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日本发展循环经济措施借鉴

、
循环经济研究 规定了废弃物 的。在日本由社团法人机构的“ 国家之一。其所有相关的法律精神。 集中体现 物企业的生产责任和回收义务。 处理的优先顺序应为 抑制产生一再使用—循 会”每周定期发表有关循环经济方面的信息, “ , 为“ 三个要素、 一个目标”即资源再利用、 。 旧物
。 品再利用、 减少废弃物。 最终实现“ 资源循环 环再利用—热回收一 安全处置 ” 二、 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经济措施 型” 的社会目标。19 年制定‘ 91 资源有效利用 促进法》 ,完善 了汽车及家电循 环利用 的判定
同时各地的有关部门也相继建立起废物交换 情报网络系统, 几乎日本的各市区村都有专门
( 技术性措施 . 一) 循环型社会主要 是通过 发行二手货信息的报纸及时向市民发布信息
R技术,清洁 并组织旧货调剂交易。 以利于市民进行资源循 标准以及事先评估、 信息交流等体系。19 年 采用高新技术引导各行业推广3 93 日本东京电力株 环再利用。这样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使市民、 颁布《 环境基本法》 中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收 生产和废物资源化等来实现。 式会社和财团法人千叶县都市公社联合在千 企业、 政府形成一体, 通过沟通信息、 调剂余 集和循环利用等内容, 并将此作为国民的义务
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实施清洁生产运动, 济 在经 发展的因素频频出现。 促使日本政府开始高度 的国家之一。 可以说 , 现在的 日本循环经济法律 法规体 活动的源 头就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 从而 重视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并加快制定循环经
基 更有效地 实现 了经济利润和环 境改善 的双 重 济相关政策法规体系的步伐。自17 年开始, 系是比较健全的,大致可以分成三个层面, 90 企业进行清 洁生产四年后不仅减少排放 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i》 第二层 目标。 去; 日本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废弃物处理问 础层面是‘
循环经济的起源及发展

循环经济的起源和发展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趋势。
发达国家以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方式。
循环经济对发达国家企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企业在政府的支持下,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其长期发展战略,不仅为宏观循环经济发展注入了力量,同时也大大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我国一直在进行着发展循环经济的探索,在政策管理、企业实践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由于我国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低,循环经济的发展也凸现出很多问题。
鉴于这种情况,中国企业联合会雇主工作部对中国企业循环经济的实践及发展对策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国推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今后我国企业循环经济的实践提出了建议。
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现状我国是世界上较早推行循环经济的几个国家之一。
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发展是最急迫和重要的任务,因此,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在于降低资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约束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
1995年我国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此法对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2002年我国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
据统计,目前我国已经在20多个省(区、市)的20多个行业、400多家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审计,建立了20个行业或地方的清洁生产中心。
有5000多家企业通过了ISO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几百种产品获得了环境标志。
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一些企业针对行业特点和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做出了很多有益的尝试。
中国石化重视对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营造安全、环境友好、健康的生存发展空间。
在污染防治方面,中国石化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通过对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操作管理的优化,生产装置的污染物量削减了12%—30%,有效地加大了污染治理力度,在生产总量不断扩大、产品质量持续提高的同时,外排污染物不断减少,实现了增产减污。
循环经济的理论与实践(第三讲)

循环经济的理论与实践
在威斯康星州,塑料容器必须使用10%-25%的再生原料。加 州规定玻璃容器必须使用5%-65%的再生材料,塑料垃圾袋必须使 用30%再生材料。
循环经济的理论与实践
2.美国风格的地毯回收计划 美国地毯行业自愿性地承担地毯产品使用周期终结后的处
理回收责任。各大公司采取产品回收利用计划主要基于以下几个
修订和增加的条款: 加强对工业废物不适当处置的处罚对策,强化废物转移联单
制;增加颁布或撤消废物处理实施许可证的条件;增加公众对改
善废物处理设施的参与,完善公共参与的法规;鼓励废物减量, 扩大再生利用领域,简化设备设置许可,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减
少废物量等。
循环经济的理论与实践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五项措施:
食品再生法 (2001年 5月实施)
报废汽车再 生利用法 (2002年 7月颁布)
绿色采购法 (2001年4月实施)
循环经济的理论与实践
《环境基本法》 是日本环境政策的基本大法,规定了基本环境规划及基本环
境计划;物质循环包括自然循环和社会的物质循环概念;环保的
