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规定、违规类型及案例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规定、违规类型及案例

公司债券募集资⾦相关规定、违规类型及案例⼀、债券募集资⾦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开发⾏公司债券,募集资⾦应当⽤于核准的⽤途;⾮公开发⾏公司债券,募集资⾦应当⽤于约定的⽤途。
除⾦融类企业外,募集资⾦不得转借他⼈。
发⾏⼈应当指定专项账户,⽤于公司债券募集资⾦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执业⾏为准则第⼗三条受托管理⼈应当对发⾏⼈指定专项账户⽤于公司债券募集资⾦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监督。
受托管理⼈应当在募集资⾦到位后⼀个⽉内与发⾏⼈以及存放募集资⾦的银⾏订⽴监管协议。
公司债券⽇常监管问答(⼀)1.对于公司债券募集资⾦的接收、存储、使⽤,发⾏⼈需要注意什么?答:⼀是应当指定专项账户,⽤于公司债券募集资⾦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是募集资⾦专项账户不得存放⾮募集资⾦或⽤作其他⽤途。
三是公开发⾏公司债券,募集资⾦应当⽤于核准的⽤途;⾮公开发⾏公司债券,募集资⾦应当⽤于约定的⽤途。
除⾦融类企业外,募集资⾦不得转借他⼈(不包括募集资⾦⽤于并表⼦公司的情形)。
四是公开发⾏公司债券的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的使⽤情况;⾮公开发⾏公司债券的发⾏⼈,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使⽤情况的披露事宜。
在我会对公司债券发⾏⼈⽇常监管⼯作中,发现个别发⾏⼈存在将募集资⾦挪⽤、转借他⼈的问题,如某公司将债券发⾏募集资⾦从专户转⼊基本户后,将部分资⾦出借给另⼀公司;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资⾦后将其中的部分资⾦划往⾮关联公司,之后将部分资⾦划⼊公司实际控制⼈控制的另⼀公司的银⾏账户;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资⾦后将部分资⾦拆借给当地财政局;某公司收到募集资⾦后陆续将部分资⾦划转给股东;某公司收到募集资⾦后将部分资⾦拆借给当地某管委会。
对于存在将募集资⾦挪⽤、转借他⼈问题的发⾏⼈,我会派出机构采取了出具警⽰函、责令改正等⾏政监管措施,并责令限期归还。
同时,根据受托管理⼈履职情况,追究受托管理⼈责任。
募集资金违规现金管理处罚案例

前言募集资金违规现金管理是指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管和报告存在违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行为。
这类违规行为可能涉及虚假陈述、超范围使用、挪用资金、违规担保等。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监管机构对此类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下面将介绍中国证监会近几年对募集资金违规现金管理的处罚案例,通过案例分析背景、过程和结果,提供具有代表性和启发性的内容。
案例一:某公司虚假陈述及违规担保案背景:某公司为了发行并上市,需要募集资金来扩大业务。
该公司在募集资金报告书中虚报了资金用途,以致投资者对投资项目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另外,该公司违规担保了关联方借款,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过程:1.某公司在募集资金报告书中虚报了资金用途,将一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未经批准的项目,或挪用到其他用途。
2.某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违反了相关法规中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限制。
结果:1.中国证监会对某公司违规虚报资金用途和违规担保行为进行了调查。
2.经调查,证监会认定某公司虚假陈述违反了《公司法》,违规担保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
3.证监会依法做出了以下处罚:–对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根据违规金额的比例确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退违规担保金额;–限制某公司相关人员一定期限内从事证券市场活动;–公告该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
启示:该案例体现了公司在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因虚假陈述和违规担保而引发的问题。
投资者因公司虚假陈述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产生了误解。
而违规担保则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监管机构对此类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案例二:某公司超范围使用募集资金案背景:某公司在募集资金报告书中承诺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但实际使用的资金超过了承诺范围,用于未经批准的用途,或挪用资金到其他项目中。
过程:1.某公司在募集资金报告书中明确了资金的使用范围,并向投资者承诺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活动。
1.3 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本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2.1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2.2 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放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3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3.1 公司在发行债券前,应制定明确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
3.2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项目投资、还款计划、资金使用进度等内容。
3.3 公司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募集资金,确保项目投资进度。
四、募集资金使用的限制4.1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1)弥补公司日常经营性现金流;(2)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或投资于其他企业;(3)捐赠、赞助、集资、偿还债务等非生产性支出;(4)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五、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5.1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
5.2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经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六、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6.1 公司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督制度,确保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6.2 公司应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及时向保荐机构报告。
6.3 公司应接受保荐机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七、募集资金使用的变更7.1 公司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方案;(2)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方案;(3)及时公告变更情况;(4)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募集资金违规现金管理处罚案例

募集资金违规现金管理处罚案例某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存在违规现金管理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
该公司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业务为提供个人借贷、企业融资等服务。
为了满足业务需求,公司需要不断募集资金。
然而,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该公司存在违规现金管理行为,导致被相关部门处罚。
