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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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第4次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计划》概览

日本《第4次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计划》概览
(三)国家行动 日本国家行动围绕《第4次计划》中长期方向的 七个项目展开。 第一项是“与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整合”。在该
项目之下分列六个子项目,第一个子项目是环境、经 济、社会的整合与提高,比如,基于《生物质能使用推 进计划》进一步促进地区内生物质能作为肥料和饲料 的使用、高附加价值产品的生产、向可再生能源的转 换(家畜排泄物、食品废弃物等的生物质能转换及未 使用的间伐木材的木屑燃料化)。再比如,进一步推进 “地区循环共生圈”建设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等,“地区 循环共生圈”是以资源循环、生物多样性、低碳化、地 区活力为目标,形成能够使用循环资源、可再生资源、 存量资源、地区人才和资金的自立型、分散型社会,同
78 WORLD ENVIRONMENT 2019年第1期 总第176期
表 1《第 4 次计划》中反映循环型社会总体情况的物质流指标及数值目标
项目 入口
循环型社会的
总体情况
循环
出口
指标种类
指标
数值目标 目标年
备注
资源生产率
约49万日元/吨 2025年
剔除非金属矿物质资 源投入以后的资源生 约70万日元/吨 产率
一、第 4 次计划的新内容
(一)中长期方向 《第4次计划》围绕七个项目描绘了循环型社会 建设的愿景,一是着眼于循环型社会建设与经济、社 会的整合,提出“与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整合”;二 是针对日本人口减少、少子化、老龄化引起的地区衰 退,提出“建设地区循环共生圈给地区带来活力”;三 是以环境保护为前提、以实现“社会5.0”为目标的“整 个产品生命周期上的彻底的资源循环”;四是作为循 环型社会建设部分的“废弃物正确处理的推进与环境 再生”;五是用于防备灾害的“万全的灾害废弃物处 理体制”;六是“构建国际资源循环体制与循环产业

论日本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论日本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论日本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发展迅速, 高速发展的经济使得日本很快实现了国家工业现代化。

于此同时也给日本带来难以处理的社会问题---“公害”。

自然环境被破坏、生态平衡被破坏, 环境污染不仅影响当代国民的身心健康, 而且还影响到下一代, 增加那一代人的经济负担, 威胁到他们子孙后代的生存安全。

不可再生资源的枯竭, 能源的危机这又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必然对环境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

20世纪50年代中期, 日本经济在高速增长过程中追求生产第一, 没有考虑环境保护问题, 公害问题日趋严重。

1953年, 工厂废液中的有机水银导致熊本县水俣湾发生了水俣病。

60年代前期, 继新泻县阿贺野川流域发生第二水俣病, 三重县四日市和富山县神通川流域由于硫化物和镉的排放引起了哮喘病和疼痛病, 成为60年后期日本轰动一时的“四大公害案”。

到20世纪70年代初期环境污染已非常严重, 1972年日本全国共发生了87 764件公害纠纷。

这引起了日本社会的广泛关注。

日本政府在1967年--1973年7年间制定了16项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

明确了企业的公害责任。

日本政府又根据这些法律法规, 对大气和水质保护制定了“环境标准”, 对企业排水、排气实施了“浓度限制”。

在大气污染特别严重的地区, 根据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止法》, 1974 和1981年又分别实施了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的总量限制。

地方政府也根据国家的公害对策和环境标准, 制定了地方环境标准, 这些标准比国家的更加严格, 这些也成了企业必须遵守的社会规则。

20世纪80年代后期伴随着日本经济的增长, 国民收入迅速提高, 1995年曾经一度超过了美国。

日本国民生活也出现了多样化、高档化的趋势。

生活奢侈和浪费这又导致了能源需求增加, 生活垃圾增大。

环境负荷就随之增加。

这也给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了很大的财政压力。

出现了东京地价暴涨, 交通拥挤等一系列问题, 出现了泡沫经济。

日本节能四法律简介

日本节能四法律简介

日本节能四法律简介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发布时间:2007-05-11为了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资源回收、减少废弃物的发生,1991年制定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2000年对其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名称变更为《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修订后新增加了‘3R’政策,即对企业再利用其回收产品(recycle)、抑制废弃物发生(reduce)、再利用其产品及部件(reuse)等三个方面的工作加强力度。