基本概念等等的基本原则性东西,是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内容, 是日本政府制定一整套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的基础。
循环经济的理论与实践
环境基本法 1994年8月实施
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2001年1月实施)
废弃物处理法 (2001年4月实施)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2001年4月实施)
包装容器 再生利用 法(2001 年4月实 施)
家用电器 利用法 (2001年4月 实施)
建筑材料再 生利用法 (2002年 5月实施)
“地毯回收计划”委托给它属下的一个子公司杜邦地面材料公司 管理。
谈谈日本的环境法制

维普资讯
兰 堡 — 壁! 茎三塑一~ /溺 c环 境 保 护 — 匕
0 河北 省环境 执法 监察 局
张 硕
E本的环境 保护 在亚洲 乃至世 界都位 居 前列 , l 其环境 保护 工作 完 全建 立在 法制化 的基础之 上 。 目
色就是 加 强循环 经济立 法 , 先制订纲领 性的基本 法 ,
大 气污 染、 噪音 震动 、 污染、 水 土壤 污染 、 废弃 物循环
利用、 学物质、 化 自然保护 、 受害救 济等相关法律在 内的十分完善的环境保护 法律体 系, 切实做到 了有
法可依、 有法能依。 其中,l E本循环型社会 的构筑和 水环境保护方面集 中体现 了法制建设在环境保护
工作 中的重要 意 义 。
实现可持 续性 发展 , 充分发挥经 济发展活 力, l E本从
《 车再 生 汽
利 用法》 及
《 色采购 绿
上个世 纪9年代初就 开始 构建环境和 经济协调 发展 O
的新的经 济体 系。 与德 国先在具体领域 实施 , 然后建
立宏观的循环经济法不 同,l E本的循环经济主要特
法》 。
减量 (E UE 、 E D S ) 零 部 件 等 的再 利 用
(ES)废弃物作 E UE 、
为原材料 的再生利 用 (E Y L ) P C C E 简称  ̄
为3 的政 策 。 过 R 通
灵 活 的 运 用 3g政 -
环 境 危机 。 日本对
水环 境 保 护 的认
识 也 已不 局 限 在
然后再 向循环 经 济的具体领 域推 进 , 法制 框架 内 在 实施具体 工作 。
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借鉴

积极 引进 国 内外成 熟 的先 进技 术 ,建 政 、科技 和教 育等 多种 手段 ,打 破部 立技 术信 息和 咨询 服务 体 系。要推 进
门、地 区 、企业 界 限 ,整合 资金 、人
和通报。 姗
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借鉴
中 国是工业 文明 的迟到 者 , 目前走 的还 是一条 西方 发达 国家的发展老路—一高物耗 、高能耗 、高产 出、高排 放 、高污 染 。优 质生 态的保 有量 在急居 下降 ,人 口 、资 0 源 :环境面临支撑的极限 ,已经失去了发达国家工业化时 的廉价资源条件和充裕的环境容量 。如不尽 决走上循环经
排放 ”。
社 会 层 面德 国双轨 系统模 式— — 针 对 消 费 后 排 放 的 循
环经济 :德国的双轨制回收系统 ( S ) 了很好的示范 DD 起 作用 。:S 是个专 门组织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的非 D D 政府组织。它接受企业的委托 ,组织收运者对他们的包装
济之路 ,中国的资源将无以为继 ,环境安全将面临严重威 胁 ,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而 目前 ,在 日本 、德 国和美国
间 、地 区之 间 、 企 业 之 间 、 行 业争 取 更 多的政策 支持 , 多上 大项 目和好 项
目。
间、产 业之 间协 作 配合 的 长效机 制 ,
相 互学 习,相 互借鉴 ,共 同发展 ,形
成整体合 力 。
验 交流 会 、 印发 宣传 品等 形 式 ,对相 第 三要 完善 政 策措 施 ,强 化 技
的循环经济理 念的实验室 ,创造性地把3 R原则发展成为与 化学工业实 际相结合的 “ R t 3  ̄ 造法” ,以达到少排放甚至 J 零排放的环境保护 目标。
区域层 面卡伦堡生 态工业 园区模式— —面向共生企 业 监督 管理条例 ,明确各种处理 应达到的标准 要求 ,处理 的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国际比较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国际比较在当今全球面临生态环境挑战的背景下,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成为各国保障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不同国家因其国情、历史、文化和发展阶段的差异,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方面呈现出多样的特点和模式。
通过对这些国家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汲取有益经验,为完善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提供参考。
首先,我们来看看美国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美国的环境立法起步较早,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从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美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环境法律,如《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资源保护和回收法》等。
这些法律不仅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目标和原则,还规定了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和环境监管制度。
在执法方面,美国建立了强大的联邦和州两级环境执法机构,通过严格的执法和高额的罚款,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的威慑。
同时,美国还注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纠纷,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与美国不同,德国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更加注重预防原则和综合性治理。
德国的环境法律强调在项目规划和建设阶段就充分考虑环境影响,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等制度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在法律体系方面,德国制定了《联邦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涵盖了大气、水、土壤、噪声等多个领域。