具体来说,该公司在募集资金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募集资金时,应当开立专用银行账户,将募集的资金存放于该账户中,并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然而,该公司未按规定开立专用银行账户,而是将募集的资金存放于公司账户中,导致无法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二、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根据相关规定,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资金。
然而,该公司在募集资金后,未按规定使用资金,而是将部分资金用于公司运营或者其他用途,导致资金使用不透明,存在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资金的嫌疑。
三、未按规定报送资金监管信息根据相关规定,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资金监管信息,包括募集资金的来源、用途、余额等情况。
然而,该公司未按规定报送资金监管信息,导致资金监管不到位,存在资金流向不明等问题。
以上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经营和信誉,也给投资者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
因此,相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该案例告诉我们,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现金管理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平台时,要注意平台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违规案例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违规案例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是一种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金融工具,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违规行为。
下面列举了一些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违规案例,以警示相关机构和投资者注意风险。
1. 虚假宣传案例某小微企业发行增信集合债券时,在宣传材料中夸大其业绩,虚假宣传其发展前景,吸引投资者购买。
然而,实际情况是该企业经营状况并不如宣传所述,最终导致债券违约,投资者蒙受损失。
2. 资金挪用案例某小微企业发行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后,却将部分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如高管私人消费、投机炒股等,导致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本付息,最终违约。
3. 高风险项目投资案例某增信集合债券发行方将募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如房地产开发、股票投资等,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债务,引发债券违约事件。
4. 虚假披露案例某小微企业发行增信集合债券时,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虚假披露,掩盖了企业存在的财务风险,导致投资者对企业实际情况缺乏清晰了解,最终导致债券违约。
5. 管理混乱案例某小微企业在发行增信集合债券后,由于企业管理混乱,导致资金使用不当、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最终无法按时还本付息,引发债券违约事件。
6. 利益输送案例某增信集合债券发行方将募集资金用于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存在利益输送行为,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还款,引发债券违约。
7. 风险控制不力案例某小微企业发行增信集合债券时,未能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市场波动、经营风险等因素缺乏有效控制,最终导致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按时还款。
8. 资金流向不明案例某小微企业发行增信集合债券后,资金流向不明,无法清晰披露资金使用情况,引发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状况产生质疑,最终导致债券违约。
9. 财务造假案例某小微企业为了虚增企业财务业绩,进行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投资者对企业实际情况产生误解,最终企业无法按时还款,引发债券违约事件。
10. 违规担保案例某小微企业在发行增信集合债券时,采取违规担保方式,将企业无法偿还的债务转嫁至担保方,最终导致担保方无力承担债务,引发债券违约。
公募债券违约案例汇总

天威集团
2015-04
中票
央企
利息无法兑付(首例国企违约,首例银行间市场违约)
发行人申请破产重整,仍未兑付
12中富01
珠海中富
2015-05
公司债
民企(股权分散)
到期无法足额兑付本金
15年10月兑付全部本息
12二重集MTN1
中国二重
2015-09
中票
央企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债券提前到期
仍未兑付
15云峰PPN001
上海云峰
2016-1
定向工具
地方国企
到期无法付息、无法回售(首例PPN违约)
未兑付
15亚邦CP001
亚邦投资
2016-2
短融
民企
不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
16年3月全额兑付
15宏达CP001
淄博宏达
2016-3
短融
民企
不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首例发了兑付公告而违约的债券)
16年3月全额兑付
控股股东在二级市场收购债券但仅兑付本金
10中钢债
中钢股份
2015-10
企业债
央企
延长回售期,延期付息(首例企业债违约)
追加担保,一再延长回售期,仍未兑付
10英利MTN1
天威英利
2015-10
中票
民企
未按期足额兑付本息
仍未兑付
15山水SCP001
山水集团
2015-11
超短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民企
母公司申请清盘,债券本息违约(首例超短融违约)
公募债券违约案例汇总
债券名称
发行人
违约
时间
债券
类型
债券违规案例

债券违规案例债券违规案例是指在债券市场上,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等参与方违反相关规定或法律法规,进行欺诈、操纵市场、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的案例。
以下是十个债券违规案例的描述:1. 假冒债券发行人:某公司在债券市场上冒充国有企业发行债券,虚构资产和财务状况,骗取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
该公司被证监会处以巨额罚款,并被责令停止发行债券。
2. 隐瞒信息:一家上市公司在债券发行过程中隐瞒了重要信息,如对外担保、重大诉讼等,导致投资者未能获得真实和完整的信息,造成投资损失。
该公司被证监会处以罚款,并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做空操纵:一家投资机构在债券市场上通过大量卖空操作,散布虚假信息,导致某公司债券价格暴跌,从而获利。
该机构被证监会罚款,并禁止其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4. 非法操纵市场:某基金公司通过与多家券商合谋,在债券市场上进行非法操纵,人为抬高或压低债券价格,获得非法利益。
该基金公司被证监会罚款,并吊销了其基金管理资格。
5. 虚假宣传:某银行在债券销售活动中夸大债券收益,隐瞒风险,误导投资者购买高风险债券,导致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
该银行被银监会处以罚款,并被责令改正宣传行为。
6. 内幕交易:某上市公司高管在债券发行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得非法利益。
该公司高管被证监会罚款,并被禁止担任上市公司高管职务。
7. 偷逃信息披露:某公司在债券发行后,故意迟延或不披露重要信息,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了解债券风险,造成投资损失。
该公司被证监会罚款,并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8. 操纵评级:某评级机构为了取得客户的业务,故意提高某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给投资者造成误导,导致债券违约。
该评级机构被证监会罚款,并取消其评级资格。
9. 滥用债券质押:某公司通过滥用债券质押,多次变相融资,违反了债券发行和质押的相关规定,最终债券出现违约。
该公司被证监会罚款,并限制其债券发行行为。
10. 虚构交易:某券商为获取高佣金,与他人合谋进行虚构交易,人为提高债券成交量和价格,误导投资者。
募集资金账户使用违规案例汇总

募集资金账户使用违规案例汇总一、违规案例简介(一)未设立专户存储-TYZYTYZY未及时设立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于2006年11月30日、12月1日分别使用募集资金1.5亿元、1.8亿元补充流动资金,直至2006年12月27日才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对TYZY及其相关责任人和保荐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未经董事会审批-DSWH2015 年12 月29 日,你公司实际已使用募集资金2,445.65 万元置换了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偿还债务”的自筹资金。