对于大排污量产品,要求生产企业在产品的节省资源及长寿命化设计、完备维修体系等方面尽到责任和义务。

并对零部件等易于回收利用的产品设计和制造、从已使用过的产品中回收的部件进行再利用等事项也作了规定。

该法律分别对必须执行再利用的行业和产品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如设计必须遵守易于再利用原则的产品、必须回收再利用其已使用产品的产品、减少生产工程中的排污量和必须进行回收再利用的行业、必须使用回收材料及零部件的行业等7个方面。

合理用能及再生资源利用法发布时间:2007-05-11在环境问题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作为一半以上的资源依赖于进口的国家,日本于1993年制定了本法律。

该法指出,政府将积极推进1)日本国内的节能工作;2)国外二氧化碳排放的控制工作;3)如回收(recycle)、再利用(reuse)、减少废弃物(reduce)等再生资源的‘3R’有效利用;4)氟等特定物质的合理利用等活动。

200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并于同年10月开始实施。

它对企业和单位为了解决全球变暖、废弃物处理、臭氧层破坏等问题而自主进行的努力予以支援,主要分为节能、资源再利用、氟的合理利用及适度包装等三个方面。

节约能源法发布时间:2007-05-11日本政府为了促进工厂、建筑物、机械器具等的节能化工作和更有效地利用能源,1979年制定了本法律。

1998年的修订版中规定了对汽车燃料费标准和电器、机械节能标准。

2005年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并于2006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从理念到行动:日本建设循环型社会的主要做法

从理念到行动:日本建设循环型社会的主要做法

从理念到行动:日本建设循环型社会的主要做法1建立完备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并严格执行日本为建立循环型社会搭建起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立法体系,这也保证了日本成为资源循环利用率最高的国家。

其主要特点有4个方面:第一,在立法体系上有较强的规划性,采取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门法的模式。

其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次:(1)基本法,即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2)综合法,如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3)专门法,如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家电再生利用法、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食品再生利用法、汽车再生利用法和绿色采购法等,做到了发展循环型社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立法中明确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

特别是规定了企业和公众的“排放者责任”原则和“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规范了官、产、民在建立循环型社会方面的社会行为。

第三,赋予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计划一定的法律效力,强调循环基本计划以环境基本计划为基础制定,有关循环型社会形成的其他国家计划以循环基本计划为基础制定。

使其起到了循环基本法与各个具体措施之间的桥梁作用,确保循环型社会各项措施的贯彻实施。

第四,对利用、处置废旧资源的基本顺序法定化,明确了利用再生资源的优先顺序依次为:抑制废弃物的产生、再使用、再生利用、热回收和妥善处置。

上述法定顺序对在物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负荷发挥了重要作用。

事实证明日本实现法定目标是可行的,不少废弃物的循环利用率已达到或超过法定目标。

2制定鼓励循环型社会发展的经济优惠政策日本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循环型社会发展的优惠政策,用经济手段来刺激和促进循环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

第一,建立生态工业园区补偿金制度,由环境省和经产省执行。

环境省主要资助生态工业园区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产省主要资助硬件设施建设、与3R相关技术的研发及生态产品的研发等。

国家对入园企业的补助经费占企业初步建设经费总额的1/2~1/3,地方政府也有一定补贴。

日本创建循环型社会新行动计划

日本创建循环型社会新行动计划

日本创建循环型社会新行动计划编者按:2008年5月24-26日,八国集团(G8)环境部长会议在日本西部港口城市神户召开。

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3R(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

参加会议的除了G8成员国以外,还有中国、印度、巴西等“排放大国”和OECD、UNEP等国际组织。

本文译自会议主要材料之一,内容是日本构建国际循环型社会的行动计划,该计划提出,日本将应用多国间合作框架、国际机构的能力和本国在技术、政策、机制方面的专业知识,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3R能力,促进国际循环型社会的建立。

1.背景当今世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一方面资源供给日趋紧张、价格飞速上涨,另一方面废物问题日益严重,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的气候变暖)由此产生。

通过3R(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处理将废物有效利用是实现资源节约和污染减排的有效作法,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2004年,日本在“美国海岛G8峰会”上提出3R,并得到了与会国的广泛共识。