德国还积极推动企业的环境责任,通过法律规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在环境教育方面,德国也做得较为出色,通过普及环境教育,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日本作为一个资源匮乏、人口密集的国家,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方面也有其独特之处。
日本的环境立法经历了从侧重污染治理到注重可持续发展的转变。
早期,日本为了应对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等法律,加强对工业污染的治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意识的提高,日本逐渐将环境立法的重点转向了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出台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等法律。
在执法方面,日本建立了严格的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及时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日本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研究

建立 循环经 济社 会 的基 本计划 、 建立 循环 经济 从环境 保护 的末端 治理战 略 , 生产 和消 费源 头防 治污染 的源头 依 次为 总则 部分 、 从
治理 。19 年 日本 国会 颁 布的 《 境基 本法 》 后来 的循环 型社 社会 的基 本 政策 和附 则 。 93 环 为
1《 . 资源 有效 利 用促进 法》
《 资源有 效利 用 促进法》 原为 《 循环 资源 利用 促进法 》9 1 可 19
年 开始 生效 ,2 01 4月完成 修 订并 更名 。该法 律要 求行 业主 0 年
的基 础上 , 日本相 继提 出 了循环 经济 理念 , 并把循 环经 济作 为构
是我 国 当前经 济社 会 发展 应着 力解 决 的重 大 问题 。相 比国外发 三, 日本循环 经 济法 律体 系
日本 已建 立世 界上 最 为完善 的循 环经 济 法律 体系 。 日本 的
一 即《 达 国家 , 国的循环 经济 法律 制度 还是 相 对滞 后的 。 我 日本 是世 界 循 环经济 法律 体系 也可 以分为三 个层面 : 是基本 法 , 促进建
会 奠定 了法律 基础 。 为 了处理 好每 年几 百万 吨 的垃圾 , 日本于
( ) 合 法 层 面 二 综
19 95年 、9 8 分别 颁布 了 《 19 年 包装 容器 分类 回收 和循环 利 用法》
和《 家用 电器 回收法 》 。这 两项 立法 很 好的把 污 染控制 和资 源综
合利用 结 合起来 , 步体 现 了循环 经济 的理念 。 环境 基 本法》 初 在《
对 于我 国的借鉴 之 处 。 关键 词 循 环 经济 法律 制 度
中图 分类 号: 9 1 D 33
日本建设循环经济社会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建设循环经济社会对我国的启示导读:本文日本建设循环经济社会对我国的启示,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日本建设循环经济社会对我国的启示刘归香柴晓利/文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建设始于1954年,历经50余年,经历了公共卫生的维护及改善;环境保护治理;循环型社会建设等三个阶段,建立了以推进循环经济3R政策为原则,以各种再利用法为中心的一系列废弃物再利用制度、政策与法律。
日本循环型社会建设经验——拥有完备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目前,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它采取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三层模式,构筑了比较完善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具体由三部分组成:(1)基本法,即2000年6月颁布的《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2001年1月开始生效)。
该法确立了基本原则如下:a.减量化,包括提高原材料利用效率、延长制品的使用时间等;b.再利用,即废旧产品、再生制品的再使用;c.再生利用,即原材料、产品的再循环利用;d.热回收,对无法进行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资源,通过回收热能利用;e.妥善处置,采用b、c、d方法无法处理的资源,可采取能有效减少环境负荷的其它方法进行处理。
从而对利用、处置废旧资源的基本顺序进行了法定化,明确了利用再生资源的优先顺序依次为:抑制废弃物的产生、再使用、再生利用、热回收和妥善处置。
上述法定顺序,对物质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负荷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法规定了对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计划的实施,实行四位一体,共同推进:a.中央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对基本、综合政策的制订与实施;b.地方公共团体、销售商负责对循环资源进行适当的循环利用及相应的处理措施;c.企业对循环资源自我负责,进行再资源化处理;d.国民负责对产品尽量长期使用,使用再生品和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按要求与回收单位合作进行回收。
从而明确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
该法规定了企业和公众的“排放者责任”原则和“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从而规范了官、产、民在废弃物资源化方面的社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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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2000年6月2日生效,第110号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制定本法的目的是,遵照《环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确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职责,规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规划以及其他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政策的基本事项,有计划和综合性地实施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策,确保现在及未来全体国民的身体健康,保证公众的文化生活水平。
第二条定义1.本法所称“循环型社会”是指,通过抑制产品成为废物,当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时则促进产品的适当循环,并确保不可循环的回收资源得到适当处置,从而使自然资源的消耗受到抑制,环境负荷得到削减的社会形态。