直到2016 年 1 月 25 日,你公司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同意公司以3,032.61[刘葱2]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决策程序倒置,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此外,你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未经董事会审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三)未签署三方监管协议-ZJKYZJKY:关于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号的整改报告《决定》反映的我司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专户管理、资金置换、和未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问题。
上述问题的产生主要是我司按香港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惯行做法以及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认识不足的问题。
《决定》反映的具体问题现已经采取了措施予以规范。
同时按照监管意见安排了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司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专项审计;并要求保荐人对我司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专项核查;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安排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福建证监局做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公司责令改正。
(四)未及时存入专户-HNHYHNHY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月10日将募集资金净额482,000,325.48元汇入公司在工商银行海口国贸支行开立的一般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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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三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行监督。
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发行人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一)1.对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使用,发行人需要注意什么?答:一是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二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不包括募集资金用于并表子公司的情形)。
四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在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人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个别发行人存在将募集资金挪用、转借他人的问题,如某公司将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从专户转入基本户后,将部分资金出借给另一公司;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资金后将其中的部分资金划往非关联公司,之后将部分资金划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公司的银行账户;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资金后将部分资金拆借给当地财政局;某公司收到募集资金后陆续将部分资金划转给股东;某公司收到募集资金后将部分资金拆借给当地某管委会。
对于存在将募集资金挪用、转借他人问题的发行人,我会派出机构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限期归还。
同时,根据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追究受托管理人责任。
上交所2018年公司债券培训:募集资金合规监管常见问题1.闲置募集资金是否可以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能用于购买除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债以及交易所债券逆回购以外的任何理财产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
2.补流、还贷是否属于变更使用用途?对于公募,目前不视为变更;对于私募,需要履行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
3.募集资金是否可以用于股权投资?可以,但投资方向应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受托管理人也应当进行穿透核查。
4.对于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行为交易所是否实施监管措施的考量标准是?划分标准如下:*百分比为金额占债券余额之比。
当达到一般标准时,交易所酌情考虑是否实施监管措施;而当达到严重时,交易所将实施监管措施。
二、债券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类型及案例针对发行人债券募集资金使用问题,笔者查询证监会监管信息平台,梳理各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案例,并将资金违规使用情况划分为如下类型:(一)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第一类:转借他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1)转借对象监管案例中,地方国有企业性质的发行人债券资金一般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调配,因而转借对象包括当地政府机构(例如财政局、管委会等)、股东、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公司、其他企业等。
民营、外资等企业性质的发行人转借对象一般为发行人关联方,例如发行人股东、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公司、合营企业等关联方、其他企业等。
因此,受托管理人核查发行人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针对发行人企业性质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
对于地方国有企业性质的发行人,应当着重关注债券资金是否被地方政府挪用;对于民营、外资等背景的发行人,应当着重关注债券资金是否被其关联企业占用。
(2)转借手法当前披露的监管案例中,债券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至转借方账户的划转路径主要为以下三种:转借手法A: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发行人非募集资金专户--转借方账户监管案例:“15利尔01”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为“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
债券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发行人基本户后,将其中的2亿元资金出借给伊川财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该笔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11%,双方约定按月付息,由伊川县人民政府、伊川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担保。
债券资金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发行人被北京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转借手法B: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发行人关联企业(例如子公司)账户--转借方账户监管案例:“16洲际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为“偿还委托贷款、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
债券募集资金从专户中划出后,经多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其他公司的银行账户流转,最终以往来款形式对外支付给其他公司。
