扣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租金催缴制度,定期统计欠租住户信息,通过短信、电话、张贴和寄送通知等形式进行租金催缴。
对于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应按照违规使用房屋进行清退。
第七条推广应用小区智能化管理模式,用于辅助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收缴管理住房租赁期限管理等。
第八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逐步实行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互换制度,为符合规定条件、有房源调换意愿的保障对象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保障对象不得擅自调换所承租房源。
原则上每个保障家庭每年只允许调换住房一次。
第九条房源调整由保障对象提出申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酌情调配房源。
保障对象家庭中如确有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人员,或保障人口发生变化等,造成在所承担住房中生活有一定困难的,可申请房源调整。
第十条房源互换应坚持自主自愿、自行协商、主动申请、责任自负的原则,换房家庭相互确认后,填写换房申请表,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结清相关费用,完成房源互换。
互换房屋双方承担的房源原则上须为同一户型(居室数相同)第十一条保障房主管部门应搭建网络信息平台,供有换房意向的保障家庭发布换房信息。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各地要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