2.本法所指“废弃物”,是指下列物质:(1)废弃物;(2)曾被使用过、或者虽未使用但被收集或者被废弃的物品(目前正在使用的物品除外),或者是在产品的制造、加工、修理或者销售、能源供应、建筑施工、农畜产品的生产及其他人类活动过程中得到的附带品(前项中所列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受其污染的物质除外)。
3.本法所称“可循环资源”,是指废弃物中有用的物质。
4.本法所称“循环”,是指再利用、再生利用以及热回收。
5.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下列行为:(1)将可循环资源直接作为产品予以使用(包括对可循环资源进行维修后的使用);(2)将可循环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组件或者部件予以使用。
6.本法所称“再生利用”,是指将可循环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原材料予以使用。
7.本法所称“热回收”,是指将可循环资源中可用于燃烧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或者可循环资源中有可能燃烧的资源,用于获取热能。
8.本法所称“环境负荷”是指,《环境基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环境负荷。
第三条循环型社会的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建立,必须遵照以下宗旨,即根据技术和经济可行性,鼓励采取主动而积极的行动,减少环境负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逐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合理分担责任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防止原材料和产品变成废弃物对原材料和产品,必须通过原材料的有效利用和使产品尽可能长期使用,并在原材料和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需要进行循环或者处置时,尽可能降低环境负荷,从而尽可能使其不致变成环境中的废弃物。
第六条可循环资源的循环和处置1.鉴于减少废物处置总量可以有效降低环境负荷,因而对可循环资源必须尽可能予以循环利用。
2.对可循环资源进行循环和处置时,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以免对环境保护造成障碍。
第七条可循环资源的循环和处置的基本原则对可循环资源的循环和处置,必须在技术和经济可能的范围内进行。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负荷,应当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在不采取以下措施对降低环境负荷更为有效时,则应考虑不采取以下措施:1.对可循环资源中可再利用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必须进行再利用。
2.对可循环资源中不能进行前项规定的再利用,但可进行再生利用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必进行再生利用。
3.对可循环资源中不能进行本条第1项规定的再利用,也不能进行本条第2项规定的再生利用,但可进行热回收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必须进行热回收。
4.对可循环资源中不能根据本条前3项规定进行循环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必须进行最终处置。
第八条加强政策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立循环性社会的相关政策时,必须对其与其他环境保护政策(如确保物质在自然界合理循环的政策)相互间的有机结合,予以必要考虑。
第九条国家的责任国家有责任根据第三条至第七条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以下称“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而且综合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地方政府的职责地方政府有责任根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可循环资源得到适当的循环和处置;并有责任在建立循环型社会方面与国家合理分工的基础上,根据本辖区自然和社会条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地方性政策。
第十一条企业的责任1.企业有责任在其经营活动中,根据基本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抑制原材料变成废弃物;并有责任在原材料成为可循环资源时,由本企业自行进行适当的循环;或者采取必要措施,由本企业承担相关费用,使可循环资源得到适当的循环,并使不可循环者得到适当的处置。
2.产品和容器的制造和销售企业,有责任在其经营活动中,根据基本原则,提高产品和容器的耐久性,完善产品和容器的维修体系,抑制该产品和容器变成废弃物;并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以改进产品和容器的设计,标明其材料和成分,并在产品和容器成为可循环资源时,使其易于得到适当的处置。
3.除前款规定外,当产品和容器成为可循环资源时,为了对其进行适当而顺利的循环利用,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需要合理地承担各自的责任。
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进程中,如果从产品和容器的设计、原材料的选择以及产品和容器成为可循环资源时的收集的角度考虑,任何特定企业的作用被认为更为重要时,该企业就应当根据基本原则的要求,对已经成为可循环资源的该产品和容器,自行负责收集、递交或者适当的循环利用。
4.对可循环资源而言,如果对其循环利用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可行的,促进其循环利用对建立循环型社会也是至为重要,可以对这些可循环资源进行循环利用的企业,有责任在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中,根据基本原则的要求,对可循环资源进行适当的循环利用。
5.除以上各款外,企业有责任在其经营活动中,根据基本原则的要求,通过使用循环物品等方式,为建立循环型社会做出自己的努力,并有责任协助国家和地方政府实施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二条公众的责任1.根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公众有责任抑制产品变成废弃物,当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时,有责任促进产品适当地循环利用;并有责任通过尽可能长期使用产品,使用循环物品,协助分类收集可循环资源,从而配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实施有关适当处置废弃产品的政策和措施。