债券资金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发行人被海南证监局采取出具监管函的监管措施。
转借手法C: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其他公司(例如供应商、其他非关联方)账户--转借方账户或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其他公司(例如供应商、其他非关联方)账户--发行人非募集资金专户--转借方账户【该转借手法最为隐蔽、常见】监管案例1:“15纳海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为“偿还借款、补充营运资金、贵金属投资、对熟悉的行业板块进行投资”。
发行人与佛山市顺德区四海友诚商业有限公司(简称“佛山四海友诚”)、佛山市顺德区恒兴达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佛山恒兴达”)签署《贵金属销售合同》,债券资金以支付货款名义付给佛山四海友诚、佛山恒兴达,被上述两家企业转付给佛山市顺德区钢财物流有限公司(简称“佛山钢材”),佛山钢材将债券资金最终划转至发行人另三家关联方。
债券资金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发行人被江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发行人与供应商签署商务合同,并以债券资金支付货款,形成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表象,而实际并未发生真实交易。
受托管理人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获取与“补充营运资金”相关的业务合同、交易凭证(例如,仓单、提单等),以证明募集资金使用是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
监管案例2:“15城南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为“贵阳市花溪区关口寨农民新村安置点建设”。
发行人以预付工程款名义由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中铁十一局花溪关口寨项目部,项目部将资金划回发行人非募集资金专户,再由非募集资金专户分别以土地开发资金名义转借给贵州顺和古镇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调剂资金、地块征收补偿资金、归还财政借款名义转借给当地财政局。
债券募集资金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发行人被贵州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发行人以预付工程款名义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安置房建设项目部,形成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表象,而实际项目部将募集资金划回发行人非募集资金专户,发行人从非专户继续使用募集资金。
受托管理人应当通过发行人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等信息核实项目用款及进展情况。
第二类:购买理财产品考虑债券资金安全性,上交所规定“闲置募集资金不能用于购买除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债以及交易所债券逆回购以外的任何理财产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
购买理财产品违反相关规定。
监管案例:“15晋电01/16晋电01”募集资金约定用途为“偿还银行借款,补充营运资金”,而实际“15晋电01”募集资金专户滚动购买理财产品,“16晋电01”募集资金专户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
发行人被山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第三类:其他情形(1)发行人违背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监管案例:“15华宇01”募集说明书中承诺“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不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发行人将债券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子公司“靖江市华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账户(该公司为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公司),违背其所作承诺,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发行人违背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监管案例:“14/15兴旅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发行人崇州市兴旅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但发行人未按约定制定相应计划及制度,违背相关约定,被四川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3)募集资金使用缺乏实际业务背景监管案例:“16东投01/02”募集说明书约定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发行人深圳市东部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缺乏实际业务背景,被深圳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4)募集资金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监管案例:“16神雾E1”(私募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为“补充营运资金”,发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债券资金偿还各类借款,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鉴于“16神雾E1”为非公开发行债券,债券资金仅能用于约定用途,因此被北京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年报披露内容不符监管案例:发行人崇州市兴旅景区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披露:“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对募集资金支付情况建立详细的台账管理”,但发行人实际使用债券资金时,并未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也未建立募集资金支付台账,债券资金实际管理情况与年报披露情况不符;此外,发行人未在年报中披露债券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例如是否使用完毕、具体用途等。
发行人被四川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不规范1、未签订/未及时签订监管协议违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三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发行人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
监管案例:发行人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专户同时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和支付公司日常经营款项,被河南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2、监管协议中未明确专户账号/未指定专项账户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划转与本息偿付”。
监管案例:“14兴旅债”发行时,发行人崇州市兴旅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中未明确专户账号,将在重庆银行开设的一般户作为募集资金专户,被四川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3、使用基本账户/一般账户存放债券资金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划转与本息偿付”。
监管案例:发行人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基本账户存储“15香建01”债券资金,该基本户同时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及支付公司日常经营款项等用途,被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4、存放募集资金的账户同时存放非募集资金并支付公司日常经营款项违反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监管案例:发行人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山西耀光电力于2017年3月2日向“15晋电01”募集资金专户划转3500万元非募集资金,2017年5月19日才将该笔资金划出。