在日本和国际组织的共同推动下,3R在G8成员国和亚洲得到了广泛应用。

当此“神户G8环境部长会议”之机,日本提出此项“创建零废物社会”新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国际社会发展循环经济。

2.基本方针2008年3月,为了加强国内的循环经济发展,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第二届循环经济发展基本计划。

该计划表明,在兼顾知识产权保护和各国国情的同时,日本政府将向国际社会输出良好的机制、发达的技术和设备,以及与各利益相关方的合作经验,以推动3R和绿色废物处理。

“日本创建循环经济社会新行动计划”的基本方针是:首先,在各自国内构筑用3R实现绿色废物处理的循环型社会,同时阻止废弃物的非法进出口;在有效实施了这两步之后,作为国内循环经济的补充,推动国际性资源循环。

3.具体做法:(1)开展适合各国需求的绿色废物处理和3R活动(a) 根据各国需求发展援助政策• 支持发展援助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开展适应各国需求的循环经济活动• 将战略发展经验介绍到湄公河次区域和南亚国家• 开展同中国、韩国、新加坡以及其他国家在废物处理和循环经济领域的双边合作• 与中国、韩国合作,共同促使G8、亚洲及其他地区的国家采取具体措施减少废物排放,如视各国情况减少塑料袋的任意使用• 为减少海洋污染,促使在“东北亚行动计划”(NOWPAP)下的政策对话,与相邻国共同开展宣传和野外调查(b) 人员培训培训发展中国家的中央、地方政府及企业的人员,派驻由“日本国际合作社”(JICA)通过“绿色援助计划”(GAP)组织的专家。

浅析日本循环型社会法律体系

浅析日本循环型社会法律体系

浅析日本循环型社会法律体系摘要:为了改变“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

日本于2000年提出建设循环型社会,并已初见成效。

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日本循环型社会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

中国在发展循环经济的同时,更应该不遗余力地完善法律体系,为循环型社会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关键词:循环型社会法律体系3R概念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5)10-019-02一、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在20世纪的日本,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工业文明被确立起来,逐渐形成了一个与自然相敌对的社会。

废弃物问题日益严峻,国民逐渐意识到大量废弃社会所带来的弊端和损害。

由于循环型社会在具体的概念方面有所欠缺,循环型社会建设应该走什么样的道路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日本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体系,为循环型社会建设明确了前进的方向。

在日本与循环型社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注重细节并且能够相互配合,逐渐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借鉴日本循环型社会法律体系建设,有助于中国更快更好地发展循环经济,步入循环型社会。

二、相关法律的解读日本在2000年5月颁布了《循环基本法》,此法是循环型社会建设的基本法。

但是在此之前,针对废弃物问题日本也制定了许多相应的对策,可以说与废弃物处理相关的法律有着丰富的历史。

在江户时代垃圾处理就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政府决定先把垃圾集中搬运到东京湾再进行填埋。

垃圾处理不当易引发流行性疾病,因此到了明治时代如何卫生的处理垃圾成为了一大课题。

在此背景下1900年制定了《污物扫除法》,对垃圾实施焚烧的处理方法。

1954年开始施行《清扫法》,规定国家有义务发展与废弃物处理相关的科学技术。

日本在高度经济成长期的时候,废弃物急剧增多废弃物的性质也产生了变化,与此同时企业产出的废弃物也成为了重大问题,于是1970年开始施行《废弃物处理法》。

在此之后的泡沫经济又使废弃物问题更加严峻,焚烧设施产生有毒物质、非法丢弃等社会问题一涌而出。

日本构建循环型社会的经验做法值得借鉴

日本构建循环型社会的经验做法值得借鉴

日本构建循环型社会的经验做法值得借鉴作为南京市第二期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培训班一员,有机会对日本循环型社会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考察学习。

在从机场到下榻旅馆的路上,作为城管干部对身边驶过的一辆辆洁净无比的垃圾车、渣土运输车、施工工程车产生了兴趣。

这些车辆的车身和车轮如同像刚出厂一样,看不到一点灰尘,我们无不为日本的精细化管理感到赞叹。

在接下来的半个月的考察学习中,无论是到城市还是到乡村,对日本的精细化管理有了更加深切的感受和认识。

但是,更让我感到震撼的是,日本已经完成了从循环型经济向循环型社会的转变,循环型社会的理念已经深深植根于这个国家、社会、民众方方面面之中。

日本也曾经历过沉痛教训,上世纪六十年代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当时,在日本东京都内许多河流已不见鱼虾踪影,他们在反思中不断矫正,如今东京都河水清澈见底,不时可见各种鱼类跃出水面的情景日本位于亚欧大陆东端,是一个四面临海的岛国,自东北向西南呈弧状延伸。