2.除前款规定外,关于前条第三款规定的产品、容器,根据基本原则,公众有责任通过向该款所指企业递交已经成为可循环资源的产品和容器,或者通过其他适当的方式,对企业采取的分类收集措施予以配合。
3.除前二款规定外,根据基本原则,公众有责任主动地为建立循环型社会做出自己的努力,并有责任协助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实施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三条立法措施为了实施建立循环型社会的相关政策,政府必须采取立法或者财政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1.政府必须每年向国会提交有关可循环资源的产生、循环利用以及处置状况的报告,并应提交已经制定的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政策的报告。
2.政府必须每年根据前款所指报告中有关的可循环资源的产生、循环和处置的状况,拟定相关文件,明确其准备实施的政策,并将这些文件提交国会。
第二章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第十五条政府为了综合地且有计划地推进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措施,必须制定出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
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是:一、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措施的基本方针二、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政府应综合地且有计划地采取的措施三、除上述两款外,政府为了综合地且有计划地推进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所必要的措施如上述第四款所述,内阁会议作出决定后,环境大臣应及时向国会报告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并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当以环境基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环境基本计划为基础制定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
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环境基本计划及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以外的国家计划应以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为基础。
第三章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措施第一节国家的措施第十七条国家应对生产单位在其生产过程中通过有效利用原材料,使用可以重复使用的容器等方法来控制原材料等变为废物等的行为进行规定,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国家应对个人进行有关知识的普及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从而使个人通过尽量长时间地使用产品,购买商品时选择未使用多余容器的商品等方法来控制产品等变为废物等。
第十八条国家应促进生产单位自行地、适当地循环利用在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循环资源,或生产出能被适当循环利用的循环资源,对于不能进行循环利用的循环资源,应进行规定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使生产单位自行负责进行适当的处理。
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个人通过分类回收使用过的产品等转变为循环资源的物质,将该循环资源依照下款规定进行收集及转交以及有助于适当、顺利进行循环利用等协助工作对该循环资源进行适当地循环利用及处理。
当产品、容器等转变为循环资源时,为了促进对其进行适当且顺利地循环利用,国家应考虑到其技术上的困难性及循环利用的可能性。
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生产单位及个人有必要进行适当地作用分工,而且,从产品、容器等的设计及原材料的选择、产品、容器等转变为循环资源的物质的收集角度来考虑,生产单位所发挥的作用对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从事生产制造、销售产品、容器等的生产单位对产品、容器等转变为循环资源的物质进行收集,或将收集的循环资源进行转交,又或对收集的循环资源进行适当的循环利用。
生产单位在其生产过程中可以循环利用循环资源,其循环资源的循环利用在技术上、经济上也是可行的,并且其循环利用的进行可以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国家应对其进行规定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九条国家为了促进再生产品需求的增长,应率先使用再生产品,同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地方公共团体、生产单位及个人使用再生产品。
第二十条国家应考虑到循环利用及处理循环资源对环境产生压力的程度。
生产单位在其生产、加工、销售及进行其他工作的过程中重新依照下列各项对产品、容器等进行评估,根据其结果努力减少对环境所产生的压力,控制其产品、容器等不变为废物等,该产品、容器等转变为循环资源时,促进其循环利用,并力图减少其循环利用与处理对环境所产生的压力,国家对此应提供技术上的帮助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一、与其生产活动有关的产品、容器等的耐久性。
二、与其生产活动有关的产品、容器等变为循环资源时,进行循环利用及处理的困难性。
三、与其生产活动有关的产品、容器等变为循环资源时,它的重量或体积。
四、与其生产活动有关的产品、容器等中是否含有威胁人类健康或生活环境(包括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财产及动植物生长环境)的有害物质及其种类与数量,对转变为循环资源的该产品、容器等进行处理时对环境产生的压力程度。
生产单位控制与其生产活动有关的产品、容器等变为废物等,或对变为循环资源的产品、容器等进行适当的循环利用及处理,对此,国家应制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向进行循环利用及处理的生产单位提供必要的材料或其成分及处理方法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在循环利用及处理循环资源过程中对环境保护产生破坏时,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在循环利用及处理循环资源或排放过程中对环境保护产生破坏的生产单位对其循环资源进行适当的处理、消除环境保护上的障碍,并让其承担恢复原状所必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