日本国土总面积377880平方公里,海岸线全长33889公里,人口1.2776亿(截至2005年10月1日)。

日本境内多山,山地成脊状分布于日本的中央,将日本的国土分割为太平洋一侧和日本海一侧,山地和丘陵占总面积的71%。

日本位于太平洋火山地震带口,全国有160多座火山,火山活动频繁,给当地人们生活带来很大麻烦,同时在火山分布地区,景色优美,温泉资源丰富,成为著名的观光疗养地。

日本行政区划由都、道、府、县和市、区、町、村两个层次组成。

所谓都、道、府、县,实际是日本47个省级地方政府的统称,其中"都"指东京都,"道"指北海道,"府"指大阪府、京都府,"县"指余下的43个县,他们之间目前在法律地位、政治体制、行政权限上没有多大区别,其名称上的差别基本上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

日本的市、町、村与特别区和我国一样,在日本"市"是城市的简称,市又分成几个小类。

日本为构建循环型社会所采取的措施

日本为构建循环型社会所采取的措施

日本为构建循环型社会所采取的措施
构建循环型社会是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日本作为全球资源和能源非
常先进的国家,其社会发展方向也可以以此为基础开展有效的规划。

首先,日本在物质资源节约方面,是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日本出台了《废物处理法》,将废物分为有害废物、可回收废物、混合废
物和可焚烧可堆肥废物等四类,强调从原源处起步进行可循环可利用的废
物处理。

同时,也实施了资源循环券(环节券),例如,一家企业用一定
数量的资源循环券就可以购买新的原材料,而这些券可以交换回收利用的
废弃物和原料,从而实现废物的尽量重复利用。

其次,日本在能源节约方面,也在积极开展工作。

日本政府出台了多
项法令,推动能源节约,例如《对应建筑能源效率对话令》(2024年),《应用建筑能源效率对话令》(2024年)等,以及《对应工业设备效率
对话令》(2024年)等,其目的是实施能源节约措施,激发能源效率的
发展,实现能源使用的更合理和更有效的分配。

同时,日本还积极推动可
再生能源发展,例如出台了《太阳能政策》(2024年)等,旨在促进能
源结构转变,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

此外,日本还采取了多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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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
(2000年6月2日生效,第110号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制定本法的目的是,遵照《环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确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职责,规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规划以及其他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政策的基本事项,有计划和综合性地实施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策,确保现在及未来全体国民的身体健康,保证公众的文化生活水平。

第二条定义
1.本法所称“循环型社会”是指,通过抑制产品成为废物,当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时则促进产品的适当循环,并确保不可循环的回收资源得到适当处置,从而使自然资源的消耗受到抑制,环境负荷得到削减的社会形态。

2.本法所指“废弃物”,是指下列物质:
(1)废弃物;
(2)曾被使用过、或者虽未使用但被收集或者被废弃的物品(目前正在使用的物品除外),或者是在产品的制造、加工、修理或者销售、能源供应、建筑施工、农畜产品的生产及其他人类活动过程中得到的附带品(前项中所列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受其污染的物质除外)。

3.本法所称“可循环资源”,是指废弃物中有用的物质。

4.本法所称“循环”,是指再利用、再生利用以及热回收。

5.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下列行为:
(1)将可循环资源直接作为产品予以使用(包括对可循环资源
进行维修后的使用);
(2)将可循环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组件或者
部件予以使用。

6.本法所称“再生利用”,是指将可循环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原材料予以使用。

7.本法所称“热回收”,是指将可循环资源中可用于燃烧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或者可循环资源中有可能燃烧的资源,用于获取热能。

8.本法所称“环境负荷”是指,《环境基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环境负荷。

第三条循环型社会的建立
循环型社会的建立,必须遵照以下宗旨,即根据技术和经济可行性,鼓励采取主动而积极的行动,减少环境负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逐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合理分担责任
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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